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及法律困境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49浏览次数:36
论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及法律困境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屡见不鲜。近年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出台多项利好政策来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收获颇丰,但仍存在一定不足,亟待改善。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以及固废污染。其成因众多,主要与部分农民环保意识不强、农村环保类资金投入少、相关部门监管不足以及农村环保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等相关。若不加处理,容易对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威胁。事实证明,只有法治手段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然而,其中仍面临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条文少,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落实不充分,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监管、执法不到位等法律困境。后续可通过提高农民环保、法律意识,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落实好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以及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监督问责机制等手段来针对性解决,以期同时推进法制化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关键词:农村环境问题 法制化建设 生态文明 法治中国 位①,大部分农民并不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缺乏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进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愈加严重。同时,部分乡镇企业污染物的偷排行为,可能未引起村民的足够重视,甚至于较为短视,只是较为关注企业短期带来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并未考虑到长久的环境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村民也可能是深受环境污染之害,但由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和能力,无法进一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能默默承受“低质量”的人居环境。(二)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条文少当前,无论在国家立法的层面还是下级政府、机关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层面,都较少看到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即便存在较为宽泛的法律条款也较难解决实际具体问题。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具体问题,存在各种不同的场景,需要可操作性更强、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来进行保障。如种植业存在的“白色污染”塑料薄膜问题、作坊式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焚烧问题[12]的具体违法行为判断与界定、处罚等都需要具体的法律来明确与规范,真正让“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落到实处,发挥效用。据统计,现阶段,国家层面中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尚存在空白②,基本需要地方性法规予以完善和补充。若未出台地方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则很难保证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例如延边州和龙地区,由于缺乏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办法,部分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够合理,甚至直接焚烧生活垃圾,容易产生二① 王万超,“农业法制工作的现状与建议”,《河南农业》,2011 年第 7 期,第 60 页。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7 年,第 1 页。 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大气①。(三)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落实不充分当农村环境受到污染时,相关司法制度落实不够充分②。例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侵权救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动参与到环境侵权中提起诉讼,让环境污染案件以法律形式得到解决,在法律框架内制裁环境污染者,从而保障环境不受污染[13]。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制度,但由于农村受害者往往缺乏法律知识,也不懂得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因此,这项制度并未得到良好地落实。相类似地,由于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农村也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村民同样不懂得运用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维权。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不够多。江苏某村办合作社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未设置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乱排污染物影响村民健康③。村民缺乏相关环保、法律知识无法承担公益诉讼人的角色。本案例中,幸得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无锡法院判该合作社停止违法养猪,并进行相关生态修复工作。可见,专业知识非常重要,寻求专业机构也尤为重要。(四)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监管、执法不到位现行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且并未针对具体场景说明对应的执法方式,使得现实中的环境污染监管和执法较难施行。农村环境治理涉及部门较多,执法主体与① 朴世炜,“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延边大学,2019 年,第 26 页。② 李明华、俞佳英、俞光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整治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浙江省为例”,《山东农业科学》,2013 年第 12 期,第 128 页。③ 佚名,“一份十分负责的判决”,《绿色视野》,2017 年第 7 期,第 47 页。 责任不够明确,也是导致污染问题无法有效解决的原因之一。同时,部分地区往往过于重视经济的短期发展和效益,没有深刻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真谛,往往容易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在第六章中绝大多数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义务的规定,关于政府环境责任则较少,这样不利于执法者树立执法必严的思想,容易导致不作为、执法不到位等状况①。2017年,裕丰食品公司租用寿光某村土地存储、晾晒鸡粪,由于鸡粪露天晾晒,气味大、蚊虫滋生严重,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环境。该市环保局责令其缴纳罚款并限期整改,然而,该公司仅缴纳罚款并未整改而环保局也未进一步追究,村民环境权益仍受到侵害②。四、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化建设的对策尽管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化建设存在一定的困境,但“办法总比困难多”,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并各个击破,一定能不断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化建设,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在法治的保障下得到合理解决。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建设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农村③,让农民也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美好生活。通过良法善治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会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点睛之笔[14],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一)提高农民环保、法律意识① 孟令媛,“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7 年,第 22 页。