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17浏览次数:86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摘 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诈骗案件逐年增加,诈骗罪的类型和种类比较繁多,所以有关合同诈骗的问题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按照案例分析和发现需要以实践为基础解决合同诈骗案的问题,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首先检索大量的文献,找到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找到其中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论述。然后是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因不同的犯罪事件对其进行分析。认定的三个方面合同诈骗中“合同”、“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区分。尽量结合案例对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为法院的判定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关键词:合同诈骗;民事欺诈;诈骗罪;认定 数量不多,也让司法机关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为了持续增加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力度,保证大部分合同诈骗案件获得应有的判决,从而能够更有效地严厉惩治犯罪分子。(二) 对诈骗行为的认识不统一目前法学界关于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目的的看法也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间接故意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认为“由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存在意志因素方面的不同,可推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但行为人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而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则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目的犯在刑法分则当中都属于直接故意犯罪,当然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刑法将某种犯罪规定为目的犯时,并不表明该罪为直接故意犯罪,只是将不具有特定目的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而不是将间接故意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有学者认为“合同欺诈只是为了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是否承认民事欺诈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能否界定 清楚的关键之一。(三)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争议在合同诈骗罪中,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也存在类似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对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的欺骗行为有可能会妨害对方当事人对其财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出现合一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无法分清的问题与人们应该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其是否存在于间接故意之中有直接关系。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非法占有目的不但存在于该罪的直接故能中,还存在间接故意之中。民事欺诈的直接故意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但在其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却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罪的界限在一定的情况下是模糊的,因为二者在间接故意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上出现了交叉。三、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一)合同认定问题的解决方法1. 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方法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涉及的合同形式中,应尽可能还原我国民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内容。首先 基于客观定罪证据的可见性分析,将不能明确是否排除口头取证的合同,这种方法虽然能够减少很多取证工作中的麻烦事,但由于在现实交易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口头协议交易活动,例如汽车零配件、家具、废旧金属等大量现货交易的活动中,客户如果在场内直接选定的标的物,会直接向销售业务员口头交接订货数量与订货价格,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随即由工厂向客户进行发货,在很多时候并不会先签订合同。如果工厂并未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一旦发生订货方拒绝支付货款或发货方无法及时交货的矛盾,那么就只能够按照取证困难的标准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范畴之外,这种做法很显然具备着明显的放纵犯罪嫌疑。在一个案例中,李某打电话给温某,在电话中就900号切割机的销售项目达成了口头协议在过后的两个月中,李某告知温某设备已经生产完成,并要求温某先把50000元的货款汇过来,李某也承诺收到货款后会立即发货。在接到电话后的第二日,温某将50000元货款如数汇入李某的账户中,但李某却同安某、闫某等人将这笔货款挥霍一空,在温某一再催货的情况下,李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发货。通过上文中的案例可以看到,李某同温某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仅是通过电话联系 的方式来达成口头协议。这种类型的协议方式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由于此种方式非常符合物流交易的便捷需求,因此仍然会持续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无需笔者多言,此种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有必要提出让民法或刑法专门针对此种口头合同的交易形式给予一定的保护。如果同上文所说,直接将这种口头合同形式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范畴之外,仅以侵犯财产权的普通诈骗罪论处,那么无疑会留下难以弥补的法律漏洞。