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42浏览次数:4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摘 要经济的不断发展给社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条件,而由此伴生的环境污染也严重侵蚀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这已成为无可辩驳的事实。广大民众心存忧虑:有关部门仅对事故的始作俑者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却并未顾及其侵害公众环境利益的民事责任。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为研究对像进行研究,首先是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基本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根据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为:国家对环保的重视与支持;环保团体的壮大;会议召开为环保提供契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为:立法缺失导致诉讼步履维艰;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过于苛刻;高昂的费用成为提起诉讼的障碍;最长诉讼时效较短。基于此,本文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对策为:树立宪法观念,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费用方面向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倾斜。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 法律
性,往往需要进行专业鉴定,而相关的鉴定费用非常昂贵,因此,很多环保组织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撑自己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保组织来说,如果他们提起公益诉讼而无法获得相对应的补偿,而其他社会成员而能够从中获利,长此以往,社会环保组织提起此类诉讼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最终使得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现实环境中很难得到好的实施,更谈不上发挥其该有的作用①。第三,现行法律制度对社会环境保护组织提取环境公益诉讼设置了不少的限制性条件。具体体现在:第一,社会环保组织必须要经过市级(设区)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第二,必须要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三,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第四,不能够通过公益诉讼来谋取任何经济利益。笔者认为,要求相关组织进行登记和没有犯罪记录并无不妥,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将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时间要求在五年及以上,则有待商榷。首先,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的环保组织成立也较晚,能够达到这一条件的社会环保组织十分有限;其次,大部分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是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的,或者是在政府部门的主管下存在的,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环保组织符合该条件的非常少。第三,从现实因素来考虑,连续从事公益满五年的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之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并没有出现非常① 吕凤国,苏福.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的建构[J]. 法律适用,2019(01):48-55.
明显的增长①。(三)高昂的费用成为提起诉讼的障碍大家都觉得公益诉讼不是为了拿到相应的损害赔偿,只是将它当做一项公益活动去做而已。然而,单就原告、尤其是公民自身而言,他们需要承担一笔本来无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而且在诉讼未取得结果之前,产生的一切费用均是原告自己提前支付,唯有在获得胜诉以后才可以拿到相应的补偿,而一旦失败了,就一分钱也拿不到。所以说,就算原告有足够的信心去赢得这个案子,可是整个起诉过程中造成的高昂费用也许就会让他们产生退却的心理。何况我们没有资格让所有人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考虑自身利益,最终也就导致很多人根本不愿意进行公益诉讼,因为这对他们来说不仅没有任何的好处,甚至还会因此而损失一大笔钱财②。(四)最长诉讼时效较短我国民法一般原则中规定的保护公民权利的最长期限为20年,但条件是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时算起,就算权利所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遭受欺负男,法律保护的期限也只有20年而且有关时效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中止中断的相关条例。考虑到环境诉讼的特点,可以看到,因为环境问题具有的一些特征,比如隐藏性、持续性以及广泛性,有些损害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不容易发现,众所周知的日本富山“骨痛病”表明,因为工业的不断发展,富① 石春雷,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合理性[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0(02):22-26+32+158.② 薄晓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之厘清[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3):29-41.
山县神通川上游的矿山在1990年代成为了日本生产铝矿、锌矿的主要基地①。因为炼锌厂排放的带有镉的工业废水给周边的农田以及水源造成了污染,这也是引起“骨痛病”的真正原因。镉是一种重金属,这种物质会危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人体中的镉都是被污染的水、食物、空气和呼吸道进入到身体中的,经过不断的雷击就会导致中毒②。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对策(一)树立宪法观念,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从中国司法实践来看,这么长时间以来,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宪法始终无法被当做是直接的法律依据,仅仅可以对它里面的一些基本原则与法律精神进行合理的运用。所以就使得宪法仅在抽象层面存在一定的权威性,还削弱了社会公众的权利以及司法救济功能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创建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深入贯彻宪法里面涉及到的所有规范,我们不仅要按照宪法去建立相关法律,而且最关键的是形成强烈的宪法思想。比方说,北京人大代表和北外的一位教授就合理运用宪法里面的第五十三条内容让北外的粪坑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同时还用第三十三以及第四十八条内容让海淀医院里面的一位医生的退休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上述提到的种种问题,虽然并未直接体现在宪法里面,但只要在宪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就可以渗入到各个角落。所以大家必须建立强烈的宪法思想,这样才可以对自身与国家、还有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更充分的保护③。① 王秀卫.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反思与重构[J]. 法学评论,2019,37(02):169-176.② 郭颂彬、刘显鹏,证明责任减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应然路径[J].学习与实践,2017(08):73-81.③ 徐以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兼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模式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38 石春雷,前诉裁判确认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 30 条的释义及其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7(09):24-33 (10):86-94.
