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八)

发布时间:2023-04-22 15:04:33浏览次数:98
《民事诉讼法学》拓展资源(八)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不同前者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后者审理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2、提起的主体不同前者的提起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案外人。后者的提起主体则是原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提起的期限不同前者的提起,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 2 年内提出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的,都可以提起。而上诉人提起上诉则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期限内提起。4、审理的法院不同前者的审理法院,不仅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和其他同级人民法院。而后者审理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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