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校园欺凌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16浏览次数:75
反校园欺凌立法问题研究内 容 摘 要当下,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时常可见媒体上关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报道。校园欺凌频发的背后,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施暴者未能得到相应处罚,受害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对校园欺凌事件进行有效的治理,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环境良好、秩序井然、风气正的校园成长环境,已成为国内研究法学理论的学术界、各级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当前,我国有关校园欺凌问题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或完善。现有关于校园欺凌的法条散件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中,呈现出分散笼统的特点;其它地方文件规定的法律地位较低,难以给予未成年人有力的保护。校园欺凌尚未建构完善的监督机制,救济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在施法实践中,与校园欺凌问题有关的各方主体普遍存在法律理念缺失问题,在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处理过程中,基本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等地,校园欺凌立法工作已基本完善,值得国内相关机构学习和借鉴。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国内校园欺凌问题基本现状,基于国外相关国家或地区在校园欺凌问题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在校园欺凌立法构思中把平等、零容忍、早期预防、教育及保护结合等原则贯穿其中,尝试制定一部有针对性的、内容丰富的《反校园欺凌法》,对校园欺凌的概念、类型、救济制度进行更加清晰的法律界定,明确规定各主体、监督机制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通过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更好地解决我国校园欺凌问题,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键词: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完善 (四)校园欺凌的救济制度缺失救济制度涵盖赔偿和责任保险两种制度。对于赔偿制度,国内《民法典》等法律对具体的赔偿范畴予以规定,但赔偿和责任保险制度划定的范围太过宽泛,在实践中不仅不能维护好被害人的权益,甚至还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针对未成年人掌掴造成的暂时性脸部红肿、未成年人之间的讽刺、取外号等校园欺凌行为,对校园欺凌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的维护上,在实践操作中,上述欺凌行为的赔偿和责任保险难以得到实际救济。再看责任保险制度。一旦校园欺凌生成严重后果的时候,保险结构就能够为受保人受害人提供对应的救济。从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制度来看,仅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成文法中仅有《教育法》有做出详细规定,校园责任保险意识缺乏。许多学校都不会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落后且贫困的农村地区、边陲地区更是鲜有人在校内缴纳保险,然而,这类贫困地区往往就是校园欺凌现象高发的地区,这些地区未缴保险费的受害者既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救济金,也很难获得家境贫寒的加害人的赔偿,所以,明确责任保险制度这一救济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法律意义深远。三、域外反校园欺凌立法研究(一)美国立法概况在美国的各个地方相关反欺凌法案的内容相对存在差异④。在美国的各个特州采用的分④ 陈傯,陆继锋.美国如何应对校园欺凌[J].学习时报国际参考,2015(2):1-2. 类方式主要包括身体上的欺凌、语言上的欺凌、人格欺凌、网络欺凌等,并且对于欺凌行为出现的频率,欺凌过程的主观意图等造成损害的后果都有更为详细的准则。在美国反欺凌法中,各州的学校、教师以及政府是主要的法律责任负责人。同时,美国反欺凌法案要求各地区政府部门就本地区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情况,制定相对应的反欺凌法案,且要求政府管理人员、社区负责人以及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到法案实施中,起到引导的作用。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当地校园的教育委员会要及时派出调查人员,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就事件的调查结果做出适当的处理。此外,学校作为校园欺凌事件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制定一系列针对定的方案,并全面、快速落实,有效的防范和处理学校校园欺凌事件。学校需要坚决不允许校园内部出现校园欺凌现象,任何人发现校园欺凌都需要立即举报,并由学校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也需要学校进行调查处理,也赋予学校处罚学生的权力,在相对不严重的行为仅予其纪律上的处分,对于手段恶劣,造成结果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做出开除学籍的的处分;其次应当成立校园范围内的安全小组,指派研究反欺凌行为的专家,以其来负责校园内部的校园欺凌的专门调查和处理,处理之后的结果由校方负责,并及时通知欺凌人的监护人;最后组织展开对学生、监护人以及老师的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应对和辨别校园欺凌的行为,帮助监护人和教师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美国各州拥有较为完善的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法案和救助体系。首先作为惩罚措施,各个州采用的反欺诈立法也在不断的修正过程中。