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的中止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47浏览次数:39论共同犯罪的中止摘 要我国关于共犯中止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大有争议的,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犯中止的概念,仅仅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概念。因此从前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普遍认为,共同犯罪中要想犯罪中止也必须要满足单独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但经过时间的推移,这个处理方式在国内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越来越大的讨论和争议。这几年,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件比以往增加不少,在实践中案件往往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以解决在实践中难以抉择的问题,使法官能够有法律可遵守,能够对社会上的案件采取公平有效的判决。因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去研究相关案件处理规范的合理性。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共同犯罪中止的相关认定条件和处理办法,可以使得实践中许多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件有明确的法规可以依照,并减少共同犯罪中止处理中的弊端。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准确界定不仅是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鼓励共犯人中止犯罪、统一执法的标准、实现刑罚目的、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的需要。关键词: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共犯中止
认为能实施却未实施犯罪,但对这种自动性的要求也不应太过绝对,要根据犯罪人作出中止时的具体情况去做出准确的判断。我们要根据犯罪人是否意识到外部因素的存在来判断其是否成立自动性。如果犯罪人完全不知道外部阻碍的存在,而仅仅是因为自己的主观意图而中止了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因为存在外部阻碍否定其中止犯罪行为的自动性。(二)时间性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中止犯罪的时间判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般的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也就是说,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一直到犯罪结果发生前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要在犯罪的危害结果产生之前,都有停止犯罪的可能性,都鼓励犯罪人随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以避免造成更严重的犯罪结果。但如果出现了犯罪结果,即成立了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这时中止行为就没有了意义。这就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时间性。然而预备阶段比较特殊,因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并不一定都有共同的事前谋划行为。因此针对是否在实行犯罪之前有商议进行区分,如果有共同商议则可以存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共同犯罪中止,如果没有共同商议则不存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共同犯罪中止。(三)有效性条件我国刑法的规定还包含有效性的要求,即共犯人必须彻底有效地停止并放弃继续实施犯罪,阻止发生危害结果,即不能出现既遂结果。我国的刑法对有效性的认定简单化、直接
化①。如果犯罪人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就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话,这时犯罪分子如果终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其中止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其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还有一种类型的犯罪,如果这时犯罪人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不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话,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该共犯人停止自己的犯罪,而且要付出行为去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但如果最后还是产生了危害结果,那么该中止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其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要想判断共犯中止是否有效,该共犯人必须必须将自己从共同犯罪中脱离出来,切断与其他共犯人的所有联系和影响,还要撤回其对其他共犯人的帮助和对犯罪行为的支持才可以。(四)其他成立条件除了上述所说的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还需要具备其他的条件,比如客观性、彻底性。客观性,即共同犯罪中要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仅内心要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也要做出实际的中止犯罪的行为。彻底性,即共同犯罪中要想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要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并且彻底地打消自己的犯罪意图并彻底切断自己与犯罪的联系。行为人如果只有中止犯罪的意思表示,或者中止行为并不彻底,也是不能被认定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四、各类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① 胡晓杰.论共同犯罪中止[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12.
(一)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要求至少两个人共同故意的去实施具体犯罪。这种犯罪的中止分两种:第一种是全体中止,即全体共同正犯都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全部人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种是部分中止,即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实行犯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需要看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如果没发生危害结果,那么这部分中止犯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可以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部分实行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结果。行为人能由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即可。(二)教唆犯的犯罪中止认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①。刑法只规定了教唆犯的概念却没有规定被教唆人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被教唆人只有听从了教唆人的教唆去实施教唆行为,他们双方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时教唆人的教唆行为才能对犯罪起到作用,才有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如果满足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下,还要看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教唆犯与其他犯罪人不同的是,教唆犯必须消除由他激起的犯罪意图,而且还要积极主动地劝说被教唆人停止犯罪,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教唆犯确有证据证明其曾努力劝说被教唆犯停止犯罪,也采取了行为阻止发生最终的犯罪结果。但是被教唆人仍然一意孤行,坚持完成犯罪。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被教唆犯在其努力劝说后的犯意不是① 吴真文,徐宁.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D].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96-97.