② 刘洋,“山东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建设对策研究”,烟台大学,2019 年,第 9 页。③ 谭玲惠,“推进产业发展 助力乡村振兴”,《农业科学》,2019,年第 6 期,第 41 页。 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上投放公益广告、村内广播、入户宣讲等方式,来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知识、法律知识等,让村民了解什么是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等。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明确村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义务。让他们明白自己不是旁观者,而是参与者,是美好人居环境的直接受益者,这样才会提高村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我们都知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是在环境法中明确规定的,也彰显了村民具有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对于村民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予以追责。让村民不仅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拥护者,而且成为实际参与者和贡献者。(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应该加快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的立法进程,制定专门性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单行法,而不是在已有环保法条内进行增加,更突出其重要程度,也有利于后续的工作推进。制定相关单行法能够增强农村环境治理法律的灵活性、独立性以及科学性[15]。不仅有利于其内容设计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更有利于构建新时代更为系统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三)落实好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通过培养专门的农村法律普及人才①、设立相关机构,真正将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普及好、落实好。让村民在受到环境侵权的时候,懂得以法律的知识和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通过公益诉讼、救济制度等真正为村民解决问题。同时,树立典型的公益诉讼、救济案例,加大宣传力度,让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制度更为深入人心① 徐民,“浅议依法治村”,《法制博览》,2015 第 6 期,第 189 页。 更能解决实际问题。(四)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监督问责机制在农村环境治理领域,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得到完善,相关司法制度也得到落实,则还需要重视监督和管理,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监督问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针对现阶段农村环境治理主体及职权不够明确①的问题,应予以首先明确避免“九龙治水”权责不清的问题。完善对各类主体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于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化建设意义重大。在机关内部,应完善环境监察监督机制,形成逐级问责制②,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情形,应该依照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该完善其大众参与监督机制③,畅通线上线下违法违纪举报通道,在农村环境治理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树立政府公信力。村民有权及时向纪检或者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调查情况向举报人进行真实反馈。五、结论现阶段,农村大气污染、水体污染以及固废污染状况亟待改善。若无妥善处理,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还会危害人体健康。究污染问题之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部分农民环保意识不强、农村环保类资金投入少、相关部门监管不足以及农村环保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等。面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要让村民成为主动者、参与者、监督者,而这就需要相① 彭利玉,“网络化治理理论视角下农村垃圾治理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16 年,第 13 页。② 周长军,“如何提高基层网格环境监管效能”,《中国环境监察》,2018 年第 5 期,第 56~57 页。③ 刘慧,“农村环境治理‘一主两翼’公众参与模式构想”,《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 年第 6 期 ,第 6~8 页。 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去解决。尽管面临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条文少,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落实不充分,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监管、执法不到位等诸多法律困境,但通过提高农民环保、法律意识,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落实好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监督问责机制等手段,一定能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美丽中国”建设之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涉及面广、复杂程度较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还可能会衍生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用变化的眼光去审视,对该问题的研究亦应不断深入,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出能够解决问题的高效、可行的好对策。 参考文献1.张明涛、周伟,“加强农村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思考”,《学术论坛》,2015年第7期,第118页。2.林杰豪、李张权,“村级工业区大气污染现状与防治措施以佛山市某镇街村级工业为例”,《环境工程》,2017年第S1期,第148~151页。 3.张逸龙、田辉,“鄞州为田间秸秆‘找出路’”,《宁波通讯》,2017年第14期。4.曾强、李培、倪洋,“天津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与循环系统疾病负担关系的研究”,《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18年第1期。5.顾双、贾玉巧,“可吸入颗粒物(PM10)不同组分健康效应及其毒性机制的研究进展”《环境卫生学杂志》,2016年第6期。6.唐杉、杜为研、孙蓟锋等,“化学肥料施用的农业生产和环境风险因子分析”,《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20年第3期,第44页。7.郭华云、刘玉、张华彬,“依法防污治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盐城市农村畜禽养殖工作为例”,《江苏农业科学》,2020年第8期。8.王炜、朱晓丹、楼振纲,“气液分离富集-分光光度法测定固体废物中氰化物的含量”,《理化检验(化学分册)》,2020年第4期。9.石泽钢、孙蓉蓉、邹思佳,“中国农村如何从脏乱差走向山清水秀”,《城市地理》,2017年第18期。 10.马兆嵘、刘有胜、张芊芊等,“农用塑料薄膜使用现状与环境污染分析”,《生态毒理学报》,2020年第4期,第22~31页。11.俞雯霄,“2011至2013年上饶市酸雨数值统计分析”,《农村实用技术》,2019年第4期,第118页。12.田甜,“中国农村地下水中有机微污染物和金属的浓度分布及健康风险” ,2020年。13.吕亮,“浅谈建设农村清洁工程的实践与思考”,《农业工程技术》, 2014年第2期,第7页。14.王浩,“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20年第8期。15.陈颖、王亚男、赵源坤,“以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环境保护》,2018年第7期。16.唐刚,“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第37页。17.邓晨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8年,第18页。18.钟实,“开创生态文明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经济》2017年第17期,第10页。19.金佳绪,“习近平落子‘公平正义’”,《政府法制》,2017年。20.林平,“环境治理需要法治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高桂林教授访谈录”,《人民法治》,2015年第5期,第84~85页。21.李典繁,“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4期。22.