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情况调查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12浏览次数:85
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情况调查摘 要我国未成年女性性侵害案件呈现高发、频发势态,被侵害对象多为偏远地区的中小学生。此类案件的多发一方面体现出偏远地区社会道德建设缺失,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法制体系在弱势群体保护尤其是针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方面不够健全。结合国际社会在惩治儿童性侵害犯罪方面的法制经验,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时,应当思考中国环境下的女童性侵害特征,在立法、司法、普法、教育和家教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改进相关方面的工作,建立可追责的行政、司法考评机制,以法治思维对待儿童性侵害犯罪及其司法应对中的欠缺,创造性的探索司法应对和改进举措,通过有效惩罚和预防儿童性侵害犯罪而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本文通过对漳浦县育才初中 60 名农村留守女童的问卷调查,1 名农村留守女童及其监护人、老师的深入访谈,了解农村留守女童性安全现状,揭示其性安全问题,总结相关经验,从法治层面思考留守儿童性侵害问题。关键词:留守儿童;性侵害;司法缺失;预防 (五)办案过程中的“二次伤害”问题突出一般协助办案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比较习惯于形式化的办理各种案件,很容易忽视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①例如,多次询问案件细节、身边亲友、长辈们的不当关注和讨论,都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潜在的心理伤害。在行政奖惩方面,司法部门以“命案必破”为原则,并设置了打拐和快抓快审快判等行动措施,从而有效提升了我们国家的司法效率。但是,倘若在惩治女性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过程当中,没有设置有针对性的行政激励措施,也会导致相应的司法部门形成办案懒散的习惯,严重的话还有可能出现“逐利司法”的问题,这些问题均体现出我国现行法律在应对女性、幼童和少年性犯罪方面的缺失。但是,仅就“性侵幼女”这项法律问题来讲,它不仅从法律条款之间的平衡与照应相联系,同时还涉及到了司法实施过程当中的道德问题。正如中国先贤在总结社会治理教训过程当中所流传下来的一系列名言:“法深无善治”、“法密不能胜天下”等等均体现出在实际的司法过程当中,也应当秉着与时俱进、反思缺失等原则,时时警觉作法自毙等各项问题的出现。五、从法律层面预防农村留守女童性侵害的建议性侵儿童这类犯罪案件会对社会的所有人产生不同程度上的危害,因为无论是从公民道德的角度上来讲,亦或是从社会法治的角度上来讲,这都属于公民道德和权利范畴内的问题对此类案件,专业人士应当直面该问题、设法机构部门也没有权力垄断该问题、同时通过经① 李婷婷,“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及对策研究”,《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年第 1 期第 11 页。 济方式也无法治愈该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将该类案件上升到社会舆论层面,它折射出了中国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法制的具体执行状况。①在最近几年当中,有社会各界所共同发出的呼吁当中,有关于取消《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嫖宿幼女罪”便与此话题有着明确的关联。鉴于此种情况,应当从法制,社会和公共伦理的层面,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反思对策:(一)公共伦理方面在社会当中所出现的未成年人性犯罪归根到底,同该民族当中的整体道德意识是否缺陷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可以说,自古至今,社会上始终存在儿童性侵犯罪案件,对此,应当引起人们的普遍反思:导致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出自何处;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何种措施来进行处理的;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们的认识方式如何,并如何通过不同时期人们的处理和认识方式来反思当今社会上所出现诸多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例如,倘若在西方国家出现这类犯罪案件的,其侵害者往往属于是自性变态者。而在我们国家,这类犯罪案件的侵害者则往往为从受害者存在一定亲戚关系的人员或者是教辅人员和公职人员等。出现这种反差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问题所造成的:社会整体道德有待提升,并应当将道德方面的缺陷上升至法律的层面去进行约束,该问题是中国特色法治在日后发展过程当中所应当完善与解决的首要任务。① 王小红、桂莲,“国内儿童性侵犯问题研究综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4 年第 29 期第 131 页。 (二)立法方面笔者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之后,发现在国内外的多数国家当中都对于该类案件采取的为最低容忍的态度,并采取的是从重处罚的方案。①在我们国家的《刑法》条例当中,此类犯罪案件通常也以“强奸罪”量刑,但是在国外其他国家当中,不在设置额外的“嫖宿幼女罪”来压缩该类儿童性侵犯罪案件的“利润空间”。对此,在我们国家的《刑法》条例当中,可以选择取消“嫖宿幼女罪”,以保障日后再出现该案例的时候,能够同国外其它国家一样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除此之外,从追责体系这一方面来讲,我们国家所出台的《民法总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的追责条款同司法解释存在不匹配的情况,从而造成校园性侵案件尚未真正得到有效的遏制。(三)司法工作方面在实际的司法工作过程当中,司法部门过于看重自身利益,往往会以“立法缺陷”为借口,从而选择“挂牌督办案件”或者是“打拐专项”司法,这种情况同司法精神是严重相背离的。由于司法当中所规定的“技术”、“职业”两大优势正是在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所诞生的,并且所谓的“奖惩”原则只是保证此目的完成的方式,因此目的与手段是不相等同的。