除此之外,根据口头合同中出现的不客观的证据问题进行研究,本案中的定罪证据剔除温某人的个人表达、李某笔录和其他人的证词以外,同时还包括了银行的汇款单、对账单、通话记录和领款条等,初步呈现了相对完善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存在李某同温某口头合同的事实。同时可以准确判断李某参与签订与执行合同的操作中,将温某汇过来的货款挥霍一空,可以把李某的这种行为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由于书面合同需要同时具备四种法律效力,例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对抗第三人效力、生效效力。基于此,如果想要确保要式合同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就必须要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来进行判断。2. 冒用他人合同的认定方法 顾名思义,冒用他人的名义便是冒名顶替,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对自己的真正身份信息 实现隐藏,在没有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虚构机构所指的即为与合同当事人所签订合同的机构根本不存在。在冒用他人名义来签订合同的案件中,笔者要专门针对“名义”与“他人”这两个词语实行分析。冒用他人名义中的“名义”是否单指客观形成的自然人名义?笔者认为冒用他人名义中所出现的“名义”,不单是客观产生的自然人名义,同时也牵涉到虚构过程中产生的自然人名义。简单地分析,自然人通过虚构存在的形式与其他人共同签订合同,这也是基于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做出的欺骗行径,客体受骗以后不只是合同的全部财产,同时还包含了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国家目前行使的法律规定,初步满足了合同诈骗罪的特点。基于此,冒用他人名义具体包含自然人客观与虚构的两种名义。出现在冒用他人名义,这里并非是指自然人,还牵涉到一部分组织机构和单位,对于此观点在学术界中出现了较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冒用他人名义所指的是隐瞒自己的真实状况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或组织机构的名称;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借用冒用组织机构被认为是合同诈骗罪,而顶用自然人名义则被判定为一般诈骗罪。为此,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他人”不能忽略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因为只要是冒用二者的名称,初步产生了虚假事实的本质,合同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市场交易以及我国的法律机制 都被认为是受到侵犯的对象,这样的行为满足了合同诈骗罪的要求。另外,我国刑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签订合同中若借用虚构的机构或他人名义,如果未涉及组织机构,则应当判断为冒用组织机构的名义,却不是他人名义。(二)诈骗行为认定问题的解决1. 虚假履行行为的认定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虚假履行行为的认定方法具体根据合同诈骗罪关于虚假履行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过程中钓鱼术是指合同虚假执行的行为,是指在未对大额合同或所有合同完全执行的前提下,采取先执行小额或部分合同的方式,造成对方当事人被欺骗,同时导致被害人错误认为行为人已经产生了执行能力,并且继续对合同进行履行。对于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要根据拟定合同时,行为人的种种条件进行分析,包括资金、信誉等方面。举例来说,行为人如果在拟定合同前,就没有有关资金或货物进行可靠担保,通常可视为行为人并不具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拟定合同前,虽未有实际能力,却在合同期间又有了一定资金、货源的,有真实证明的,可视为具有履行能力。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虽然在合同拟定时,具有相应的能力,但为了可以对合理进行履行,在合同订立之后,积极去有所作为,且根据实际情况可判断出在合同的截止期限前,可成功进行履行,也可视为具有履行的能力。综 上所述,笔者认为未有实质履行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不管是合同拟定前或是生效的过程中,行为人一直都不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2. 虚假担保行为的认定方法开展合同担保,主要目的是债权人充分保证债权,同时可以顺利执行合同,达到有关要求或是由于无法恰当执行合同进一步带来的损失而获得有关的赔偿。合同担保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债权的实现,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但在实际担保过程中,常有人居心叵测,利用非真实、虚假物进行担保,例如产权证明、票据等,以此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合同中的虚假担保,其认定范围在于人为作假,将一些已废除、没有价值的伪造或变造的票据、虚假产权证等对担保的实物进行证明,这里提及的票据是指:(1)伪造票据: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隐藏,在不接受他人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他人的名义签发票据。(2)变造票据:在行为未得到他人许可下自己擅自去改变有效票据中的内容。(3)无用票据:在有关法律下,已不具有法律效用的。(4)虚假产权证:对部分不动产、动产,行为人利用变造、作假方法,把不属于自己的产权文件获得在形式上的所有权。在司法的实践当中,一般对上述这些无用的、虚假的证明进行担保是否通过明知和登记成 为必要条件从而产生争议,必须全面进行研究。行为人与他人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如果行为人一开始不知道这些担保证明是虚假的。那么行为人是否会和担保人一起被认为触犯了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上述所说的这些证明的虚假与真实与否,特别是票据的真假上的甄别,要有专业知识才可分辩。然而,在一般的活动中,自然人、机构主管等,并不一定具有甄别票据真假的能力,因此,只要是通过正常方式而得到的产权证明文件,就算所得到的是虚假的,也要看成为有效文件。如果行为人把这些文件用来作为担保用途的,并且还和他人和保证人签订了合同的并积极呼应了自己的约定行为,并不可视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在他们没有注意的时候,未通过登记,直接为受害人提供这部分虚假的证明资料,同时执行担保,借此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本来要根据法律条款而登记、担保物开展虚假担保的,是否还有登记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只要是这一欺诈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明确且相信此物体可进行担保,并已成为事实,且和行为签订合同、履行相应约定的即可看成是具有欺诈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经过登记,而开展的虚假证明文件的担保行为可以说是“不真实的事实”,简单来说就是欺诈虚构事实。因此,要求结 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物,因为存在了虚假担保就不需要实行登记。