由教唆犯挑起的,那么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三)组织犯的犯罪中止认定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的概念,但根据刑法中关于首要分子的概念推断出了组织犯的概念,我们普遍都认为组织犯就是整个共同犯罪的核心人员。也就是说,组织犯罪团体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的犯罪分子就是组织犯,其支配了每一个共犯人。组织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要比其他的犯罪人更为严格,其对整个犯罪的影响太深,不容易轻易的脱离整个犯罪。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互相联系,而组织犯要想脱离犯罪不光要消除自己对犯罪的影响,还要消除其建立起来的其他共犯人之间的联系。我们以犯罪所处的不同阶段来分析组织犯构成犯罪中止的要求:第一,犯罪集团的建立还在准备阶段时。这时组织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消除建立犯罪团体的前期所有准备,并且需要消除所有事前联系的准备共同实施犯罪的被组织者,其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二,已经建立了犯罪团体,但犯罪还没有开始实施。这时组织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解散整个犯罪集团并且消除每个被组织者的犯意,其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三,整个犯罪团体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这时组织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解散整个犯罪团体,并使每一个被组织者中止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地防止任何一个被组织者的犯罪行为产生危害结果,其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此外,如果组织犯确有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被组织者的犯罪结果,但仍未能成功,也可以认定其成立了共同犯罪中止。
(四)帮助犯的犯罪中止认定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帮助犯的概念,但是规定了从犯的定义,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我们可以由此推导出帮助犯的含义,是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帮助犯为实行犯提供工具或其他支持,虽然其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但仍认为其是犯罪的共犯人。所处的犯罪不同,那么此时的帮助犯能够构成犯罪中止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在犯罪预备阶段,无论帮助犯是否已经提供帮助,但是此时犯罪还未发生,其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对犯罪并没有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犯罪预备阶段,不成立帮助犯的犯罪中止。此外,即使其他共犯人既遂而帮助犯放弃犯罪①,即如果帮助犯确有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消除其对实行犯的帮助并且尽最大努力阻止其实施犯罪,但仍未能成功,也可以认定其成立了共同犯罪中止。五、共同犯罪中止的典型案例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经常会交织在一起,尤其是和中止形态之间的关系异常复杂。在刑法刑事政策化的驱动下,具备法定的“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情节”的共同犯罪中止制度己然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焦点。笔者从其有效性出发,从立法现状了解共犯中止的司法适用情况,而且进行了对不同的犯罪制度法学理论的对比和分析其有效性构成要件,最后根据简单共犯中止形态认定方法以及复杂共犯中止形态认定方法探宄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有效性。① 周丰.共同犯罪中止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5:21.
(一)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现状首先是在国外的法律体系环境里,对于英美普通法系来说,犯罪中止通常为视为未遂罪。在美国将近一半的州同意将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在共同犯罪实行行为之前,共同犯罪的不成立需要满足部分犯罪人终止犯罪行为或积极告知执法机 关共同犯罪情况的条件;若这一切未建立在未告知他人或执法机关的基础上,共犯中止也不成立。而大陆法系中最早制定犯罪中止的立法例是德国 1871 年的《德国刑法典》,不仅如此它还相应地 规范了“减轻或免除惩罚”的处罚原则,特别地从部分共犯人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角度 规范说道,无论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只要产生了积极的阻止犯罪的行为则认定为犯罪中止,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该犯罪中止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都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①中止犯不以犯罪论;②中止犯可以减免刑罚;③中止犯只有在其行为或结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他罪加以处罚。其中第三点在俄罗斯刑法典中体现地比较明显,他并未将中止犯归于未遂罪的范畴而是把它当作其他罪的既遂处理,这一点与我国刑法的传统认识有所出入,因为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先前的犯意与之后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新的犯罪要件。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有关刑法法律规定较少,不过台湾地区却在这方面的学术研宄颇有造诣。台湾刑法典将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割裂,分开列出 ,他们认为犯罪中止需要在犯罪未遂的前提上满足行为人采取积极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条
