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23浏览次数:74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摘 要婚姻不仅是爱情的结合,也是财富的再分配。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的协议,围绕婚前的财产和债务等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因此具有法律效应。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保障夫妻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论文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梳理学者对夫妻财产制度及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并对国内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论述,指明论文研究目标、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一是婚前财产公证的内涵及必要性分析;二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趋势;三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确立的利弊分析。第三部分,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是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实施现状;二是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于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提出对夫妻婚前财产公证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本文通过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国内外的具体法律条文,想为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添一份力。关键词:婚前财产 公证 夫妻财产 立法和执法 (二)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1.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婚前财产公证将财产作为婚姻的一个重要的考量范畴,容易使得双方将财产权益看的十分重要,而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彼此的感情。对于未婚男女而言,感情使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这段感情中如果经常因为财产问题而引发争执,将严重影响彼此的好感,而且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要求男子要更加有担当,为彼此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男主外女主内,和谐共存,婚前财产公证将打破这一平衡,影响男女双方的感情,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环境的稳定。2.无形资产不在保护之列。双方之间财产差距比较大的夫妻才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双方之间财产差距比较小的普通家庭基本上不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形资产在法律中没有被列入保护范围,但是随着例如个人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在也能为人们带来收入,亟需修改增加法律修订以带来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例如,某知名作家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著作,版税收入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女方主张后续的著作版权收益要继续分割,著作本身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产物,收益自然也要分割。男方则主张,是个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对特定妇女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参与社会经济会动较少,大多时间和精力都在照顾老人、孩子,维系家庭生活,因此他们婚后创造的财产就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就处于不利的经济地位。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男性明确自己的财产,划到自己名下,女性没有财产权益,一旦婚变,女性只能对婚后财富主张平分,这对女性的财产权益是较大的损害。尤其是我国的西部地区,很多女性作为家庭主妇,根本没有外部经济收益,只能靠丈夫的经济收入支撑生活,对于他们而言,一旦离婚,个人财产极为 有限,对她们来说更加的不利。 四、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确立的构想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还不完善,为此该制度在积极保障作用方面还较为弱化。关于该制度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上文己经进行相应论述。而在如何解决该问题上,可从如下这方面进行完善及解决。(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1.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规范。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不是被法定要求的,是否要公正?完全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实际想法。然而,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在调整和维稳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①。应该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公证的协议,切实维护男女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相关规定的制定要广泛征求民意,切实做到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人民的认可。2.增设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撤销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夫妻间财产的变化无法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有必要更具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这种调整应该是夫妻共同决定的,而且要求按照一定的法定的变更程序进行调整,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甚至是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调整协议的有关通常做法,对前期约定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进行变更。对于变更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内容,要秉承审慎的原则,在充分提醒双方注意相关权益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不可做出严重损害一方权益的调整,让一些人的不良企图达成。3. 将无形财产纳入财产保护范围。① 王立敏,《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法制与社会》,2016 年 11 月(下),第 131-132 页。 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财富不在仅仅局限于房产、车辆等有形资产,例如肖像权、著作权等一些无形财产也逐渐多了起来。因此,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应该作为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内容予以着重考量,不仅是顺应时代的变化,也是不断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例如2020年1月27日凌晨科比坠机身亡,令人叹息,对于科比巨额财产的分割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除了妻子瓦妮莎,科比父母健在,还有两个姐姐,三个女儿,对于科比财产的分配,不仅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这些有形财产,由于他在世界篮球活动范围的强大影响力和知名度,他的名字、肖像都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这一方面。