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考试[1149]《债法》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02 14:09:23浏览次数:45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债法【1149】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简答题(共 4 题,20 分/题,任选 3 题)1.简述债的履行原则。答:(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意旨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2)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双方不仅要各尽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还要协助对方履行义务。(3)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中当事人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来维护对方利益。(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2.简述定金的类型。答:(1)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3)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4)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解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3.简述法定抵销的行使条件。答:(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需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可以协议排除该要件)。(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可以协议排除该要件)。(4)债务依其性质和法律规定可为抵销。二、论述题(共 2 题,40 分/题,任选 1 题)2.试述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答: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法律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首先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①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合同法解释一》第 20 条。)②受偿数额限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③债的关系消灭④必要和有益费用请求权:- 1 -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2)对债务人的效力①由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②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受到限制。③未参加诉讼的债务人的地位。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第三人。(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具体抗辩为: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 。②如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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