件,重点在于中止行为的实施。特别在我国澳门地区,澳门刑法典更注重行为人自身的中止行为,例如直接规定了只要存在 中止行为,无论是否成功阻止了犯罪行为都可以不予以刑事处罚。(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有效性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 24 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可知犯罪中止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和彻底性。按传统理念理解有效性,其为犯罪行为人有效地阻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且未发生的犯罪结果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共犯中止的争议核心是部分犯罪行为人能否在犯罪最终达成既遂之前自动停止犯罪,成立中止,尤其涉及到有效性标准的问题。在此,借用2002 年的经典案例王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来阐述:2002 年 6 月 6 日,被告人王某主谋纠集邵某预谋进行抢劫,并杀人灭口。当日 10 时许,二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橡胶锤、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北京市密云县鼓楼南大街骗租杨某某(女,29 岁)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当车行至北京市怀柔区大水略村路段时,经王某示意,邵某用橡胶锤猛击杨某某头部数下,王某用手猛掐杨的颈部,致杨某某昏迷。二人抢得杨某某驾驶的汽车及诺基亚牌 8210 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寻呼机一个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 42,000 元。在抢劫过程中,王某将杨某某的衣服脱下,用烟头烫其腹部,并对其进行猥亵。
王某与邵某见被害人昏迷不醒,遂谋划用挖坑掩埋的方法将杨某某杀死灭口。杨某某佯装昏迷,趁王某寻找作案工具,不在现场之机,哀求邵某放其逃走。邵某同意掩埋杨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杨某某的脸朝下。王某返回后,邵某未将杨某某己清醒的情况告诉王。当日 23 时许, 二人将杨某某运至北京市密云县金叵罗村朱家略南 ft 的土水渠处。邵某挖了一个浅坑,并向王某称其一人埋即可,便按与杨某某的事先约定将杨掩埋。王某、邵某离开后,杨某某爬出土坑获救。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①。案件中由于客观上杨某并未死亡,王某视为犯罪未遂,主要争议就在邵某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这就需要凭借有效性标准得以解决。第一,整体中止论:共同犯罪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它的整体性,以整体犯罪结果为标准。如果部分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行为,他还需要阻止犯罪的继续发生,包括他人的犯罪行为,否则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部分行为人的犯罪中止也无法成立。但笔者认为不可取,因为在犯罪进行的过程中尤其是共同犯罪这样的以多人意志为主体的犯罪行为中,要做到改变行为导向从而阻止犯罪发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要求阻止所有人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可能会造成不公,违背罪责相适应原则。不过以此案为例,邵某由于“未将杨某某己清醒的情况告诉王”“挖了一个浅坑,并向王某称其一人埋即可,便按与杨某某的事先约定将杨掩埋”,阻止了杨某的死亡,也阻止了王某活埋杨某的行为,据整体中止论,其共犯中止也成立,只不过设想一下如果犯罪参与人数多了,邵某劝服他人让他一 人埋葬杨某放她逃走的可能性① 王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法宝引证码】CLI.C.237963
又有多大?第二,个体中止论:虽然共同犯罪是多人活动,但究其本质还是不同的个人行为的总和,每个行为人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可以选择是否放弃犯罪行为,而只要部分行为人自动且自愿主观与客观上都放弃继续犯罪则可以脱离犯罪关系。当然,笔者也并不认同该标准,因为仅仅依靠自我放弃犯罪意图和行为就能撇清之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的话,如此片面的规则对于其他犯罪行为人必然是不公平的。若以此案为例,邵某确实做到了按照约定答应放杨某浅埋,可是如果杨某意外被埋死,邵某还能成立犯罪中止吗?显然不能,笔者认为有效性必须以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或影响消灭或者切断为前提。第三,区别对待论,又称主观能力论:这个理论对于主犯与从犯是有区别对待的,主犯需要在自己放弃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同时积极地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而从犯只需要断绝好自己的 犯罪行为即可,无论犯罪结果是否被消除。这是由于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对于犯罪结果有很大的影响。虽然我国刑法典并未采纳此论,但是该理论既遵从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一充分地考虑到行为人能力的限度。针对案件中的邵某,他身为从犯,断绝了杀 害杨某的犯罪行为,达成犯罪中止。第四,切断因果关系论:这是我国目前刑法界普遍认同的共犯中止理论,着重于“犯罪行为人 是否彻底断绝了其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最终犯罪结果之间的一切关联”①不论最终犯罪结果如何 主观上部分行为人需要做到脱离犯意,客观上要消除其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① 肖红,吕彤,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同录工作之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2(11):99-100
从而消除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间的联系。不过美中不足是主观上的联系是否消除并不能很明确地证明。此案中的邵某答应帮助杨某逃走,消除了犯意,切断了主观联系,又满足了客观切断联系,在构成要件上因果关系己被切断,无需承担罪责。(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有效性分析根据不同的理论,笔者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准则,以及根据不同行为人所产生的影响公平地对待,他们需要消灭或切断自己对共犯犯罪的物理性和心理性影响。否则,单独地脱离仍然不能成立中止,根据“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如若他人成立既遂,脱离人仍应成立既遂。由于共同犯罪分工不同,又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止形态。首先,简单的共同犯罪指共同正犯、实行犯,遵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无论有无行为人选择放弃犯罪意图和行为,犯罪结果是全部人一起导致的结果,唯有部分行为人完全消除了己有行为产生的影响以及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积极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其次,复杂的共同犯罪包括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1.教唆犯是单独创造犯罪意图,其中止行为完全阻却了犯罪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联系,需要分情况讨论。当教唆犯己完成教唆行为,但行为人还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教唆犯只要消除自己和被教唆者的犯意即可犯罪中止;当犯罪行为出于实行阶段,教唆犯需要消除影响
