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06浏览次数:62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中心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汽车保有量在不断增加,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汽车在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驾乘人员以及车外关系人都将会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这也就需要制定科学的规则来弥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对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简单的介绍,接着论述了我国有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并且指出了现有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包括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主体之间矛盾处理不明确、自动驾驶汽车赔偿规定不具体等。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希望能以法律法规的名义来明确交通事故各方主体在民事赔偿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能明确赔偿规则,能科学合理的确定赔偿标准。从而不断有效完善我国现有的有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妥善解决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赔偿纠纷,尤其是能积极适应自动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矛盾,以此在减少交谈事故发生率的同时,也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键词: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不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尤其是随着车辆的增多,交谈复杂化程度的提高,导致交通事故规责更加复杂,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赔偿内容的不确定性目前争议焦点最大的赔偿项目就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死亡赔偿金,根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目前在人伤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仍然未进行全国统一,部分地区依然按照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来进行区分,这就造成了大量死亡事故因赔偿标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引出了一系列的矛盾,比如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求得到城市户口标准进行赔偿;因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不同的赔偿标准,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赔偿标准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及诉前调解部门无法进行调解,案件最终过人民法院判决,有的案件甚至一审,二审原被告都不能认可,甚至再审。这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也会造成很多自相矛盾的判决结果,加剧了社会矛盾,也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背道而驰。同时《民法典》明确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的条款,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导致很多法官在执行法律法规的时候,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就导致同样的案件但会有不一样的结果,这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矛盾点,导致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畏手畏脚”,甚至默认为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来杜绝这类矛盾的出现,这显然与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背道而驰,也不理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没有细化规定一是机动车与伤者方的矛盾:大部分机动车主发生事故后,便将所有责任推向保险公司个人不管不问,造成伤者方情绪不满,甚至出现伤者拖延出院时间,恶意挂床;这种情况不 仅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也会造成医疗费资源的浪费。二是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的矛盾;机动车方往往都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发生事故理所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来进行处理,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医疗费垫付,甚至要求护理伤者⑦。但保险公司作为最终的赔偿主体,保险责任赔偿往往是后置的,这样就造成了车主与保险公司的矛盾。三是伤者方与保险公司的矛盾;在进行保险理赔的时候,伤者往往有较高的预期,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均进行主张,而保险公司在赔偿时间,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关损失,且不负责间接损失的赔偿,伤者方认为保险惜赔,从而形成对立的关系。上述的矛盾,最终将很大一部分损失较大的人损案件推向了法院,再由法院进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最终判决,造成大部分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不能及时赔偿。如果不是在法院判决结果生效之后,就不能得到赔偿另外围绕着交通事故人损赔偿的矛盾,很多律师事务所,公估公司甚至第三方代理公司都介入到其中专门代理案件,引导伤者方通过诉讼和鉴定,以求得到更高的赔偿款,不仅增加了人损赔偿的周期,久而久之更形成了巨大的道德风险。(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因果关系不明确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主性的特征,所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学习和自主决策两种功能进行考量,将分析系统所具有的计算逻辑以及系统作出决定的方法当作自动驾驶系统致人损害的原因,是依然有待深入探讨的。⑧部分学者指出,可根据“黑匣子”记录和保存的数据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产生事故时的情况,然而,仍然不能处理系统逻辑决策的黑箱。因此而引发的后果是即便该算法公之于众,法官和当事人也都难以查清损害原因以及因果关系。此外,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保存驾驶员的惯常操控行为,这部分惯常行为的正确与否,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判断,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等同于给自动驾驶系统创建了学习数据模型。在自动驾驶系统对惯常操控进行学习后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判断事故责任应归责于驾驶员的⑦ 颜国容、金瑞彬.《车辆挂靠单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范围,人民司法,2011(22):13-14.⑧ 谢薇,肖飒.《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4),25-35. 惯常操控还是自动驾驶系统的自动保存功能。上述几种问题会导致在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中遭遇层层阻碍。四、域外的制度规定和可借鉴之处(一)日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日本采用立法的形式对过错推定态度进行了明确。其立法目的总结如下:第一,对纠纷进行解决,使整体赔偿更为科学,并保护与提升机动车侵权有关案件赔偿方面的能力;第二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机动车驾驶者必须要遵守原则之一。