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知识产权法》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8 12:11:12浏览次数:400225《知识产权法》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四种题型:1、名词解释2、简答题3、案例分析题4、论述题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一)知识产权(重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者和其他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为实现其物质或精神利益,由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二)知识产权的客体1、创造性智力成果 2、工商业标记: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或工商业主体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标记,传递的是有关商品或服务以及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息,例如品质、商业信誉等。(三)知识产权相关的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民的利益和优惠、特权以及豁免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国民。最惠国待遇原则实现的是无差别和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由一般的司法协作条约或者法律执行的国际协定而产生的利益权利以及特权或豁免,并非专为知识产权保护而设定;根据互惠原则授予的特权;本协议中没有规定的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等等情况。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该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受到损害,公约成员国不得对此声明保留。这项原则规定的是国家义务,其目的是确保保护的有效性。第二章 著作权法(一)著作权法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著作权。一是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基础;二是并非所有的作品都能产生著作权;三是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2、指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的创作、利用和传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著作权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的著作权法是由一系列的不同立法层次和效力的法律规范构成,而不仅仅指《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主要有:1、《民法通则》中的规定;2、《刑法》中的相关规定;3、《著作权法》;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条例);
这几个方面来理解发明。一是发明是智力成果,是思想经过人的创造性的构思以技术方案的方式表达出来;二是发明具有独创性,具有新颖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唯一性的特征;三是发明利用了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型是对形状或构造的改进,其创造性要求较低(只要求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三)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于美感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四)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区别一是保护范围的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发明专利可以是方法发明,也可以是产品发明。二是对创造性要求不同。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强调的是实用性。因此实用新型也被称为小发明。三是审查批准程序不同。一般来说,实用新型的市场寿命都比较短。其授权的程序相比发明专利而言要简单得多,只要经过初步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就公告授权,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发明专利的授权程序就相对复杂,不仅要经过初步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认定之后才能决定是否是否授权。所花费的时间较长。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重点)(一)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从广义上讲,发明人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设计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思维的能力,就相当于事实作者。发明人的资格不能转让。发明创造是事实行为,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限制。 (二)申请人 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申请人确定的一般原则:通常发明人和申请人为同一人。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 1、专利权人与发明人:发明人是直接进行发明创造活动,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是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后成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可转让,转让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不再是同一人。 2、专利权人与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如果被审查通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四)职务发明职工在履行其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1、职务发明的种类: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3)自由发明创造,发明人在其本职工作以外,完全依靠自身的能力完成的发明创造。 (4)灰色区域。也就是说在完成发明创造时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但是该物质条件没有
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职务发明的归属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归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成为专利权人。发明人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获得实施以及许可他人实施时都应获得报酬。 第十四章 授予专利的条件(一)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是指具备了这些条件,将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但医疗设备和仪器、药品可以获得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其他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三)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是指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新颖性。新颖性是对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进行判断的标准。该标准即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或公知的。②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③实用性。发明创造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四)新颖性的含义以及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新颖性是指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或公知的。新颖性标准适用于判断三种专利,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1、现有技术为参照系现有技术是指所有的公开技术的总和。(所有处于公有领域的技术和他人获得专利的技术正在公开的专利申请中的技术以及未公开的在先申请中的技术),也就是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公开的含义一项技术被公诸于众,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公众可以获取该项技术。3、公开的种类(1)以出版物方式公开(书面公开、公知)出版物包括专利文献、科技刊物、著作、学术论文、教材、技术专题报告、产品的样本以及产品广告等等。专利局在审查时会对这些出版物进行全面的检索。(2)以使用方式公开(公用)商业性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以及展示,展示丧失新颖性的仅限于从外部可以直接感受到技术要素。使用方式公开的理由在于首先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群,这些人可能了解其技术内容。(3)其他方式公开。例如课堂授课方式、演示方式等等。这些方式要求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并且技术方案的内容已经被完成、清楚的表达出来,在本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可以了解并实施该技术方案。4、公开的标准,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和现有技术相比的,现有技术又是指所有公开的技术的总和。这里的公开不仅包括时间上的标准,例如在申请日之前;同时也包含了地域标准,例如国内公开使用。
