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中国司法制度》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8 12:11:05浏览次数:96
0213《中国司法制度》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 考试说明:本课程为开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题型:1.名词解释(每小题 5 分,共 20 分)名词解释需要准确的答出名词的概念,至少要答出每个概念中的重点内容。此外,无需过多的论述。2. 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等的阐述,要求考生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3.论述题(3 题任选 2 题作答,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与综合运用,在答题时除要准确答出所考知识点外,还必须做必要的展开论述,并要求有自己的观点,且言之有据,论之有理。二、 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 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学1、司法制度的概念和本质 司法制度分为国家司法制度和国际司法制度,是解决社会纠纷的终极机制。司法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司法组织体现国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司法活动反映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与社会发展水平,司法的目的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制度的本质是它的阶级性和民主性。一方面,司法制度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司法制度也是维护公民权利,对抗国家权力滥用的重要制度。 2、司法制度的种类 当今社会司法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第一,“三权分立”的司法制度,实行“分权制衡”原则,强调以权力制约权力,即议会立法、政府行政、法院司法,三足鼎立,互相制衡,这主要是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它又可以分为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和普通法系的司法制度两大模式,前者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后者以英国、美国等位代表;第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为“议行合一”和“议行分工”两种模式,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议行分工”原则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工制约”。 按司法制度中各部分所承担的角色,司法制度可分为“传统司法制度或核心司法制度”、“辅助司法制度”、“民间司法制度”三大类。“传统司法制度或核心司法制度”是指西方国家根据“三权分立”学说,实行“分权制衡”原则所确立的司法制度。“辅助司法制度”是指除审判制度以外的司法制度。“民间司法制度”是指调解、仲裁和公证等制度。 3、司法制度学 司法制度学是一门独立的专门研究司法制度的部门法学,它以国家的司法组织法和各项司法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各种司法现象为研究对象。司法制度学的学习和研究有重大意义。第一,司法制度下包含许多重大的理论课题;第二,司法制度不仅具有强烈的理论性,还具有实践性;第三,通过研究司法制度学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并对政治改革有促进作用。4、司法制度的起源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从而产生了剩余1 第一, 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新发展。第二,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 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基本形成。第十章 监狱制度1、监狱制度概述:监狱制度是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惩罚改造的刑事执行制度。2、监狱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监狱体制、监狱的性质、任务与基本原则;3、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少年犯的改造、监狱制度的改革4、监狱工作的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1)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的内容应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等。这是对罪犯思想领域的综合治理。(2)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劳动改造罪犯,是指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根据《监狱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对那些没有劳动能力和不宜参加劳动的老、弱、病残罪犯,可以不让其参加劳动,而按自愿组织其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女犯和未成年犯的劳动改造,应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只能适当安排其参加一些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 5.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其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其对象针对一般违法或轻微犯罪尚不足以给予刑事制裁的人员。我国劳教制度(已废止)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第十一章 调解制度1.调解制度概念:调解制度是指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2.调解制度的特性(1)自愿性;(2)合意性;(3)民主性;(4)合法性;(5)司法性。3.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1)合理合法原则;(2)自愿平等原则;(3)尊重诉权原则。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这一原则包括四层含义:(1)接受调解要双方自愿。双方当事人自愿主动申请调解的,应当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方能调解;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主动进10 行调解的,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2)对待调解要自愿平等。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自愿平等原则,不得厚此薄彼,不得偏袒一方,不得强迫进行调解。(3)达成协议要双方自愿。经过说服疏导,互谅互让,必须出自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当事人签字。(4)调解协议要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不能用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协议,而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再调解,或由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章 仲裁制度一、仲裁的概念、性质(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仲裁是指民商事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由行会或者商会中的指定人士居间进行裁断,并履行裁决决定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予以执行,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2.仲裁制度的法律特征:(1)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2)第三者即仲裁人之所以出面解决争议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否则无权解决争议,而第三者是当事人授权的仲裁机构和直接或间接选定的仲裁员,并非管辖法院。(3)仲裁人按照当事人选择的仲裁程序规则以平等的机会让双方当事人各自充分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并客观公正地评定证据和作出裁决。(4)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可上诉,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有义务自动履行裁决,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仲裁机构的设立和组织具有民间性质。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的主要区别与联系联系: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区别:1、主持人不同2、性质不同3、范围不同4、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效力不同第十三章 公证制度一、公证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我国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二)公证具有以下特征:1、公证主体是公证机关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11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3、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4、公证的目的是保证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5、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具有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二、公证的效力1、证据效力《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强制执行效力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第十四章 违宪审查制度1、违宪审查制度概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2、违宪审查机构的类型违宪审查需要由特定的机构负责。对此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分为以下四类:(1)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1920 年奥地利宪法在欧洲最早设立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2)由宪法委员会来监督宪法实施,审查立法的合宪性。