在该立法中,通过更为详细的法律条款,对欺凌人的制裁力度增强。⑤对于各种欺凌,都会有针对性的法律进行相关纪律、民事以及刑事上的处罚。同时,对不同程度欺凌行为的处罚标准,立法中也作出明确的规定。美国对群体性犯罪的惩罚力度较大,所有参与到其中的人都需要遭受惩罚。再就是有关救济机制,受害人不仅可以自行申诉或举报,还可以利用社区的帮助进行仲裁。其中,社区关系服务部主要是对种族、性别歧视以及民族、宗教信仰不同引起的矛盾进行调节。受害人可以采用多种社会救济途径,并根据当地法案中受害人应享受的救济权限,对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学校在其中如果存在主观上的疏忽,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处罚。同时,对于校园欺凌案件发生后,学校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受害人可以向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诉讼,要求对学校的失职行为进行相关处罚。(二)日本立法概况日本在 20 世纪中后期,针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法规逐步确立,成为治理该问题的主⑤ 孟凡壮,俞伟.美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2017(06). 要依据,成为校园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少年法》、《教育基本法》等,发展至今,此类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建构了科学的法律治理体系,随着《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的公布该体系得到基本确立,这是在亚洲范围内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相对特别的。⑥专项立法的出台对于应对常见的校园欺凌行为有所助益,在使用上做到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法律上的惩处以及司法上的管理能够更有针对性和实操价值。日本通过制定独特的、完善的刑事法律和管理体制,对于欺凌行为有一定的震慑效果。⑦在刑事法律管理体系中,通过定性的规定来评估欺凌者的行为特征。如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日本刑事法律条款中,对学生的这种欺凌行为定性,不仅仅是同学之间发生的普通行为,更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这也能够引起学生群体的重视。同样,日本的民法和行政法与刑事法律均对欺凌事件的处理十分严格。让校园欺凌不再单单从道德问题上受到关注,也上升到行政乃至刑事违法层面;除此之外,在日本的相关部门法当中也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问题进行了单独规定。独自成体系的优势在于,应当对未成年人适用区别一般犯罪处置方法的司法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欺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会矫枉过正。《对策推进法》明确了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基本立场与态度,该法律对校园欺凌的地域范围进行了扩张,不仅仅限制在校园内部,也对校园外部的欺凌行为进行规制,这种对于校园暴力没有丝毫容忍的做法,在社会上也形成了较好的风气,对未成年人本身也能起到震慑作用,也能够让监护人提高警惕,时刻教育未成年人让其切勿实施欺凌行为,或者保护未成年人,让其免受他人的欺凌。(三)域外立法评析在面对校园欺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地州的政府通过立法角度多方面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了制止和惩处,一方面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内容。降低了惩处的标准,并且除了暴力手段实施欺凌的惩处之外,还从言语的角度上对出现的辱骂、嘲讽等欺凌行为,或者以网络途径⑥ 陶建国.日本校园欺凌法制研究[J].日本问题研究,2015(02).⑦ 李冬梅.日本将通过道德课堂防止校园欺凌[J].世界教育信息,2017(02). 进行的欺凌行为进行严格的判定。同时,对于监护人的责任也做了认定,一旦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出现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的情况,父母也将会一并进行审判;此外,对于出现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政府的惩罚力度加大。特别是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欺凌者多次实施欺凌行为,欺凌者即便未成年,也应当对其处以类似于成年人的刑法处置。虽然美国的反校园欺凌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各个州的法案赋予了学校的过多的权限,学校虽然有权处理校园欺凌案件,但是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损害学生的个人权益,相关法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界定并不完善,会导致一些欺凌行为逃离法律的合法追究,但是其中存在的合理之处是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的。日本在应对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时候,国家和地方都互相联手,制定了相关法律,出台了制止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校园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了政府、学校、教职工以及社会团队乃至监护人的责任,有效的降低的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但日本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相关法案也存在诸多不足,如没有对校园欺凌事件辅助处理机构的组成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明确学校职责上,没有对教职工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进行充分考虑。且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对于学校停课流程的问题,没有作详细的规划等。我国在借鉴域外关于校园欺凌防治立法时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学习其中的有益的经验,并吸取教训,并更好地完善我国反欺凌行为立法体系。