(1)地域标准相对新颖性国内公开标准,将本国领域内公开的技术作为现有技术。在国外已经公开的技术则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技术判断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只须检索在国内是否公开出版、有人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可。绝对新颖性 (公知)国际公开标准,将世界范围内的公开技术作为现有技术。这种标准比较公平,但是在操作上比较困难。我国采用的是混合标准,对于出版物方式公开的适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公用和公知方式公开的适用相对新颖性的标准。(2)时间标准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因此时间的确定就直接决定现有技术的范围。根据不同的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先申请制的情况下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申请日前的技术为现有技术;对先发明制而言,其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标准是发明日,发明日前的技术为现有技术的范围。注:先发明制与先申请制:(重点)先发明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专利局按照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将专利权授予给先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人的制度。即在出现专利申请抵触的情况下,按照发明创造构思完成时间作为授权的标准。先发明制的理论基础是先占原则,只要先完成了构思,就应将专利权授予。先发明制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会造成技术保密。发明人长期不公布自己的发明,当有人提出申请时才提出申请,造成技术的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对于完成构思的举证较为困难,难以确定谁发明在先。已获授权的专利权的权利状态也不稳定。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一旦有人能够证明其发明构思在先,专利权就可能被撤销。对于专利技术的交易及转化都构成威胁。先申请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时,将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之人的制度。先申请制具有很多优点,可以促使和鼓励技术早日公开,操作简单、举证容易、效率高。先申请制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法。大多数国家以“日”做为单位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在同一日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时申请。法国、德国等国则精确到“时”。若是直接提出申请,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作为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邮戳上记载的寄出日作为申请日。先申请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可能会发生抢先申请,申请人抢先申请未完成的技术方案,降低了专利的质量,加大了审查的工作量,造成审查上的困难。此外可能会造成同时提出申请情形的增多。(3)单独对比原则。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比的原则是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如果与现有的技术相同或者该技术的所有技术要素都存在于一项现有技术中,则该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不相同或者其技术要素不是存在于一件现有技术当中就具有新颖性。例如实用新型。就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里所说的一件是指任何一件不特定的现有技术。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其技术要素可能都可以在现有技术中找到,其价值就体现在结合上。第十五章 专利申请、审批制度(一)专利的申请原则1、书面原则
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履行的法定手续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书面形式是指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专利的申请行为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要有据可查,书面也是公开专利申请文件的前提。进行书面申请也便于专利局的管理。便于确定技术要素已经权利要求的范围,便于查询和检索。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也便于他人对授予专利权提出异议。2、先申请原则在发生申请抵触之时,将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3、优先权原则在一个国家首次提出申请后的一定时期内,又向我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将首次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4、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一案一申请原则。这是因为便于专利局的审查,便于确定对比的相关技术领域;也便于管理和检索;便于专利的转让;可以避免多申请少缴费的情况。第十六章 专利权(一)专利权的内容1、独占性实施其专利独占性实施其专利是专利权最基本的权利,通过对专利权的商业性实施的垄断和独占,可以收回成本以及获得收益。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其权利的内容各不相同。(1)对于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专利权人有权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2)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有权独占性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任何一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2、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未经许可实施了专利,专利权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3、处分其专利专利权人除了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转让其专利。专利权人还可以声明放弃其专利。专利权人在处分其专利的时候,应该履行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公告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4、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只有采用了专利技术的产品才可以标注专利标记,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二)专利权的限制(重点)1、时空限制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为 20 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为 10 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专利权仅在授予其专利的国家领域范围内有效。 2、首次销售:首次销售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制造、进口或许可他人制造、进口依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在售出后,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合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不享有支配权。 3、善意侵权: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或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善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 目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② 行为范围:仅限于使用或销售而排除了制造和进口。也就是说制造和进口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适用善意侵权的相关规定。③ 对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④ 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销售或使用的。如果是明知是侵权产品还使用或销售的,则构成侵权,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⑤ 行为后果。主观上的没有过错也构成侵权,但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该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4、在先使用: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已作好了制造使用准备的,依法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该项技术。 5、临时过境:临时过境是指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上使用专利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非商业性实施:非商业性实施是指非商业性的实施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专利权的转让指专利权人可以以书面合同方式,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程序:由于专利权不仅涉及到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专利权转让是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合同,必须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才发生法律效力,要向专利局进行变更专利权人登记并公告,才发生法律效力。(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根据专利实施权的的排他性,可以将许可分为以下三种:1.独占实施许可:在约定的期限内,除了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不得实施专利。排除一切人,包括专利权人。2.排他实施许可:在约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不得将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但是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也就是说排除的是除了专利权人外的一切人。3.普通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专利,也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这种许可不具有排他性。