目录摘要......................................................................................................................................................1一、绪论..............................................................................................................................................4(一)研究的背景.......................................................................................................................4(二)研究的意义.......................................................................................................................4二、共同犯罪中止概述......................................................................................................................5(一)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5(二)共同犯罪中止的类型.......................................................................................................6三、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7(一)自动性条件.......................................................................................................................7(二)时间性条件.......................................................................................................................7(三)有效性条件.......................................................................................................................7(四)其他成立条件...................................................................................................................8四、各类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8(一)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认定...................................................................................................8(二)教唆犯的犯罪中止认定...................................................................................................8
并阻止被教唆犯的继续实施罪行;当犯罪行为完成却未产生犯罪结果,教唆犯犯罪中止还需满足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的构成要件①。2.组织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人,需要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负责。因此组织犯的犯罪中止不仅要完成个人的消除犯罪行为的影响还要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集团对犯罪结果的影响。3.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贡献里比较小,如果帮助犯切断了对共同犯罪的物理性和心理性影响,可能在实行犯既遂的情况下,单独成立中止。如果实行犯还未实行犯罪行为之前,帮助犯及时撤回帮助阻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止成立。像前面案例中所提到的邵某,他在主犯王某未实行埋葬杨某的杀害行为之前,他选择帮助杨某逃跑,阻止了实行犯利用本人所提供的工具或者所创造好的便利条件去实行犯罪,因此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属于犯罪中的特殊形态,也是在学习并运用共同犯罪理论中最值得重视的问题之一。在通过各国的立法现状了解到不同法律体系对于犯罪中止的态度,笔者认为法律的确一门经验学科,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我国都有需要向他国学习之处也有值得被学习之处,比如在语言上所精简的有关中止犯的“有效地防止防止结果发生”以及“应当减轻刑罚”,当然,我国在有关犯罪中止的法律文件太少,仍需加大立法力度。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必须建立在脱离人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不仅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影 响力和作用力的不同,更要考虑到中止制度的① 蔡晚拴,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有效性问题研宄【陕西行政学院学报】Nov.2007 Vol.21,No.4
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六、共同犯罪中止相关问题及完善(一)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存在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对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件的处理方向,相对来说都更为重视犯罪中的整体性,这种观点虽然在一般情况下都适用,但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共犯中止案件。虽然共同犯罪可以看做是各个共犯人互相支持才完成的一个整体,但是它也是由不同的犯罪人各自实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组成的,每个人都主观存在其独立的犯罪意思和犯罪目的,这些犯罪行为也都是独立存在的。我们要从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共犯中止的案件,不能完全忽略犯罪的独立性。然而在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部分都太过看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如果危害结果已经发生,那么几乎大部分共同犯罪案件的最终结果都不承认中止犯罪行为的人成立犯罪中止。但是事实上,同样的危害结果并不一定需要每个共犯人都实施了犯罪才能完成。其他共犯人如果不论遇到什么样的阻碍都坚持完成犯罪并且能够达到预计的危害结果,那么中止犯凭借自己的力量几乎无法阻止。这时如果因此而否认其成立犯罪中止,是对中止犯提出了难以完成的过高的要求,是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虽然中止犯有着去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五花八门的犯罪中每个中止犯能够阻止危害结果的可能性都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共同犯罪中可能产生的中止犯人数都较少,且中止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一般都是无足轻重的从犯。然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
