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9]《债法》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09:07:26浏览次数:4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 法学 2016 年 12 月课程名称【编号】: 1149 【债法】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简答题(共 4 题,20 分/题,任选 3 题)1. 简述债的概念以及债权和物权的主要区别。 2. 什么是要约?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要件? 3.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哪些?4. 什么是债的消灭? 简述传统债法中债的消灭的几种方式。二、论述题(共 2 题,40 分/题,任选 1 题) 1. 试述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2. 试述我国合同法针对债务不履行提供的几种主要救济方式。简答题第一题:答:债是一种因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而发生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主要区别有 1 债权是动态财产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2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3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4债权的客体是给付物权的客体是物。5 物权取得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债权取得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6 物权具有效力上的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7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具有恒久性。第二题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要约之构成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第三要约须向相对人为之第四要约的内容须确定 第五要约中须含有要约人在得到对要约的承诺时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简答题 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论述题第一题答: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已成为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合同效力扩张的结果,它可以使特定当事人间的契约效力于某些情形直接得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系对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私法关系的破坏,如运用不当将害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严格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依学者通说,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要件要求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无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独行为,都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法律上的适法行为(如债务承担)也可类推适用,诉讼上的行为如果兼有私法上的性质(如和解、抵销),也可撤销,但事实行为、无效行为,债务人的不作为等不得撤销。债务人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也不得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其积极财产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权)或者消极债务增加(如承担债务、保证他人债务),处于不能满足债权的无资力状态。无资力状态的认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德国、奥地利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但近年来实务上对此已采更为宽松的标准,即只要发生履行困难,即可认定为债权受到侵害,从而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此外,债务人的行为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之分,有偿行为的撤销须前述主客观要件俱存,并且在主观要件中,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其二者间的法律关系。而无偿行为的撤销,受益人仅因此失去无偿取得的利益,故仅有前述客观要件即可。-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