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与二手车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23-04-26 14:04:16浏览次数:101
二手车与二手车交易市场一、二手车定义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二手车,英文译为“Second Hand Vehicle”或"Used Car",意为“第二手的汽车”或“使用过的汽车”,在中国称为 “旧机动车”。“中古车”是日本的叫法,不过我国台湾也称“中古车”。北美是二手车最发达的市场,因为平民百姓购买旧车时不一定就能买到“第二”手的,而且大多是小轿车和家用吉普车,所以在北美二一种很通俗的叫法“用过的汽车”。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专家表示,这将促进二手车消费市场潜力进一步释放。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定义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依法设立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它具有中介服务商和商品经营者的双重属性。具体而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功能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置换、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装饰、售后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过户、转籍、上牌、保险等服务。此外,二手车交易市场还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二手车交易的合法性,坚决杜绝盗抢车、走私车、非法拼装车和证照与规费凭证不全的车辆上市交易。三、二手车交易类型我国二手车的交易有以下几种类型:经销、中介经营、直接交易、电子商务四、二手车交易程序 (1)车辆已完成购置过程,处于可使用状态,或正处于营运之中。(2)可继续使用。车辆可以按重置成本计价,不仅仅是车辆处于在用状态,更重要的是社会承认处于在用状态的车辆对未来经营的有效性。车辆对未来经营的有效性可以完全不受过去和现在是否有效的影响。2.收益现值价值类型收益现值是指根据车辆未来的预期获利能力,以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现值。从“以利索本”的角度看,收益现值就是为获得车辆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需支付的货币总额。在折现率相同的情况下,车辆未来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其评估值就越大。投资者购买车辆时,一般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只有在预期回报率超过评估时的折现率时,才可能支付货币购买车辆。适用收益现值价格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车辆可以按其预期收益的现值进行评估,车辆投入使用后可连续获利。3.现行市价价值类型现行市价又称变现价格,是指车辆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由于是对预期投入市场车辆的评估,因此,这里的“销售”可以是实际销售,也可以是模拟销售。现行市价的最基本特征是价格源于公平市场。所谓公平市场,即充分竞争的市场,卖方不存在对市场垄断,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都有足够的时间与能力了解市场行情。车辆以现行市价价格进行价值评估时,需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需要存在一个充分发育、活跃、公平的二手车交易市场。(2)与被评估车辆相同或类似的车辆在市场上有一定的交易量,能够形成市场行情。4.清算价格价值类型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等原因,以变卖车辆的方式来清偿债务或分配剩余权益状况的车辆价格。显然,清算价格是非正常的市场价格。它与现行市价相比,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现行市价是公平市场价格;而清算价格是非正常市场上的拍卖价格,这种价格由于受到期限限制和买主限制,一般大大低于现行市价。适用于清算价格计量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主要有企业破产清算,以及因抵押、典当等不能按期偿债而导致的车辆变现清偿等。5.各种价值类型的联系与区别重置成本价值类型与现行市价价值类型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决定重置成本的因素与决定现行市价的最基本因素相同,即现有条件下,生产功能相同的车辆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现行市价的确定还需考虑其他与市场相关的因素。一是车辆功能的市场性,即车辆的功能能否得到市场承认。例如,一辆设计及制造质量都很好的专用车辆,尽管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 很强的功能,但一旦退出该领域,其功能就难以完全被市场所接受。二是供求关系的影响。现行市价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将会出现波动。由此可见,现行市价与重置成本的区别在于:现行市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车辆价格受市场因素约束,并且其评估值直接受市场检验;而重置成本只是模拟条件下重置车辆的现行价格。现行市价价值类型与收益现值价值类型在价格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评估公平市场价格。但是两者的价格内涵不同,现行市价主要是车辆进入市场的价格计量;而收益现值主要是以车辆的获利能力进入市场的价格计量。现行市价价值类型与清算价格价值类型均是市场价格,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现行市价是公平市场价格;而清算价格是非正常市场上的拍卖价格,一般大大低于现行市价。机动车使用寿命与技术状况变化的一般规律一、机动车使用寿命的定义与分类机动车使用寿命是指机动车从投入使用到淘汰、报废的最终时间过程。主要可分为:技术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和合理使用寿命。二、机动车技术状况变化的一般规律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 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六)专用校车使用 15 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20 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 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挂车 20 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3 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 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 1 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 15 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80 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 40 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 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 70 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 30 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 50 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10 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 12 万千米。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5 月 1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 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 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 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 33 号)同时废止。 二手车鉴定评估概述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概念1.二手车鉴定 二手车鉴定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法定和公允的标准程序,应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二手车进行手续检查,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的过程。 22.二手车评估 二手车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经过对二手车鉴定之后,对二手车现时价格进行的预测过程。 3.二手车鉴定评估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由鉴定和评估两个过程组成的。