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51浏览次数:33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 要为了进行维护自己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就是减少破坏婚姻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配偶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过,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为其存在适用范围小,赔偿义务主体与索赔义务主体比较单一等原因,导致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过错方违法犯罪行为亦不能得到有效惩罚,无法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方能发挥其真正的效用。本文通过剖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构成要素,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促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司法中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举证困难;赔偿义务主体;索赔主体 的不良影响,还能提高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度,由此来能更全面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 1091 条规定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除了先前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还增加保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的增加,将一些棘手的过错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夫妻双方产生了强劲的行为约束力。同时也体现伦理道德和社会良俗,符合大众的道德观念走向,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三)制定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好的满足当下人们的需求,我们必须要完善赔偿标准,明确赔偿额度。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规中并没有详细的数额规定,所以如果判定赔偿的数额较低,就会减少过错方对受害方的精神慰藉,也不能达到一定的法律惩戒和震慑作用。相反,如果赔偿的数额过高,就很容易出现恶意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象,因此明确规定赔偿标准及数额幅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第一件事情要做的就是明确精神损害的数额赔偿,也就是法官的自由裁决原则,我们除了要强化法官的自由裁决原则,更要根据不同的损害因素和其他现实条件,尽可能的提高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比如当遇到不同的经济水平如何定夺等。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可能对损害赔偿幅度的影响,比如婚姻中过错一方是故意的,就是想带给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法官就可以让其支付更加高昂的精神赔偿费用。还有这件事情的影响范围,是仅仅婚姻两人受影响,还是亲朋好友,又或者更多人受到影响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官在评判时根据现实情况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费用。 因此,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尤其是其中难以界定的精神赔偿方面,应当制定根据明确的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工作能力。过错方相对无过错方的能力越强,赔偿金越高,起码不能低于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或过错方一年的收入,择一高值赔偿;二是侵害情节的轻重和损害后果的大小情节越重,赔偿越高;三是结婚时间的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同样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就更大;四是考虑未成年子女跟谁一起生活。同时还要设立一个最低标准,以及明确给付方式。如果这些内容都能在立法中加以明确,公众可以更好地预测自己的行为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在家庭生活中更加谨慎和忠诚,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有更明确的标准,当事人对于判决也更加信服。(四)改进举证责任制度为了能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我们还需要改进举证责任制度,我们需要适当的降低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负担。第一点,我们需要改进的就是对离婚损害证明的要求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有比较严格的离婚损害证明,但在实际情形中,取得满足法律要求的离婚损害证明是比较困难的,比如发生家暴,或者其他的虐待事件,种种不易取到证明的事件都会给婚姻中无过错一方造成比较大的取证压力。因此,我们可以适当改变原有离婚损害证明的要求,这点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换而言之,就算证据有可能不存在,那么法官依然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去判决,只要法官认为婚姻中无过错方在证据上具有优势,有很大概率这件事情是真的,那么就可以依法裁决,这无疑会大大减轻无过错方心里的负担,也能够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在进行证据确认的过程中,不能凭借法官的臆想,一定要借助一定的证据来进行,保证法律的公平。除此之外,法院可以提醒那些不知道,不了解或者没有能力的无过错一方,去申请离婚损害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进行取证的时候,法院一定要注意提醒无过错一方,取证要合理,光明正大,不能去侵犯他人隐私,采用违法行为去取证,如果可以的话,法院要尽可能的为无能力的无过错一方提供帮助与支持,维护法律的正义。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婚姻中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确犯了相关的违法行为,那么这件事情就不再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去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而是均由另一方去承担,倘若另一方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无错 ,那么他就会被判定承担过挫折责任。通过这种方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伤害,得到其应有的赔偿,更能压抑社会上的不正当风气,更好的建立一个和谐,阳光,公平正义的大家庭。四、结语总的来说,若想满足当下的社会需求,就必须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要加快立法过程,扩大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将其他家庭成员纳入进来,也要扩大责任主体,将第三者纳入进来,为其犯下的过错承担责任。还要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进一步明确 ,才能更好的维护婚姻中受害一方的权益,达到我们当初设立陆浑损害赔偿的初衷。 主要参考文献1.王梅霞,“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法律适用》,2018年第 7期。2.薛宁兰,“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法学研究》,2018 年第 2 期。3.韩成军,“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国法学》,2017年第 3 期。4.王歌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中外法学》,2018 年第 4 期。5.张学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辨析”,《政法论丛》,2019 年第 6 期。6.马忆南,“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择”,《法学》,2019 年第 4 期。7.李凡,“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18 年第 5 期。8.江显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与完善”,《法学家》,2018 年第 5 期。9.巫昌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法学》,2018 年第5 期。10.叶名怡,“法国法上通奸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法学评论》,2018年第 5期。11.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2.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0。13.程维荣、袁奇钧.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目 录一、离婚损害制度概述.............................................................................................1(一)离婚损害制度的含义......................................................................................1(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1(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2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2(一)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操作更为复杂...................................................................2(二)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范围窄..........................................................................3(三)精神损害赔偿政策不明确................................................................................3(四)对过错的举证难度大......................................................................................4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策略......................................................................4(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4(二)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5(三)制定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5(四)改进举证责任制度.........................................................................................5四、结语................................................................................................................6主要参考文献.........................................................................................................7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生活压力大,我国离婚率也在逐渐上升,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也常常受到侵害,为了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我国于2001 年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弱势群体则可依据这一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错方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制度适用范围有限,赔偿额数不定且往往偏低,举证比较困难等原因,导致其效果并不明显。