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3《电子商务法律概论》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1:27浏览次数:520163《电子商务法律概论》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1、本课程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2、考试题型如下:(1)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18 分),本题为不定项选择,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2)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共 20 分),简要概括和说明所给出的名词含义。(3)简答(每题 8 分,共 24 分),简要回答出给出内容,并进行适当阐述。(4)案例分析(共 18 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结果,并说明所依据的理论。(5)论述题(共 20 分),详细阐述所给内容。二、复习重要内容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1、网络经济的内涵和特征网络经济是指网络型的经济,即经济活动的网络化。和传统经济形态相比,网络经济有如下显著特征: 1)虚拟实在化:经济活动不仅在传统的物理空间内进行,更主要地在网络空间进行。但这种所谓的“虚拟”并不是虚无的,经济活动实实在在地进行着。这其实也就是网络经济形态虚拟实在性的基本反映。2)经济全球化:Internet 连通世界各国,促成了经济要素的无国界流动通道的形成,这最终将导致全球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 3)经济直接化:知识是网络经济的核心。当顾客观念、信息、技术成为核心资源,网络经济就成为了一种直接经济,它再也不必把生产资料控制、生产和经营过程控制及以货币中介形式出现的分配的控制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而直接体现生产过程和商业过程的“直接性”。4)开放共享和高效快捷:网络经济形成了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相互联动、资源共享的态势。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时间概念缩短,连续性加强,频率加快,高速度、高效率将成为各种经济体及个人行为的基本要求。2、电子商务法内涵广义上,电子商务是以电脑科技和电信技术为媒介的经济活动,在概念上,电子商务可以这么表述:1)主体涵盖 B2B 与 B2C。2)活动媒介转换为电脑或电信科技:传统藉由纸张、电话线路与面对面接触的商业活动已部分转换为藉由电脑科技或电信技术为媒介的活动。3)活动之客体涵盖商品与服务:电子商务的客体主要涵盖了商品或服务或者二者兼具,却不仅限于此。3、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通信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行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又称网络经济法,是调整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进行的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电子商务的法律特征(重点)1)国际属性与国家安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资金流动越来越多,市场变化越来越快,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紧密联系,迫切需要建立适应网络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统一规则,统一规则的确立和实施,不仅决定亦同时显示了任何一个国家的网络和电商务国内立法的国际属性。网络信息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则势必成为任保一个国家网络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国家的经济情报、企事业的商业利益、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都直接反映和表现为国家利益。因此,在强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独开发网络与电商务核心软件及数据库的同时,必须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审视和确定我国的网络与电子商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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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内立法。2)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网络法与电子商务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网络与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性。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众多的发展国家,几乎所有的网络与电子商务企业都有自律性行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规范。但是同时,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网络与电子商务行业或产业,没有政府的参与、管理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对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而言,或对于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ICP)而言,都需要在国家的整个产业政策中寻求自身的地位和位置,都将受到整个国家经济形势、态度的限制和制约 。3)技术创新与统一规则:审视及评价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和电子商务立法,不难看出技术因素和技术含量在网络法和电子商务法中的重要性。应当说,网络法与电子商务法实质上是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融合的产物。网络法与电子商务法的另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特征则是统一规则,即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网络规则和电子商务规则。第二章《网络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网络经济主体的特征2、自然人主体的行为能力制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3、主体身份确认(身份确认制度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含义和法律效果(重点)电子签名是指一种电子形式的签署。这种签署或者是被包含在一个数据电文中,或者是附带于该数据电文,或者是同该数据电文有着逻辑联系,而且该数据电文是被一个人或以该人的名义用来确定其身份,并且表明其对该数据电文所包含内容的认可。4、自然人主体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即肖像的权的内容包括 1)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指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全过程。