都已经为犯罪准备了很久并且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他们几乎不会去选择中途停止整个犯罪行为。而其他的从犯一般都听从主要犯罪分子的领导,更不太可能因为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犯罪分子中途退出而放弃继续犯罪。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中止犯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其阻止犯罪结果的可能性大部分都是低于其他共犯人完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的。但是实践中的很多案例都对中止犯的要求过高了,忽略了中止犯在实际发生的犯罪中的现实处境。这些问题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刑法对于共犯中止这一问题没有区分具体的情况,而是“一刀切”,对于司法实践中五花八门的案例没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无法认定行为人在已经出现既遂结果的共同犯罪中是否成立中止①,所以导致了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有些“强人所难”的意思,违背了刑罚的初衷。(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完善建议由于我国人口繁多,历史悠久,因此很容易产生许多刑法理论没有明确规范到的具体内容,我们要研究的就是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去完善改进这些问题和缺陷。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共同犯罪中止相关案件时,不要完全按照以往的思路来判断问题,不要把重点只放在结果上。而是要先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确实在主观上放弃了犯罪,在客观上也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②。如果都满足了犯罪中止成立的基础性条件,就不能轻易将中止犯的中止犯罪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不成立,将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放在这之后考虑。如① 李彤.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研究[D].法制与经济,2016:190-191.② 李永瑞.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2016:2.
果并没有发生犯罪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如果犯罪结果最终发生了,那么就要判断中止犯是否积极主动地消除了自己中止前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并且结合中止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条件和其阻止犯罪结果的能力来判断其是否尽了最大努力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该犯罪分子都已经做到,却还是没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也不应认定其犯罪中止不成立。“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这一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判断能否成立共同犯罪中止要主客观相结合、整体性和独立性相结合,更看重行为人是否有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否有阻止犯罪结果的能力等①。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建立更健全的司法体系。六、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律要尽可能的使犯罪分子放弃犯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尽可能不去要求共同犯罪人太过完美地退出犯罪,这种行为能很好地鼓励其他犯罪人迷途知返,其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过于苛刻的对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行为,不利于行为人悔过自新,实现刑法的目的。但对共同犯罪当中中止犯罪的行为人,如果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太过于宽松,也不利于法律惩戒罪犯。因此,各国的刑法学界的研究者们不断的研究,我们国家也更需要将我国常见的司法实践案例与不违背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结合起来,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社会的关于共① 韩玲.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问题研究[D].理论界, 2018:43-53.
同犯罪中止的相关法规,让司法人员以及司法工作者有法可依,让普通民众以及犯罪分子了解犯罪的后果和及时悔过的好处,从而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是理论界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做到非常完美,我们仍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制度去满足社会的需要。参考文献[1] 侯硕.部分共犯中止认定的事实因素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20:2.[2] 李俊强.共同犯罪中止与共犯关系脱离的关系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9:1.[3] 田野.浅析部分共犯中止成立条件及处罚适当性[D].法制博览,2018:3.[4] 张娴.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D].广东:深圳大学,2018:9.[5] 胡晓杰.论共同犯罪中止[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12.[6] 吴真文,徐宁.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D].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96-97.[7] 周丰.共同犯罪中止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5:21.[8] 李彤.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研究[D].法制与经济,2016:190-191.