倘若有关于未成年人性侵案的司法审判原理能够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那么意义便不会只局限于“奖惩”这一点上。换句话说,如果司法部门所选择的司法尚未秉承或者是尚未真正落实公平与正义这两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则可以将其视为是“司法腐败”的① 罗琪,“论我国留守女童的性侵犯问题及防范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7 年第 22 期第 236 页。 一种特殊形式,并应当对这种行为采取严加防范的措施。①现如今,社会上已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公议行为,其强烈的要求公安部门在处理儿童性侵案件的过程当中应当秉持先立案再收集证据的原则。同时,相应的司法部门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应当将社会公议对“司法衙门”的社会评论转变为一种工作的动力,拟在社会当中普遍落实以最低容忍态度去处理儿童性侵的相关案件,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儿童群体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这这是当今社会法治能否真正取信于民的关键点所在。(四)普法工作方面在要求社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以及立法部门履行好自己本职的同时,还应当要求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做好防范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普法工作。对此,相应的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需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普法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来向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儿童性生理和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或者是通过登记和抽查等途径,将社会各界人们广泛宣传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提升社会监察和惩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法制意识。儿童是家庭的核心和基础,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一旦儿童的身心发展受到伤害,对于他们的终身成长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因此,需要为社会营造出一个安全、和谐、有爱的环境氛围,保证儿童在这种良好的环境氛围当中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人才。而反过来说,一旦儿童的身心发展受到影响,不仅会对一个家庭产生难以预估的伤害,而且还会对社会的整体秩序埋下不可预估的隐患。在以往,由于社会各界人们的广泛无知而给儿童施加了割礼、禁① 王剑,“治理儿童性侵犯的治安防控研究”,《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年第 27 期第 51 页。. 欲以及宫刑等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从现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讲,这些行为都应当被纳入到“儿童性侵害犯罪”的行列当中,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引领社会文明朝着更好,更健康的方向去发展。从这一角度上来讲,普法宣传不仅属于一项公益活动而且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当中的一项关键任务,是公民所应当就是旅行起来的一项关键性任务。总结总而言之,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条文当中,尚未真正落实其对儿童的全方位保护。同时,当前我们国内专门针对于女童的相关保护法律尚存在诸多漏洞,以前在社会上出现侵害女童权利的同时,也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做出明确的惩罚措施去惩戒犯罪分子。此外,由于该类性侵案件往往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取证难度相对来说也比较大,从而大大提升了该类案件的惩处难度。还有社会上有部分人员认为应为该类案件加上道德的帽子,对于该类案件持沉默态度不将其公之于众,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该类犯罪案件的出现频率,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与发展。这一系列的行为均使得女童在遭受性侵行为时,会选择通过民间处理方式来私了而不走法律程序。在这种背景下,全方位立体的保护好女童的相关权益,使她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已经成为了当今立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1.杨茜茜,“儿童性侵害防治: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科学经济社会》2019年第37期。2.汪静宜,“论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3.兰跃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李红军,“严惩性侵儿童犯罪夯实法律红线”,《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年-07-27。5.樊雯雯,“论性侵儿童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机制”,《文化学刊》,2019年第6期6.张祥,“湖北省农村留守儿童性侵犯发生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7.金绪广,“浅谈农村留守儿童性权益保护”,《南方农机》,2018年第49期。 8.李婷婷,“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及对策研究”,《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9.