另外,根据发放专利许可的人是否为专利权人,还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主许可和分许可。主许可即为专利权人自己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分许可则是被许可人根据专利权人在主许可中的授权,再向他人发放专利实施许可。如果没有专利权人的特别授权,被许可人不得发放分许可。(三)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概念是指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在法定的情况下实施专利,并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1、法定条件: (1)时间: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 3 年后,任何人都可请求强制许可。 (2)出现下列法定情形之一: ① 合理请求未被许可。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该专利,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②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目的; ③ 两项技术,其中一项具有先进性并且实施上具有依赖性。 2、我国强制许可制度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一)专利侵权的判定 专利侵权(重点),是指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商业性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和未经许可的实施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包括:1、字面侵权又称全部覆盖,是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要素都清楚而具体的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就是侵权。2、等同侵权等同侵权,也即等同替换,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虽然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与权利要求书不同,但是其中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即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实质相同的效果。这种替换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看是可以预见的。 (二)专利侵权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 1、即时保护: (1)发布禁令 (2)诉前财产保全 2、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一)商标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可视性标记。(二)商号商号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表明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特定名称。商号与企业名称的关系:商号与企业名称有一定的区别,企业名称应该由四部分组成,即企业所在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商号是其核心。 (三)地理标志是指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信誉以及其他特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并且具有品质保证的功能。(四)我国商标法的原则 1、保护三方主体原则。 2、注册原则与自愿注册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4、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第十九章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一)商标法的分类1、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是否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2、形象商标与非形象商标3、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于他人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标识。服务商标使用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服务。4、集体商标5、证明商标6、等级商标、从属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重点),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主商标相似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就是在于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从属商标(重点),是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的不同规格、型号和样式的同一种商品上除了使用同一的主标志外,为区别各自的特征而使用的从属于主商标的标志。如大众汽车公司所生产的汽车均使用“大众”商标,但不同车型还使用桑塔纳、捷达等商标。(二)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第二十章 商标权(一)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内容(重点)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1.使用权,即专有使用权。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在特定的范围内,因为商标使用行为具有特殊属性,使用行为会带来社会效应。2.禁止权,又称为排他权,是商标权人支配权的重要内容,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禁止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许可权,指商标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的商标加以利用的重要表现。4.转让权,这是商标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的处分行为。商标权人的义务包括:1.使用的义务。如果连续 3 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2.保证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3.不得擅自改变注册事项。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主体(一)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2001 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二) 商标权的共有 商标权的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权人就同一注册商标共同享有商标权。 2001 年修改前的商标法则不允许商标共有。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一)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审查,主要针对的是申请书的填
写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真实,手续是否完备等,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提交先使用的证据。如果是同日使用或都没有使用的,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可以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到商标局。如果不愿意协商或没有达成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二)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条件的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1.审查的内容① 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否为法律规定的不允许使用或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特征。②是否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③是否与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④是否与被撤销或被注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或期满不再续展的商标相同或相近。⑤是否侵权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2.审查后果经审查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经审查后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的商标权取得原则 (一)注册原则 即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获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就是到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注册原则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二)自愿注册原则又称为任意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可以不经过注册而使用,但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的是强制注册原则,即凡是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商标的,必须使用商标;使用的商标的一律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 我国目前适用了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极少数的涉及到人身健康以及公共安全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如对烟草和药品适用强制注册。 (三)先申请原则或申请在先原则:我国法律在解决申请抵触时适用的原则是:将商标权授予给先申请人,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四)优先权原则:优先权的核心是将首次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1、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该外国与我国定有双边条约、共同参与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适用于外国人、中国人。 2、除申请日优先权制度外,我国还有展览会优先权制度: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的,自商品展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即将首次展览日作为申请日。 第二十三章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权的行使
