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民法学》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8 12:11:06浏览次数:58
0215《民法学》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题型包括以下五种:(1)单选题(每题 1 分,共 20 题,20 分)答题技巧:单选题比较灵活,容易考察学习过程中容易被疏忽的细节问题。做好这类题的关键在于平时学习过程中的扎实和细心。(2)多选题(每题 2 分,共 10 题,共 20 分)答题技巧:做多选题,一要准确把握题意,二是复习时一定要认真仔细,要对知识点全面把握,同时还要认真分析四个选项的关系。(3)判断题(每题 2 分,共 10 题,共 20 分)答题技巧:判断题一般考的是细节,知识点中的关键词就是考点,因此答此类题目的关键就要是找出题目中是否含有关键词,复习参考练习题时,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知道错在哪里。(4)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4 题,共 20 分)答题技巧:一定要全面,不能遗漏知识点,一些关键的知识点还要适当的展开。展开的程度要根据个人在考试中的时间、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答题速度来定。(5)案例分析题(每题 10 分,共 2 题,共 20 分)答题技巧:首先要将此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弄清的,即涉及哪些知识点;然后再根据理论结合案例本身对照着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二、重点复习内容(未标明章节请简单复习)第一章 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概念1、民法是私法(1)私法,凡是调整私人之间或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的法律为私法。(2)公法,凡是调整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其基础的法律为公法2、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公法的内容是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公法的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服从为特征因此,在立法中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方法表现为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私法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私益的确认与保护,它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征。立法中对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方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调整方法的不同以及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是公法和私法划分的重要标准,此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也是公法和私法的区别。2、民法是权利法(1)义务本位,是指以义务为法律中心的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多是禁止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其核心思想是维护封建等级身份。(2)权利本位,是指以权利为法律中心的观念,权利至上。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保障权利为己任,因此,权利本位的立法以权利为主,义务围绕权利而产生,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权利本位集中体现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即契约自由原则、私有财产绝对原 5、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A、物权公示的概念。公示原则的立法目的是让当事人以外的人通过公开展示而知晓某一物权发生了变动,从而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B、物权公示的方法及效力a.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还包括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b.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动产的占有者通常被推定为物的所有者。因为动产的变动通常不需要登记,因此,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的快捷与方便,动产的占有者往往被(公众)认为是物的主人,因此,法律才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旦交付完成,物的所有权就发生转移。(2)公信原则(亦称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公示制度解决的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标志);公信制度解决的是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与“物权人”(即使是非真正的物权人)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A、公信原则的概念B、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第三人信赖该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时,不因登记无效或被撤销而被追夺。C、动产物权占有(交付)的公信力动产物权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的推定力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a.权利被赋予的推定在无相反证据时,推定占有人为动产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人)。b 动产的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转移给第三人之后,若该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的追及效力发生了冲突,在讲物权的追及效力时提到,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它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另外,还需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绝对的;动产物权占有的公信力是相对的,受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6、所有权的概念。《民法通则》第 71 条。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有: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7、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九种方式:生产;孳息;国家强化取得所有权;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善意取得;取得添附物;时效取得。(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原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买卖《民法通则》第 72 条;赠与《合同法》第 11 章;互易;继承、遗赠《继承法》第 2 条。(3)关于因继承而发生的遗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特殊性问题。按照继承法第 2 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所有权转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而非实际分割时起。 8、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买受人即时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是国家立法基于分配正义原则而对社会财富所做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为原始取得。(2)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A、合法占有,非法转让情况下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因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会发生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情况。动产是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因此,交易中极易使人误信占有人为所有人。b.让与人为动产的占有人,这是由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所决定的。c.让与人须对其所让与的财产没有所有权。d.受让人须基于等价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受让。e.受让人须已经占有受让的财产。受让人在未实际占有受让财产之前,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只是债权关系,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物的主人可以向出让人索回。f.受让人主观上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主观上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出让物。具备以上要件者,受让人即时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B、非法占有,非法转让情况下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标的物须为动产,而且限于盗窃物、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不包括因诈骗、侵占、恐吓而取得的物。另外,盗窃物中,国家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国家文物。b.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所有权须经过法定期间。c.受让人主观上须为善意。d.受让人须基于等价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即必须是通过公开的拍卖市场或其他公开的市场或贩卖同种之物的商人处购买。e.受让人须以已经实际占有受让物。另外,在非法占有,非法转让的情况下,即使原物的主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受让的物,也须有偿返还,目的是为了保护信赖公开市场的善意买受人的利益。金钱、无记名证券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请求返还。这是由于上述物的特殊性质决定的。