详细而言,就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虽然机动车很多时候需要承担责任,但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免除或者降低责任的条款,即驾驶者运行不存在过失、机动车本身存在结构方面的缺陷、存在另一方过错。由此可知,在机动车事故中,日本采用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过其在对事故损害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仅仅对人身伤害进行了规定,并无对财产损害进行规定。需要明白的是,日本在责任分担方面设置了十分详细的方案,这种分担比例甚至可以精确到1%。(二)法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上。在涉及侵权行为的5个条文中(第1382-1386条),最初都解释为过错责任。但随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提出,法国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无过失责任的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 (1)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还要对应由其负责的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所造成的损害或担法律责任。”在《法国民法典》中,民法第1384 (1)条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条款,在现代法国民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我们的学者们所称法国无过失责任的核心。因此,备受民法学家和司法判例的重视。(三)我国台湾地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台湾地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采用过失推定责任主义。同时设置了强制责任保险。台湾 于1996年颁布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其中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都可以在保险赔偿额内向保险公司索取损失赔偿。另外,台湾地区还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补充。(四)可借鉴之处通过对上述先进国家和地区有关交通事故责任法律法规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现有的交通事故规则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目前交通事故侵权规责原则以无过失或者过失推定为主,主要目的是增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责任,一方面切实维护交通事故过程中非机动车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毕竟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可以将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避免机动车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对于整个赔偿过程又各具特色,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加强甄别,借鉴对我国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科学处理的经验。目前我国在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时候,主要设置了五种类型,即同等责任类型、主要责任类型全部责任类型、不负责任、次要责任。鉴于目前我国交通事故人伤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尤其是出现争议损失的部分,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都有利于事故的赔偿及矛盾化解。五、对交通事故人伤损害赔偿现状的建议(一)赔偿标准统一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引起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给他人造成死亡的,需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目前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项目,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赔偿项目,原因就在于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而且两者的赔偿额相差很大。这就是老百姓俗称的同命不同价。虽然目前我国的部分省份已经试点死亡赔偿金标准统一按照城标计算,但大部分地区仍然在计算时区分标准⑨⑨ 周友军.《民法典编纂中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法学评论,2018,36(02):138-147. 本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是“城市和农村的区别”,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不论死者所在地,死亡赔偿金都必须按照一个标准计算。规定的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社会矛盾,也给司法案件中增加审理难度,无论是真实的证据还是虚假的证据均出现在保险理赔和司法审理中,目的均是为了证明受害人可适用于城镇标准赔偿,最终得到较高的赔偿,所以,现阶段,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司法环境,在全国全面统一死亡赔偿标准应尽快落地实施,这样不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也有利于净化司法环境,可谓一举两得。(二)主体责任细化明确目前交通事故人伤损害赔偿,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制度,一般的处理方式有双方自行协商、交警部门设置的人民调解室、保险公司组织的调解、委托律师或者第三方介入处理者提起诉讼。⑩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后,下一步的赔偿工作便不再参与,最多也就是引导事故双方协商处理,对于争议较大或者死残案件可直接提起诉讼,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目前没有设立一个专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调解处理的机构。在这种背景下,事故当事人尤其是受伤者,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身体上和心理上创伤,严重的伤情必然影响其工作和生活而且本就不熟悉处理流程的人们,如果没有在正确的引导处理下,便会被不良律所和第三方代理人所介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处理”,不仅拉长了赔偿周期,还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因为不良第三方的介入,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为了得到高额赔偿,便会人为的延迟受伤者的治疗和赔偿周期,此类案件调解可能性几乎为零,最后均是通过司法鉴定三期和伤情是否涉残,并通过诉讼判决处理,不仅存在道德风险,还浪费了司法环境。笔者认为,事故发生后应该合理帮助事故当事人,解决矛盾及时向受害者提供咨询。另外如果事后处理迟缓,可能会引起社会矛盾,建议建立有标准程序的赔偿制度,并设立工作室一站式服务,交警引导、司法调解员主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公安机⑩ 谢薇.《论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一一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解读与适用》,广西社会科学,2019(03):26-27. 构和和司法部门全程监督,这样全流程处理,不仅可以让当事人了解人伤损害赔偿的流程,还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同时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因素介入,是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公正高效便捷化解的方法。(三)举证责任倒置笔者认为,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一方承担缺陷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在自动驾驶汽车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我们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承担其生产的自动驾驶汽车产品不具有缺陷或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⑪首先,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举证能力要强于受害人。举证能力即行为主体所具备的获得、分析及利用证据的实力。