(二)公证部门执法的优化1.应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目前,社会上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意愿还不强烈,不少的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双方都认同的,而是一方迫于另一方的优势地位而不得不接受。这与婚前财产公证想要达到的维护双方财产权益的意愿严重不符,因此我们的公证人员,应就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解读,化解当事人的忧虑。2. 仔细核实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做好检验第一关婚前财产相关协议可能是由一方主导拟定的协议,这个时候公证人员应注意仔细审查拟定的协议内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应该清晰明了无异议,提供的相关财产权利凭证真实有效①。3.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态度。公证人员要加强对财产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学习,可以经常开展相关公证机关的交流学习,对在公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经验,切实提高工作能力。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① 汪佳,《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适用瓶颈分析与完善措施探析》,《法制博览》,2019 年 04 月(下),第 248 页。 对双方当事人拟定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的有关事项做出一致性评价,严格遵守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程序,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1] 徐敏,《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第8期。[2] 齐一雪,《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西南大学,2013年。[3] 邹沛颜、陈卫平,《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J],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4] 原巍,《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6期。[5] 陆静,《大陆夫妻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6] 安之楠,《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长沙铁道学院报》,2012年第3期。[7] 杨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8] 沈桥林,《律师与公证》,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9] 陈苇,《中国婚姻立法家庭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10] 郑晓莉,《新婚姻法语境下谈婚前财产公证》,《法制博览》,2018年01月(上)。[11] 于家文,《试论婚前财产公证的优势与弊端》,《市场研究》,2014年第9期。[12] 曾敏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华南理工大学,2013 年。[13] 高立新,《基于婚姻法分析婚前财产公证》,《法制博览》,2018年10月(下)。[14] 杨琦,《基于婚姻法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研究》,《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六期。[15] 喻萍,《婚前财产公证思考》,《法制实务》,2017年10(上)。[16] 吴红艳,《婚前财产公证法律若干问题的探索》,《法制与社会》,2019年2(上)。[17] 田欣,张伟超,《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适用瓶颈分析与完善措施探讨》,《法制博览》,2019年01(上)。 [18] 张兆莉、王晓芹,《婚前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万象》,2015年第6期。[19] 王立敏,《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法制与社会》,2016年11月(下)。[20] 汪佳,《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适用瓶颈分析与完善措施探析》,《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下)。 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严谨的治学风格,勤奋忘我的热情,鼓舞了我,让我受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从最初的构思到内容的修改,无不倾注了心血,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正是有了杨教授的耐心帮助,才使得论文写作顺利的完成。 在两年的求学过程中,得到老师们的关心和厚爱,感谢三年来为我授课的老师们。同时也感谢2019级法学班的每一个同学。每当学习或生活中遇到困难,只要在班级群里说。总是能得到他们的帮助。很庆幸生活在这样的大家庭里,他们使我们的研究生活更加快乐。 最后,向我的家人致谢,感谢他们对我的理解与支持。 目录一、 绪论...............................................................................................................1(一)选题背景及价值研究................................................................................1(二)国内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现状.............................................................1(三)研究目标及研究方法................................................................................2(四)创新之处................................................................................................2二、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4(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内涵..........................................................................4(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4(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确立的利弊分析.............................................................5三、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7(一)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现状..........................................................7(二)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7四、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确立的构想................................................................9(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9(二)公证部门执法的优化..............................................................................10参考文献..............................................................................................................11致谢....................................................................................................................12 一、绪论(一)选题背景及价值研究婚姻是当今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社会总体婚姻状态和谐对整个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最近几年社会离婚率不断上升,且居高不下,其中涉及到离婚案中夫妻间财产分割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给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审判的质量也受到引起人们的热切关注。