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3]《刑法分论》大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3-10-12 10:10:18浏览次数:10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 法律事务 课程名称【编号】: 刑法分论 【 0323 】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注:以下 5 个题目,考生选择 2 个题目作答)一、论述题(每题 50 分,共 50 分)论述放火罪与失火罪之间的区别(注:考生需写出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概念以及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答:放火罪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来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分为明知自己行为能够导致火灾却依旧行动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却放任灾难发生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的火灾,行为人不希望后果出现,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后果发生的。它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 (2)犯罪主体不同。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 16 周岁。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二、论述题(每题 50 分,共 50 分)论述贪污罪(注:考生需写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三、论述题(每题 50 分,共 50 分) 论述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注:考生需写出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概念以及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四、案例分析题(每题 50 分,共 50 分)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五、 案例分析题(每题 50 分,共 50 分) 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 3 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 1993 年 7 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 年 6 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人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 年 1 月 20 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答: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因为马锋的重婚行为仍然处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根据《刑法》第 89 条第 1 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因为刘娟对马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不具备重婚罪所要求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主观要件。3.潘丽误将父母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潘丽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父母死亡的结果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不可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缺乏犯罪的主观罪过要件。根据《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潘丽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无罪过事件。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重婚罪、故意杀人罪。-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