[9] 李永瑞.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2016:2.[10] 韩玲.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问题研究[D].理论界, 2018:43-53.[11] 王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法宝引证码】CLI.C.237963[12] 肖 红 , 吕 彤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订 后 同 录 工 作 之 完 善 【 J 】 . 法 制 与 经 济 ,2012(11):99-100[13] 蔡晚拴,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有效性问题研宄【陕西行政学院学报】Nov.2007Vol.21,No.4致 谢转眼间,三年的大学学习生涯已至尾声,此时,我最想说的话就是感恩。在三年时光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在我写论文的这段日子里,我遇到很多的问题,是我的导师杨堃老师一直很有耐心的对我进行指导,指正我的错误,帮我解决困难,在此,我要向杨堃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也要感谢本论文所引用的各位学者的专著,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帮助
我完成了本篇论文,他们的研究成果给我很多启发和想法,最终才能完成论文的最终写作。对这三年的大学生活,我万分感念,我真挚的感谢一直伴我走到现在的父母,感谢你们为我默默的付出,感谢关心我的亲人和友人,感谢你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感谢我敬爱的导师,感谢我亲爱的同学们,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走不到现在,没有你们的支持,我无法走得更远 。本篇论文的完成离不开大家的帮助,我的学术水平十分有限,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很多不足 ,希望各位老师给予批评和指正!
(三)组织犯的犯罪中止认定...................................................................................................9(四)帮助犯的犯罪中止认定...................................................................................................9五、共同犯罪中止的典型案例..........................................................................................................9(一)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现状.............................................................................10(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有效性标准.................................................................................10(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有效性分析.................................................................................12六、共同犯罪中止相关问题及完善................................................................................................13(一)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存在的问题.....................................................................................13(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完善建议.....................................................................................13六、结论............................................................................................................................................14参考文献............................................................................................................................................15致 谢...................................................................................................................................................16
论共同犯罪中止一、绪论(一)研究的背景共同犯罪存在很久,但不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直到目前仍然一直没有明确的立法来统一的规范这种刑罚。我国不仅在共犯中止认定标准上存在立法空白,并且且对司法认定存在长期忽略①。这主要由于共同犯罪的形式特征多种多样,许多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理解也都不尽相同,很难找到一个统一且让人普遍接受的理论结果或是实践处理规范。没有统一的概念,使得人们在出现这种相关案例时无法理解。我们国家关于共同的犯罪和单独犯罪的中止的概念和内容研究的较为深入,有许多研究的理论和文章,并且也得出了相对统一的理论,对这两类问题的司法实践方面也给出了清晰明确的指导方向。但是目前来看,对于结合了两种复杂情况的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理论研究却并不够深入,对这种情况的司法实践现状也不够科学。随着实践案例的增多,现在,这个复杂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认识到完善这个学说的重要性了。即便是有这么多的文章期刊研究共同犯罪中止这个理论,但还是没能得出一个让所有人普遍接受并认可的结论。大部分人都是在借鉴国外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个学说进行研究,虽然国外的研究① 侯硕.部分共犯中止认定的事实因素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20:2.
都有其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适用于别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能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基础并且适应我国复杂的社会情况。进一步研究我国共犯中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将对共犯中止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因此在合乎我国法律基础的必要条件下对这类问题研制新的方案、制定合理政策、保障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关于共犯中止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大有争议的,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犯中止的概念,仅仅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概念。因此从前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普遍认为,共同犯罪中要想犯罪中止也必须要满足单独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但经过时间的推移,这个处理方式在国内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越来越大的讨论和争议。(二)研究的意义共同犯罪由于存在人数众多、不同成员分工复杂、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对比单独的犯罪中止和完整的共同犯罪都更为复杂,是刑法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备受刑法学界的关注 。由于现行的刑法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和实践处理方法解决这个问题,这使得我国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上实施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往往会让司法机关寻找不到可以依据的根据。并且法律应尽可能的分化、瓦解共同犯罪,然而现在对共同犯罪中止相关案件的处理方式反而对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过于苛刻。这主要由于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罚原则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来认定①。这种做法并不利于促进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及时① 李俊强.共同犯罪中止与共犯关系脱离的关系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9:1.
收手中止自己的犯罪,回到适法的彼岸,这种情况违背了我国立法的初衷。这几年,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件比以往增加不少,在实践中案件往往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以解决在实践中难以抉择的问题,使法官能够有法律可遵守,能够对社会上的案件采取公平有效的判决。因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去研究相关案件处理规范的合理性。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共同犯罪中止的相关认定条件和处理办法,可以使得实践中许多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件有明确的法规可以依照,并减少共同犯罪中止处理中的弊端。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准确界定不仅是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鼓励共犯人中止犯罪 、统一执法的标准、实现刑罚目的、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的需要。二、共同犯罪中止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1.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当前,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但是却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这一特殊情况却没有明确的概念来解释。我国相关论述主要体现在张平教授的《中止犯论》①。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共同犯罪中止就是在共同犯罪这种复杂的犯① 田野.浅析部分共犯中止成立条件及处罚适当性[D].法制博览,2018:3.