9、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相邻各方在各自对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立法目的在于谋求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2)特征A、相邻关系的性质。它不是独立物权,是从属物权,即从属于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或相邻的不动产使用权。B、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不动产使用人。C、相邻关系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地理位置的毗邻而发生。10、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A.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份额之分。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份额之分。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有份额之分。B.权利的享受与义务的承担不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利益及债务,按照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C.对财产的处分权行使的法律要求不同。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有权处分自己份额的财产,但是,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11、担保物权的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2)约定担保物权: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12、抵押(1)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2)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A、《担保法》第 41 条,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为生效之日。不动产、运输工具必须办理抵押登记。B、《担保法》第 43 条,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流质契约的禁止”。《担保法》第 40 条流质契约的禁止即不允许在抵押担保订立时预先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即归债权人所有。这主要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困难危害债务人的利益。(4)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13、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成立:《担保法》第 64 条。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质物已经转移占有。如果合同没有用书面形式但是已经转移占有,仍然可以生效。(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A、成立要件不同。抵押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要求登记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法律不要求登记的,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为实践法律行为,质押合同以交付质物为生效要件。B、是否转移担保物。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动产质押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人须将质物交付给质押权人占有。C、动产办理质押,不动产办理抵押,但不是所有的动产担保都必须办理质押,也可以办理抵押。第四编 债权法1、债、债权、债务的概念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 84 条,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按照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给付,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债发生的依据《民法通则》第 84 条(1)合同的约定(2)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3、债的特征(与物权的区别)(1)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债主要反映财产的流转关系(交换关系),也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债还反映一部分非财产流转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2)主体不同。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也是特定的,这是由于债的性质(即债主要反映财产交换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债权也称“对人权”“相对权”。(3)客体不同。从债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债的客体主要是给付,即为一定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行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这是由于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反映的是财产的静态关系(即财产的归属、支配关系),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4)权利义务不同。债权是请求权,即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是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因此,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所以,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合同履行中的“帝王原则”。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它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积极的行为,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5)债权没有优先权,物权有优先权。4、债的种类。(学术上的分类)。按照法律规定债产生的原因,将债分为:合同之债(大多数的债均是由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 92 条);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 93 条);侵权之债(《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规定)5、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方式包括物的担保(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人的担保(保证、定金)两种担保方式。(2)保证方式,保证是人的担保,因此,保证人须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A、一般保证(担保法第 17 条),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法律赋予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称检索抗辩权)。B、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 18 条),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履行债务的对象。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担保法》第 18 条)。(3)单个形式保证与最高额形式保证 单个形式保证指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就单个主合同和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担保合同,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6、定金(1)概念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2)定金的特征A、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B、定金具有预先给付性质C、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D、定金具有约定担保性和法定担保性E、定金具有担保性和惩罚性7、民事责任的分类(1)法律上的分类(民法通则第 106 条):违约责任;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指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义务);侵权责任(2)学理上的分类: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侵犯财产权与侵犯人身权;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8、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1)主观责任要件:过错故意行为人预见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但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重大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轻微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2)客观责任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违法加害行为,包括积极的加害行为和消极的加害行为。有些加害行为是合法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侵害等。(3)损害事实(损害结果)要件A、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违法加害行为而造成的受害人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B、损害结果的分类:a.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支出。b.间接损失,是指正常情况下预期利益的损失,也称可得利益的损失。在侵权责任中,对于预期利益的损失的赔偿,除了无过错责任以外,均要进行赔偿。但是,进行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目前无统一说法。