朱国平,“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探析”,《理论观察》,2015年第7期,第100页。 23.王万超,“农业法制工作的现状与建议”,《河南农业》,2011年第7期,第60页。24.陈玥,“彭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2019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7年,第1页。26.朴世炜,“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延边大学,2019年,第26页。27.李明华、俞佳英、俞光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整治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浙江省为例”,《山东农业科学》,2013年第12期,第128页。28.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29.佚名,“一份十分负责的判决”,《绿色视野》,2017年第7期,第47页。30.孟令媛,“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7年,第22页。31.刘洋,“山东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建设对策研究”,烟台大学,2019年,第9页。32.谭玲惠,“推进产业发展 助力乡村振兴”,《农业科学》,2019,年第6期,第41.页。33.苏杨、潘智文,“通过构建美丽乡村治理模式实现乡村绿色振兴基于浙江仙居国家公园经验”,《环境保护》,2018年第15期。34.陈晨,“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对策及思考”,2012年。35.徐民,“浅议依法治村”,《法制博览》,2015第6期,第189页。36.彭利玉,“网络化治理理论视角下农村垃圾治理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16年,第13页。37.周长军,“如何提高基层网格环境监管效能”,《中国环境监察》,2018年第5期,第 56~57页。38.刘慧,“农村环境治理‘一主两翼’公众参与模式构想”,《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年第6期 ,第6~8页。 目 录一、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1(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种类..............................................................................................................1(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2(三)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2二、农村环境问题治理与法制化建设的内在联系..........................................................................3三、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化建设的困境..............................................................................................4(一)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4(二)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条文少..............................................................................................4(三)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落实不充分..............................................................................5(四)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监管、执法不到位..................................................................................5四、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化建设的对策......................................................................................5(一)提高农民环保、法律意识......................................................................................................6(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法律..................................................................................................6(三)落实好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司法制度......................................................................................6(四)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监督问责机制..........................................................................................6五、结论..............................................................................................................................................7 参考文献..............................................................................................................................................8 论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及法律困境一、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近年来,环境保护被放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不断出台,环境保护目标的不断设立并达成,使得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尤其“三农”利好政策、“乡村振兴”战略等更让农民看到希望,享受到生活的实在变化和改善。“脏乱差”再也不是农村的代名词,在我国的许多农村都能看到鳞次栉比的楼房和优美的生活环境。诚然,各项政策的推行让农村的人居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但仍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种类1. 大气污染农村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工业企业污染物的违规排放和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的露天焚烧①。近年来,国家支持三农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带动了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也促使一些污染型工业企业迁建到农村。这些企业的兴办给村民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大气污染。一些建材型企业(如水泥厂、板材厂、砖瓦厂)未做好粉尘、尾气净化工作,不仅会增加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还会导致更多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释放到大气中②。相类似的还有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的露天焚烧,焚烧时,三项污染指数① 张明涛、周伟,“加强农村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思考”,《学术论坛》,2015 年第 7 期,第 118 页。② 林杰豪、李张权,“村级工业区大气污染现状与防治措施以佛山市某镇街村级工业为例”,《环境工程》,2017 年第 S1 期,第 148~151 页。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将达峰值,有研究表明[1] ,其中可吸入颗粒物以及二氧化氮的浓度将比平时高出3倍,而二氧化硫的浓度亦比平时高出1倍。长期接触可吸入颗粒物,易对人的眼鼻喉有较大刺激,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导致支气管炎的发生[2,3] 。2. 水体污染农村水体污染源较多。乡镇企业如涉及到金属加工、矿石采集等业务,所排放的不达标废水极易造成农村水体的污染。化肥以及农药的过量、不合理施用,导致残留的农药、化肥随着地表径流或降水过程进入水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①。畜禽养殖过程中,据调查统计发现,大多乡镇畜禽养殖厂缺乏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4],相关企业常直接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废水等排放至附近的水体,导致河道的水体变黑,富营养化严重。3. 固废污染固废污染全称为固体废弃物污染,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5]。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农村固废主要涉及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弃物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不容小觑。