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52浏览次数:34试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权利,同时属于公民权和私人权利。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和研究,其中包括民法中的隐私权,一些国家直接保护隐私权,一些国家一般保护隐私权。受到法学和规章制度的直接保护。我国大陆法律发展缓慢,人格权研究起步较晚。由于民法中没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因此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很多,在审判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也在增加。但是,由于法律上的拖延,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将我学到的表面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本文通过了解我国目前隐私保护体系的不足之处,进而供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文明的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的强有力的法律有必要确立网络。关键词:隐私权 法律保护 公民隐私权
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⑬(二)明确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利作为重要的人格权,如果隐私权受到侵害,隐私权就无法得到纠正,这只能引发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感。法律明确规定了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措施,隐私权应定义为人格独立的权利。隐私权在民事和司法关系中更为具体。我国的《民法一般原则》不提供个人信息保护。在2001年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隐私权属于受保护隐私权的范畴。此后,隐私权虽然与名誉权被分离,但其性质和地位只是个人的善意而已,无法与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相比,没有独立的性质。建议今后在民法基本法中制定人格权特例。(三)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更快地提供信息的同时,隐私侵犯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增加但侵犯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许多国家都会规定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这有助于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的了解,减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同时规定具体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并对被害人采取比较完备的救济措施。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内容在增加,侵害的类型也在增加。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设立专门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构。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公司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往往是非常⑬ ]布兰卡·R.瑞兹:《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M],林喜芬等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28-33
隐蔽的,如果没有专业的分析技术手段,执法机构很难发现这一点。欧盟已建立一整套监督和管理机构,以监督各企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数据。为此,欧盟还成立了“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作为处理公民投诉的机构。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建立特别的互联网监督及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企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数据的全过程。如果公司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可以立即处理和纠正企业的侵权行为,并对违法企业进行相关处罚。同时,网络监管机构也有责任为市民对企业违规违规行为的投诉负责,投诉后应积极对企业进行查处。相信在互联网监管机构的监管下,相关企业的行为会得到有效规范,公民的隐私权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四)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构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设立专门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构。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企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存在着隐蔽的情况,⑭若没有专业的分析技术手段,执法部门往往难以察觉。欧盟已建立一整套监督和管理机构,以监督各企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数据。为此,欧盟还成立了“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作为处理公民投诉的机构。我认为我们可以学习欧盟的方法,并可以建立一个特别的互联网监督和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企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数据的全过程。监管部门在发现公司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处理和纠正企业的侵权行为,并对违法企业进行相关处罚。同时,网络监管机关也有责任处理市民对企业违规违规的投诉,在接到投诉后,应积极⑭ 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212-216
对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相信有了互联网监管机构的监督,能够有效地规范相关企业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⑮结论保护隐私是一项艰巨的使命。中国公民个人隐私目前的法律保护不容乐观,保护个人隐私将是一项艰巨而艰巨的任务。虽然我国的法律涉及了从宪法到各个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在人类文明的过程中,人类也在为自身的平等、自由、多样的个人权利而不断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从精神方面还是从权利保护方面,人类必将成为当今世界隐私保护的热点。如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也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将继续探索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相信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完善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很快就会形成。⑮ 王志昆.