对于自然孳息的损失,一般限定为财产本体直接相联(与原物直接相联)或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4)因果关系要件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是一种狭义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9、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1)概念,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2)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有加害行为;有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行为只适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几种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被指控为侵权的人)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其证明内容主要是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如果举证不能,法律则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也局限于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侵权行为,例如《民法通则》第 126 条的规定以及医疗事故责任等。(3)对于产品责任过去按违约责任处理,现在按侵权责任处理。产品责任的另一发展趋势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10、无过错责任的种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种类包括: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职务侵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1、公平责任(1)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均无过错,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除外。(2)特征(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别)A、从适用范围上看,公平责任适用法律无特别规定、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均无过错的加害行为。B、从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和赔偿范围上看,公平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有损害事实、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赔偿范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1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利益的危险行为,但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A、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B、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而且具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C、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对象。D、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只存在疏忽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E、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而且两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F、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三、重点习题以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私法与公法划分的重要标准之一为(   )A.法律部门不同       B.调整的方式不同 C.权利义务不同       D.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2.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的关系应理解为 ( )A.社会本位是在权利本位的基础上对权利本位的修正 B.社会本位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利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 C.社会本位产生的民法现代三大原则是对权利本位产生的民法三大原则的根本否定 D.社会本位比权利本位更加体现了对私权利主体的保护3.2004 年人大新修订的《宪法》关于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的有关规定是对()A.契约自由的限制      B.私有财产的限制 C.私有财产财权所有权的限制 D.私权利自由处分的限制4.下列陈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B.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C.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D.限制行为能力人经过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5.债权人可以通过(   )解决其与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A.宣告失踪制度       B.宣告死亡制度 C.宣告失踪人为禁治产人制度 D.向失踪人的配偶或其成年子女主张债权6.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   )A.法人的投资人以其投资为限对外承担财产责任 B.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因此,法人对外欠的债务只能用法人的财产偿还C.法人的财产就是法人成员(股东)的财产,因此,法人的责任就是股东的责任 D.法人的投资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7.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属于对(   )A.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判断 B.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实判断 C.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主观判断 D.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观判断8.张三与李四离婚后,赠与李四 5 万元钱,并以李四再婚为该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   )A.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违法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违法延缓条件的合同9.下列哪一种行为不能适用代理(   )A.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的行为 B.履行演出义务的行为 C.履行运输货物义务的行为 D.履行提供剧场服务义务的行为10.20 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   )A.诉讼时效中止        B.诉讼时效中断 C.诉讼时效延长        D.既可以适用中止,也可以适用中断11.因继承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A.遗产为动产,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为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B.遗产为不动产,以遗产办理产权过户之日为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C.不论遗产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为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D.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为标志 1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是( )A.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C.针对民法通则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D.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民法13.三岁的洋洋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母亲去了国外并再婚。两年后,洋洋的父亲因意外事故死亡。依照我国民法规定,洋洋的法定监护人是( )A.洋洋的母亲 B.洋洋的母亲和洋洋的继父 C.洋洋的爷爷和奶奶 D.洋洋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指定或由法院判决14.下列哪一项陈述是错误的( )A.依法成立是法人成立的合法性基础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是法人对外公示自己营业范围的方式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责任能力的体现 15.除斥期间适用(   )A.请求权    B.形成权    C.物权     D.胜诉权16.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是指( )A.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B.企业法人能够成为哪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范围 C.企业法人权利范围 D.法律明文规定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17.非要式法律行为以( )为生效要件A.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法 B.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承诺方实际交付标的物 C.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D.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法而且履行了法定方式18.张先生到婚姻介绍所征婚,介绍所将张先生的要求记录在案后,第二天就通知张先生与一位刘女士在某咖啡厅见面,张先生对刘女士非常满意,并在第二次见面时赠送刘女士首饰。事后张先生通过他人得知刘女士是有夫之妇,她是婚姻介绍所花钱雇的“婚托”。下列陈述中哪一个表述更准确 ( )A.婚姻介绍所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B.刘女士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C.婚姻介绍所与刘女士的行为共同构成欺诈 D.婚姻介绍所与刘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19.下列陈述中哪一项陈述是错误的( )A.债还反映一部分非财产交换关系 B.债反映财产交换关系 C.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D.债权没有优先权20.下列债的担保中,哪一项权利不是担保物权( )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留置二、多项选择题1.私法与公法的划分主要是以( )为标准 A.