包括: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2)使用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包括自我使用和转让使用两个方面,即肖像人有权决定自己肖像的使用,或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何时,何地许可他人使用,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3)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5、互联网涉及的主要侵权形式(重点)1)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 2)篡改、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 3)垃圾邮件(spam)的寄送。4)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6、合伙企业责任特征合伙企业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成员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合伙企业是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作为一个独立的联合组织,具有团体的属性,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内而言,合伙人依靠合伙合同约束己身,可以依据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7、网络中介服务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中介服务者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直接侵权责任,即网络中介服务者是否要为其本身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存储和传播的侵权信息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帮助侵权责任,即网络中介服务者是否要为他人借助其提供的中介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2
责任;三是网络中介服务者是否因出于善意主动采取措施或接到权利人错误的“通知”采取措施而承担合同责任。第三章《网络产权》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特征1)未知性: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秘密性。这里之所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在于“尚未公知”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2)经济价值性:这里的经济价值并不是仅指获得商业上的利润,还包括通过商业秘密的使用,能为使用人带来竞争优势。3)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即该商业秘密可以实际操作,内容明确具体。只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方案,权利人马上即可将其实施。4)管理性: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该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上述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秘密不可缺少的,其中尚未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前提,经济价值性、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基础,管理性是商业秘密的保证。四个要件彼此联系,有机组合,共同成为认定商业秘密的基础。2、网络作品(重点)网络作品是指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字、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数字化:只有将信息转化为“0”、“1”二进制编码形式后,才能被计算机识别进而在信息网络中传输。一种认为它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复制行为”说无疑在理上能站住脚,这种数字化复制行为只是继传统的复印、录音、录像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复制方式。将它看成为复制行为理论依据更充,在实践中也更有利于保护原创作品的利益。3、网络版权内容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分为 1)复制权:网主的复制权包括把作品数字化的权利,将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的权利,授权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2)演绎权:演绎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造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电子作品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交互性、双向性,用户不是被动地接受其内容,而是积极参与演绎作品。3)传播权:传播权是版权人及有关权人控制文字、电影、录音制品。4、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识性。在因特网上不同的组织机构是以各自的域名来标识自身而相互区别的。(2)惟一性。为了保证域名标识作用的发挥,域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惟一性。这是域名标识性的根本保障。(3)排他性。由于因特网是覆盖全球的,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申请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5、域名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重点)商标和域名,二者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它们的界别主要有:①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由文字或图形组成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标记,而域名是由若干个英文字母、数字和连接符组成,用以区别主页提供者即不同的计算机用户,不直接区分商品或服务。②两者具有的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即可,即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则决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字符得以注册的现象,即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它的惟一性所决定的。③两者具有的保护标准不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标准是相同或相似,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则不会获得注册。对于域名,只要不是与已注册的域名完全相同,就可以获得注册,因此几个相似的域名能够同时存在,3