(二)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1.公民个人国内《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都是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规定的一切手段和方式来管理国家事务。”①而所谓的公益诉讼制度就能够为人民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基本保证,真正变成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有更多的新渠道可以对自身主权予以运用。让全体民众去监督公共利益,不仅有利于避免公职人员对自身手上持有的公共权利进行随意使用,而且还能够让一些错位的公权行为及时得到改正。国外也在这方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就拿美国来说,每位公民均能够使用纳税人的身份去起诉一些公共团体、甚至是政府所做出的随意挪用公共资金等这些相关违法行为。当然,中国现有的一些规定其实也和这差不多,比方说,在《环境保护法》里面有非常清楚的指出: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环境污染行为,公民是能够直接进行起诉的。反映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法律其实已经将公益诉讼划分在了管辖范围之内,同意由公民自己以公共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去起诉那些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过今后还是需要继续去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让它可以变得更加成熟。2.公益团体公益性质的团体通常是由公民基于自愿的前提下来构成的,为满足其成员的共同意愿,根据有关章程运作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代表某些人在某一特定领域的共同利益,如消费者协会。假设在公益团体内有某位成员被违法行为所侵害,那么此时的公益团体是能够以代表人身份去找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因为他们有责任、也有权力去保护团内每一位成员的合法利益。① 冷罗生、李树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J]. 法学杂志,2019,40(11):49-57.
以国内现状看,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并未显露出突出表现。当然,此与环保组织专业化程度与现阶段诉讼的需要存着差距有关,特别是复杂、重大的环境污染诉讼,也受资金缺乏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上,我国对环保组织有较多的限制。在《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中,对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着原告资格的环保组织,有作出严苛规定。笔者以为,应结合实际需要,降低门槛,让环保组织能够更多的参与到诉讼中。限制条件过多,不仅无法让环保组织的激励效果获得有效发挥,而且会影响到环保组织的参与积极性。现阶段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由环保组织作为原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譬如:资金来源少、总数量较少(全国仅有700家左右)等。总数量之所以较少,严苛的认定标准是主因,譬如:在腾格里沙漠案件一审、二审中,绿发会均被认定不具有诉讼资格。由《环境保护法》第58条看,仅有着较少的保护组织能够达标①。经对众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进行分析,能够看出环保组织经常性扮演着重要角色②。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限制条件予以适度放宽,是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走向。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环境保护法》第58条有以下要求:第一,五年① 吕凤国、苏福,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的建构[J].法律适用,2019(01):48-55.② 郭雪慧.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以激励机制为视角[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03):214-226.
内不存在违法记录的,第二,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第三,有在设区以上市民政部门登记;第四,连续五年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笔者以为,第一、第三点的存在是必要的,第二点的要求尚待明确,第四点设定的“五年”门槛有待推敲,结合司法实践现状,显现出的负面效果反映与立法初衷有着显著的背离①。所以,笔者以为,需要适度的修正第四点的年限要求。此外,在偏远地区,也可作出放开年限条件的特殊规定,由此让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着更低的准入门槛。此外,部分专家有发出不设年限的提议,譬如:吕忠梅提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环保组织作为原告需满足的条件进行调整,只要是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且有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均可享有原告资格”。由此避免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众多以环境保护为追求的组织受门槛过高的影响与限制而难以参与进来的困境发生此外,在注册环保组织方面,也需要对各项标准予以放宽,以及简化登记程序,并设定更为合理、科学的监管制度,以此引导更多人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②。3.检察机关及政府部门对于公共不利益而言,它和私人利益其实是完全不一样的,无法经常获得公民以及其他公益团体的回应与支持。所以,不管是公民自己、还是某公益团体,都有可能会由于没有足够的诉讼能力而无法进行起诉。如此一来,便造成了一部分公共利益被人任意损害却迟迟没有人管的这种局面。要想处理这种问题,必须由检察机关亲自提起诉讼,因为它不仅具备国① 巩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J]. 法学研究,2019,41(03):127-147.② 王秀卫,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2019,37(02):169-176.