(三)非法占有认定问题的解决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主观上需要行为人产生对他人财物非法侵占的目标。如果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行为人没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则无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一点形成于人的主观意识,除了本人的表达之外还要用客观的行为,对涉及事实主观行为开展全方位调查并且还要与司法推定的实际情况结合分析。对于非法占有的理解,简单来说就是非法的,在实际中去控制别人财物的行为。这和其他犯罪领域中的同一概念有本质区别,并且与民法中的还有一定区别。在民法中的非法占有,主观上具有妨碍民事行为效力,而刑法意义上则要是主观+客观的统一认定,缺一不可。在一个案例中,潘新X,以借用为理由,骗取他人身份证件、驾驶证件、户口簿,到XX汽车租赁单位,成功租到大众途观汽车一辆。当所有租车程序办理完之后,在事先选择的酒店停车场停放小车。当晚,潘新X前去停车场取车时,被当地的民警所抓获。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潘新X称其祖车的目的是想到省外旅游。之后公安机关认定潘新X有合同欺诈嫌疑,潘新X是否犯有合同诈骗罪?其实潘新X是否犯有合同诈骗罪关键就在于“非法占有”这方面,潘新X去租赁时,是否表现出了有非法占有汽车目的。根据上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潘新X以他人名义 去签订合同,该项行为满足了刑法界定的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对非法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实际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由使用证件原因分析。如果潘新X本身没有租赁汽车有关证件,而被迫用了他人证件就不能视为有诈骗意图。但是如果行为人本身有着有关证件,却还是要利用他人的证件来签订合同,这样的情况就视为潘新X有着非法占有汽车目的。因为这在主观上,有着非法占有的故意性。第二,由证件来源分析。如果被潘新X使用证件是假造或是盗窃非法所得到的,可认定其行为是非法占有,如果使用的是亲戚朋友的则不能作此认定。第三,由客观行为方式分析。针对潘新X使用汽车的模式分析,其与租赁企业的徐立签订了合同,内容是否牵涉规定在省外用车旅游的内容,如有则无法判定为潘新X存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从这一个案例分析可看出,行为人主观目的,一般是根据客观行为,或者是取决于通过其他客观因素判定表现形式。另外,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如果潘新X已经承认自己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性质,司法机关也要联系其他证据事实,对潘新X是否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进行认定。 目 录引言..............................................................................................................1(一)研究背景...............................................................................................1(二)研究现状...............................................................................................1一、合同诈骗罪概述........................................................................................2(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3(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3(三)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现状............................................................................3二、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4(一)合同认定缺乏指导性司法判例..................................................................4(二) 对诈骗行为的认识不统一........................................................................5(三)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争议...........................................................5三、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6(一)合同认定问题的解决方法........................................................................61. 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方法..............................................................................62. 冒用他人合同的认定方法..............................................................................7(二)诈骗行为认定问题的解决........................................................................81. 虚假履行行为的认定....................................................................................8 结语综上所述,科学定义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不能只考虑其中的单个因素或是单一因素,紧密联系主客观的统一原则实现认定。如果只是根据被告人独自供述或简单结合损失情况、客观归罪方法,进一步得到判断结果是缺乏科学性,是不合理的。伴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自然人、公司等间以合作作为载体来进行经济活动的次数不断增多,因此,由于合同带来的各种纠纷,或者是由合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欺诈行为。虽然合同法有关民商法律慢慢出台有关规范,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等也对此进行规定,但经济会出现十分复杂的现象,在立法方面民商法和刑事法都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笔者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方式、合同、非法占有目的等疑难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希望能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是有所贡献。但因为笔者能力有限,所掌握资料不够全面,所讨论的问题也有着一定的局限,还望老师予以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1. 叶名怡,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中国民法》,2012年第 01期。