互不侵犯。④两者注册方式不同。商标须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注册,域名则根据该企业的行业性质分类注册。⑤两者的使用限制不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严格的禁用条款,例如我国《商标法》规定,国旗、国徽、产品的通用名称、县级以上的地名等不得注册为商标,而对于域名的注册,其禁用范围很小,限制程度也较宽松。⑥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6、域名注册行为的合法性与其他商业标志权的权利冲突(重点)域名拥有者可以在它上面建立自己的主页(Home Page)或电子信箱(Email Box),用来发布信息,具有一定的广告宣传功能,这是域名最重要的派生功能。域名功能的发挥与否则取决于域名使用者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在先注册域名行为”合法性的判定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域名注册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情况:(1) 在先注册的域名无明显特征,是计算机用户首创的名称,既不是有大组织机构已注册的商标、厂商名称(商号),也不是有损于有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行为者一旦合法注册后,就拥有域名权。(2)在先注册的域名是自己的厂商名称(商号)或其缩写,或者是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等。是对自己域名权的合法行使,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构成侵权。(3)在先注册的域名是他人的商号、商标或其缩写等。这类在先注册行为潜藏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体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善意的行为,一种是恶意的行为,成为新闻热点的所谓“域名抢注事件”就包含在上述第三类情况中,并且指的主要是其中的恶意行为。 善意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域名命名中的意外因素造成的,与行为人的意思或意志无关,在这一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在网址发布的信息没有损害被侵害人,行为人可以免除责任;造成损害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恶意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的行为;一种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来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行为。这种以抢注域名为手段牟利的行为,妨碍了域名权人在国际互联网这种新兴媒体上进一步处用其商标、名称等,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商标和名称的宣传广告价值,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通过抢注以阻碍别人使用其厂商名称(商号)、商标等为域名进行注册的行为,防碍了他人与潜在客户的联系,使他人丧失了有利的商机,构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侵害,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厂商名称权(商号权)、商标权等,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域名权,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7、网络商标侵权的表现和认定网上商标权利保护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对付花样越来越繁多的侵权手段上:1)域名抢注问题: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二级域名或三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2)BBS 上的商标侵权:BBS,即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交互方式。人们可以向电子布告板系统上载和从那里下载信息。3)网页链接上的商标侵权:从功能上说,网页类似于电子布告板系统,用他人的商标作网页上链接的锚也类似于把人商标用作电子页告板系统的文件描述符。实际上,网页上链接的情况比电布告板系统复杂得多,因此判断这类商标侵权纠纷必须给具体案情,考虑网页上的“锚”是否被链接设置者当做商标使用,以及这种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4)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这种商标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商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须,但是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将其包括在设计之内。网上商标侵权的认定:电子商务的地域性特点不明确。如果电子商务涉及两个国家,而商标并未在两个国家同时注册,则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其次,侵权地的认定也是一个问题。通过跨地域、跨国界的互联网销售侵权产品,如何认定侵权地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第三,法律的适用问题。第四,侵权损害的计算及赔偿问题。4
第四章《网络商行为》1、电子合同的含义和特征(重点)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同传统的合同相比,电子合同除了具有传统合同诸如协商性、平等性等一些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1)电子合同当事人特征。2)电子合同构成要件特征。3)电子合同的安全特征。2、电子合同的形式电子合同是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有的法律也明文规定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按《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1)合同书。(2)信件合同的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信件,只不过要求该信件上载有合同条款,并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上面的签字或盖章。(3)数据电文。3、电子代理人含义和法律性质所谓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 、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主要是通过电子数据传递实现的,除了将数据通信作为通信手段之外,众多商家还在电子商务中,采用智能化交易系统(后文称为电子“代理人),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可以确认,电子代理人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计算机的信息自动交流和处理都是遵从用户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应,当事人也可以在程序运行过程中随时介入。所以,计算机订立的合同和人与人之间直接信息交流订立的合同一样也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合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96 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肯定了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4、电子签章的含义和法律效果电子签章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它是指在电子文书上表示“名义人”的文字以及能识别“作成者”的记录或符号。分析电子签章的法律效果,应该可包括:1)完整性(integrity):因为它提供了一项用以确认电子文件完整性的技术和方法,可认定文件为未经更改的原件。2)可验证性(authentication):可以确认电子文件之来源。3)不可否认性(non-repudiation):由于只有发文件拥有私钥,所以其无法否认该电子文件非由其所发送。而经由上述法律效果,我们可以得到另一个好处,即保密的功能,也就是当第三人在电子文件传输的过程中即将讯息拦载下来,其所得的也只是一串没有意义的乱码,更重要的是,第三人无法将此乱码还原为电子文件之原文,因此可以间接地达到保密的目的。4、电子认证电子商务认证,它特指由从事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字信息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鉴别验证活动。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两者关系密切。两者都是电子商务的保障机制,但两者的手段、功能、目的及运用范围都有一些差异。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工具性的保障,主要用于数据通信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同时适用于封闭型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主体的真实与可行,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5、电子支付的立法建议第五章《网络经济的监管和调控》1、网络时代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5