(二)注册商标的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实际上就是商标权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二)注册商标的续展续展的有效期为 10 年,可无限制的续展,因此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权利。商标所有人需要续展的,在商标有效期期满前 6 个月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在期限届满后的 6 个月内可以提出申请,但在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所有人丧失了延长其商标有效期的机会,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三)注册商标的终止1、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有关使用的规定或者是注册商标的取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由商标局或其他的部门裁定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2、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由于商标权主体消灭或者是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由商标局终止其商标权的情形。出申请的。(四)注册商标事项的变更1、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名称的变更而不是主体的变更。2、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关系到商标的管理问题,地址的变更也必须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五)商标权的行使1、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将注册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人也不得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对抗他人侵权行为的权利。(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2、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该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1)转让程序: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由商标局进行核准,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第二十四章 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无效(一)注册商标的撤销因商标使用人的原因,其注册商标被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注册商标自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自撤销之日起消灭的情形。注册商标的撤销的事由包括:1、是注册商标不使用时撤销。如果注册商标 3 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身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通知商标权人并要求在限期内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不使用该商标的理由。如果期满未能提供或无正当理由,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可以是自己使用的,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使用。主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使用。2、是因商标使用人的不当行为而撤销。这些不当行为包括:(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2)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它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的;(4)产品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二)注册商标的无效商标注册无效是指由于注册商标注册时不具备法定的条件或侵犯了他人在先的权利,由特
定的机关宣告注册商标自始无效的情形。1、无效事由(1)基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的无效。主要指具备商标法第 10—12 条规定的情形。(2)基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无效。在先权是:在先注册商标权、驰名商标、在先使用权、在先著作权、在先的其他权利。2、无效宣告的程序:商标局依职权启动程序和社会公众启动程序。裁定主体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3、无效宣告的效力: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第二十五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设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中,专门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该机构与商标局是平行的独立机构,相互没有隶属关系。该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于商标局作出的决定或裁定的复审,二是对商标争议案件以及注册不当案件的初审。(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决定不服的,向其申请复审的;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向其申请复审的;3、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向其申请复审的;4、对商标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的,向其申请复审的;5、对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第二十六章 商标使用管理(一)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1、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2、不得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3、使用商标注册标记(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1、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但无法对抗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非使用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此外,商标法规定,未注册商标因为使用获得了一定影响,可以对抗他人的抢注行为。2、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识。3、不得冒充注册商标。4、使用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第二十七章 驰名商标的保护(一)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这里所说的驰名商标不仅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包括:① 驰名的范围限于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采用国际条约优先原则。第三章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完成时作者对构成思想表达要素的选择、取舍、安排的结果。也就是说是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或复制;体现作者的智力劳动和智力判断力,不是依照程序推演而来。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符合了法定要件的作品才能获得保护。1、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即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而不是智力劳动的对象。(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的完成时作者对构成思想表达要素的选择、取舍、安排的结果。也就是说是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或复制;体现作者的智力劳动和智力判断力,不是依照程序推演而来。(3)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我国对作品的形式要求是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1、文字作品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学作品的特征就是借助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表达思想和情感。文字作品不仅限于文学性和具有文学价值的作品,也包括事实作品(所谓事实作品,是指对事实进行准确表现的作品,其价值体现在所传递的信息上,例如地图、航海图以及节目单等。)和功能作品,并且这些作品的物质载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书籍、手稿、胶片以及磁盘等。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以及谈经论道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如果用预先已有的文稿加上口头表演的作品不能称为口述作品,例如,在公开场合朗诵徐志摩的诗。3、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包括音乐、舞蹈、美术和文学等各个方面。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的功能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的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它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模型。10、摄影作品