而部分村民仍存在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丢弃有害垃圾等问题[6]。一方面会导致细菌滋生,产生恶臭影响居住环境,另一方面在降水的作用下,还可能直接污染周边水体,同时,其垃圾渗滤液还有可能污染地下水。除了生活垃圾,种植过程中,① 唐杉、杜为研、孙蓟锋等,“化学肥料施用的农业生产和环境风险因子分析”,《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20 年第 3 期,第 44 页。 还容易导致农村“白色污染”,而这主要是由于塑料薄膜的随意丢弃和不合理处置①。(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根据环境污染物的类型,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主要从三个角度来阐述:大气污染的危害水体污染的危害以及固废污染的危害。农村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可吸入颗粒物可导致人体呼吸系统受损;二氧化硫可导致酸雨,毁坏林木、使得土壤酸化等②。农村的地表水被污染后,极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进而导致水生动植物死亡水体发黑发臭;被污染的水体用于农作物的浇灌,又可能会导致农作物富集相关污染物,进而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还可能会导致土壤结构变化、肥力下降,导致农作物产量的降低;在部分农村地区,仍有人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7],若饮用了受污染物的地下水,则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固废污染在夏天的危害尤其明显,容易导致蚊虫的滋生、臭气熏天等现象③,影响人居体验等。(三)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主要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 部分农民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农民更关注眼前个人得失,对环境问题缺乏长远的认知。没有意识到很多行为(乱丢垃圾、焚烧秸秆)会造成环境污染,更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将会对他们所处的环境、自我的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而这也和相关法律中未明确公众应如何正确参与环境保护相关。例①马兆嵘、刘有胜、张芊芊等,“农用塑料薄膜使用现状与环境污染分析”,《生态毒理学报》,2020 年第 4 期,第 22~31页。② 俞雯霄,“2011 至 2013 年上饶市酸雨数值统计分析”,《农村实用技术》,2019 年第 4 期,第 118 页。③ 吕亮,“浅谈建设农村清洁工程的实践与思考”,《农业工程技术》, 2014 年第 2 期,第 7 页。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需要公众参与,但并不具备可操作性。针对乡镇企业造成的污染,农民可能也深受其害,却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手段,而只能默默忍受,无法通过合理的途径进行申诉、保护自己的权益。2. 农村环保类资金投入少长久以来,农村环保类资金一直来源于政府,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且相关环保经费投入较少,导致了部分农村卫生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甚至缺乏相关环保设施,污染物的消纳能力较低[8]。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其他废弃物处理、土壤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但限于每个政府财政状况不一,并不是每个政府都能拿出大额资金来专项处理农村环境污染。3. 相关部门监管不足由于农村分布多而散,且人员素质较低,环境问题一直存在。相关部门如环保局,未在农村设立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一直相对薄弱[9]。一方面是因为环保机关人员不足,无法涉及到各村落;另一方面是因为环保部门缺乏相关农村环保管理体系,可能无法及时查处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并进行相应的监管。有些农村企业虽有环境保护部门,但其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环境执法的权利,无法真正发挥作用。4. 农村环保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虽有大量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其中专门涉及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较少,且大多都不是具体性、专门性条款①。现有环境保护法中,在实际界定环境污染、相关处罚、执法问题上,仍与实际操作① 唐刚,“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 年第 5 期,第 37 页。 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覆盖面较广,规定了法律责任、治理、监管等内容,但农村相关规定仍旧不足①。农村环境问题往往并非仅涉及到环保局一方,通常会与农林水利各部门都会有所交叉,若无法明确主体单位及其责任,同样不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査处理。“或”意味着这里规定的主体部门有两个,职能部门不够明确,会导致不作为,也存在权利寻租空间。未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例如,现在污水处理相关法律基本根据城市情况进行编写,与农村实际污水情况并不相符,可操作性较差②。二、农村环境问题治理与法制化建设的内在联系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当中,并出台各项相关政策去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③。近两年来,我国的农村人居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然存在较大的不足。正如马基雅弗利所说,只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美好人居环境的打造、环境问题的大幅度改善光靠农民的自觉、政府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法治来保障。现阶段,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10],可见我们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制化的建设。农村环境污染① 邓晨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8 年,第 18 页。② 苗博然,“农村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信阳师范学院,2020 年,第 26 页。③ 钟实,“开创生态文明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经济》,2017 年第 17 期,第 10 页。 导致的农村人居环境的“脏乱差”亟待解决。而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不仅涉及到生态文明建设,也涉及到乡村治理的范畴。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来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①。而只有完善好农村环境问题治理的相关法制化建设工作,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才能为农村环境问题的圆满解决保驾护航[11],早日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三、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化建设的困境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来进行乡村治理,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固然有较强可行性。然而,现阶段,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化建设仍存在诸多困境,只有切实地分析了解过程中面对的困境是什么,才能更好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解决问题,抽钉拔楔、绝其本根,才能更好地完善该领域法制化体系的建设,进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去解决农村环境问题,还农民以“绿水青山”、生态宜居的环境。(一)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首先,由于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素质等相对较低,对于环境保护的认知以及意识较为淡薄②。有部分人可能无法辨别哪些行为属于环境污染行为,也并不了解环境污染对自己的生活、身体健康等会造成怎样的危害。即便身处受污染的环境当中,部分村民仍不够重视,继续使用受污染的水体、土壤,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普及不够到① 林平,“环境治理需要法治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高桂林教授访谈录”,《人民法治》,2015 年第 5 期,第84~85 页。② 朱国平,“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探析”,《理论观察》,2015 年第 7 期,第 1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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