而实际工作中没有严格的界限,因此,统称为二手车鉴定评估。为了方便理解和应用,二手车鉴定和评估又可定义为:由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法定和公允的标准程序,应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二手车进行手 续检查,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及对二手车现时价格进行的预测过程。二手车鉴定评估包括主题和客体。 (1)主体: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主体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承担者,即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2)客体: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客体是指待评估的车辆,是鉴定评估的具体对象。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特点1.二手车评估以技术鉴定为基础 由于机动车辆本身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特点,其技术含量较高。机动车在长期的使用中,由于机件的摩擦和自然力的作用,处于不断磨损的过程中。 2.二手车鉴定评估都以单台为评估对象 由于二手车单位价值相差比较大、规格型号多、车辆结构差异很大。为了保证评估质量,对于单位价值大的车辆一般都是分整车、分部件,逐台、逐件地进行鉴定评估。 3.二手车鉴定评估要考虑其手续构成的价值 由于国家对车辆实行“户籍”管理,使用税费附加值高 4.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价值与价格4.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价值与价格三、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目的和任务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目的可分为两大类:变动二手车产权和不变动手二次产权。1.变动二手车产权变动二手车产权是指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二手车的交易、置换、转让、并购、拍卖、投资、抵债、捐赠等。1)车辆的交易 车辆交易即二手车的买卖是二手车业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在二手车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易价格的期望值是不同的,甚至相差很远。2)车辆拍卖 法院罚没车辆、企业清算车辆、海关获得的抵税和放弃车辆、个人或单位的抵债车辆、公车改革的公务用车均须经过拍卖市场公开拍卖变现。 3)车辆置换 随着 2005 年《汽车贸易政策》的颁布,越来越多的品牌专卖店(4S 店)展开车辆置换业务,为使车辆置换顺利进行,必须对置换的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并提供评估值。4)其他  其他经济行为,如在企业发生联营、兼并、出售、股份经营或破产清算时,也需要对企业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以充分保证企业的资产权益。2.不变动手二次产权不变动手二次产权是指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二手车的纳税、保险、抵押、典当、事故车定损、司法鉴定等。1)抵押贷款 银行为了确保放贷安全,要求贷款人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如果以在用汽车为抵押物,给予贷款人与汽车价格相适应的贷款。 2)车辆保险 出险车主因车辆损坏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赔付额最大不得超出出险前的车辆价值,故有时必须对出险前车辆进行评估。3)担保 担保,是指车辆所有人以其拥有的机动车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4)典当 当典当双方对当物车辆的价值有较大的悬殊时,为了保障典当业务的正常进行,可以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当物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典当行以此可以作为放款的依据。5)法律诉讼咨询服务 当事人遇到涉及车辆的讼诉时,委托鉴定估价师对车辆进行评估,有助于把握事实真相;同时,法院判决时,可以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宣判,这种评估亦可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条件和要求1.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 200㎡。2.设施设备(1)具备汽车举升设备;(2)车辆故障信息读取设备、车辆结构尺寸检测工具或设备;(3)具备车辆外观缺陷测量工具、漆面厚度检测设备;(4)具备照明工具、照相机、螺丝刀、扳手等常用操作工具。3.人员具有 3 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 名以上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4.其它 (1)具备电脑等办公设施;(2)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五、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程序六、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依据和原则(一)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依据是指评估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法规、经济行为文件以及其他参考资料。一般包括行为依据、法律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四部分。1.行为依据行为依据是指实施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依据。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成立的有关决议文件以及评估当事方的评估业务委托书。2.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其主要包括:(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汽车报废标准》;(4)《中华人名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5)《汽车报废管理办法》;(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其他方面政策法规。3.产权依据产权依据是指表明机动车权属证明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出租车营运证》、《道路营运证》等。4.取价依据取价依据是指实施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机构或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直接或间接取得或使用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有借鉴或佐证作用的资料。主要包括价格资料和技术资料。(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原则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原则分为工作原则和经济原则两大类。  1.工作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国家对机动车户籍管理、报废标准、税费征收等政策要求,这是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前提。 (2)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一是要求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该依据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的二手车价格独立的作出评估结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的意图影响,保持独立公正;二是评估行为对于接受委托当事人应具有非利害和非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人员必须与评估对象的利益涉及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评估人员绝不能既从事交易服务经营,又从事交易评估。 (3)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或评估结果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在鉴定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等只能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基础资料以及现实的技术状态上。  (4)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应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活动。