罗琪,“论我国留守女童的性侵犯问题及防范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7年第22期。10.王小红、桂莲,“国内儿童性侵犯问题研究综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29期。11.王剑,“治理儿童性侵犯的治安防控研究”,《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27期。 目 录一、调查的目的......................................................................................................1二、调查对象.........................................................................................................1三、调查内容.........................................................................................................2(一)育才初中留守儿童性安全教育现状...................................................................2(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意识淡薄.............................................................................3四、调查反映的问题总结:应对留守女童性侵犯罪的法律缺位.......................................3(一)立案和审判难................................................................................................3(二)幼童性侵害案件绕开法律寻求私了...................................................................3(三)伤害赔偿难...................................................................................................4(四)现有法律存在缺陷..........................................................................................4(五)办案过程中的“二次伤害”问题突出................................................................4五、从法律层面预防农村留守女童性侵害的建议..........................................................5(一)公共伦理方面................................................................................................5(二)立法方面......................................................................................................6(三)司法工作方面................................................................................................6(四)普法工作方面................................................................................................6总结......................................................................................................................7主要参考文献.........................................................................................................8 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情况调查一、调查的目的近年来,各种媒体上时常有关于留守儿童性侵的报道。例如,搜狐新闻报道南京南站候车室,一男子18岁男子猥亵未成年儿童;2018年,新浪网报道了广西玉林11岁留守儿童被8人性侵两年,仅2016-2018三年时间内,国内报关的儿童性侵案件数就超过了一千,受害人数量更是超过了两千。据“儿童保护”网络监控统计情况显示,仅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过的14岁以下儿童性侵案件就多达433起,但实际发生的案件要远远多于被曝光的数量。2019年最高法审理的儿童性侵害案件共计4159件,这意味着最高法平均每天审理的儿童性侵案超过11件。调查数据触目惊心,在这么多的性侵案背后,被侵害儿童本人及家长,往往为了保住名声而选择了沉默;教师及其他社会工作者虽然愿意对他们提供帮助,但也因为种种因素的阻挠,收效甚微。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大部分性侵留守儿童案难以被公开。这也就使得这些公开的案件数量背后代表的案件总数可能会非常庞大,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王大伟认为,以中小学生性侵害案件为例,其中隐案比例高达一比七,留守儿童反性侵工作十分艰难。留守儿童性侵猖獗的背后,反映了家庭法律知识的缺失,社会在这方面工作的滞后,同时也体现了学校、家庭对儿童性教育的忽视,儿童性知识普遍缺失。 二、调查对象育才初中位于福建省漳浦县,是一所初级中学,全校教职工共有78人。在上级部门的关怀领导下,目前学校拥有教学楼、多功能教室、各科实验室、图书馆等齐全的教学硬件配套设施。目前学校在读的学生共有1243名,分成三个年级,25个教学班。作为一所农村中学育才初中在校生中有133名留守儿童,占学生总数的一成左右。这些留守儿童分布在不同的年级,其中七年级有69人,八年级有45人,九年级有19人。本次问卷调查共有60名留守儿童参与,调查方式采用入校调查的方式,抽取育才初中留守儿童作为本次调查的对象,如果不能独立填写问卷的留守儿童,调查员采用代填的方法填写问卷。若不能理解问卷题目的,调查员将给与指导,帮助留守儿童填写问卷。最后实际有效的问卷为58份。表1 样本基本情况变量 类别 人数 占比(%)就读年级七年级36 62.08八年级15 25.86九年级7 12.06父亲学历 小学3 5.17初中34 58.62高中或中专16 27.58大学专科及以上5 8.63母亲学历 小学14 24.14初中29 50.00高中或中专14 24.13大学专科及以上1 1.73父母回家时间 1-6月8 13.796-12月42 72.4112-24月6 10.3524月以上2 3.45兄弟姐妹0 2 3.45 1 46 79.312个及以上10 17.24性别 男18 31.03女40 68.97据表1数据可以看出,留守儿童的就读七年级最多,共有36人;其次为八年级,共有15人;九年级最少,共有7人。