法律关系的主体 B.调整的方式 C.是否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D.不同的法律部门2.权利本位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 )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B.私权利可以对抗公权利原则 C.契约自由原则 D.自己责任(亦称过错责任)原则3.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人格权关系 D.身份权关系4.债包括( )A.合同之债 B.侵权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5.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 )A.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发生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 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通过客观形式比较完整地表达了其欲发生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D.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为其真实的意思6.下列法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    )A.履行演出合同的义务        B.履行讲座合同的义务 C.履行服务合同的义务        D.签订收养合同7.物权包括(    )A.用益物权    B.担保物权   C.所有权   D.相邻权 8.保证的方式包括(   )A.一般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 C.单个形式的保证 D.最高额形式的保证9.定金的特征为(    )A.定金具有惩罚性        B.定金具有预先给付性 C.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D.定金的担保性质具有不充分性10.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三、判断题1.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其调整方式,就公法而言,它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任意性规范为辅。 ( )2.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就是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   )3.一方行使抗辩权是以另一方行使请求权为前提。(   )4.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但是被代理人可以予以追认为有权代理。(   )5.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6.抵押与动产质押的主要区别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动产质押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7.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   )8.善意取得是法律基于分配正义而对社会财富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属于原始取得。(  )9.在一个物上同时设立两个抵押属于重复抵押。(  )10.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   ) 四、简答题1、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2、简述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3、简述债的担保的种类。4、简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五、案例分析1、某集市贸易日,一屠夫在菜市场卖肉,一条狗乘屠夫不注意偷吃案板上的猪肉,屠夫见后抄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跳窜,将一买菜的老妇人撞倒,致该老妇人腿部骨折经医疗花医药费 1200 余元。老妇人找屠夫和养狗人索赔,两人互相推委。为此,老妇人将上述二人告到法院。回答问题一,运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要件,分析屠夫、狗的主人的过错程度。回答问题二,你认为二被告应当如何对原告的损害负赔偿责任。2、张三委托李四在北京某地购买商品房一套,张三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李四并向李四出据了委托书。李四购买房屋以后,房产证件及房产一直由李四保管、管理。后李四伪造了一份张三的委托书,将该房产卖给该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该物业管理公司又将该房产卖给王五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四携款逃走。张三回京后发现此事,张三将李四、物业公司、王五告上法庭。回答问题一,运用代理的有关法律原理,分析李四作为张三的委托代理人,其与物业公司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回答问题二,运用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的法律理论,分析王五与物业公司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最后阐明你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习题答案(仅供参考):一、单选题1.B 2.A 3.C 4.C 5.A 6.B 7.A 8.C 9.B 10.C 11.C 12.B 13.A 14.C 15.B 16.B 17.A 18.D 19.B 20.C二、多选题1、A B C 2、A C D 3、A BCD 4、A BCD 5、A C 6、A B D 7、A B C D 8、A B 9、A B C D 10、AB C D三、判断题1、错 2、错 3、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对 9、错 10、错 四、简答题(要点)1、答:(1)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 则、自己责任原则。(3)社会本位,是针对私权神圣原则的适用所造成的社会公正问题而确立的法律观念,社会本位的立法,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在公法上出现了经济法的概念;在私法上,主要体现为对权利本位所奉行的三大原则的修正,即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的限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2004 年人大新修订的《宪法》关于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的有关规定是对所有权绝对的限制。3、民法的概念还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前者是指《民法通则》第二条所说的民法,即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后者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第二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适用1、民法调整的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具体理解两种社会关系(1)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是指因物的归属、支配而在特定权利人与不特定义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属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关系,是指因合同或法律规定而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属动态的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依法产生而发生的不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不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的含义,亦称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依其自己的意志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加以干涉,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家才出面进行干预,即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2、 意思自治的内容(1)当事人可以依其意志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基于合法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的约束力。(3)意思自治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滥用。(4)意思自治可以排除任意法的适用。意思自治的集中表现是合同自由。对合同自由的理解: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契约方式的自由。3、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事实构成(1)事件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行为指由当时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3)事实构成 2、答:包括形象再现权和肖像使用权。3、答:包括: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前者包括留置;后者包括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保证、定金。其中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为物的担保;保证为人的担保。4、答:(1)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份额之分不同。(2)权利的享受与义务的承担不同。(3)对财产的处分权行使的法律要求不同。五、案例分析(要点)1、答:(1)屠夫属于轻微过失,养狗人属于重大过失。(2)屠夫承担次要责任;养狗人承担主要责任。2、答:(1)买卖合同有效。(2)合同有效。(3)张三只能向李四追究法律责任。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 2、民事权利的内容(表现形式)(1)权利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保护其权利,又叫胜诉权。3、抗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以另一方行使请求权为前提。第五章 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通过具体的法律事实取得的具体权利。它们的关系表现为:a.民事权利能力是产生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权利。b.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必然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要取得民事权利,还需通过具体的法律事实。