人员等;② 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使用程度和范围;③ 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自身的显著性 ;④ 对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和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⑤ 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纪录,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⑥ 商标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2、认定模式:被动认定模式。3、认定机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4、保护意义:(1)驰名商标因为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也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为了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以及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对于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标权的排他效力不仅具有普通商标权的排他效力,还有权禁止这样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复制、模仿或翻译其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造成误导公众,使商标权人利益可能受损的商标。(2)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具有一定的效力,也就是可以对抗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复制、模仿或翻译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3)保护驰名商标的根本的原因是驰名商标的内在价值。商标获得市场的认可是一个比较长时间积累信誉的过程。从商标使用开始起,其所有人就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上、广告宣传上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以期获得市场的认可。一旦某一个商标被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对于其所有人来说就意味着市场份额以及获得竞争上的优势。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意味着交易的安全,对于竞争者而言则意味着公平的竞争秩序。 (4)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的巨大市场价值,一方面赋予主体比普通商标所有人更大的权利范围,从而鼓励主体的积极建立商誉的行为;另一方面驰名商标也具有被害性的特征,也就是说比普通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法律也赋予了驰名商标更大的排他权利,防止他人侵犯驰名商标权,进而损害消费者以及竞争对手的权利。5、认定方式及理由: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一是主动认定,二是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主管机关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指存在实际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有关机关就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保护进行认定。两种认定方式的区别在于,一是前提不同。以是否存在实际的纠纷为界限,不存在纠纷为主动认定,发生了纠纷之后为被动认定。二是认定机关不同。主动认定往往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模式,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模式,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机关。三是目的不同,主动认定是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被动认定是解决能否对商标扩大保护和撤销抢注。第二十八章 商标的侵权和救济(一)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或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可能使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上造成混淆的行为。(二)我国商标的侵权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1)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最为严重);(2)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销售行为是商品生产的目的和获得利益的主要手段,销售行为可能助长假冒和仿冒行为。销售非侵权商品会使商标权穷竭,但销售侵权商品不会使商标权穷竭,权利人有权控制这些商品的销售。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载体。伪造或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为他人侵权创造条件或提供帮助。4、其他侵权行为(1)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或隐匿的条件的,以是否明知并从他人的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5、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补充几个重点概念:1、产品发明是指为了实用的目的,通过智力劳动而用原材料或处理过的材料制造的产品以及具有新用途的制成品。这种产品或制成品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2、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比如商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工业或产业和工商业标记,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还有 TRIPs 协议中新列入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3、商标权的取得制度商标权的取得制度一般分为使用取得与注册取得。使用取得是指通过使用商标而获得商标权。在发生商标权归属争议之时,以使用时间
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该使用商标的行为还可以对抗后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是指真实有效的使用,而非象征性的使用。如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用于广告之中等。使用可以获得商标权,而商标的不使用则可能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如果连续不使用商标超过一定期限,也没有恢复使用的意图应该认定商标所有人放弃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较为公平,不会发生仅为获得商标权而注册商标的行为。但一旦发生纠纷,较难举证。另外已经获得商标权的其权利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能因为注册行为而对抗在先使用行为。注册取得制度是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在发生申请抵触时,按申请注册时间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在先申请的商标权人可以排除其申请日后提出的相同或类似的申请。注册取得制度举证较为容易,权利状态较为稳定,但易发生商标抢注行为。此外还有一种混合制度,商标权可以通过注册和使用两种方式获得。以上是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商标权还可继受取得,包括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权的转移等。4、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作为自然人的作者去世之后,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存在,因此就会产生著作权的继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作者为自然人时,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对于著作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期限。著作权的继承一般仅指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作者死后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直存续,但由于作者的死亡,这些权利失去了主体,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一般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作者的发表权需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对待。作者生前没有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的 50 年内,可以由其财产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如果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对于著作财产权,原著作权人死亡之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成为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美术作品的所有权若在生前已转让他人,除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依法仍属于作者作者去世之后,除展览权之外的著作财产权同样也可以继承。