论欧盟国家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1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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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试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 ....................3一、 隐私权基本理论基础.........................................................................................3(一) 隐私权的定义..........................................................................................3(二) 隐私权的特征..........................................................................................3(三) 网络信息中的公民个人隐私权....................................................................4二、 我国现阶段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4(一)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 .... ........4(二)执法官员体系不完整......................................................................... .... ....4(三)民事责任履行方式不明确...........................................................................5(四)我国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管机构.............................................. .... .... ..............5(五)法律没有明确隐私的具体范围.............................................. .... .... ..............6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6(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6(二)明确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利.............................................. .... .... ..............7(三)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 .... ..............7(四)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构................................................. .... .... ........7
结论.......................................................................................................... .... .... ....8参考文献................................................................................................................9试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法律和司法中,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比较不足,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更加普遍,并且逐年增加。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基于这些观点,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法提出一些简单的看法和意见。一、隐私权基本理论基础(一)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涉及隐私权和保护隐私权的方法。过去一代的学者进
行了缜密的讨论和研究。大多数学者将隐私的定义分为两类。一个是将隐私视为人权和人与社会的价值,另一个是将隐私视为与个人的想法、知识和认识相关的国家。市民因此,隐私的定义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答案。(二)隐私权的特征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这种力量主要体现在物质和法上。换句话说,权利的对象拥有使用自己的隐私,并允许其他人介入隐私以获得特定利益的权利。例如,模特要求作者亲自作画,而另一个公众人物可以为报告画像公开自己的私人经历,①这是合法的,模特和公众人物都可以从中获得可观的利益。隐私保护的价值在于隐私与人的自由、自律性、对理性的尊重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隐私是保护我们自由和自我决定权的重要盾牌,所以应该受到尊重康德认为自由和理性是人类与其他生命体的区别,我们有自我决定的能力,这是我们作为人拥有的最高价值。”康德的哲学观点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的自由。隐私权是重要的自然权,如果没有隐私权,我们的生活会更加受控制,我们的尊严也会受到损害。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②(三)网络信息中的公民个人隐私权互联网被高度评价为20世纪最大的创新。20世纪50年代以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① 魏玉东.大数据时代国外网络隐私保护的典型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4(04):456-460② 严翠玲.如何防止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裸奔”[J].人民论坛,2018(16):82-83
结合,诞生了计算机网络。网络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交流方式,也改变了人们对隐私的权利观念和内容。与大数据信息处理相比,互联网的普及可以看作是一般被称为网络信息时代的信息化时代。网络信息化所带来的社会变化,改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内容和力量属性。二、我国现阶段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一)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传统上,我们国家对隐私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民法一般原则》,因此民法一般原则关于隐私条款的有效性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没有明显的贡献。在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随笔的隐私权的情况下,我国的3个主要诉讼法正在探索受害者救济程序但实体法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实施的有效性大大降低。仔细分析随笔程序法的法律规定,就会发现,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事件,在没有责任和惩罚的情况下,是不应该在公开场合被听到的。③因此,这些限制不足以保护你论文的隐私。④(二)执法官员体系不完整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根源在于秘书体系的不完善,执法官员对隐私权的不关心也是重要因素。在我们国家没有对隐私权的系统保护的情况下,执法官员需要更多地思考如何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及时的行使。⑤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改善人权保护现状,不能侵犯公民③ 徐敬宏.网络隐私权保护:域外模式述评及我国模式探索[J].情报理论与实践,2020(05):35-38④ 王坤.隐私权的边界一种 基于平衡的视角前沿,2019(6):146 一 150⑤ 严翠玲.如何防止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裸奔”[J].人民论坛,2018(16):82-83
的隐私权。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法务负责人对随笔写作中的隐私保护概念漠不关心实际上引发了很多问题。最近,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但立法制度还不完善。司法审判经验不足,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主要的迹象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民法一般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侵犯隐私可以从司法解释中看出,其法律效力低于上述“民法一般原则”。因此,诉讼的执行效果会有所减少。(三)民事责任履行方式不明确我们国家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伦理规定了所谓的“王子、大臣、父亲、父亲、儿子”,其结果之一就是君主有权干涉部下的一切事务,包括婚约。如果是儿子的话,儿子看不到父亲,被父亲隐藏的话,就不是孝子。另外,封建法规定,父母同住的孩子是禁止“分离财产”的。孩子被认为是背叛,他们必须为自己寻求个人利益,而没有其他隐私。这种封建思维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并没有消失。这种普遍的社会史奖无疑会影响到我们立法者对个人的权利。那是因为法律对那个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这是被强化的人格。那个和隐私权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没有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我们祖国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⑥我们总是强调民族的、集体的利益是最高的,写随笔的时候忽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批判用资本主义的思考方式强调个人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的立法部或者立法部在立法的时候有重视评论这一公共利益的倾向,对市民的个别权利特别是强调个人自主性的部分权利照顾不足。这一点也很重要。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并没有⑥ 华劼.网络时代的隐私权 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河北法学,2018(6):7-12