1958 年第五共和宪法对上述内容作了修改,宪法委员会的 9 名成员,任期 9 年,不得连任。总统为终身成员,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的职权。(3)由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以美国最为典型,联邦最高法院虽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制衡立法和行政,但它并不凌驾于国会和总统之上,实行的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模式。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法律和行政性规范,必须通过有当事人的具体案件才能受理。对于政治性问题,即外交、主权、战争和动乱等,则不予受理。日本二战后采取这一制度。(4)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包括议会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英国为例,它没有成文宪法,关于国家基本组织和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和惯例中。议会行使立法权,它可以制定、修改、废止任何法律,经过同样的程序,而无特别程序。法院的权力仅限于适用议会立法,在必要时予以解释,但不能对成文法律进行司法审查。3、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第十五章 司法区际合作制度1、司法区际合作制度概述与基本原则;司法区际合作制度,是指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主管机关之间,根据该法域的法律或彼此之间所订立的协议,相互委托,代为履行或实施某些司法行为或与司法密切相关行为的制度。2、民事司法文书区际间送达制度、民事司法区际间的取证制度;3、民事判决、仲裁裁决区际间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司法区际合作制度12 第十六章 司法国际合作制度1、司法国际合作制度概述、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制度;2、引渡罪犯国际合作制度;3、民事司法国际合作制度、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制度4、引渡法坚持的基本原则(1)平等互惠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2)主权和安全原则,引渡合作,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和安全。(3)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必须遵循的又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民事司法国际合作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第十七章 港澳台司法制度介绍1.香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① 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包括司法终审权)②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③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独立进行审判④ 为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对法官实行一系列保障措施⑤ 实行回避制度(2)遵循先例原则(3)实行陪审原则(4)合法公正原则2.香港的审判制度(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基层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其他专门法庭高级法院终审法院3.司法程序体系(1)刑事诉讼程序(2)民事诉讼程序4.法官制度(1)法官的资格条件(2)法官的任免制度(3)法官的保障制度:①法官享有豁免权或称免责权;②法官终身制;③法官高薪5.陪审制度(1)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与豁免① 年龄在 21 岁至 65 岁之间,精神健全而无失聪、失明或者其他此类衰弱的情况;② 在香港居住而行为良好并有充分能力;③ 具有一定的英语知识水平并达到足以明白证人的证词、律师的陈词及法官的总结的程度。(2)陪审员人选名单的确认和公告(3)陪审团适用的范围和成员组成(4)陪审团的集中和隔离(5)陪审团的多数裁决和宣布13 三、 重点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 合议庭合议庭是由 3 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2. 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执行中止或执行完毕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执行人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原状。执行回转时,如已执行的标的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可以折价抵偿。3.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的监督制度4.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二、简答题1. 现代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略2. 律师的执业原则。【参考答案】略3. 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参考答案】略4. 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略三、论述题1. 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重要作用。【参考答案】略2.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参考答案】略3.律师法颁布施行的意义。【参考答案】略 4. 试论近代司法独立。【参考答案】略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4 劳动、剥削,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社会分裂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后社会分裂为对抗性的阶级,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并把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习惯和一些社会传统习惯转化为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并在一定时期成文化和公开宣布。为了保障奴隶制法律的适用,奴隶制国家的司法制度随之产生。司法制度出现后,其演变经历了“奴隶社会出现法庭”““古代司法隶属行政”“近代司法独立”“现代司法制度多元化”四个过程。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巨大飞跃,在法律和司法制度上起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鼎足而立,分权制衡。特别是为反对封建司法专横,资产阶级建立了一整套司法民主原则和制度,在人类法制史上揭开了崭新的篇章,其影响深远,历史意义巨大。从此,商品经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家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工越来越细,从而司法制度大大发展,不仅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而且司法权又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形成了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际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频繁,促进了律师、公证、仲裁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而大大拓宽了司法制度。5、司法与司法权 司法是历史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它随着国家的社会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二存在差异。 司法具有三要素:第一,它是以社会关系上的纠纷为对象的,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第二,由第三者出现解决纠纷,即主要由国家公权力的法官来解决;第三,解决纠纷的尺度是法律,即以法律、判例、法理、习惯为解决争议的是非标准。 司法是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 西方国家的司法权根据“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权。我国的人民司法制度的检察机关独立出来,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且检察、侦查、司法行政分立所以司法权还包括侦查权和司法行政权。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每个国家都有司法机关。 6、认定司法机关的标准 认定司法机关的标准一般有三个:第一,法定标准,即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司法机关的范围;第二,习惯标准,在历史发展中,某些国家机关被认为是司法机关性质,行驶着司法权的就是司法机关;第三,功能标准,有的国家机关发挥的作用及活动产生的效果同司法机关基本一致就被视为司法机关。 7、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成与基本功能 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四个系统是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成。司法制度基本功能是:保护功能、调整功能、服务功能、教育功能。 8、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司法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公正”。“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第一,司法活动公开性,司法活动公开性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公开,才能有司法公平、司法正义。第二,法官中立性、独立性。法官中立性是指法官处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中立地位,即居中审判案件。第三,当事人平等性。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诉讼法律关系上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第四,程序合法性。是指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第五,裁决正确性。是指司法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指案件的审理结果正确,法官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亦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有体现在法官的中立性与平等对待当事人上。