因此,婚前财产应运而生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接受和认可,可有效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表明双方财产的归属,财产的归属权,这样遇到比较复杂的让人理不清头绪的案子,也能比较轻松的解决,因为在婚前就划分好了各自的财产。同时节省了法官的时间,大大提高审判效率。第二,预防功利婚姻,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婚前权益, 防止通过婚姻的方式来进行财产的转移和不当牟利,也是未雨绸缪,当今后婚姻有了各种纠纷,可以及时进行解决。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夫妻关系稳定的重大议题和项目。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为保护个人资产提供了新的范式和模板,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同时在实践和发展中也推进了中国法律的进步。(二)国内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现状1.国内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现状。我国较早就有了婚前财产制度,比如在宋朝,当双方订婚的时候,女方把陪嫁物品写清楚同时男方会把田地、房屋和财产情况写清楚,共同签字确认。 虽然早在中国古代就有了类似的婚前财产制度,但是其实中国的学术界对它的研究并不是很早,理论方面也不是很成熟。消极和积极的观点都有。对此赞成的学者认为,婚前财产制度是法律效能最大化的有力体现,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体现①②。而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会造成双方的不信任,使婚姻的稳定性降低③。2.国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现状。在印度,婚前协议非常罕见,并且没有任何管辖法律。然而,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人们对它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兴趣。一些律师认为婚前协议在印度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会签署某种形式的合同,通常是在富裕公民之间。但是,协议必须合理,不得违反印度婚姻法等先前存在的法律。印度法院仅仅是允许在离婚期间签署和解备忘录,执法方面并没有强制要求。 在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婚前协议早已被承认有效。 尽管在其中一些国家/地区,法院认为哪些限制可以强制执行或有效是有限制的(如2001 年之后的德国,上诉法院已表明这一点),但书面和适当启动的合同,自由商定,不能受到质疑④。在英国, 由于司法部门出于公共政策原因不愿意,婚前协议历来不被认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具有法律效力。(三)研究目标及研究方法1.研究目标。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借鉴欧美等国家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实施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并且,在我国的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① 徐敏,《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11 年第 8 期,第 52~53 页。② 齐一雪,《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西南大学,2013 年,第 3 页。③ 邹沛颜、陈卫平,《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J],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第 13 页。④ 原巍,《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法制与社会》,2013 年第 6 期,第 53 页。 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⑤⑥。制度的缺失,以及理论的欠成熟,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规范。人们的实行也是很少。本次论文的初衷就是可以推动该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并通过对此进行分析,使得积极作用可以被有效的发挥和引导,从而才能有效的社会的稳定运行,推动中国法制的进程。 2. 研究方法。(1)文献综述法,采取文献检索等多种方法查阅观点,并进行理和归纳,成为本文的理论基础。(2)案例分析法,文中运用了实证分析法等案例继而引起该论题的思考。结合对社会生活中的相关典型的个案进行分析和评析,可以从典型的案例中汲取到比较有益的经验。(3)比较分析法, 对比国内和国外的相关的制度,进行分析归纳,从而发现有利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建设的经验和相关思路。 (四)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运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国内和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对照,从而提炼出实务改进的理论;另一方面引入真实的实际发生的案例。本次课题研究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总结和提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有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给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改进的措施。⑤ 陆静,《大陆夫妻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 22 页。⑥ 安之楠,《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长沙铁道学院报》,2012 年第 3 期,第 31~32 页。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意在清晰的分清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和债务关系。在这情况下,这份协议的客观有效性就至关重要,尤其是在纠纷发生之后。可以有效解决财产和债务纠纷。(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内涵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政府部门公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并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一致性、合法性给予证明①②③。大部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是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没有交叉,一般不涉及共同财产。所以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比较简单。也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是已经结婚的夫妻由于已经结婚的夫妇财产上既有婚前的又有婚后的,财产关系较为复杂④。因此, 婚前是做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程序简单, 既可以避免婚后财产混淆又可以避免纠纷。(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婚姻必然伴随着财产问题,两个独立的个体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在法律上来讲便成了一个整体,婚后夫妻二人所获得的财产自然就是共同财产,这也是婚姻必然要面临的问题之一。婚姻制度开始产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⑤⑥。婚姻的产生必然伴随着财产的问题,财富的积累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封建社会中,男女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且主要是男性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女性并没有财富的支配权。所以自然也就不存在财产公证的问题。 ① 杨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 43 页。