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26 13:09:03浏览次数:71西南大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 A 卷考试类别: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 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说法正确的是( B )。A、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B、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承包期内发包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承包地D、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2.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为( A )。A、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B、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C、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D、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时3. 下列两种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D )。A、甲的锁和乙的钥匙B、甲的铅笔和文具盒C、甲的牛和该牛生的牛犊D、甲的渔船与船桨4. 甲、乙、丙为好友,三人分别出资,共同修建一栋三层楼房,在建楼前约定:甲、乙、丙分别居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楼房建成后,三人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争议,该楼房所有权应为( B )。A、建筑物区分所有B、按份共有C、共同共有D、甲有所有权,乙和丙有使用权5.甲在乙的房屋上方架设悬空水管方便自己使用山泉水,乙认为水管如果破裂会使房 屋漏水,请求甲将水管移走,但甲认为乙房屋上方是空气,并非为乙所有,且现在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拒绝移走,此纠纷( B )。A、乙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B、乙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1 -
C、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6.甲与乙约定,甲租赁乙的房屋居住 20 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加高了 6 米,导致邻居丙的房屋采光遭受严重影响。对此,丙( C )。A、无权要求乙拆除加高部分,因为将房屋加高系甲所为B、可以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拆除加高部分C、可以侵害相邻权为由要求甲或者乙拆除加高部分D、仅能以侵害相邻权为由要求甲拆除加高部分7.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B )。A、3 个月 B、6 个月 C、1 年 D、2 年8. 甲向乙订购 3 万元货物,双方约定: “乙收到甲的 1 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 8000 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定金合同生效,定金数额为 1 万元 C、定金合同生效,定金数额为 8000 元 D、定金合同生效,定金数额为 6000 元9.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D )。A、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C、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D、因运输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损害人只能要求运输者赔偿10.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C )。A、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与行为人一定承担连带责任B、违约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C、13 岁的小章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举证证明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赔偿责任D、张三横穿公路,正常驾驶的李四急刹车避让,导致后面车距过近的王五未能及时- 2 -
刹车,撞上李四小轿车,导致轿车受损,对李四的损害,张三应与王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 5 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在登记机构登记时生效。( × )3.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为甲乙借款提供了物权担保,丁为保证人,债务到期后甲无法还款,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乙只能先就丙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 )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能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 )5.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 )三、名词解释题(共 5 题,每小题 8 分,共 40 分)1.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2.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3.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对某项- 3 -
财产的所有权。4.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具体而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5.无因管理(请在解释完概念后回答《民法典》对管理人权利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将无因管理规定于准合同编中。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即管理时被管理人明确拒绝或由可推知意思表示拒绝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属于不当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但是,如果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即拒约行为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比如受益人应该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拒绝履行且禁止他人给付,由于其违反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人为其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支出可请求受益人支付。如果管理人并不是为了他人利益,比如以为是为自己利益,属于误信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支付其支出。四、问答题(共 2 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1.《民法典》第 271 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4 -
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请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回答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哪些为共有部分?《民法典》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进行了哪些规定?2009 年 5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人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通说认为,界定专有部分的标准是“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此外,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须经登记。因此有必要把登记作为专有部分界定的标准之一。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但随着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并不意味着日后不能办理登记。所以,司法解释将“登记”表述为“能够登记”。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围绕共有部分产生的。物权法第六章对共有部分采取了较为分散的列举式规定。综合实践中有关共有部分界定争议的实际情况并经反复研究,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以便于解决- 5 -
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为了条文文字的简洁,司法解释对法定共有部分不再重复。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2.请回答《民法典》对涉及网络产生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现如今网络发展迅速,在大数据网络背景下,人们的隐私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可谓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指南,完整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有权如何应对侵权行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初步侵权证据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怎样配合维权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因为一方“保障权利”而“侵权”另一方(被指侵权用户享有声明权,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明,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几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是也是《民法典》里字数最多的几条法律条文,完美体现了一句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