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考试[1147]《商法学》机考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07 14:09:34浏览次数:53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法律事务 课程名称【编号】:商法学【1147】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大作业题目:请从下列题目中任选两题完成,每题 50 分1. 论述商事法律关系。2.论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的程序及法律后果。3.结合《企业破产法》论述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4.论述票据法中汇票追索权的两方当事人。5.论述《保险法》规定的复保险和再保险。二、大作业要求(包括格式、字数、字体等):1. 题目一律使用 4 号加粗宋体,答案一律使用小 4 号宋体。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思路清晰、说理透彻、书写完整、无错别字;2.作业开头部分请详细写明学号、姓名、学习中心等个人信息;3.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4.每题字数不少于 500 字。2.论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的程序及法律后果。答:(1)公司合并概念和特点公司合并是目前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扩展公司规模的的重要手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 173 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模式。  所谓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被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但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果用公式形象的表达即是,A 公司+B 公司=A 公司(或 B 公司)。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其结果是原来各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用表达式即为:A 公司+B 公司=C 公司。  公司合并的主要特征在于:首先,公司合并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它- 1 - 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其次,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是否合并及合并方式取决于当事人;最后,公司合并无需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它能在不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对于因合并导致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合并通常按下列程序  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 ,它会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第一步:订立合并协议。通常在实践中,公司的管理层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会进行合并谈判,并代表双方公司拟定“合并协议”;  第二步:董事会决议。公司合并应当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在公司合并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推荐给股东会;第三步: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由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编制上述法律文件,目的是为了便于了解公司现有资产状况;第五步: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因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利益构成影响,法律要求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第六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当公司合并完成后,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3)公司合并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相关公司合并常常会导致民事主体变化,或是重要财产的转移,因此会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各国公司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结合《企业破产法》论述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企业破产法》第 22 条第 1 款和第 23 条第 1 款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即管理人由法院产生必然要受其监督。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即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请求,裁定撤销不能胜任管理职务的管理人资格,另行指定管理人。 (2)第 26 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 - (3)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第 29 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于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有请求法院将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体现出的是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任职资格的监督。 (2)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有质询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则负有出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如实回答债权人会议询问的义务。 (3)第 61 条明确列出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其中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报酬和监督管理人。 (4)第 68 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分别为: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5)第 69 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属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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