从性别看,男童有18人,女童有40人。留守儿童父母亲学历以初中人数最多,所占比例超过一半。父母多久回家一次,以6-12个月最多。兄弟姐妹情况,以1个兄弟姐妹最多,有46人。三、调查内容(一)育才初中留守儿童性安全教育现状很多留守儿童缺乏基本的生理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他们在这个重要的人生阶段经历着比非留守儿童更多的困难和风险。表2 生理知识来源类别 数量 占比(%)同伴28 48.27网络14 24.13电视书刊7 12.07父母2 3.45老师4 6.89其他3 5.17从表2可以看出,留守儿童生理知识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同伴,比例为48.27%;其次为来自网络,占比24.13%,来自电视书刊占比12.07%,来自老师占比6.89%,来自父母占比3.45%,另有5.17%来自其他渠道。父母、老师对于“性”的主题多是避而不谈,在初中 阶段,身体发育早的留守儿童更容易受到同班同学的排挤,男生初次遗精会让他们不知所措身体发育让留守儿童感到迷惑与恐惧,感到十分的羞愧与自卑。访谈中,问及为什么女生会来月经,大部分的农村留守儿童表示“不知道”,而且不希望来月经。(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意识淡薄留守儿童及其家长法律意识淡薄,“自己/亲人遇到性侵犯问题你会用法律维护武器保护吗?”的问题调查如表3所示:表3 留守儿童及家长法律意识情况调查类别 人数 占比(%)会11 18.96不会45 77.58不知道2 3.46仅有11人选择“会”,45人选择“不会”,2人选择“不知道”。四、调查反映的问题总结:应对留守女童性侵犯罪的法律缺位(一)立案和审判难现如今应对未成年女性或者是幼童犯罪的前提条件便是树立法治的公正性与崇高性。然而,当下社会当中法制在人们心目当中,逐渐失去了以往的公正性和崇高性,这便导致了未成年女性或者是幼童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再加上,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不予立案,针对于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对幼童区别对待。由于大部分犯罪群体都会故意消灭证据,并且许多幼童对于性侵害缺乏明确的认知,所以并不会主动收集相关证据。这便要求 相映的公安和审判部门在实际侦查的过程当中能够以身载道,认真履行自己所应当担负起来的职责,彰显法治的公正性。①据相关资料显示,在2013年5月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邀约涉及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谈话,并在谈话过程中明确声明应当加强相关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惩罚力度:坚持最高限度的保护和最低限度的容忍,对此类案件进行重判。此次谈话也可以被看作为对以往司法缺失的一项有效指导意见。(二)幼童性侵害案件绕开法律寻求私了该类情况集中体现在乡邻社会或者是某些学校当中,由于一些当事人或者是中间人单位故意强调走司法途径很有可能在社会上引起严重的后果。并且导致侵害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使受害者一方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还有可能是由于侵害者走关系等原因而免受法律制裁。②严重的话还可造成受害人名誉扫地,难以在社会上维持正常的生活。这便导致许多受害者家庭往往难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转而通过私了获得一些经济方面的补偿,这便体现了在社会上还有很大一部分人群出现了将民事纠纷同刑法案件相混淆的现象。(三)伤害赔偿难通常情况下,在法院的判决当中不提倡对此类案件实施精神方面赔偿。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的司法部门在2013年的时候联合出台了有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明确提出侵害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侵害者对受①汪静宜,“论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 年第 8 页。 ② 兰跃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9 年第 4 期第 119 页。 害者所造成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创伤往往是金钱所无法衡量的,对此法院很难作出有效的判决即使在判决之后,也会遇到各种突发问题而导致侵害者出现拒不执行的案例发生。(四)现有法律存在缺陷在《刑法》的第360条当中曾明确声明:应当将“传播性病罪”同“嫖宿幼女罪”列入到同等性质的犯罪案件当中。该规定导致“幼女”在一定程度上被污名化,仿佛她们属于是“自愿卖淫者”,并且该罪名与“强奸罪”出现了冲突。①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时候明确排除了前者“有没有使用威胁和暴力”和“自愿”的免责条件,而后者在罪名内涵上暗示“有没有使用威胁和暴力”和“自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罪罚偏轻,从而就变相体现了未成年人性侵者钻法律的漏洞,免于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刑法》当中,还明确地将年龄超出14周岁的女性列在了妇女的行列当中。这边在客观上将年龄高于14周岁,低于18周岁的女性排除在了强奸罪的范围之外。进而为年龄14周岁到18周岁的女性侵害犯罪设置了“利润空间”,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缺失。不同国家对于儿童的年龄也有着不同的界定,不过在国际公约当中明确将年龄小于18岁的公民定为未成年人群体,这便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年龄低于18周岁的公民性处分权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所以,为了在最大限度上遏制该类现象的持续发生,我们国家需要将《刑法》此条款修订为年龄低于18周岁的女性犯罪,应当被划分到“强奸罪”的范畴当中,并对侵害者实施“从重处罚”。① 樊雯雯,“论性侵儿童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机制”,《文化学刊》,2019 年第 6 期第 1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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