四、我国反校园欺凌之立法构想(一)重新界定校园欺凌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应当定义校园欺凌为一种发生在全国学校内的,学生实施的采用暴力、语言和网络等手段,故意侵犯其他学生的权益,对其他同学勒索财物、殴打、侮辱和性骚扰等,对其他学生带来财产上的损失。不仅应当将校园欺凌的概念列在反校园欺凌法当中,也应当对具体的种类进行详细的规定,具体实施时可能会遇到无法辨别是否属于学校欺凌事件的情况,可以在立法时明确学校欺凌的种类并进行细分,形成一个一致性的准则,避免无法判断的情况发生。一是可以明确界定学校暴力事件和学校霸凌。二者最大 的区别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学校暴力的行为主体不仅是学生,还包括教职工。学生乃校霸凌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另外学校霸凌事件并不是突发的,它往往会重复出现或有个较长的过程,学校暴力行为并非是这样。再次,精神损害一般不会出现在校园暴力实践中,大部分都存在与校园欺凌事件当中。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实施相关行为侵犯被害者权益的,属于校园欺凌行为,比如通过言语手段造成受害者心理受伤的信息,性骚扰或者其他可以给受害者带来财产上的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的行为,对于校园欺凌种类条款应当设立兜底条卷,以此来应对校园欺凌的新形势⑧。(二)处置方式我国在立法中应当明确校园欺凌的处理原则,比如设定条款来固定对校园欺凌实施预防和治理相融合,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理校园暴力案件的时候应当充分听从受害人的想法,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个人安全,并制定法律条款提出坚决杜绝学校欺凌事件的发生,明确该问题的原则会对学生带来震慑效果,以预防学校欺凌。首先,侵害程度较轻的学校欺凌事件,如嘲笑、辱骂等口头欺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来协商解决;其次,侵害程度较重的学校欺凌事件,诸如对学生拳打脚踢、损害人身健康等行为,在对该施暴者屡教不改的,必须移至上级部门来处置;再次,侵害程度特别严重的,诸如以武力侵害他人生命安全、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欺凌对方等,这些事件往往会形成恶劣的后果,使受害者身体上和心理上都受到损害,这样的轻挎包修改不应当参与调解,必须移送到公安部门处置⑨。因此,在处理学校欺凌事件时,要杜绝单一协调处理的方式,必须结合实际,尊重被欺凌对象的意愿,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保障有关主体的合法权⑧ 吴玲.立法防止“校园欺凌”势在必行[J].甘肃教育,2018(07):19.⑨ 王贞会,林苗,胡发清.校园欺凌的现象观察及其治理路径重塑[J].中国青年研究,2021(03):103-109+83. 益,让校园欺凌事件能够得到有效地治理。(三)相关主体义务和责任校园欺凌实际上作为一种相对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想要让这种保障能够落到实处,就需要法律来明确相关主体的义务,义务的规范和责任的归属也需要法律,这也是用来处理加害人和其他责任主体的依据,在立法角度也需要从学校、欺凌人员和监护人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社会主体的角度入手,用以对主体采用法律上的义务。首先,在有关学校方面,学校作为校园欺凌工作的根本保障,在预防校园欺凌的过程中,学校的责任也是十分明显的。具体来说,学校在对抗校园欺凌的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完善校园安全保障机制、设立校园安保机构,保障学生在校安全,沟通过定期开设培训课程以及讲座的形式,向学生普及法律上的知识,深入分析学校欺凌事件的严重后果,制定反对学校欺凌的相关法律,并具体规定处理学校欺凌事件的有效办法等,增强学生的欺凌对抗意识,建立校园欺凌的应对体系,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同时进行心理上的疏导服务,学校对于学生应当尽到管理义务,学校也应当在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注重补充责任是欺凌者和监护人员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时候需要承担的,同时学校承担的是相应的填平责任,这里需要和学校的过错之间存在对应之处。其次,对于欺凌者和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看管职责,积极配合学校来教育未成年人,为孩子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其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应对不发侵害的权益,一旦发现孩子在学校欺辱,首先要安抚孩子的情绪,提供心理援助,或者和学校之间进行沟通,解决相应的问题。发生学校欺凌事件,会造成欺凌的一方在进行欺凌的过程中受到身体伤害,有可能还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家长必须负责部分补偿义务。同时结合欺凌种类的差异,明确不同的责任认定方法。例如嘲笑、人身攻击等口头欺凌,或通过网络散播谣言等方式,必须勒令欺凌的一方立即停止欺凌行为,要给被欺凌一方赔礼,并作出适当的补 偿,侵害程度较重的必须让其担当部分责任,如果是需要索取财物,应当在如数归还财物之后,如果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实施暴力行为,必须承担被侵害一方的治疗费用,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对于政府和行政部门来说,政府及行政机关要积极担当作为,切实履行杜绝学校欺凌的相关责任,例如提升资金投入并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学校欺凌事件的预防机制,加强学校欺凌事件危害的宣讲和教育,邀请专家或集体走进学校进行反校园欺凌专题讲座,每隔一段时间在学校内开展学校欺凌事件的督导及巡查工作,组织相关机构加强预防工作,针对校园中产生的欺凌行为或者对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会议,积极探索治理校园欺凌的路径,设立专门的校园欺凌对抗部门,对校园欺凌数据展开分析,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管理制度,并为被欺凌的学生进行法律方面的帮助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发现管理机关有失职的行为,要交给上一级别的管理机关对失职的个人或组织问责,其中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四)申报受理程序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学校有权处理学校欺凌案件,一旦发生学校欺凌必须跟进解决,防止事态恶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学校可以自行考虑处理,但是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的监护人,如果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作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将事件报告给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政府,最晚不能超过 24 小时。