家提供的公诉权,而且还有相关法理作为主要依据,所以由它当这个起诉人是再合理不过的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都已经积极的在参与公益诉讼了。举例来说,某个国企在代替被担保人执行相应债务的时候,并未认真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进行使用,于是检察院为了把国有财产给拿回来,就直接提起了诉讼。(三)在费用方面向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倾斜对于公益性案件来说,它通常有着相对大的涉及面与标的,而且整个诉讼过程当中还会造成高额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鉴定费等这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到了公民对公益诉讼的参与①。费用补偿制度说白了就是对诉讼门槛进行放宽的诉讼方式之一,它能够带动社会中的更多公民去积极提起公益诉讼。只不过在降低这个诉讼门槛之后,肯定就会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压力,因为在这之后会有更多的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去处理别的纠纷案件,等到时间长了,案子都堆积在一起,肯定会导致司法服务出现供不应求的这种情况。另外,就长期发展而言该费用补偿制度也不是经常对原告方有利,尽管它能够对当前原告需要担负的诉讼成本进行免除,可是该成本除了会存在于现在的被告身上以外,还有很大可能是转移至隐藏的未来原告身上,发生当前原告向未来原告的权利“透支”情况。所以说,虽然该项费用补偿制度能够很好的维护当前原告的基本权益,可是却对未来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弱化,使得公益诉讼又遇到新的问题②。所以说,为避免各种滥诉现象的产生,还是需要让原告人自己先把诉讼费用给支付上,如果关系到具体案件,那么法院就能够按照真实状况去行使裁量权,针对部分已经对诸多人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存在着很大诉讼标的案件,允许原告延迟交费、又或是对其诉讼费进行合理的减少③。另外,如果有普通性规定作为主要依据的话,就能够对担负费用的方① 李浩.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的分析[J]. 行政法学研究,2019(04):55-66.② 薄晓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之厘清[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3):29-41.③ 吴如巧,雷嘉,郭成.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的分析[J]. 重庆大学
法进行增加,不过这还得由法院的裁量权进行决定①。比方说,某项公益诉讼其实是检察机构提起的,那么所产生的费用将是国家财政来承担;假设起诉的人是公民、法人或别的组织与事业单位,那么则能够先对其中一些费用进行支付,等到案件结束之后,要是赢得了胜利就是直接由败诉方去交;要是失败了就是原告支付,这样做将有利于防止诉权被随意使用②。结 语总而言之,环境质量其实是和人类生存质量之间息息相关的。一旦出现了损害环境的行为,就相当于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可是之前的法庭模式以及诉讼程度制度都无法为环境公共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而自从中国出现环境法庭之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环境诉讼领域,而且还让中国遇到的各种环境诉讼投诉未果的尴尬局面得以缓解。在维护社会正义的时候,必须要有司法权威作为强大的支持。所以,确保环境法院审理的工作可以正常进行,就要有对应的程序制度进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制度它建立起来,一方面是让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另一方面也让别的诉讼程度制度得到了完善,包括环境鉴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这些,最终推进中国环境诉讼制度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发展与进步。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05):167-178.① 田雯娟.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反思[J]. 兰州学刊,2019(09):110-125.② 巩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J].法学研究,2019,41(03):127-147
主要参考文献1.江国华、张彬,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J]. 政法论丛,2017(02):36-47。2.徐以祥、王宏,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 [J]. 法学杂志,2017,38(03):115-124。3.王翼妍、满洪杰,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实践扩张[J]. 法律适用,2017(07):78-83。4.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J]. 中国法学,2017(03):244-266。5.陈海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争议与完善[J]. 政法论丛,2017(03):126-136。6 .张旭 东 , 预 防 性 环 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程 序 规 则 思 考 [ J ] . 法 律 科 学 ( 西北 政法 大学 学报),2017,35(04):164-172。7.石春雷,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合理性[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0(02):22-26+32+158。8.郭颂彬、刘显鹏,证明责任减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应然路径[J]. 学习与实践,2017(08):73-81。 9.徐以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兼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模式论[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38(10):86-94。10.石春雷,前诉裁判确认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0条的释义及其展开[J]. 政治与法律,2017(09):24-33。 11.吕凤国、苏福,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的建构[J]. 法律适用,2019(01):48-55。1 2 .王 秀 卫 , 我 国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的 反 思 与 重 构 [ J ] . 法 学 评 论 ,
2019,37(02):169-176。1 3 .薄 晓 波 ,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救 济 客 体 之 厘 清 [ J ]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版),2019,19(03):29-41。 14.巩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J]. 法学研究,2019,41(03):127-147。 15.李浩,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的分析[J]. 行政法学研究,2019(04):55-66。 16.吴如巧、雷嘉、郭成,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的分析[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05):167-178。 17.田雯娟,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反思[J]. 兰州学刊,2019(09):110-125。18.冷罗生、李树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J]. 法学杂志,2019,40(11):49-57。 19.朱凌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制度缺陷及其改进[J]. 学术界,2019(12):119-128。20.杨秀清、谢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困境及其破解 [J]. 河北法学,2020,38(05):42-65。