虽然基于平等原则,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举证能力的差异却会导致当事人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作为公司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举证能力往往要大于作为自然人的受害人。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往往会成为多个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案件的诉讼被告,重复参与侵权诉讼会导致其举证能力强于初次参与诉讼的单个受害人。此外,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强大的经济实力也会导致其举证能力强于受害人。这种举证能力的差异导致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与受害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正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重要考量因素。其次,证据距离因素的考量。证据距离指诉讼各方当事人距证据出处的远近,它是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因素。距离证据较近的一方当事人较距离证据较远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更容易提供证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明显减少举证不能的概率。此外,举证人还可因此减少调取证据的人力及物力支出,从而减少举证成本。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来看,由距离证据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较为适宜的。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来说,其是自动驾驶系统及汽车的设计、生产者,在证据材料的搜集、系统了解度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而⑪ 曾建新.《论租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25-26. 相较于受害人,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更容易提供证据。综上所述,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具有合理性,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应承担产品不具有缺陷或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结语我国社会经济在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和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同时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交通事故的发生,处理不当的话,就是各种矛盾集中爆发的导火线,交通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安全的巨大隐患,在现在这个信息时代,每天通过新闻媒体看到的交通事故不断,交通事故猛如虎,司机的方向盘不仅承载着自己的生命而且还连接着成千上万的幸福家庭,作为公民,我们要加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自己的生命,珍爱他人的生命。本人也从在交通事故一线处理中,通过接触各种各样的事故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深刻的认识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要更多部门和更多人参与其中,去完善法律法规和处理机制。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现有制度的分析,反省制度的缺陷,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希望通过以后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能够逐渐改善目前的现状,考虑到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只有符合这样现实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真正公平公正,才能最终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的最大权益。 参考文献1.管洪彦.《侵权赔偿法律看图一点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442.郑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宄》,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5:254-285.3.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24-1654.马蒂, 罗静.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及其处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 041(003):75-80.5.余凌云:《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的标准化一一以日本的实践为借鉴》,政治与法律2016(05):24-25.6.徐海涛.《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与学理评析》,法律适用,2017(23),66-74.7.颜国容、金瑞彬.《车辆挂靠单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范围,人民司法,2011(22):13-148.周友军.《民法典编纂中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法学评论,2018,36(02):138-147.9.谢薇.《论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一一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解读与适用》,广西社会科学,2019(03):26-27.10.谢薇,肖飒.《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4),25-35.11.曾建新.《论租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25-26.致谢本文是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精益 求精的工作作风对我影响深远,对我未来的学习与工作都将有极大的帮助。从论文提纲,到论文初稿,再到论文二稿,每一步都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回望2019年9月入学的场景历历在目,在这2年多的时间里,虽然因为疫情,学习中心的老师和同学大家都很少见面,但是在线上的学习群内,老师始终和我们保持联系,同学之间亦是相互沟通、相互学习;我们一同欢笑一同前进,让我在东财法学的本科学习充实又快乐这些情谊在我心中弥足珍贵。家人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了我极大的支持和鼓励,爸爸妈妈一直关注我写作的进度,督促我一定按照导师的方向走。妻子在论文写作阶段,完美诠释了贤内助的含义,把家庭和孩子照顾的无微不至。还有我的姐姐,在百忙之中帮助我打印参考文献,并一直鼓励我努力学习。在此我要感谢我们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最后,我要向在本科学习阶段,帮助过我、指导过我的所有老师、同学、家人们送上最真诚的祝福,祝大家生活工作顺利,永远健康快乐! 目 录摘要:...................................................................................................................1一、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述 ........................................................................4(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和特征.................................................................................41.交通事故的概念..............................................................................................42.交通事故的特征..............................................................................................4(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和范围..........................................................................51.