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26 14:04:07浏览次数:91
二手车交易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交易双方交易双方指二手车的所有者和二手车购买者。交易双方有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单位、单位对个人、单位对单位四种类型。2.交易物品至少有一方提供的物品是二手车或双方提供的物品都是二手车,后者属于汽车置换。必须强调的是,双方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国家法律禁止交易的走私车或报废车,不是交易物品。3.交易条件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卖方必须具有合法、完整的车辆法定证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二手车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买卖双方必须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进行交易。4.交易合同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买卖合同。5.交易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对成交的二手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车辆转移登记的法定来历证明。二、禁止交易的车辆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十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既此类机动车禁止跨地市级行政区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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