如果是因为学校的原因或者教师的原因没有及时上报,甚至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产生更严重的损失对于产生的损害结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必须对相关责任教师严肃处理,建立申报制度,能够评估学校在学校欺凌事件中的处理方法有没有符合规定,有利于相关机构对学校欺凌事件进行统计,并建立处理办法来预防学 校欺凌事件的发生⑩。因此,必须将申报制度纳入反学校欺凌的相关规定中。(五)监督机制第一,就监督责任人的确定,必须适当增加更多的责任人,可以是管理机关、媒体和学校等等,从而更好地形成公众监督合力。第二,就监督对象的确定,要在法律法规中指出监督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巡查管理机关、司法机构和学校对学校欺凌的处理工作,并将结果呈报给有关政府机关。如果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就会受到警告或者撤职的处分,学生家长如果不认同学校或者政府部门的处置办法,应当与学校或政府部门协商,例如电视台或网络在报道中出现不实内容或使他人遭受侵害,应由电视台或网络承担相应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到学校反欺凌行动中来,使每一个人都自觉地监督学校欺凌实践,一旦发现有学校欺凌的苗头或现象,及时地上报给有关部门,同时管理机关要向公众提供监督和检举的渠道 ,并对检举行为给予肯定或表彰。在反校园欺凌法中应当监督校园欺凌的实施主体和课题,对其进行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明确具体的责任,进而有效地对校园欺凌工作进行监督。(六)救济制度一是明确规定救济主体及其救济责任。对学校欺凌案件中受害者提供帮助的责任人主要有管理机关、学校、欺凌者及其家长。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发生学校欺凌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些人都要承担对受害一方的救济义务。有关专家提出可以设立追责欺凌者监护人的处理办法,包括责成监护人对欺凌者进行严格的管理教育、交纳保证履行义务⑩ 胡剑,王娜.论校园欺凌之中国治理对策[J].北京青年研究,2021,30(01):86-92. 的钱、制定 1-3 年的管理教育时间等⑪。二是建立完善的救济申请再审制度。当前,在我国教育系统出台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中对学校欺凌事件的申请再审权利、受理申请再审机构、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等方面还未制定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下来,因此,要尽快完善上述问题,这样才能为妥善解决校园欺凌事件法律救济问题提供依据。三是延伸校园欺凌受害者的救济范围。校园欺凌的主要对象基本都是未成年人,欺凌对这个群体的心理伤害要远大于身体伤害。所以,从法律救济层面上来说,不仅要在经济上救济受害人,给予受害人经济方面的补偿,更应该从心理层面上关爱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结论关于学校欺凌事件我国的相关探索比较落后,在立法上也存在滞后性,只寄希望于刑事处罚或严厉处罚来处理学校欺凌事件是不够的,应该认识到现实生活中对学校欺凌事件的定性存在着阻碍,国家还没有颁布适用法律,所以及时出台反学校欺凌法律是十分必要的。笔者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校园欺凌相关的规定以及实施的效果,分析了我国校园欺凌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得出我国当前制定相关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制定反校园欺凌法也是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必然选择,一次你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公众对于校园欺凌的关注度,提升社会范畴中对于反校园欺凌的行为的认识。⑪ 凌磊.国际视野下校园欺凌治理机制构建[J].比较教育研究,2020,42(12):93-99. 参考文献[1]孟凡壮,俞伟.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J].教育发展研究,2017,37(20):42-46.[2] 任 海 涛 .“ 校 园 欺 凌 ” 的 概 念 界 定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J].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教 育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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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我国校园欺凌之立法问题............................................................. .... .... ..............2(一)校园欺凌的法律理念相对缺乏.............................................. .... .... ..............2(二)校园欺凌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 .... ....................2(三)校园欺凌的监督机制缺失...........................................................................3(四)校园欺凌的救济制度缺失...........................................................................3三、域外反校园欺凌立法研究............................................................. .... .... ..............4(一)美国立法概况................................................................ .... .... ..................4(二)日本立法概况................................................................ .... .... ..................5(三)域外立法评析................................................................ .... .... ..................5四、我国反校园欺凌之立法构想................................................................ .... .... ........6(一)重新界定校园欺凌...............................................................................6(二)处置方式......................................................................... .... .... ..........6(三)相关主体义务和责任................................................. .... .... ..................7(四)申报受理程序............................................................................... .... ..8(五)监督机制......................................................................... .... .... ..........8(六)救济制度......................................................................... .... .... ..........8结论.......................................................................................................... .... .... ....9参考文献..............................................................................................................10 我国反校园欺凌立法问题研究校园欺凌问题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国内外发生校园欺凌事件较为常见。在中国,每年都会发生多起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校园欺凌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如何有效的治理校园欺凌事件,已成为国内研究法学理论的学术界、各级管理部门首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20 年全年,在全国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共有 2557 人被相关法律机构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有 2557 人。情节恶劣、结果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由于国内有关校园欺凌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制尚未出台或完善,遭过我国校园欺凌事件在近几年不断发生,屡禁不止,这与有关法律规制落后、处罚力度不严格有很大关系。在此背景下,研究校园欺凌相关问题,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和社会价值。一、校园欺凌理论(一)校园欺凌的含义2017 年国家教委提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①(下文为《方案》)。其中对校园欺凌的基本定义做出明确解释,这也是国内首次赋予校园欺凌以官方定义。方案提出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17.12.27. 在中小学、中专院校内及校园附近,一方学生通过肢体动作、言语在现实生活中或在网络上恶意侮辱、中伤其他学生,给其他学生带来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或精神健康的侵蚀都属于校园欺凌。方案还规定了校园欺凌的解决对策:对于普通性质的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一般由学校进行处理;对于较为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必须由学校上报到欺凌治理委员会,然后由欺凌治理委员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目前,国内法学界基本对校园欺凌的五要件达成一致,这五要件分别是:第一,学生是引发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主体。第二,欺凌者是故意实施的欺凌行为,非过失与意外。第三 ,欺凌方式不仅包括肢体殴打,还包括言语攻击与恶意诽谤、诬陷。第四,欺凌者往往利用年龄、力量、数量优势欺负年纪小、力量弱、孤军奋战的学生。最后,被欺凌者遭受了财产损失或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伤害②。(二)法律规定的缺失是校园欺凌产生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校园欺凌在法律层面上的原因。国内至今并未对校园欺凌建构专门的立法。目前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依据主要参见各类法律法规。例如《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中包括诸多条例适用校园欺凌案件。但是专门针对该问题的具体惩戒方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些条文也多年未更新,不符合时代特点。《民法典》中对人格尊严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具体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备。目前,我国反欺凌法律仍存在立法空白问题,这一问题导致校园欺凌事件出现后无法可依,一些未成年人知晓这一法律漏洞后更加肆无忌惮地欺凌同学。欺凌行为发生后,现有的② 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02):43-50+118. 