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3]《刑法分论》西南大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10 10:09:25浏览次数:50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刑法分论【0323】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案例分析题(共五题,每题 50 分,从五题中至少选择两题进行回答,超过两题的以得分高的两题计入总分)1.甲、乙共谋杀害丙,决定由甲购买两把西瓜刀,还商定行动时为防止丙听到动静后逃走,甲从前门进去,乙从后门进去。2018 年 8 月 22 日行动当晚,甲因为家中来客耽误一个小时。乙先到现场,未等甲来,即一个人进入丙家,黒暗中将睡在乙床上的人用甲购买的西瓜刀刺死。甲到现场时,杀人行为已经结束。乙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还供述了其参与实施的另外一起公安机关久侦未破的抢劫案件,并经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做甲父母的工作,甲在外逃一段时间后,被其父母找到并强行将其绑至公安机关。到案后,甲如实供述了策划过程,并一直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既遂,而只是故意杀人的预备。另经审理查明:(1)被刺杀的人不是丙而是丁,丙当晚因为出差而请丁照看门户,致丁被误杀。(2)乙 2015 年 8 月 23 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3)甲出生于 1993 年 7 月 15 日,精神正常。乙出生于 1 99 1 年 1 月 15 日,精神正常。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甲、乙原本想杀害丙但实际上杀死了丁,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为什么?应当用什么刑法理论解决这一问题?(3)甲、乙各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4)甲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甲乙共谋商议伤害行为,已经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同时乙实施了实际的杀害行为,甲虽然没有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并且出于甲的主观放弃,甲同时没有阻碍乙的实施行为,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既遂。(2)甲乙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乙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且造成死亡结果,根据法定构成符合说的理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于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刑法的认识错误的理论解决,甲乙意图杀死丙实际杀死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3)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甲具有自首情节。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1 -
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乙的行为构成自首。(4)不能成立。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一人既遂,共同犯罪既遂”,只有共同犯罪全部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才成立中止或者未遂。2.张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 3 岁,张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张锋谎称自己未婚,于 2013 年 7 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产一子。久之,张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张锋否认。张锋恐夜长梦多,即有害妻之心。 2017 年 6 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天早上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张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欲毒死潘丽。2018 年 1 月 20 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双亡。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张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4)对张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答:(1)本题涉及重婚罪、继续犯、投毒罪、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问题。 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因为马锋的重婚行为仍然处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根据《刑法》第 89 条第 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因为刘娟对马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不具备重婚罪所要求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主观要件。(3)潘丽误将父母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潘丽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父母死亡的结果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不可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缺乏犯罪的主观罪过要件。根据《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潘丽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无罪过事件。(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重婚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比较疑难的问题是:1.重婚罪的追诉时效的计算。关键在于重婚罪能否认为是继续犯(持续犯)?如果认为是继续犯,那么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重婚罪没有过追诉时效。反之,认为不是继续犯或者不知道继续犯在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方面的特殊性,就可能认为超过了追诉时效,不能追诉。继续犯除了不认为数罪外,其实质意义就在于追诉时效的起算从行为终了时开始。2.重婚罪的主观要件,通常情况下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具有重婚故意是不言自明的。但无配偶的人构成重婚罪,必须要有“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要件。因上当受骗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因缺乏重婚的故意,不构成犯罪。某种意义上,这种人也是受害者。3.运用刑法原理分析一种特殊投毒杀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马锋为了杀妻将毒药投入妻子经常食用的咖啡 瓶中,这是一种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的行为。因为- 2 -
毕竟是在家庭的范围内,通常不涉及公共安全。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有害物质罪(按修订后的罪名)。4.妻子拿被投放毒药的咖啡招待来客致人死亡,因为缺乏故意和过失,不认为犯罪。这涉及犯罪必须有“罪过”的原理。对此,凭常识就能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判断很简单,主要是从主观罪过方面说出理由。5. .马锋对潘丽父母之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本题稍微复杂一点的问题。对此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1)从主观方面分析,马锋对死亡结果足以认定为具有间接故意。因为在讲到间接故意的特征和类型时,其中一种最典型的间接故意类型是: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能认定行为人对该放任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因此可认定马锋对来客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故意罪责。(2)从客观方面的打击错误分析,马锋投毒预定杀妻,却实际杀害了来客。有点打击错误的味道。根据打击错误的评价结论,在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对误击的法律性质一致的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总之,马锋以一个投毒杀人的行为,没有实际毒杀本欲加害的妻子,却偶然地造成来客死亡。按照比较流行的处理打击错误的原理,马锋直接对该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不必分开认定构成对妻子的故意杀人未遂,对来客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这样分析是可以的),这样不符合想象竞合的原理。更不能分开认定对妻子的故意杀人未遂,对来客的过失致人死亡,这既不符合间接故意的原理也不符合流行的处理错误的观点。5.果农甲在自己田地里种了许多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偷,甲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偷。于是,甲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 5 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乙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就人的, 仍然拿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乙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 3 位客人,乙的妻子丙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乙买的,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 2 个客人死亡,1 个重伤。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2)乙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3)乙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4)乙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5)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乙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乙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乙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乙的妻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