(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律赋予每一个自然人平等的权利能力范围,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在私法领域内),就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允许个人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该规定即是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规定。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分类:完全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中,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存在追认撤销的问题。《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1 款第 2 项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 47 条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1)立法目的不同。宣告失踪结束失踪人的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失踪人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宣告死亡不仅结束被宣告人的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结束被宣告人的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2)应具备的条件不同。宣告失踪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失踪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第二,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之分;第三,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的期限为 3 个月。宣告死亡制度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一,失踪人下落不明满 4 年(特殊情况除外);第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第一顺序的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第二顺序的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第三,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的期限为 1 年(特殊情况除外)。(3)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没有消灭,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为失踪人清理债权债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为,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第六章 法人1、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1)依法成立(合法性基础)(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物质基础)(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体现)2、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的关系传统观点认为,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活动,超出其经营范围的行为为无效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应当认识到经营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规则应当尽量使市场保持自由状态。法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法人的主体资格都是平等的。法人的经营范围是法人行使经营自由权的具体表现,与权利能力无关。法人的经营范围和权力能力范围是两个概念,二者不能等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哪些经营须经有关部门专门批准,或者哪些经营为国家专营。除此之外的经营,企业法人有选择自主权。3、法人的责任(1)所谓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相分离。(2)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以其出资的份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超过出资额的企业债务,出资人不再承担责任。第七章 合伙1、合伙的类型(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八章 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事实(3)法律行为是指发生私法上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立遗嘱行为。双方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多方行为至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2)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是有偿法律行为。无偿行为: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法律行为。区分有偿与无偿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无偿的法律行为大多属于实践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反悔,也就是说,无偿的行为往往没有强制执行力。(3)诺成行为、实践行为诺成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不附条件的、非公益目的的赠与属于双方的、无偿的、实践的法律行为。(4)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法为生效要件(5)财产行为、非财产行为(6)主行为、从行为(7)有因行为、无因行为3、附条件法律行为:指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中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条件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它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1)条件的特征:须为双方约定的事实,法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须为尚未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或将来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须为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种类延缓条件,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取决于双方约定的事实(条件)的发生。解除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解除取决于双方约定的事实(条件)的发生。4、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成立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清楚,是否表达了其要产生私法上的法律后果,符合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件。5、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明确发生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生效要件属于法律判断。《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的生效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因享有撤销权人的撤销行为而使法律行为自始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2)性质: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属于效力不完全的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行使撤消权之前,该行为的效力仅对无撤消权一方有效。 7、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亦称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第九章 代理1、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代理适用的限制)(见民法通则第 65 条第 2 款)(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典型:A.身份行为的权利的行使,涉及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行为、婚姻登记,离婚诉讼、子女的收养等不能适用代理。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等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是否离婚必须由本人亲自表态。B.属于身份行为的义务履行,与人身紧密相连的行为不能适用代理。如明星的演出合同、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作者的出书合同、含有特殊技能的加工合同。(2)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能适用代理。(3)违法行为或禁止行为不能适用代理。2、根据代理人产生的依据不同代理分为:(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也叫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3、代理权滥用的禁止(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发生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4、表见代理(1)概念: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表象;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了法律行为。(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第十章 诉讼时效1、时效的种类(1)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是针对物权的取得而设立法律制度。(2)消灭时效:消灭时效针对债权而设立。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1)胜诉权消灭。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1.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和胜诉权。