罪形势中的全部共犯人或部分共犯人停止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而其中全部共犯人都停止了犯罪行为和部分共犯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国家对这一复杂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国外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与我国有所不同。瑞士支持主观主义。意大利则支持客观主义,意大利的刑法以明文立法的方式巩固了共犯中止,认为主犯和共犯应分别是平等独立的地位,共犯人的主观意愿决定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德国的立法也和我国一样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确不一样,他们是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处理案件,对中止犯几乎不处罚,中止从犯的门槛较低、刑罚较为宽松。上述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但仔细考察也会发现它们都存在各自不同的缺陷。因此,它们也都没有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接受。国内的情况是,对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在中国关注度不够,刑法中没有明确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研究较国外来说还是很滞后的,研究结果分散没有体系,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中止相关案件的处理尚未形成共识,缺乏规范的指导方针,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出现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2.共同犯罪中止的特点共同犯罪中止是结合了共同犯罪的特点和单独犯罪中止的特点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也并不单纯的是两种相对简单的犯罪形式的特点的总和,而是具有其独有的与其他犯罪形式不同的特点。共同犯罪中止的特点有整体性和独立性。首先,我们可以知道,共同犯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这些犯罪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影响、互为支撑。整个犯罪可以视为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一个
完整的犯罪,并且无法单独研究中止犯的中止行为而忽视其他人对这个犯罪的作用。因此共同犯罪中止具有整体性。其次,一个共同犯罪也是由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独立的犯罪意图及其独立的犯罪行为所组成的,我们也不能将共同犯罪完全看作是一个整体而忽略其独立性。由于所有共犯人每个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完整的共同犯罪,因此各共犯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如果中止犯罪的行为人积极主动地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消除了他终止前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就可以认为该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但如果最终产生了犯罪结果,需要确定其和另外的共犯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最后产生的危害结果都切断了联系,这样该共犯人也能成立共犯中止。因此,对共同犯罪中止的研究不能只考虑其整体性,也不能只考虑其独立性,这么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们既要把实施损害行为的结果和危害作为一个犯罪的整体,又要充分考虑中止行为对部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影响。(二)共同犯罪中止的类型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常理来看,共犯中止分为两种,一个是全部共犯中止,另一个是部分共犯终止,因为在法律界大家对于全部共犯中止的概念没有存在异议,所以本文就不进行概述了。本文将重点介绍部分共犯中止的情况,部分共犯中止的情况分为了很多种,大致可以依照共犯分类和犯罪阶段来区分。首先我们可以依照共犯分类来看,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是以功能分类和分工分类为基
础的,并创造性地增加了“共犯”的范畴。我国刑法在共犯分类中独创性地增加了“胁从犯”这一种类。我国刑法总则并没有直接规定组织犯、实行犯和帮助犯。我们还可以依照犯罪阶段来看,所谓的故意犯罪,是一个行为进行时的展现,犯罪又三个阶段,分别是预备阶段、未实行终了阶段、实行终了阶段。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所以共同犯罪也分为了这三个阶段。因为犯罪意图开始的时候并没有具体行为,属于未进入犯罪过程,所以不应该归纳进犯罪阶段。由此可见,犯意的出现更不能存在于预备阶段。所谓的共犯中止,在预备阶段中的共犯中止,则是从开始准备作案工具、为犯罪准备条件这一工程中开始计算的。而在未实行终了阶段中的共犯中止,则是从准备开始实施犯罪直到犯罪实施完之前这一期间计算的。实行终了阶段中的共犯中止则是从行为发生完了之后已经有了犯罪结果,这一阶段开始计算的。三、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不同的国家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都不尽相同,我们将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分成四个不同的性质来研究。(一)自动性条件我国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产生是否自愿①,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犯罪人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积极主动地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并且需要其① 张娴.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D].广东:深圳大学,2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