对于合作作品的继承,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著作财产权,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这些财产权利。三、重点习题(一)名词解释1.许诺销售2.平行进口3.商业诋毁4.等同替换(二)简答题1.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区别。2.邻接权中表演者权的内容。3.表演者权的性质和内容。4.商标与商号的关系。(三)案例分析1、甲一直经销烟酒。一天乙向其推销说自己有“茅台”酒,每瓶价格是 50 元。甲进货 5箱,并向消费者进行了销售。后被工商部门查获该茅台酒为假酒,甲辩称说其并不知道该酒为假酒,但是无法提供该酒的合法来源证明。问题:(1)甲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甲的行为的性质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2)如果甲销售该假酒金额较大时还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2、小说《家国》是作家王某在 1945 年创作的作品,王某于 1960 年去世。1982 年,剧作家李某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拍摄。2002 年,海天影视制作中心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为什么?(2)如果李某的行为获得合法授权,海天影视制作中心侵犯了哪些主体的权利?为什么?(四)论述题1、驰名商标在我国认定的标准以及确立该制度的意义。2、新颖性的含义以及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四、习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许诺销售:许可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意思表示足矣,该意思表示也不必向特定人为之,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特定人所为的表示都构成许诺销售。2.平行进口: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许可,而进口到本国的行为。这种商品是真品,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以又叫真品进口;这样的商品又称为灰色市场商品。3.商业诋毁:在市场竞争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4.等同替换: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虽然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与权利要求书不同,但是其中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即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实质相同的效果。(二)简答题(答案要点,作答时具体展开)1.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区别。答案要点:(1)阐明两者的概念;(2)论述两者的区别:商业诋毁是对他人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对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虚假描述,使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的决策。2.表演者权的性质和内容。答案要点:(1)阐明概念;(2)点明性质:表演者权是著作权的邻接权;(3)简述内容:①人身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②财产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④许可他人机械表演;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和录像制品获得报酬。4.商标与商号的关系。答案要点:(1)阐明概念;(2)论述两者的关系:①联系:同一性;识别性。②区别:代表的对象不同;构成要素不同;效力范围不同;权利内容不同;保护期限不同。(三)案例分析(答案要点,作答时具体展开)答案要点:
1、答案要点:(1)甲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甲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提示:未经许可,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相同或者相类似商标,造成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侵犯商标权;但是,如果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在责任。本题中,作为烟酒的经销商的甲,不可能不知道真正茅台酒的价格,因此在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以如此低廉的价格购买茅台酒的行为就足以说明甲明知该酒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明知的情况下还进行销售,因此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2)甲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他人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其销售金额较大,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2、(1)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王某继承人的著作权。提示:考查著作权的内容、保护范围与期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他人未经许可或者授权,不得行使这些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年到去世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作者死亡的,其作品在保护期限内,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3)海天影视制作中心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继承人的著作权和李某的著作权(或改编者权)。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过合法授权而改编他人作品的作者,对于改编后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其他人而言,使用改编作品,不仅要获得改编者的同意或授权,同时也必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四)论述题(答案要点,作答时具体展开)1.答案要点:(1)驰名商标的概念(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①驰名的范围限于相关公众。②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使用程度和范围;③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自身的显著性 ;④对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和范围;⑤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纪录;⑥商标所具有的经济价值。(3)保护的意义:区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作答。2.答案要点:(1)新颖性的概念。(2)新颖性的判断:现有技术为参照系;公开的含义;公开的种类;公开的标准。
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内容。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笔记。如果在复习中有疑难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提问。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作者通过对主题、构图、对象以及光量和角度等要素的选择和调整,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11、电影作品等视听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 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构造,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著作权法未作特别规定。1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指作者不明,由社会群体创作,流传于民间的舞蹈、歌谣、音乐、戏剧、故事等文学艺术形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提供保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该办法还未出台。(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各国法律制度都对保护作品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这些限定有的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有的是因为这些对象欠缺作品的实质性要件。这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般有:1、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危害社会利益或损害公序良俗,依法被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不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是依法产生的权利,这些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享有著作权。例如淫秽、暴力以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其官方的正式译文。这些作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任何人不能专有并限制其使用和传播。3、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具有公共资源的特征,满足公共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对事实进行的报道,而事实是客观存在,不具有独创性的特征,所以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4、其他欠缺独创性要素的智力成果包括历法、通用表格以及数学公式等。第四章 著作权(一)著作人身权(重点)著作人身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自己的作品,并不以公众知晓或关注为要件。发表权具有以下这样一些特征。一是发表权一次用尽,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的行使就意味着作品已经处于公开的状态。发表权往往与表演权、展览权、出版权等其他权利一起行使。二是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发表权只能属于作者本人,不能转让和继承。如果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在作者去世之后,其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发表权;如果没有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发表,可以推定其同意发表。三是发表权的行使往往受到第三人的制约。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人物肖像的作者若要发表其作品,还需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发表权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是否发表其作品,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其作品;授权许可他人发表自己的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在自己的作品或其复制品上标记姓名的权利。