目 录一、引言..............................................................................................................1二、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1(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与支持...............................................................................1(二)环保团体的壮大...........................................................................................2(三)会议召开为环保提供契机...............................................................................2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3(一)立法缺失导致诉讼步履维艰............................................................................3(二)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过于苛刻..................................................................4(三)高昂的费用成为提起诉讼的障碍.....................................................................5(四)最长诉讼时效较短........................................................................................5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对策..................................................................5(一)树立宪法观念,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5(二)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6(三)在费用方面向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倾斜...............................................................7结 语...................................................................................................................8主要参考文献........................................................................................................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一、引言其实人类社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环境问题也没有被划分在特定的法律管辖范围之内后来是因为工业化发展的带动下,才使得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甚至已经人类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均造成了极大的威胁①。因此,环保问题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重视,而且还是各国政府都亟待处理的一项关键任务。在之前的时候,针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是依次使用了不一样的保护措施。在保护个人利益的时候,通常是在利益被侵害之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去对行为人需要为此承担的责任予以确定,以达到保护个人利益的最终目的。过去这两三年以来,很多专家都纷纷主张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创建,并为此给出了一些有效的建议,然而却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性看法,不能把一个完善的体系给创建起来。所以说,为了让国家对环境公益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应该把社会个体成员也当做是环境公益保护的单独主体,相信在全体成员的参与下,肯定能够为环境公益诉讼开辟更多新的渠道。二、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与支持站在宪法的角度而言,其中第2条内容是非常清楚的指出,国家的所有权利均是人民的而且人民可以依法利用相应的渠道以及形式去对国家有关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实施管理②。还有第五条内容也明确指出,国家应当依法治国,并打造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在① 江国华、张彬,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J].政法论丛,2017(02):36-47.② 徐以祥、王宏,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J].法学杂志,2017,38(03):115-124.
第九条内容当中又指出定,国家需要保证合理的运用自然资源,爱惜一切动植物。第二十六条则指出,国家应该对人类的生活以及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改良,避免被污染或者是遭遇到别的公共危害。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面的第七十七条内容也专门强调过,不论是国有财产还是集体财产受损,都允许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公诉时发起附带民事诉讼①。这也就意味着被当做公益事业代表的检察院是能够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反映出公益诉讼的本质便在于捍卫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在环境诉讼中同样能够对它进行使用,以便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时候发挥一定指导作用。(二)环保团体的壮大自从大家的环保意识得到提升之后,就先后组建了大量的环保团体。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环境科学协会,以及自然之友、还有就是中华环保基金会等这些。像此类团体的组建与它们进行的推广活动,都促进大家的环保意识得到了大幅度加强,同时唤起了大家的环保积极性。所以说,为此类团体提供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完全符合当下社会的实际发展趋势的。因为他们能够把很多人的力量汇聚起来,然后和公民个体共同组建成环境公益诉讼的大众基础②。(三)会议召开为环保提供契机当前,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人们认识到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但至少从工业革命以来,人们以破坏或牺牲良好的自然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获取利益是不可取的,这样,公益诉讼就开始拓展到其他领域中,这样的结果就是发展演变成为① 牛颖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辨析以诉讼标的为切入的分析[J].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7(01):40-47.② 江国华、张彬,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J].政法论丛,2017(02):36-47.