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四)我国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监管机构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和地方电信监管机构,其职责是监管互联网产业。今天,尽管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民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仍然是隐藏的。在很多情况下,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披露后,用户往往会发现其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这意味着,要想监管机构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强有力的监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⑦首先是高新技术,这种高新技术可以及时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非法收集的行为。其次,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迅速有效地处理市民对个人信息侵犯问题的投诉。但看看现在的监管机构,这两个条件显然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在大数据时代,网络侵犯国民隐私权的主体不仅是网络事业者,其他企业、团体甚至政府也日益加重。所有这些公司和组织都与互联网毫无关系。那时,监管机构通常是另一个有权机构。其结果是管理机构分散,九龙的水管理状况不佳。因此,建立专门的、针对性的、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查处企业非法收集和使用市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完善行政法。既节约行政资源又能提高执行效率。⑧(五)法律没有明确隐私的具体范围⑦ 徐敬宏.网络隐私权保护:域外模式述评及我国模式探索[J].情报理论与实践,2020(05):35-38⑧ 李升阳.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9:37-38
《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赋予了一定的范围。隐私主要包括能够识别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不包括其他相关信息。仅限于用户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地址及其他信息。但是,法律只限制所谓的个人信息,而不限制市民的私生活。应用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对同一事件做出不同判断时,部分数据不能反映公民个人信息,不能视为个人信息,法律也不能保护。但是,企业开始使用大数据技术,这些分散的数据合并分析,为用户的职业、身体状况、个人的喜好为分析的web网站的整合可以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可以计算并进行充分的数据收集。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产业自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产业自律措施的管理和指导明显不够。更严格地说,在我国,如果没有相关法规和法规的管理指南,行业的约束措施基本上是无用的,起不到保护性作用。因此,要引导行业的自律措施,加强行业自律措施的有效管理,建立和引入新的法律,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市民的个人信息。为从法律上指导和管理行业自主权,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隐私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也会随着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而外泄,因此有必要另行制定法律,对定义、内容、范围、处罚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最后,提高市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为了确立和改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在当今网络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
经成为信息运输的主要平台。但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尤其是目前隐私权的概念和界限还不够清晰,无法制定有效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如果想要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全面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那么就需要构建多维度的法制体系。第一个是改善现有的法规。⑨明确隐私权的状况,确定其基本概念、权利主题、权利目的和权利内容,明确隐私权侵害责任的确定。另外,作为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经济补偿,必须支付一定的金额。第二,制定有针对性的网络隐私保护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日益猖獗,不仅侵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也妨碍了网络功能的正常使用。制定特别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可以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方面发挥完美的作用。⑩我们可以学习欧盟(EU)依靠法律的实施来保护公民隐私,并限制公司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此外,欧盟也通过了关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将受到严惩。我国应尽快制定严格的数据和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在网络时代,⑪我国应该逐渐强化对保护市民私生活重要性的意识。企业继续忽视个人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使用必然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⑫因此,中国政府有责任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研究欧盟的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接受公众对企业和网站违法行为的投诉。不仅是他们的违法行为,还有对他们的惩罚。当然,在欧盟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下,我们应该有选择地研究和制定符合我国国家条件的法律和法规,发挥法律⑨ 孟小峰,张啸剑.大数据隐私管理[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5(2):225-277⑩ 王立志,隐私权的权利基础[J].学习论坛,2020, 26(5):72 一 77⑪ Pamela Samuelson. Privacy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anford Law Review. 2020⑫ 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20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