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2018秋经济法 ( 第3次 )
发布时间:2023-08-16 10:08:19浏览次数:58第 3 次作业一、填空题(本大题共 30 分,共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1. 附随义务是合同行为的产物,但对消费行为也同样适用。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还应负有一些与消费行为特定相关的义务,即消费附随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2);(3);(4)。2. 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社团组织,其职能主要是等。行业协会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主要形式包括:(1) 等;(2)等。3.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福利进行不同的划分:(1)按照发放对象的不同,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2)按照福利事业资金来源的不同,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3)按照福利发放主体范围和对象的不同,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4.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2);(3);(4);(5);(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5.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反垄断方面的职责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6.
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解题方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第 9 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评分标准:7. 参考答案: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解题方案:《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 年 8 月 1 日开始施行)第 7 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认定前款行为需要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二)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三)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评分标准:8. 参考答案: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内容;直接;单行豁免法律;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解题方案: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内容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其立法形式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直接在反垄断法中作出规定,如德国;有的国家则单独制定单行豁免法律,如美国;还有的国家则采取二者混合模式,如日本。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了德国立法模式。如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评分标准:9. 参考答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解题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年颁布)第 48 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50 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评分标准:10. 参考答案:国家在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反垄断体制关系;作为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调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解题方案:反垄断法的体系是由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垄断行为规制关系,是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作为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调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反垄断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评分标准:二、案例分析题(56 分,共 8 题,每小题 7 分)1. 参考答案:(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旅行社高薪聘请的乙旅行社 15 名工作人员,并其在乙旅行社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其中,乙旅行社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则是属于乙旅行社的商业秘密。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5 条规定,违反本法第 10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和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来判断并解答。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 Y 国有企业集团的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中华全国审计法》(根据 2006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题方案:析与提示:对坚持原则的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的案例题。请参照“我国审计法的基本制度”一知识点回答。评分标准:3. 参考答案:(1)A 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理由: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指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 公司对处理边角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A 公司的行为是编制虚假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 2 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以下罚款。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 3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案是公司经理指示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而会计人员也没有拒绝,因而公司经理与有关会计人员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这是会计制度中禁止行为的案例题。请参照“我国会计法的基本制度”一知识点回答。评分标准:4. 参考答案:(1)新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但其发行总额不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①新桥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 3 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7%,而新桥公司最近 3 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8.5%。因此,其净资产收益率符合规定。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 亿元,而新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 9800 万元。因此,其发行总额不符合规定。(2)新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转为股票的期限符合规定,但利率水平不符合规定。①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 3 年,最长期限为5 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新桥公司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4年,符合规定。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后方可转为公司股票。新桥公司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定为自发行之日起 9 个月,符合规定。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新桥公司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因此不符合规
定。(3)不符合规定。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 1 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新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 1 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下浮一定幅度,因此不符合规定。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因此,新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在转股期内,无论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调整转股价格是不符合规定的。(4)不能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而新桥公司股东大会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决中,只有 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同意,因此不能通过。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训练的内容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请参照第 6 章第 2 节“证券发行”中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容回答。评分标准:5. 参考答案:不合法。经营者享有经营自主权,其拥有依法自主决定有利于其自身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经营条件以及市场定位。但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能以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为代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收取 100 元的酒水服务费是餐饮企业经营行为中的自主定价行为,然而火锅餐厅并未就酒水服务项目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没有达到保证标示价格的位置显著、醒目,确保消费者知悉的法定标准,因此火锅餐厅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有缺陷,没有达到以醒目的位置公布其收取费用的项目和价格标准,其收取的 100 元服务费侵犯了姜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不合法。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综合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
