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9]《种子法律法规》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18:07:40浏览次数:51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 农学 课程名称【编号】:种子法律法规【1039】 B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问答题(80 分)(请选择 10 道题作答,8 分/题)1.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条,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该如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否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未经批准在国内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2)刑事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未经批准在国内销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谈谈你对种子标签的质量指标的理解?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发芽率、净度等指标的- 1 - 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4、专家鉴定组做出鉴定结论的总体要求?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 5 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第七条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 3 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第八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一)是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种子质量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九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第十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2 - (一)申请人不到场的;(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5、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6、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包括哪些?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7、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有哪些?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二)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三)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四)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五)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六)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七)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八)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8、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审定的品种?- 3 -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9、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以下 4 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1)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4)农民个人将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规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10、哪些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11、药剂处理种子,标注内容包括哪些?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4 - 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讨论题(20 分)(请选择 2 道题作答,10 分/题)1.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审查和抗辩。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涉案种子是否属于假劣种子,证明种子质量的核心证据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不合理的可能性原因有哪些?一、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机构必须合法。 某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虽是由农业部考核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但是其种子发芽箱和干燥箱己超过有效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被注销,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所以其检验种子质量,仍然主体不合法。 二、种子质量检验,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必须合法。 《GB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 A.3.3 列明,糖料类种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在我国,糖用甜菜种子的生产、经营、检验,必须执行《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检验机构不执行《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执行《GB /T 3543.1~7—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糖用甜菜种子进行检验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不合法。 三、种子质量的判定和质量责任的确定。 《合同法》第 157 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及时检验。作为调入种子的买受人,应对调入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有异议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出。ZH 种业和良种站都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种子检验能力的种子经营者,作为调入糖用甜菜种子的买受人,都应对购买的种子及时自行检验。其他种子经营者,如果没有能力对购买种子的质量自行检验,应及时送交法定的种子检验机构委托检验。 依据《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等标准,糖用甜菜包衣种子的两个发芽周期为 24 天。ZH 种业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如果种子的发芽率有问题2010 年 3 月良种站就应提出异议。2011 年 3 月 16 日,侦查机关将良种站提供的种子样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属于“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中己经注明: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即委托检验的检验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既不能证明- 5 - 良种站库存种子批的质量状况,又不能证明 ZH 种业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销售种子时的质量状况,更不能证明 SF 种业销售的种子的质量状况。 四、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应以双方封样为准。 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种子共同取样封样并分别保存,以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既是行业规定,又是行业惯例,还是 SF 种业和 ZH种业以及良种站的交易习惯。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对产品抽样、封样、检验方法、质量判定依据、检验报告的效力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发生糖用甜菜种子质量纠纷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依据《G 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检验,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具体到本案,必须对 SF 种业和 ZH 种业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 SF 种业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必须对 ZH 种业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 ZH 种业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本案没有对 SF 种业和 ZH 种业双方以及 ZH 种业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既不能判定 SF 种业、ZH 种业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又不能确定 SF 种业、ZH 种业、良种站谁应承担种子质量责任。 五、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出售的种子发芽率低,不能证明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的种子质量不合格。 假设 SF 种业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ZH 种业进货检验时应当发现质量问题和提出异议;假设 ZH 种业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良种站在种子入库、种子出售前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良种站没有发现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就销售给了种子使用者,因发芽率低导致出苗率低,造成田间缺苗断垄的,种子使用者在播种 12 天左右的出苗期内就应以种子发芽率不合格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控告或诉讼。在种子己经生长发育成甜菜,甜菜己经成熟收获,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才申请田间现场鉴定,证明造成甜菜减产事故的原因,与 ZH 种业、SF 种业销售的种子无关。 六、检验结果间差异显著,证明送检种子不具有代表性。 《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和《GB/T3543.1~7-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发芽试验都规定了 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发芽试验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差距”。检验机构出具的 4 份检验报告依据的允许误差值也是 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检验结果- 6 - 发芽率分别为 55%、52%、13%和 77% ,4 个检验结果与标注值之间的差距都远远超过了允许误差的范围。虽然依据《GB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7.3.1 b 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由于 4 份检验报告得出的发芽率分别为55%、52% 、13%和 77%,平均发芽率为 49%,差距为 64,远远超过“不同送验样品间发芽试验的容许差距”的最大值,证明 4 份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同一批种子,所以送检的 4 个种子样本不能代表 SF 种业和 HZ 种业的种子质量。2.质量鉴定与技术鉴定不应混淆的理解?一、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无权接受法院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种子法》规定,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农作物种子工作;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部依据《种子法》的授权,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规定“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本案的人民法院是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为“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申请现场鉴定的,应当向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不是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没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田间现场鉴定。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不具备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权力和资质。《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据上述授权组织实施现场鉴定,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种子法》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法律没有授权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的权力;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也没有取得组织实施现场鉴定的资质;其无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不具备组织实施田间现场专家鉴定组的条件。- 7 - 《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种子法》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由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仅仅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不是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不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的资历,不符合参加田间现场专家鉴定组的条件,无资格参加田间现场鉴定。四、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鉴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种子法》以及《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未规定种子检验员回避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当事人不可以申请种子检验员回避。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五、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鉴定办法》第九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种子法》以及《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未规定当事人举证权。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剥夺了当事人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的权利。六、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剥夺了当事人的到场权。《鉴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种子法》以及《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未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种子质量检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剥夺了当事人到场的权利。七、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 8 - 的权利。《鉴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 15 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种子法》以及《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未授权当事人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种子质量检验作出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只能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八、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违反合议制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的,违反鉴定人负责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的,违反专家鉴定组合议制。3.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9 -
文档格式: doc,价格: 5下载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