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52.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5二、交通事故人损赔偿现行的法律规定.......................................................................6(一)责任的归责原则..........................................................................................6(二)责任主体的有关责任规定.............................................................................61.保险公司责任.................................................................................................62.汽车所有者责任..............................................................................................63.行人责任.......................................................................................................7(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体.................................................................................7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不足................................................................7(一)赔偿内容的不确定性....................................................................................7(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没有细化规定.......................................................8(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因果关系不明确........................................8四、域外的制度规定和可借鉴之处.............................................................................9(一)日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9 (二)法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9(三)我国台湾地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10(四)可借鉴之处..............................................................................................10五、对交通事故人伤损害赔偿现状的建议.................................................................10(一)赔偿标准统一明确.....................................................................................10(二)主体责任细化明确.....................................................................................10(三)举证责任倒置.........................................................................................11结语....................................................................................................................12参考文献..............................................................................................................13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中心一、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述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的质量越来越高,私家车成为家庭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加,我国也面临着大量汽车所引起的各种问题,包括汽车的尾气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汽车造成的交通堵塞下,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越来越高,而且交通事故发生的严重性、复杂性呈上升趋势。随之而来造成的是严重的人身损害,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了社会统计范围的财产损失和非正常死亡人数的总和。①巨大的人身损害案件量,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与日俱增,不仅增加了社会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在各个方面的困难使得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研究更加迫切。(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和特征1.交通事故的概念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过失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一是事故诱发工具为车辆。②交通事故主要是指车辆诱发额事故,这里既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因此,车辆是交通事故产生的必备要素。若行人之间产生摩擦碰撞就不能以交通事故进行判定;二是事故发生地为道路。简单而言交通事故是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这里的道路包括范围较为广泛,既指普通公路、道路,也指机动车出入的场合,比如停车场、广场等;三是事故发生状态为车辆运动。简单来讲就是在车辆运动当中所产生的碰撞就属于交通事故,若车辆没有运动,由于行人运动撞到车上而引发的事故就非交通事故;四是发生事态,这里的事态主要包括车辆的翻车、失火、碰撞等;五是产① 管洪彦.《侵权赔偿法律看图一点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44② 郑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宄》,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254-285. 生不良后果。所谓后果主要是指产生不利影响,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失。2.交通事故的特征交通事故的特征就是不确定因素非常的多,任何一种不确定因素都可以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诱因诸多,这些因素既有人为主观因素,也有车辆、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整体来讲,车、人、环境、道路是交通事故产生的核心因素,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均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为因素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元素,在交通事故发生当中,人为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最大,很多事故都是由于人员失误或者操作不当所引发的。毕竟,人在交通运行、管理当中占据主导因素,交通环境的构建和营造离不开人,车辆的行使、把控离不开人。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系,人们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多,私家车也逐渐成为每个家庭的标配。私家车的增多,让道路更加拥堵,尤其是城市道路,狭隘的城市空间中容纳不了太多的车辆,堵车、车辆限行也成为常态。私家车增多的同时,车辆驾驶人的数量更是日益剧增,但是驾驶人的素质层次不齐,部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信号灯视而不见,这就造成了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我国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调研中发现,在所有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人为诱发的事故比例高达95%,仅有不到5%的事故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所诱发的,由此可见人为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力度之大。