法律没有对欺凌者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校园欺凌主要发生在学校环境下,现有的法律也没有对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需要担负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责任与义务不明确导致部分监护人在欺凌行为发生之后不重视。再者,我国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现有的法律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如果校园欺凌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的,欺凌者基本上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施害者仅仅受到记过处罚和反思教育处罚,其违法成本很低,根本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更严重的是 ,一些学生看到了实施欺凌行为的惩罚很小,因此也对欺凌跃跃欲试,渐渐扩大了校园欺凌的范围。二、我国校园欺凌之立法问题(一)校园欺凌的法律理念相对缺乏从当前对校园欺凌的立法实况了解到,仅一些法律位阶低的规章、条例规定了校园欺凌行为,部门法中缺乏校园欺凌章节,这种立法现状也可以推知我国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理念十分匮乏,因为相关法律迟迟未建设好,所以实践中很难依法、公平、正确地处理好校园欺凌事件,司法实践不断向前发展与落后且不足的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愈加尖锐。校园欺凌案件能够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解决问题,但是前提条件上欺凌行为造成的危害大、后果重。而一些手段较轻、危害不大的欺凌行为,例如掌掴未成年人造成脸部暂时红肿、几句言语讽刺时,就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了。出现后者情形时,学 校、公安局、家长往往会使用调解处理法。由此可知,我国目前是根据身体损伤的轻重来决定是否依据法律。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没有考虑到那些受到轻微身体伤害但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的未成年人。国务院相继下发了一些关于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和意见,比如《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但是法律层面它们的位阶不高,在实践中缺乏法律价值,只能被视为指导建议。规避校园欺凌行为需要安全的校园环境,而我国仅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的政府出台了有关校园安全的相关规章条例,可以说,我国整体上不够重视校园安全。(二)校园欺凌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其一,我国现有的校园欺凌治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效率低下,我国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机构双双缺位导致实践中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治理困难重重③。我国未出台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但是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没有全方位对校园欺凌展开具体法律规定。校园欺凌在法律体系上不够健全,如此就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妨碍。其二,我国缺乏健全的赔偿制度。《民法典》仅对赔偿主体进行了规定,但对赔偿的范围规定不明。《民法典》指出,侵害到他人身体健康,侵害人需要对应赔偿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此规定看起来充分保障了被侵害人的权益,让其能够获得相应的钱财补偿,但实践中,校园欺凌案件却并不是非常适用此规定,比如被欺凌者因为伤痛缺课而产生的补课费是否该纳入赔偿系列费用中成为一大难题,因为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补课费这一费用,法官在处理校园欺凌案件时缺乏针对性法律,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这样也可能导③ 朱宁宁.惩治“校园欺凌”:从国家层面立法[J].中国人大,2018(13):39-40. 致当事人有争议。最后,现行法律未对责任承担比例进行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指出,受害人有过错时也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但法律却没有明确指出这种责任的承担比例是多少。校园欺凌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如果学校、教师也有过错,那么学校、教师等需要承担对应占比的侵权责任,国内对此没有在法律上给出具体说明。(三)校园欺凌的监督机制缺失第一,法律规定中对于校园欺凌的监督主体在范畴上规定较窄。例如《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此通知设定的校园欺凌监督主体是教育督导部门,并未将学校、公安机关或社会公益组织纳入其中。第二,监督制度里的监督客体在范畴上比较狭窄。就像前文所说,校园欺凌事件并非只是出现在校内,也总是发生在校园周遭,而校园欺凌的监督机制中仅将学校视为监督客体,忽视了其他地方。最后,法律未对如何进行监督进行细致规定。我国法律在校园欺凌的监督方式、监督措施、责任划分、监督不力的后果等方面均未作出细致规定。此外,我国一些监督制度未规定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这样也导致法律规定与制度对相关主体缺乏威慑力。举例来说,我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仅涉及监督主体系列规定,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和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导致此办法缺乏威慑力,甚至形同虚设。同时,当校园欺凌发生时,这些监督主体还会钻制度的漏洞,不承认自己的责任,让受害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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