环境公益诉讼。但就当前而言,我们所说的环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在《清洁空气法》中首次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并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公民诉讼条款”中明确规定所有人都可以对任何污染空气的行为提起诉讼,这里的所有人包括有:政府,行政机构,公司,企业和个人等等。并且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自身和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有任何利益关系,同时也不需要在明确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才能够提起诉讼。从该项法律制度来看其包括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随着发展,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也开始借鉴该项制度。因此其已经成为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手段。英国也是构建环境诉讼法较早的国家之一。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英国颁布实施了《污染控制法》,该项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提起诉讼”。另外英国还构建了以公共卫生检察员为代表的公众利益群体诉讼制度,以此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干涉①。对于我国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同时也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而引进的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飞速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因此环境危机频频发生②。正因为环境污染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对社会的稳定性有不良影响,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相关学术界开始引进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并将其纳入到我国① 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J].中国法学,2017(03):244-266.② 肖琪畅. 法律修订视角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问题探索[J]. 时代法学,2019,17(01):72-79.
现有的法律系统中。随着国内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不断建议,使该项法律概念逐步融入我国法律系统中,并发挥其重要作用。201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就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此后两年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该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最有力的法律保障。两年之后多部门联合发布了相关通知,针对环保部、民政部、最高法这三大部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分工合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才真正的开展施行次年,为了能够更好的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中心,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好的使该项制度进一步健康发展,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予以有效解决。另外,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多数省份在近年来都开始陆续处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这些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①。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缺失导致诉讼步履维艰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履① 陈海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争议与完善[J].政法论丛,2017(03):126-136.
行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对资源的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立法理念,有利于进一步补充我国国家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足,既是对国家机关履行环保职责的一种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补充由于公众参与是监督和补充,因此,并不能作为最主要的方式,有必要设置诉前程序①。从理论界来看,对于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大部分学者都赞同设置诉前程序,之所以持有这种态度,主要是从行政优先原则、防止滥诉以及防止司法资源过度消耗和浪费等方面来进行考虑。但从相关实务部门角度来看,还是有一些不同的观点②。在最高院制定《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环保部门对该解释持有一定的异议,其认为案件受理前,环保部门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环境侵权行为但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侵权行为则应当由法院直接处理。此外,还有实务部门指出,诉前程序的设置对于社会组织提起此类诉讼制造了障碍,不利于社会组织发挥他们的作用,这与我国“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理念不一致,因此不建议设置诉前程序。基于此,我国法律中目前仅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对于社会组织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设置相对应的诉前程序。① 王小钢. 生态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的概念辨正基于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J].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01):35-43+111.② 江必新.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及制度完善[J]. 法律适用,2019(01):5-12.
2015 年出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先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之后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见,实务界就该问题的认识也并不统一,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①。(二)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过于苛刻现阶段,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环保组织可以作为此类诉讼的适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且《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审核环保组织作为此类诉讼的原告主体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社会环保组织来说,他们作为诉讼提起人还存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环境保护组织专业人士缺乏。通过调查发现,社会环保组织的人员组成中,很少有环境以及法学专业的人才。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很多环境、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对于提起诉讼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由于这些组织中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很难独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②。第二,社会环保组织资金缺乏。对于很多社会环保组织来说,他们作为公益性组织,不具备盈利性特点,他们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通常来说,社会环保组织的影响力并不大,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加之环境污染涉及到很多专业性方面的问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① 张旭东,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4):164-172.② 周科,郭继光,刘英.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J]. 法律适用,2019(01):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