易权进行分析。评分标准:6. 参考答案:(1)案例中有关单位和部门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把它当做单位和部门的自有资金,用于搞基建、购买小汽车、通讯设备等的做法违法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第一,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由此可知,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单位和部门自由资金,所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之中。第二,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统一的专户,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上述单位和部门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2)第一,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及时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所以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收入的管理。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责,对各部门和单位不按法律和相关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组织调查和询问质询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第三,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立法。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我国预算法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作答。评分标准:7. 参考答案: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
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所支出的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且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法》第 49 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保险公司应当共向纺织厂支付 105 万元。纺织厂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但保险价值仅为 90 万元,故,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 10万元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样,保险公司共计应向纺织厂支付105(90+10+5)万元。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保险法》中财产保险中费用承担等相关法条回答评分标准:8. 参考答案:(1)刘某的受伤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为刘某是在进行公司工程加班,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2)公司不能因该明文规定而免除相应责任。公司的该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执行的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工作受到伤害,不管用人单位有无过错、有无责任,都应依法给劳动者进行医治、救助。本案中,
刘某受到的伤害是工伤,华章建筑公司不能以该规定为由而免除责任,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是无效的。(3)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因为刘某已构成工伤,其享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规定了工伤的认定;第 35 条规定了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所享有的待遇。评分标准:三、材料分析题(14 分,共 2 题,每小题 7 分)1. 参考答案:(1)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这样一类法律:①普遍解决社会生活矛盾的法律,既涉及对个人私权的限制,也涉及对国家或政府公权的限制;②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基础;③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④经济法是社会物质分配和权力分配的分配法,是实现管理费用最优化和消灭寄生与贫困现象的法律。这些思想既有早期不切实际的空想社会主义的内容,又有经济法为社会公益而产生的进步思考,是合理与左倾共存的经济法思想。(2)不切实际的空想要点如下:①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这超越了当时的王权、宗教权(即神权)、政治(即国家)权力,与现代经济法是“需要国家干预的法”的思想差不多,既要限制个人的活动,又要限制国家的权力,是纯粹的头脑风暴。②认为经济法可以实现分享土地、划分财产、劳动不受约束、行业分离、职权有特别规定、按个人劳动或集体劳动确定个人负责或集体负责、将管理费用减到最
低程度、消灭寄生现象和贫困现象。因为,这也过高估价了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与“经济法仅是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门,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的现代经济法法哲学思想是相矛盾的。③认为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因为,这是对经济法法律地位的错误界定。把经济法看成是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这与现代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与政治法、民法、政治经济学有明显的学科区别的事实不符。解题方案: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上述协议草案的第 5 条、第 7 条、第 11 条和 18 条的约定不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1)第 5 条中的“工业产权作价为 80 万元人民币”违背了我国合资企业引进外国技术和资本的宗旨。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有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 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由此可知,在本中日合资企业设立中,日方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 40 万元人民币。(2)第 7 条“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由此可知,双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要报审批机构批准,未经年批准的,其转让无效。(3)第 11 条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30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由此可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1);(2);(3);(4)。7.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但认定该行为需要同时考虑下列因素:(1);(2);(3)。8.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其立法形式并不完全相同:如德国在反垄断法中做出规定;美国则单独制定;日本采取混合模式。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适用本法。9.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将由责令,可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10. 反垄断法的体系是由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即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和。其中,前者是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后者则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二、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56 分,共 8 小题,每小题 7 分)1. 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旅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2012 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 20 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2013 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 15 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 15 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2013 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
不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4)第 18 条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6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日本提出的本协议草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能选择适用日本国法律。因为这个规定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来判断并解答。评分标准:
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问题】(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应属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2. 刘某是 Y 国有企业集团的审计员,2004 年 1 月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大检查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出了本单位的若干违法财务开支,致使其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这些人怀恨在心,2005 年找理由将刘某调离了审计岗位,2007 年又找理由让其下岗,致使刘某家庭破裂,精神晃糊。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 Y 国有企业集团的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本案例处理的合法性。3. 2006 年 4 月,市财税部门对 A 家具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 A 公司 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 元,公司授意出纳员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3)账上记录 3 月份实现利润 4 万元,但实际利润是 2.5 万元;经查不属于差错,而是公司经理指示会计人员这样做的。【问题】(1)A 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A 公司对处理边角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A 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公司 3 月份账上记录实现利润与实际盈利不符,根据《会计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当属什么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4. 新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或“公司”)于 1999 年 7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2 年 5 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了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有关情况如下:(1)新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路桥建设;截止 200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6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下同),资产总额为 126000 万元,负债总额为 75600 万元,净资产为 50400 万元;公司 1999 年、2000 年、