② 沈桥林,《律师与公证》,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 26 页。③ 陈苇,《中国婚姻立法家庭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122 页。④ 郑晓莉,《新婚姻法语境下谈婚前财产公证》,《法制博览》,2018 年 01 月(上),第 113 页。⑤ 于家文,《试论婚前财产公证的优势与弊端》,《市场研究》,2014 年第 9 期,第 41 页。⑥ 曾敏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华南理工大学,2013 年,第 18 页。 婚前财产公证是由契约精神衍生而来的,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①。欧洲国家经济很发达,人们在这些平等的基础之上,对财产分配非常重视。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都要对人身,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并且以契约的形式进行保存下来。财富多寡作为决定因素,在其中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②③。我国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立法较迟。第一是由于我国的法律的建立健全时间就比较落后,还需完善。第二,我国与西方在观念想法上的不同,让婚前财产制度在中国并不深入人心。近现代,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尤其是男女平等,一孩政策后的城市独生女,导致女性也有了较多的财产。婚前财产制度也就逐渐的走入了大家的视野。(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确立的利弊分析1.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确立的有利方面。(1)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财产秩序④ 。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 可以有效双方财产安全。现在的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们也变得更加浮躁,纯粹的感情也不比当年自然会有一些人打着结婚的名义,其实是想从中获取利益。为了不让这部分人有机可乘,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一个极好的工具,可以最大程度上让想不劳而获的人打退堂鼓,另一方面也是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降低纠纷发生率,维护财产安全。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针对财产债务的协议。而一旦产生纠纷,其实绝大多数纠纷都是与财产有关。夫妻感情好时,自然不会对涉及到财产分配的过程,但是当夫妻感情破裂,濒临离婚时,或许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婚前财产① 高立新,《基于婚姻法分析婚前财产公证》,《法制博览》,2018 年 10 月(下),第 206 页。② 杨琦,《基于婚姻法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研究》,《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年第六期,第 142~143+145 页。③ 喻萍,《婚前财产公证思考》,《法制实务》,2017 年 10(上),第 163~164 页。④ 吴红艳,《婚前财产公证法律若干问题的探索》,《法制与社会》,2019 年 2(上),第 110~111 页。 公证制度在这个时候发挥了作用,可以有效的缓解甚至可以减少纠纷。把纠纷率降到最低。(3)提升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①。上升到法院层面的很多离婚案件牵扯的问题都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房产的划分,比如债务的分割。许多耗时很久的案件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举证等一系列的时间精力投入。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可以有效的节省人力物力,最大化的提高效率。2.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确立的弊端。(1)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婚姻当中,妇女和儿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随着社会的进步,大部分的女生都会参与到社会竞争中,在职场打拼。但是不可忽视的事,也有部分女性因为某些原因,尤其是当他们有了孩子。又没有长辈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的时候,她们就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工作,来照顾年幼的孩子并承担大部分的家务。这样女性便失去了经济来源,目前现行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又并不认可。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进行公证了,婚后女性的劳务价值又并不得到认可。这样对这部分女性是极不公平的。(2)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中国人将爱情看作是无比神圣的事情,追求精神上的契合,不愿在其中掺杂其他的因素。从古至今,这种观念从未改变。因为在大家的传统的观念里 过于被无纸化的婚姻会影响夫妻间的情感,并且让本来温情的婚姻变得有一丝丝冷冰冰。尤其这种新观念在年轻一辈中都不是特别流行,更别说在老一辈的眼中,估计会被认识是离经叛道。遭受阻碍。 ① 田欣,张伟超,《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适用瓶颈分析与完善措施探讨》,《法制博览》,2019 年 01(上),第52~53 页。 三、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夫妻双方可选择在婚前对财产进行公证, 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并没有被广泛的推广,并且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也没有足够的认识,所以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一)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现状1.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以再婚者居多。再婚夫妻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各自财产也较多,如果财产归属在再婚前不能分清楚的话,家庭内部就会矛盾不断①。例如,杭州市郑某老伴去世多年,疾病缠身,儿子已经成家,经人介绍后认识了王阿姨。婚后多年,王阿姨儿子结婚需要钱,向郑某张口,受到郑某儿子的极力反对,郑某左右为难,最终选择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老人若在再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则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资产权益,更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及各自子女合法的利益。2.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以女性为主。男女在经济社会地位方面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容易造成夫妻之间丧失信任度的基础。现在女性极大的参与社会经济生产活动,对财产的支配权在不断增加,经济独立女性意识在不断崛起,对婚前财产公证有更加深刻地认识,也更加有意识的进行婚前财产公证。3.地域不平衡。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法制意识等因素影响,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存在地区间不平衡。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相对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更加容易接纳婚前财产公证;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群体相对于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群体更加容易接纳婚前财产公证;年轻人群体相对于中老年人群体更加容易接纳婚前财产公证。① 张兆莉、王晓芹,《婚前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万象》,2015 年第 6 期,第 26~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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