实体公正则是指实体2 法是良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体,轻程序。就实体公正或是程序公正的争议下,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并重论”或“平衡论”。并重论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应当并重,不可偏废,不应存在孰轻孰重、谁先谁后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过去这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更轻组织法的做法,是错误而有害的,现在已被抛弃但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内心中还有残留。第二,“优先论”:(1) 程序“优先论”。一般认为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在普通法系国家具有“程序优先于实体”的法律传统,注重程序优先地位,强调“正当程序”原则。( 2) 实体“优先论”。这是已经被批判和抛弃的错误观念。第三“阶段论”。“阶段论”认为,根据法治阶段的不同,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应各有侧重:在侦查阶段应当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在起诉阶段应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在审判阶段应当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这种观点貌似有合理之处,实质上是“实体优先论”的变形。第二章 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奴隶社会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奴隶社会从夏朝开始,当时的国家机器是军事官僚机构,统一行使行政管理、指挥武装力量和执行司法审判等职权。 纵观夏、商、周的奴隶社会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奴隶制的司法,保护的是奴隶主和自由人的利益,而奴隶可以被任意处置,而不必经过司法程序。 (2)国王掌握最高审判权,但各级奴隶主都有相对的司法审判权。罪名的认定和处置的确定等均由奴隶主专断。 (3)实行“天罚”,即国王假托天意行刑。 (4)奴隶制后期已有了一定的司法审级、诉讼程序、定罪量刑和刑讯等制度。均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西周时在审理方式上采用“五声诉讼”,或称“五听”,即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较之“神判”是一大进步。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封建社会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历经各代,至 1840 年鸦片战争,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独树一帜,影响深远。 中国封建司法制度,创立于秦汉,完善于隋唐,发展于明清,有其明显封建特点: (1)司法从属行政,甚至二者合一,皇权高于一切; (2)强化御史制度,注重司法制约; (3)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4)刑讯逼供,罪从供定 (5)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6)严明司法责任,重视官吏赏罚。三、清末的司法制度 鸦片战争后,中国封建社会逐步解体,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伴随者清末修律运3 动 的展开,中国因袭千年的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司法制度发生两大变化:(一)确立外国领事裁判权;(二)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仿效“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立法、司法、行政分立的体制;采取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级三审制等。 四、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 民国时期,依然秉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设置原则。 近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具有以下特点: (1)确立外国领事制度,中国司法主权遭到破坏; (2)军伐割据,法制不统一; (3)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建立了法院、检察、律师、公证等制度,是中国司法史上的进步。 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司法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人民司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和我国革命的历史发展密切联系着的。它是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而建立,随着革命的发展而发展,我国革命历史发展的特点决定了人民司法制度发展的特点。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司法机关有了初步的萌芽。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制度也随着国内外的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发展变化。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实际需要,司法原则和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1949 年 2 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从根本上摧毁了伪法统,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经验进行了科学的总结,为建国后人民司法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人民司法制度1、 人民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主要指国家设置哪些司法机关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的表现形态。 我国人民司法体制是: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但目前的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自行管理;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自行管理检察行政;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事务一直是自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司法行政事宜,但目前的职权范围只限于:领导和管理监狱,指导律师、公证、仲裁和人民调解等专门组织。 2、 人民司法体制的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有权进行司法解释,与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最高检察机关。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平行并列地位相同。但实际上,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比国务院总理的地位要第一格。在国务院设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职能部门,它们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政府具有同等地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 3、 人民司法制度的组织体系 (1)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3)侦查机关的组织体系: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它们依法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的侦查机关。 4 (4)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国务院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直辖市的区、县,省、自治区的地区、州、市、县、自治县设司法局;乡、镇和大城市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 4、人民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 坚持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基本理论; (3)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5、 人民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司法主权原则、司法统一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制约原则、司法民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求是原则、司法为民原则。第四章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法院的特征 1、被动性;2、独立性;3、中立性;4、普遍性;5、终极性;6、公正性;7、程序性; 8、审级性;9、公开性;10、合议性。 二、人民法院的任务 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刑事案件。惩治一切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制度,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发挥法院的保护功能。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分为两大类: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除自诉案件外,一律实行国家公诉,即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商事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发挥法院的调整功能和服务功能。 3、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法院的调整功能和服务功能。 4、依法行使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民事执行权。我国不设专门的民事执行机构,而在法院设执行庭(局),负责民事执行工作。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支付令、决定、调解书;(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3)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5)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止或执行完毕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执行人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原状,这被称为执行回转,是执行的挽救措施。