1)信息污染:信息污染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信息垃圾与信息病毒。前者主要是泛指网络上的一切无用信息、失真信息、陈旧信息、污染信息等;而后者则是一种具有复制性、传播性和破坏性等特点的恶性电脑程序。2)信息侵权:由于信息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表作品,而在网上抄袭他人作品比现实世界更容易且难以被人发现。所以侵权现象愈演愈烈。3)信息渗透:是指发达国家利用其信息优势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其价值观念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政治渗透和价值观的推销,既方便又有效。2、网络经济主体的特征(重点)网络经济,不是区别于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形式,而是市场经济在计算机网络上的重大发展。法律对网络经济的调整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传统民商法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主体意思的自主性;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网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与传统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除具有上述几点特征外,又同时有如下与众不同的特点:第一,由于主体在网络中的身份主要以数码为识别标志,主体人格与身份呈虚拟性的特点。主体的虚拟化是由信息技术本身特点决定的,这在给人们带来许多方便的同时,也给交易安全带来诸多隐患。第二,主体形象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且与主体人格利益联系紧密。在网络空间中,域名、网站、网页等形象性标志成为显著性社会识别标志,是人们展示自身风采的表现形式,也很大程度地影响着社会对用户的主观印象、看法及评价。第三,主体的权利行使方式得到进一步拓展。这使得有可能在某一些传统的民事活动中,参与者数量显著激增,如网上拍卖。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更加丰富与便捷,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实现。3、网络经济的政府管理原则原则之一:电子商务真正有效的管理模式就是电子政务。原则之二:电子政务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合作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融合,而这种合作只有达到相当的层次与规模后,电子政务才是可操作的。原则之三:"避虚就实"原则。原则之四:电子商务应该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其中任何环节的中断或任何关系的破坏都将是对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管理和发展十分不利的,保证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链条的完整性对于其管理十分必要,即网络时代的管理应是完整的。原则之五:网络时代的管理应是跨行业与地域的。原则之六: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风险分担机制,需要不同行业从不同的角度分担相应的风险,促进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也促进电子商务周边业务的拓展。原则之七:网络时代的管理应是信息共享的,并且,通过信息共享,可以使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网络时代的市场自律应充分发挥网络交互性的特点,把非网络下单向的、信息获得不充分的商业行为通过交互性转化为信息充分共享、促进商家自律的模式。原则之八:网络与电子商务有其特殊的渠道和发展规律,相应的管理也应切实找到有效管理的切入点。原则之九: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的道路,即建立存在官方参与的电子商务认证,而这种办法在现阶段也许更具现实意义,并且目前的许多实际情况就是这样做的。原则之十:从某种角度看,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会是一场空前的国际合作,或者说,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对于国际合作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所以,既然是合作,没有规则和约定在先显然是无法操作的,而这一过程单靠企业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国家之间必须极大地加强这种合作的意识和合作的力度。第六章《网络经济中的侵权与犯罪》1、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类型6
网络侵权的类型包括:1)侵犯人身权 2)侵犯财产权 3)侵犯知识产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技术性。(2)隐蔽性。(3)严重破坏性。(4)无形性。此外,网络侵权还具有国际性、表现多样性等特点。2、计算机犯罪的含义和特点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是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 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总称。 1)计算机犯罪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基本特点:(1)具有违法性,违反刑事法律性。这种非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计算机犯罪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其次,在计算机犯罪中,犯罪者必然超越了由法律或者权利人所授予的权利范围,也就是说计算犯罪的本身表现为越权操作。(2)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绝对不能构成犯罪。(3)具有应受制裁性,具有违法性的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其广泛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类特殊的犯罪形态,其中包含有许多具体的罪名,应当受到国家和法律的制裁。2)计算机犯罪与普通犯罪的不同特点:(1)智能性。(2)社会危害严重。(3)极强的隐蔽性。(4)作案时间短促,危害区域具有广泛性,具有国际化特征。(5)目的多样化。3、计算机犯罪的种类第七章《网络经济的司法管辖权和证据规则》 1、电子证据的含义和特征(重点)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储存的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光记录物,这些记录物具有多种输出表现形式。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1)电子证据具有数字技术性,技术含量高,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2)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易被伪造、篡改。由于电子证据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3)电子证据具有复合性、表现形式的多态性与丰富性。(4)电子证据具有间接性。2、传统司法管辖权基础和因特网对管辖权基础的动摇3、网络空间的冲突法规则4、网上仲裁与审判三、重点习题(一)选择题1、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可用名字、性别、年龄、国籍、住址等标识其身份的外,在网络生活中这些信息可以表现为( ):A 网页名称 B 域名C 网站名称 D 电子邮箱2、各国一般通过( )制度确认主体身份:A 身份认证 B 电子支付C 电子签名 D 电子合同3、网络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分为( )三大类:A 复制权 B 演绎权 C 商号权D 传播权 E 名誉权4、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应当管理和约束的网络广告行为包括( ):A 虚假广告 B 隐形广告C 骚扰广告 D 医药广告7