2001 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7.6%、6.8%、11.1%。(2)新桥公司拟计划发行 9800 万元 4 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按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的 1%执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 9 个月后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 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下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在转股期内,无论公司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作任何调整。(3)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进行审议后的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200 万股,占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赞成票为 10920 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反对票为 7280 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问题】(1)新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董事会拟订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是否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2)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利率水平和转为股票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3)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和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新桥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5. 原告姜某于 2014 年 4 月 1 日晚偕同妻子李某邀约朋友数人到被告经营的红天鹅火锅餐厅就餐,消费了一瓶自带的五粮液酒。被告餐厅的服务员在原告就餐前及消费自带的五粮液时均未对原告进行提示的情况下,在原告消费完结账时,被告单方面按照五粮液在被告店内售价 500 元的 20%收取了原告酒水服务费 100 元。原告认为,被告对消费自带酒水要收取酒水服务费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事前也没有口头告知原告,未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在酒水服务费上,原、被告始终未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事后强行收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是强迫交易。被告收取酒水服务费的收费金额和项目均不合理、不合法,其张贴在收银台上“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系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违法强行收取的 100 元“酒水服务费”。【问题】本案中,火锅餐厅单方面收取酒水服务费的行为是否合法?6. 2006 年年初,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执行的预算法和本省制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进程中,执法检查团发现有些单位和部门把预算外资金当做“小金库”,并运用这些资金搞基建,
购买小汽车、通讯设备等。对此委员们不但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而且呼吁,必须加大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力度,督促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其预算管理职权。【问题】(1)案例中提到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时存在哪些问题?(2)综合案例谈谈应如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7. 1 998 年 6 月 4 日,甲纺织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 00 万元,保险期为 1 年,即自 1 998 年 6 月 5 日零时起至1 999 年 6 月 4 日 24 时止。1998 年 8 月 9 日,甲纺织厂失火,厂方领导积极组织进行扑救,但是由于火势太大,扑救工作困难,共.花去人民币 10 万元;且全厂财产全部被烧毁。事故发生后,甲纺织厂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火灾系由于天气太热,纺织厂仓库底部货物突然自燃所引起,企业财产事故发生前价值人民币 90 万元。此次调查共花去费用人民币 5 万元。.【问题】: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谁负责?为什么?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应由谁负责?为什么?3.保险公司共应向纺织厂支付赔款多少?为什么?8. 刘某是华章建筑公司职工,该公司明文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刘某因自持技术能力强,工作 20 年皆未出过安全事故,逐渐放松安全意识。近日,因工程赶进度刘某经常加班,十分疲惫,未按公司要求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在一次高空作业时,刘某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被摔成重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刘某脱离生命危险,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问题】(1)刘某是否构成工伤?为什么?(2)公司是否可因明文规定而免除相应责任?为什么?(3)刘某若构成工伤,应享受哪些待遇?若王某要求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回老家休养,可否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三、材料分析题(本大题共 14 分,共 2 小题,每小题 7 分)1. 下面是从 1865 年蒲鲁东出版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摘录的一段话,请你认真阅读后,回答后面的问题:
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的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所谓相互关系,意味着分享土地、划分财产、劳动不受约束、行业分离、职权有特别规定、按个人劳动或集体劳动确定个人负责或集体负责、将管理费用减到最低程度、消灭寄生现象和贫困现象”。【问题】(1)从这些论述来看,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一类什么样的法律?(2)从现代经济法的本质来看,蒲鲁东的思想有哪些是不切实际的空想?2. 2003 年 11 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由于河南某工业公司事先无准备,2003 年 11 月 10 日日方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第 2 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 5 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人民币。外方出资 100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 80 万元人民币……第 6 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在 3 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 15%。第 7 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第 11 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第 18 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问题】上述协议草案中有哪些条款的约定不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一、填空题(30 分,共 10 题,每小题 3 分)1. 参考答案: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义务;不得为了达到个人生活需要或获取赔偿等目的而“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消费者负有要求开具真实发票的义务;消费者负有举报的义务解题方案:除了相对于消费活动中合同相对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外,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还应负有一些与消费行为特定相关的义务。这些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相关责任的确立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义务。首先,消费者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其次,消费者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2)不得为了达到个人生活需要或获取赔偿等目的而“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动机一般有两种:为了索赔和为了生活的需要而“知假买假”。都存在社会危害性,应当由法律规制。(3)消费者负有要求开具真实发票的义务。(4)消费者负有举报的义务。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对本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沟通信息,维护良性秩序,进行自律管理;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解题方案: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社团组织,其职能主要是对本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沟通
信息,维护良性秩序,进行自律管理等。行业协会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主要形式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评分标准:3. 参考答案:开放式福利、封闭式福利;财政福利、自筹资金兴办的福利;全民性福利、社区性福利、职业福利解题方案: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福利进行不同的划分:(1)按照发放对象的不同,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开放式福利、封闭式福利。其中,开放式福利是对一切人所提供的福利。如公共场所的文化娱乐设施、休闲设施等。封闭式福利是对特定人所提供的福利。如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用品和福利费用。这种福利的享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2)按照福利事业资金来源的不同,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财政福利、自筹资金兴办的福利。其中,财政福利,是指通过国家财政筹集福利事业的经费,并依次作为各种社会福利项目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兴办的福利,是指特定的社区通过捐款和集资而兴办的福利。(3)按照福利发放主体范围和对象的不同,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全民性福利、社区性福利、职业福利。其中,全民性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全体人民提供的福利。社区性福利是指地方政府和社区基层组织向特定社区的成员提供的福利。职业福利是指各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对于作为其成员的劳动者提供的福利。评分标准:4. 参考答案: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解题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年颁布)第 17 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评分标准:5. 参考答案: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解题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反垄断方面的职责: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评分标准:6.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