即根据评估的基准日、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5)公平性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鉴定评估人员的思想作风态度应当公正无私,评估结果应该是公道、合理,而绝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6)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是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建立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严谨的鉴定作业流程。管理上要建立回避制度、复审制度、监督制度;作业流程制度要科学、严谨。 (7)专业化原则 专业化原则要求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尽量由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来承担。同时还要求鉴定评估人员接受国家专门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由国家统一颁发执业证书,持证上岗。 (8)评估时点原则 评估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期日、评估时日,是一个具体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评估额是在该日期的价格。二手车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二手车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它是某一时点的价格。在不同的时点,同一辆二手车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2.经济原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经济原则是指在二手车鉴定评估过程中,进行具体技术处理的原则。它是在总结二手车鉴定评估经验及市场能够接受的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包括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最佳效用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 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在对营运性车辆评估时,车辆的价值可以不按照其过去形成的成本或购置价格决定,但必须充分考虑它在未来可能为投资者带来的经济效益。车辆的市场价格,主要取决于其未来的有用性或获利能力。未来效用越大,评估值越高。 预期收益原则要求在进行评估时,必须合理预测车辆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2)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商品交换的普遍规律,即价格最低的同质商品对其他同质商品具有替代性。据此原理,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替代原则是指在评估中,面对几个相同或相似车辆的不同价格时,应取 较低者为评估值,或者说评估值不应高于替代物的价格。这一原则要求评估人员从购买者角度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因为评估值应是车辆潜在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 (3)最佳效用原则 最佳效用原则是指若一辆二手车同时具有多种用途,在公开市场条件下进行评估时,应按照其最佳用途来评估车辆价值。这样既可以保证车辆出售方的利益,又有利于车辆的合理使用。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假设和价值类型一、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假设1.继续使用假设 在评估中,继续使用假设是将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将转换用途继续使用。这一假设的核心是强调汽车对未来的有效性。 在采用继续使用假设时,需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车辆尚有显著的剩余使用寿命。这是继续使用假设的最基本的前提要求。 (2)车辆能用其提供的服务或用途满足所有者或占有使用者经营上期望的收益,这是投资者持有或购买车辆的前提条件。 (3)车辆的所有权的明确,能够在评估后满足汽车交易或抵押等业务需要。这同时也是转换用途的前提条件。 (4)充分考虑车辆的使用功能,即无论车辆的现行用途,还是转换用途继续使用,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车辆的最佳效用使用。 (5)车辆从经济上或法律上允许转作他用。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被评估物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交易,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 采用这个假设前提,被评估资产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资产公开出售和改变用途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2)在公开市场上该种资产的交易比较普遍,即有一定的需求,也有一定的供给,存在着供需双方的竞争。 (3)资产有一定寿命。 (4)评估值不高于该项资产新建或购置的投资额。 3.清算假设 清算假设是假定被评估物的整体或部分在某种强制状态下进行出售,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并要求在短时间内变现,因此,被评估物的评估价值一般低于继续使用假设和公开市场假设条件下的评估值。清算假设一般只适用于企业破产或停业清算等及时变现时的评估。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价值类型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即评估价值内涵,是资产评估价值形式上的具体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应与特定经济行为相匹配,不同的评估目的决定了不同的价值内涵,决定了评估项目应选择的价值类型。价值类型的确定,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具有约束性,评估价值是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即评估价值质的规定和量化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合理选择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根本前提。关于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着不同的表述。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条件下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自主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非市场价值是指不满足市场价值成立的资产在非公开市场条件下实现的价值。另一种表示是将资产评估价值归纳为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四种价值类型。1.重置成本价值类型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条件下(市场条件与技术条件),按功能重置车辆,并使其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一样,都是反映车辆在购置、运输、注册、登记等购建过程中全部费用的价格。只是重置成本以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作为计价依据。车辆在全新状态下,即刚购买时,其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是一致的。但由于车辆或长或短地保留了一段时期,在此期间,不论是否使用,车辆的价值、技术等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车辆的重置更新费用,使车辆的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发生差异。车辆的重置成本以功能重置为依据,但由于对现行技术条件利用不同,可分为复原重置成本与更新重置成本。两者的区别在于:复原重置成本是指按照与被评估车辆的材料、制造标准、设计结构等相同的条件,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的全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材料、新设计、新技术标准等,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车辆所支付的全部成本。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按现行市价与费用标准核计成本。一般情况下,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如果可以同时取得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应选用更新重置成本。如果不存在更新重置成本,再考虑选用复原重置成本。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计价概念,不是以重置全价,而是以重置净价为依据。重置净价只是重置全价扣除各种损耗的余额。重置成本是被评估车辆处于在用状态或可使用状态时的价值,因此适用重置成本价格计量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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