参考答案:1、ABCD 2、AC 3、ABD 4、ABC (二)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法2、网络作品3、电子代理人4、计算机犯罪5、电子合同参考答案:1、电子商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通信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行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又称网络经济法,是调整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进行的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网络作品是指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字、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3、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代理人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4、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是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总称5、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三)简答题1、简述网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与传统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的不同特点。答题要点:(1)由于主体在网络中的身份主要以数码为识别标志,主体人格与身份呈虚拟性的特点。主体的虚拟化是由信息技术本身特点决定的,这在给人们带来许多方便的同时,也给交易安全带来诸多隐患。(2)主体形象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且与主体人格利益联系紧密。在网络空间中,域名、网站、网页等形象性标志成为显著性社会识别标志,是人们展示自身风采的表现形式,也很大程度地影响着社会对用户的主观印象、看法及评价。同时,在网络更趋复杂化的条件下,精神型与物质型人格利益以及财产权益交叉难分,主体的人格利益也更趋丰富。(3)主体的权利行使方式得到进一步拓展。这使得有可能在某一些传统的民事活动中,参与者数量显著激增,如网上拍卖。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更加丰富与便捷,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实现。2、简述互联网涉及的主要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形式。答题要点: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互联网涉及的主要侵权形式有:(1)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2)篡改、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3)垃圾邮件(spam)的寄送。(4)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3、简述电子签名的含义和法律效果。8
答题要点: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分析电子签章的法律效果,可包括:(1)完整性(integrity)。因为它提供了一项用以确认电子文件完整性的技术和方法,可认定文件为未经更改的原件。(2)可验证性(authentication)。可以确认电子文件之来源。(3)不可否认性(non-repudiation)。由于只有发文件拥有私钥,所以其无法否认该电子文件非由其所发送。而经由上述法律效果,我们可以得到另一个好处,即保密的功能,也就是当第三人在电子文件传输的过程中即将讯息拦载下来,其所得的也只是一串没有意义的乱码,更重要的是,第三人无法将此乱码还原为电子文件之原文,因此可以间接地达到保密的目的。(四)案例分析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原告(被上诉人):张洁、张抗抗、刘震云、毕淑敏、王蒙、张承志被告(上诉人):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由:王蒙等六作家的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黑骏马》、《北方的河》、《一地鸡毛》、《预约死亡》、《白婴粟》被被告从其他网站上载到被告网站"小说一族"栏目。作品有作者署名,作品内容完整,而被告的上述行为没有得到原告的许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被告则认为我国法律对在网络上使用作品没有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要求:运用网络经济版权的相关内容分析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并说明理由。案例解析: 支持原告的主张。理由为: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都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对作品的表现形式、使用方式、传播手段等方面产生影响 "一但这些影响并不能构成否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数字化作品是将文字、数值、图象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化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技术,这种转化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因此原作品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中对其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本案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作品在网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五)论述题1、试述电子商务的法律特征。答题要点:(1)国际属性与国家安全(2)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3)技术创新与统一规则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内容。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中未给出答案的部分请参考课程讲义或笔记,如果在复习中有疑难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提问。最后祝大家顺利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