车辆因素在交通事故诱因中也具有很大的比例,所谓车辆因素主要是由于车辆自身性能零件等原因出现问题而诱发的交通事故。例如,制动不灵活、照明暗淡、超载等,这些均会诱发安全事故。在统计研究中发现,机械故障也是交通事故诱发的主要因素之一。环境因素往往会导致较大的交通事故,环境因素主要是指车辆行驶的外部环境,这些因素也会对行车安全产生影响,比如噪音污染、天气状况、交通路况等。我国交通限速一般为120公里每小时,这也是车辆行驶的安全极限速度,一旦超过这一速度,遇到紧急情况就无 法确保车辆的安全,所以,控制速度可以有效规避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交通拥挤地带、混合交通地带的交通事故发生率要高于单一车道,而且天气因素也会对交通安全产生影响,雨雾天气、冰雪天气更易发生交通事故。(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和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人的生命健康往往容易受到伤害,对于责任一方就需要承担对应的人身损害责任。③所谓人身损害赔偿,主要表现在个人身心健康受到他人伤害,并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这个时候受害主体就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赔偿对象主要为生命权、人身健康,财产赔偿是主要方式。2.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在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侵害责任法》等法规中有具体的说明,其中包括丧葬费、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诸多费用。《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百科全书,正式颁布于2021年,其中就人身损害赔偿内容作出了说明,将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陪护费等全部纳入其中,导致当事人死亡和残疾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二、交通事故人损赔偿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中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据该法以及交通法予以归责并处理。民法典对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予以完善,让我国侵权责任赔偿内容更加完善。此外③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24-165 在我国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也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④其中提到,在交通事故当中,若出现财产、人身等损失的,保险公司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赔付责任,严格按照车辆承保规定予以赔付,若保险赔付金额有限,难以充分实现对受害人的赔付,那么不足部分,需要遵循这些准则:一是需要做好交通事故责任界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职责,若一方出现过错,则需要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过错,需要根据过错情况作出责任比例划分,并以此进行赔付责任的承担。二是在交通事故当中,若存在机动车主体和非机动车主体两种类型,那么同样依据对应主体的责任确定赔付比例。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违规行驶导致的,那么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若非机动车或行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那么机动车责任就相应减轻,若事故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为等造成的,机动车并无过错,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高于10%。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而诱发的,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无需担责。机动车一方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既有管理方、也有驾驶人、所有人等主体。(二)责任主体的有关责任规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上述规定不采用单一归责原则,但划分不同的交通事故种类和赔偿范围,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保险公司责任我国机动车所有者每年都需要交纳一定的交强险,这个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就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主体的损失,这一规定就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责任,简单而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旦出现损失,当事主体所购买的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承担对应的赔付责任。当然这种属于无过失责任。2.汽车所有者责任④ 马蒂, 罗静.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及其处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 041(003):75-80. 这种责任主要是指机动车之间出现碰撞引发的事故,这种情况下双方的风险、危害相对一致。在事故发生当中,若一方存在住过过失行为,那么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就需要依据过失确定赔偿比例。3.行人责任依据我国《交通法》规定,机动车方面需要承担无过失责任,简单而言就是是否机动车存在过失,均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⑤当然,若行为主观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就无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主要遵循的为过失抵消原则。若行人等一方存在过失的,机动车一方对应的赔偿责任就要有所减小。(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体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其中提到,由于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需要遵循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确定对应的赔偿比例。⑥如果事故是由机动车所引发的,那么机动车方面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赔偿方面,首先需要由保险公司根据强制险赔付标准进行赔偿,若强制险赔付金额无法满足赔付需求,那么由其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约定进行赔付。如果机动车主体并未购买商业保险,那么不足部分需要自身赔付。简单而言,就是在事故发生后,若机动车一方需要担责,要先运用交强险进行赔付,不足部分,若有商业险,则由商业险赔付,若无商业险则由侵权人自身赔付。通过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受害人的损失,也能够减少侵权人的损失,更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强制保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为无责任限额,另一种为责任限额。此外,关于保险方面,《关于保险综合改革实施的指导意见》颁布于2020年9月,其中对强制险赔付金额作出了调整,要求最高可以赔付20万元。此外,死亡尚存保险赔付也从原有的11万元调整为18万元,而且在无责任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方面均有所提升,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损失能够降到最低。⑤ 余凌云:《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的标准化一一以日本的实践为借鉴》,政治与法律,2016(05):24-25.⑥ 徐海涛.《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与学理评析》,法律适用,2017(23),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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