2.程序法上的起诉权,债权人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的四个要件,法院就要受理债权人的起诉,法院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债权人的起诉以后,经审理确认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行使了抗辩权),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债权称为“自然债权”。债务人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2)义务人自愿履行。《民法通则》第 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由于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不同(前面已提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只丧失了胜诉权,而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并没有丧失,故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权利人的受领权仍受法律保护,义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而反悔,并向权利人主张返还。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1)诉讼时效的开始:《民法通则》第 137 条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A、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应当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B、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 62 条第 1 款第 4 项),从宽展期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C、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从条件成就之次日起计算。D、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计算E、“应当知道”如何理解一般是根据侵害当时或以后的情况、权利人所处的环境等,从常理推断权利人是否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F、上述计算方法只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适用于 20 年诉讼时效。20 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 20 年诉讼时效的前提条件为,第一,权利人自己认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第二,被告没有能够证明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普通时效、特殊时效,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20 年时效(权利最长保护期),只能适用延长,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2)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第二编 人身权1、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连,不可分离(2)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属性,是非财产权(3)人身权的效力及于一切人,是绝对权(4)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人享有和行使,是专属权。2、人身权的种类(1)人格权,是指基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依法产生而享有的权利。为保护和维护其生存和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名称权、肖像 权、名誉权、隐私权等。(2)身份权,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监护权、亲权、配偶权等。3、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1)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人格权生来俱有(法人产生俱有),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身份权须具备特定身份才享有。(2)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人格权具有固有性和普遍性。身份权主体范围相对窄小,具有条件性和有限性。(3)与财产权的联系程度不同。人格权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属精神权利。身份权大多与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4)对权利的自由处分限制不同。人格权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能自由处分。有些身份权权利人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4、自然人的人格权: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 98 条);姓名权(《民法通则》第 99条);肖像权(《民法通则》第 100 条)。5、肖像权:(1)肖像权的概念(2)肖像权的内容: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3)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A、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B、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4)关于肖像权的有关几个法律问题A、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擅自使用应该有一个界限这种使用的界限为:第一,不得带有侮辱性质或不尊重性质。第二,除非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否则,也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B、如何理解判断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以侵权人实际取得的经济收入为标准。以营利为目的,与实际盈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先后(或主次)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相互否定,不能以社会效益为主,就否定此片的营利目的。第三,只要具备侵权要件,就要承担责任。否则将为随意侵权制造借口。6、隐私权(1)概念: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对自己的隐私决定是否公开的权利。亦称控制自己情报流转的权利。(2)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公开的、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情况和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曾经遭受过的侮辱;恋爱、生育、婚姻家庭情况;私人日记、箱包、信件、录音、电话号码;个人收入等。侵犯隐私的方式是公开他人真实的私生活。7、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人格权(1)法人的名称权(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2 款)。(2)法人的名誉权。(3)法人的荣誉权。 第三编 物权1、物权法体系(1)自物权(亦称所有权),即自己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2)他物权,即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他物权包括:A、用益物权,即通过使用他人的物而获得收益的权利。B、担保物权,即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在担保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2、物权与债权的关系(1)物权是产生债权的前提。只有通过物权法巩固财产的归属秩序,才能使基于信赖的商品交换成为可能。(2)只有通过债权法确保财产流转秩序,使财产的流转畅通无阻,才能使财产的归属得以实现,并发挥其功能。总之,物权与债权是相辅相成关系,物权法与债权法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换)的两大法律基础。3、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两种以上的、内容相同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同时存在。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排除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性质不同、内容不同的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A、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亦称“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B、物权优先于债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针对无权转让(处分)中,“交付”已完成的情况下,原物权人有权向新“物权人”追及被新“物权人”占有的物。物权的追及效力,使财产的静态安全与财产的动态安全发生了冲突,为了兼顾两者利益,一些国家立法(包括我国立法)对物的追及效力予以一定的限制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4)物上请求权针对物权的不法侵害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的人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旨在保障物权人直接排他地支配其物,是物权所特有的效力。《民法通则》第 134 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规定具有物上请求权的性质。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物权的发生(取得)A、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得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原始取得与既存的权利无关,要么此物原来没有所有人;要么此物原来有所有人,但是新物权人取得的物权与原物权人的意志、所有权无关。典型的就是没收。B、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主要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型的取得方法为:买卖、赠与。(2)物权的变更。广义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客体或内容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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