通过署名权的设置,可以表明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区分不同作者的作品;署名也意味着享有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资格;署名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署名权的内容包括,在自己的作品上或复制品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这里的姓名可以是真实姓名,也可以是笔名、别名等;不署名的权利不署名只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放弃其他著作权;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对自己已完成的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修改包括对作品内容和形式的修改。4、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许可的修改可能会造成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以及价值理念上的变化,从而损害了体现在作品中的作者的人格特征和智力劳动,可能由此而损害作者的声誉。(二)著作财产权(重点)著作财产权是指基于作品而所享有的财产收益权。包括: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是指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穷竭原则,也被称为首次销售理论。但也有例外情况: (1)对作品的复制件商业性使用; (2)把作品的复制件用于商业性的出租或出借。 3、出租权: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其他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客体仅限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5、表演权(重点):是指权利人对其作品公开表演以及用各种手段播送其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和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是指以拍摄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载才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是指自己或许可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是指将作品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形式的权利。 12、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和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1、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具备了法定的要件,无须履行特别的程序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无须发表和登记,也无须在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为自然人的,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 50 年,截止到死亡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是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 50 年的12 月 31 日。 (2)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或者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截止为作品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作品在创作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3)电影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截止为作品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31 日。作品在创作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4)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的 50 年内,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发表权,如无这些人,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截止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12 月 31 日。如在此期间作者身份确定的,适用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的期限。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是指直接进行创作,产生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作品的自然人或依法取得作者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著作权一般属于作者,包括事实作者和法定作者。 2、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指作者基于创作而获得著作权。 3、著作权的继受取得:指作者之外的其他人通过下列方式而成为著作权人: (1)继承或受遗赠获得著作权; (2)通过合同转让获得著作权; (3)基于合同约定获得著作权等。 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人。 (三)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如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不能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如合作作品无法分割,著作权的行使须经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行使除转让著作权外的其他权利,其他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对于行使著作权所获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基于劳动关系,在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可以分为:1、著作权归事实作者所享有。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受到其雇佣者的限制,如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和无偿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的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该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之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获得的报酬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2、事实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这主要适用于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单位为完成作品提供的资金、设备和资料等,另外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此为法定作者。(1 分)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1 分)并且代表组织的意志并由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1 分)(五)定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定作作品:又称委托作品,是指受他人订购或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 定作作品强调的是合同关系,对著作权的归属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约定,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也就是受托方。 (六)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 (1)视听作品中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可分别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2)对于整部作品而言,由制片人享有著作权,导演、编剧、摄影以及其他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依合同约定获得报酬。(七)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保护 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采用自动获得著作权原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如首次在我国出版,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依法获得著作权。如作者所属国未与我国签定协议或共同参与国际公约,只要其作品首次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成员国出版或者是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我国也予以保护。第六章 邻接权 领接权: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按照著作权理论的通说,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行为的成果所享有的支配权,因此邻接权有时也可称为传播者权。从内容上看,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支配权、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对其录音制品的支配权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制作的节目的支配权。(一)表演者权(重点)含义:是指公开表演作品的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人身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机械表演(商业化利用)。 (5)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和录像制品获得报酬。 (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制作者是指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最初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 1、权利内容:(1)自己复制、发行其录音制品的权利。 (2)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制品的权利。 (3)许可他人的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4)许可他人出租其录音制品的权利。 (5)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1、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播放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须获得制片人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2、权利内容: (1)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转播。 (2)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并复制发行该音像载体。 第七章 著作权的形使和转移(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重点)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两类。专有许可使用是一种独占和排他的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如出版、翻译某一文字作品、摄制电影等权利,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而非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此两种许可方式的区别是被许可人的使用权性质不同,专有使用权是排他和独占的权利,在约定的范围内和有效期内,权利人不但不能授权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自己也不能进行相同的使用,专有使用权许可费用较高。非专有使用权则在使用人使用的同时,不影响权利人授权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而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费用较低。(二)著作权的转让 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或者全部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的行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转让著作权是著作权人获得财产收益的手段之一。 注意:强制许可(重点):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又叫“法定许可”,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某些已经发表的作品,某种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或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作者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尊重作者其他权利而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情况。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一)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的情形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的未经许可使用并且不支付报酬都要构成侵权,因此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并且是以社会利益为目的。对于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断标准:1.考察作品使用的目的。作品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非商业使用主要是指评论、批评、研究、教学以及个欣赏。非商业使用才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2.考察被使用作品的特性。被使用作品是否已发表,作品是事实性的还是虚构性的。对未发表作品的使用,一般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这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若作品是虚拟性的,如小说,未经许可的使用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较大;如果作品是事实性的,如传记历史等,那么未经许可的引用也许能构成合理使用。
3.考察被使用作品的部分与整部作品相比的为数量和质量。使用的只是原作品的一小部分,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如果使用的是作品的精华部分,即使该部分在使用的作品中仅占很小的比例,也可能构成侵权。4.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使用该作品是否对该作品的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或者损害了该作品的市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1.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使用为非商业性的使用,如果是商业性使用,即不属于本条的合理使用范围。使用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说明作者和出处。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时必须限于报道时事新闻,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必须是在一定数量的限度内,报道中指明作品的出处。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的除外。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和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7.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范围内合理使用已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求,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文章改成盲文出版。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一)著作权侵权行为范围: 1、从著作权人角度,是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或歪曲和发表他人作品或不署名侵犯其人身权。 3、从作品角度,是剽窃或抄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1)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与创作,为谋求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或抄袭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
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社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的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 第十章 著作权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一)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我国管理著作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省级)政府的版权局或版权处,又称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很难全面了解、控制和支配。为切实保障作者权益,首先在西方产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活动。 第十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1、13 世纪英国皇家的特许令方式;1473 年《威尼斯专利法》。 2、1623 年英国《垄断法》。 3、1790 年,美国《专利法》,是专利制度产生以来最系统和全面的专利法。1791 年,法国《专利法》。1885 年,日本《专利法》。 (二)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 1、垄断性:专利权人有权对其发明创造的商业性实施予以控制。但它是一种有限垄断。 2、公开性:公开是指用书面的形式将专利的技术信息和权利信息予以公开。 (三)专利法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关系(1)区别:① 保护理念上的差别。专利制度以垄断为前提,使专利权人公开其技术,其理念是以公开换取一定范围内的垄断,从而激发主体的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通过对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提供保护,目的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并且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② 保护对象上的不同。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具有三性特征的发明创造和新设计;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是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和专利制度不予保护的经营信息。③ 保护前提和效力范围的不同。专利制度保护的前提是技术信息和权利信息的公开;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前提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专利权的效力范围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商业秘密权的效力不具有排他性,商业秘密所有人无法禁止他人合法的使用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制度提供的是弱保护。(2)互补和共存。商业秘密制度和专利制度一起构成保护技术的法律制度,专利法的作用是屏障的作用,而商业秘密法的作用则相当于筛子。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客体(一)发明专利 发明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主案。可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