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04-03 14:04:24浏览次数:98《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精准化,部运输司组织对 2008 年印发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 号)进行了修订。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印发你们,供你们工作中参考。交通运输部运输司2014 年 9 月 19 日第一章 总 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八、建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四)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一、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2.车辆技术档案;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三、货运车辆异动
(一)新增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货运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4.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二)货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四)货运车辆报停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货运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3.技术等级记录;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6.车辆审验记录;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 3 月至 6 月进行。(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 3 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 GPS 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3.公示及评定(1)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 15 天的公示。(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公告(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 6 月 30 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三、货运代理(代办)管理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四、业户档案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四)投入车辆情况;(五)从业人员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三)请进。(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五)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十六)车辆异动资料;(十七)车辆年度审验资料;(十八)违法行为记录等。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 5 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l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 I 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20 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 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0 吨。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 5辆。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审核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 6 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 6 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七)配发《道路运输证》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 30 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九、建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十四)谢谢您的提醒。(十五)谢谢。(十六)再见。四、服务忌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找谁!(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三)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四)正忙着呢,等着。(五)真麻烦!(六)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七)你找我,我找谁呢?(八)看谁态度好找谁去。(九)我不管,问领导去。(十)开会呢,外边等着。五、禁止行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8.其他存档材料。(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9.其他存档材料。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二、专用设备管理(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一)审验时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一)新增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二)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车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四)车辆报停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一)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3.技术等级记录;4.车辆变更记录;5.交通事故记录;6.车辆审验记录;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四)滥用职权;(五)在工作期间喝酒;(六)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有关业务。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5 米以上或高度在 3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l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 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决定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
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 6 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 6 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六)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六、经营许可变更(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七、终止经营(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 30 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