2. 王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法学研究》,2018年第01期。3. 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 , 《法商研究》,2015年第06期。4. 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法学研究》,2016年第5. 朱广新,合同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6. 张亚平,认定诈骗罪不需要处分意识,《法律科学》,2020年03期。6期。7. 沈伟,涉嫌诈骗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及其处理路径基于法解释学的解构,《法学评论》,2017年04期。8. 徐志军;张传伟,欺诈的界分,《政法论坛》,2006年第04期。9. 彭佳妮.“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D].辽宁大学,2017.10. 孟翰,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法初探,《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03期。 2. 虚假担保行为的认定方法..............................................................................8(三)非法占有认定问题的解决........................................................................9结语............................................................................................................10主要参考文献................................................................................................12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引言(一)研究背景当今网络经济和共享经济发展较快,这也是很多行为人提出“非法占有目的”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千变万化,直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促使人民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但我国颁布实施的合同诈骗罪法律没有与实更新,在立方角度不具备可行性的清晰法律条款。我们在应用这项法律时,应持续提高社会发展能力,如此才可以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讲,犯罪方式繁琐,在认定该罪时存在着隐藏犯罪目的的问题,尤其是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活动行为时。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无法真正理解“占有”,习惯将民法概念解释直接联系刑事法律系统,容易混淆永久剥夺使用权与暂时借用的概念,甚至造成一部分被告人通过归还的方式模糊办案人的思路。(二)研究现状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形成各种不同的经济模式,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崛起的移动支付和共享经济,迫切需要采取全新的立法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①。当前围绕合同欺诈研究比较集中的方向有:(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有三种不同,主要表现在:①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现今多数学者①张健一.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以公安法制部门为视角的考察[J]. 公安研究,2018,(2):54-59. 的观点②并对二者加以区分的主要标志;②犯罪构成的条件首先判断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划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标准的是“严格构成说”。这种简单便捷的操作方式,在司法实务界是最普遍的界定模式,操作更加简单便捷③,但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不一样的思路和判断,从而从各个角度理解组成犯罪的因素与内容;③“综合分析说”考虑的因素种类比较多一般包括欺诈的行为方式、欺诈的内容、履约的态度、标的物的处分、主观目的等多方面分析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做出区分。这种因素太多,尽管划分细致但是判断的评价标准④却不能准划分。(2)合同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在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评价标准,主要表现如下:一方面: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和合同法上的所有合同相同。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在合同法上进行签订,履行等形式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另一方面,合同诈骗罪不仅仅是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它包括技术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15 种有名合都是够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合同”⑤。本文给出的分析主要景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谨慎鉴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罪分清合同的多种形式,并对其分析是否影响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认定,理智处理。(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最大争议点,主要表现是合同诈骗罪,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形式多样,审查行为是否带有“非法占有目的”,将会对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一定的影响⑥,在经济犯罪范围内合同诈骗罪表现出明显的代表性,企业是研究侵财类犯罪的重难点内容,具体是通过认定犯罪故意把握实践操作问题。虽然当前不少理论学者与法律工②舒洪水.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12(1): 48.③彭佳妮.“ ”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D].辽宁大学,2017.④张明楷. 刑法学[M]. 第五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834-835.⑤孟翰.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法初探[J]. 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3).⑥彭佳妮.“ ”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D].