5 5、人民法院的教育任务。 6、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 三、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其管辖区内行使审判权。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其特定部门的或者特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案件和抗诉的案件以及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以及其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另外,我国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法院,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设立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系内,包括所属的以下级别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为高级法院级别的法院。 四、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1、 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独任庭适用的条件为:(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或(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或(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 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 3 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 五、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既是一项审判工作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制度。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依照法律规定,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1)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第五章 检察制度一、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法律赋予检察官决定作出起诉、不起诉及撤诉的权力,这就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体现在:(1)有利于实现个案的正义;(2)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3)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4)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监督与制约。 (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四)依靠群众开展检察工作的原则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根据行政区划来划分: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 6 4、派出机构 三、检察官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3)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四、刑事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立案监督的方法有: (1)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监督。这又分为程序性监督和实体性监督。 五、检察制度的特点(1)主动性;(2)专门性;(3)普遍性;(4)合法性;(5)强制性第六章 侦查制度一、我国侦查机关的种类: 1.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担负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管辖案件的范围:除法律另行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普通公安机关:具体行使侦查权的是其内部设立的各职能侦查部门。主要有:国内安全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刑事侦查部门、禁毒部门、治安官吏部门、边防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 (2)专业公安机关是指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等公安机关,它们分别对特定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2.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法》第 4 条有具体规定。 3.人民检察院。 4.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是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和触犯刑法的犯罪案件,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的犯罪案件。 5.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二、侦查机关的组织体系: 1.我国侦查机关分级设置。中央设有中央侦查机关,主要指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下设的监狱管理局等。它们是我国侦查机关的最高机构。地方设各级侦查机关。在军队内,中央军委政治部设保卫科,各大军区政治部设保卫部,各军政治部设保卫处,各师政治部设保卫科,各团政治部设保卫股。 2.专业公安机关也分级设置。中央国家有关部门中设置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各有7 关部门内设置省级公安机关,该机关下属机关分别相当于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并享有同级公安机关的职权。 3.检察机关内部设有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渎职犯罪侦查)等侦查部门。 三、我国侦查机关的运行机制: 1.受案: 它是案件的接收和受理,是侦查机关接受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检举、公民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以便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职能活动。 2.立案 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便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3.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4.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可以终结侦查工作。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5.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监督。第七章 司法行政制度1、司法行政制度概述;2、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与职能作用、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改革与完善;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依法行政原则;(2)执法为民原则;(3)依法制约原则;(4)坚持党的领导原则。3、劳动教养制度;4、法律援助制度;5、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鉴定制度6、民事执行制度: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和仲裁裁决付诸实施的制度。7、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八章 司法程序制度一、司法程序的分类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8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 诉讼方式简便 (2) 受理程序简便(3) 传唤方式简便。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 审结期限较短三、司法程序公正的特点 1、程序设定科学合理。 2、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3、当事人平等参与。4 诉讼活动公开透明。5、诉讼程序终局安定。6、程序须有保障机制。四、现代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1、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原则;2、平等对待原则与辩论原则;3、审判中立原则;4、公开审判原则;5、审级保证与程序监督原则。第九章 律师制度一、律师与律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律师的特征:律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律师必须首先具有律师资格。第二,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第三,律师执业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执业原则:第一,遵纪守法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依法办案原则。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广泛监督原则。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四,法律保护原则。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三、律师非诉讼代理业务概述: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业务范围包括:1、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单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3、参与非诉讼调解活动;4、参与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活动;5、对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6、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四、律师法的颁布及其意义律师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于 1996 年颁布。其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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