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考试[0285]《教育法学》机考答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10:08:47浏览次数:49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初等教育、教育学 课程名称【编号】:教育法学【0285】 A 卷一、论述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 25 分,共 50 分)1.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2.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3.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二.案例分析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 25 分,共 50 分)1.李某有一女李霞 14 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 2003 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丁 X 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 年 4 月 12 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 X 是一个 15 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 X 自杀前,班主任汪 XX 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 X 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 X 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 X 的班主任老师汪 XX 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 XX 在丁 X 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 X,导致丁 X 跳楼自杀。请问:(1)汪老师汪 XX 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 XX 应如何处理?3. 1.王老师 2010 年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 XX 大学人文系任教,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任合同。2012 年,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了《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为所在院系最后一名的,将会以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而被解聘(即教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 2013 年的年终考核中,因王老师承担的一门课程(该学期共计承担了三门课程)被评定为不及格而使得其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名列人文系倒数第一名,学校遂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老师的聘任合同。王老师以在聘任合同中对此并无规定,且该规定为学校教务处单方面制定的规定,且并未通过学校教代会审议为由,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该处理决定无效。请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1.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答:1.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国《教师法》第 17 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 2.教师聘任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3.我国目前的教师聘任主要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四种基本形式- 1 -
3.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 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1.李某有一女李霞 14 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2.丁 X 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 年 4 月 12 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 X 是一个 15 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 X 自杀前,班主任汪 XX 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 X 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 X 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 X 的班主任老师汪 XX 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 XX 在丁 X 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 X,导致丁 X 跳楼自杀。请问:(1)汪老师汪 XX 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 XX 应如何处理?早下来赚钱,遂于 2003 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在上述案例中,存在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2、违法主体有两个:(1)当地政府。《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李某。《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对地方政府中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给予处罚。2.丁 X 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 年 4 月 12 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 X 是一个 15 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 X 自杀前,班主任汪 XX 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 X 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 X 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 X 的班主任老师汪 XX 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 XX 在丁 X 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 X,导致丁 X 跳楼自杀。请问:(1)汪老师汪 XX 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 XX 应如何处理?答:汪老师汪 XX 对此事应当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绝不允许谩骂和侮辱学生,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对汪 XX 的行为以及带来的后果应由汪本人和学校承担一切责任。对汪 XX 这种低素质的教师应当清理出教师队伍并视情节及态度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学校应对发生在学校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班主任教师管理不严,缺乏对教师师德师风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对班主任教师人品失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