辽宁大学,2017. 作人员全面研究了与本论文有关的命题,诈骗方式,诈骗手段,种类多样,方式多样等一系列特点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我国刑法始终没有结合社会实际情况,进行较强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不断解决在办案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希望能够在以后的时间过程中找出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郭亚楠认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评价标准应该只考虑一种因素,也不应该把这种单一因素孤立起来,应从各个角度系统思考评估合同诈骗罪的要求,从而客观加主观相结合对其进行评价和认定。如果只依据被告人,单方面的陈述和原因,不能作为参考依据和评价标准,应该是全面,多方面的考虑,所以个人主观因素的判断是不合理的⑧。一、合同诈骗罪概述(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律条文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判断,相互包容的关系是两者的主要特点。广义的合同诈骗罪在所属的概念中,是借助合同开展犯罪,具体包括合同诈骗、普通诈骗和金融诈骗等;狭义的合同诈骗罪在所属的概念如若没有特别标注,所有涉及到的合同诈骗罪都属⑦王颖欣.“ ‘ ’ ”合同诈骗罪之 合同 的界定 [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 6 ) 43 .⑧ 郭亚楠.合同诈骗中若干问题的研究[D]. 吉林大学,2013. 于是刑法中所规定的狭义合同诈骗罪,涉及内容比较广。(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法律条文中相似的两种犯罪,但二者是有区分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形式比较广,犯罪构成成分也是区分两者的主要依据。第一,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体是不同的,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在主体方面也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比诈骗罪的主体多一个任何单位。第三,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当中,而诈骗罪发生的形式多样,场景也不同,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判断标准。(三)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现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逐一列出了若干客观情况,将其作为对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的重要内容。但是,并非是与这几种客观情况相符就认定其发生了“非法占有目的”⑨,生搬硬套的方法是无法较好适用于法律条款的,由于案件实际情况错综复杂,代表性的合同诈骗案行为人极有可能同时满足若干推定条件,有的案件人是由于意志不坚定而引起了其中的客观表象,形成“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了不同的时间与表现形式,依然需要联系案⑨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D],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834.页. 件实际情况与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财务流向、资产情况等因素科学评价⑩。冒用他人名义、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等都构成诈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以欺骗手段获得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超过二万的,应当立即实施立案追诉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不同,可以从时间也可以从实施人的实施方式,还有行为人实施的过程也存在违法。诈骗的行为也可以是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在签订合同之前,诈骗方没有对其进行钱财的诈骗,但合同生效之后再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可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采取对其进行诈骗。二、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不断提高,理财和投资已成为现代人生活生产的一部分,这样一来会增加有关合同诈骗类型的经济犯罪。但是还有一小部分类似的案件不予以起诉,其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混淆了合同诈骗罪、一般诈骗罪和民事合同纠纷现象,由于合同诈骗罪涉及内容十分复杂,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侦查案件的难度,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缺少充足的有效证据,甚至不能精确判定案件的性质。合同诈骗罪本就⑩法律之星:http://law1.law-star.com/search%8C% 8% dbt=chl&dbt=lar&ps=50&p=1&sort=dsc,访问日期:2020 年 3 月 13日。⑪ https://www.66law.cn/zuiming/359_goucheng.aspx,访问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司法办案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容易混淆刑事的合同诈骗和民事的合同纠纷。如此一来,经常会判断刑事合同诈骗为无罪,却将民事合同纠纷引入到刑事司法处理程序,这也是发生错案的原因。长期如此,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在判断本罪诈骗数额时也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内容造成严重的影响,针对不一样的犯罪形态有必要选择不一样的认定数额的方法,决不能一概而论。(一)合同认定缺乏指导性司法判例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非英美法系,法律则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渊源,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诈骗罪涉案合同效力的的司法判例少之又少笔者借用数据库搜集与整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案件,设定检索具体时间 2019年6月20日要想在数据检索过程中挑选与本文相适应的案例,设置数据库高级检索项:“案由:合同诈骗”,“文书类型:判决”,“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日期:2011-11-08 至 2019-06-20”,得到案件数量 27346 件。检索发现,各地检察院中上海浦东新区办理合同诈骗罪案件数量最多,10年间共同办理104件与合同诈骗相关的案件,其中仅有10件案件实现了公诉,3件不予以起诉。经系统分析这部分数据,即使合同犯罪有关案件实现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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