在《民法典》第 1091 条,采用了“列举+概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延伸的适用范围,满足了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这充分且形象地体现出了立法公平性的特征。一、离婚损害制度的概述(一)离婚损害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不法侵害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且这一不法侵害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基于此法请求相应的赔偿,过错方负有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1。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离婚的原因是《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时,无过错的一方才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基于侵权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倘若造成离婚的原因不是《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则不能基于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1王梅霞,“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法律适用》,2018 年第 7 期。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包括以下要件:存在违法行为、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造成了损害的事实、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仍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违法行为才能构成离婚损害赔偿。在以上四种情况中,重婚和有配偶仍与他人同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都违背了夫妻应当诚实,互相尊重的原则。而实行家庭暴力不仅对婚姻中另一方造成身体伤害,心灵同样也会受到损害2。目前我国法院将婚姻诉讼正常进行,保证人身安全也是我国对于家庭中弱势一方的保护。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没有延伸到其他家庭成员。2.过错对于“过错”,一般包含主观过错、客观过错、主客观因素相结合三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推断出故障是指主观过错(主观意图),有疏忽的任何情况下。当提供了在第 46 条的四种情况侵权贯彻婚姻法的,主观上是要认识到损害发生的结果或损害的发生是追求主观的结果。3.损害结果中国婚姻法只规定了损害第 46 条的结果要求过错方根据考虑损害的行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的程度判断的结果,以提供损坏的迹象,损害。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2薛宁兰,“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法学研究》,2018 年第 2 期。 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性1.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依据上文所写的相关内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是存在有过错的合法配偶,且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了真实的损害,只有无过错方才能真正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除此之外,“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第17 条也规定了双方不能都具有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资格3。而且从离婚的救济功能来说,无过错的一方享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是合理的。2.谁应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29 条明确规定了,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应该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应有有过错一方来承担。3.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问题,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要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第二种是无过错一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第三种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4。3韩成军,“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国法学》,2017 年第 3 期。4王歌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中外法学》,2018 年第 4 期。 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解释(一)”第 28 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该只包含物质,更应该是精神方面的赔偿。只涉及物质损害的,则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若涉及到精神损害,则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进行赔偿。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现实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较为复杂当前我国的社会婚姻问题与日俱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要求的比较严格,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5。根据《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满足重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中任何一种情况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的过错情况复杂多变,这四种情况并不能代表全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里的第 1091 条针对现在所处的现实情况,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增加了第五条要件: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件的增加,从某种程度来说,把出轨,婚外生子等过错行为都纳入了该制度适用的范围里,满足了当下的社会需要,也对夫妻双方有了更大的束缚力,同时也体现了人们一直所追求的社会道德,符合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也能更好的保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利益。虽然《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增加了“兜底”条款,扩大了该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形十分复杂,司法审判往往陷入5张学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辨析”,《政法论丛》,2019 年第 6 期。 困局,司法资源并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也没有指定当下社会现象适用的情况,比如因为赌博而导致离婚,因为性行为而导致家庭破裂等等。(二)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范围较小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中,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范围非常狭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才能在离婚时请求相应的赔偿,也就是说,其他的家庭成员无法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而这与民事侵权政策的救济功能相悖,因此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从责任主体方面来看,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只是婚姻中的过错方,而我们平常所说的第三者却并未受到什么惩罚6。第三者不仅插足他人婚姻,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对婚姻中无过错一方以及家庭中其他成员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创伤,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但是,目前的法律却并没有把第三者纳入到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之中,从某种程度来讲,这是对社会上违背道德之事的放任,是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这也与我们的婚姻保护法的理念和初衷想违背。(三)精神损害赔偿政策不明确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赔偿数额是不明确的,具体赔偿数额是由当地人们法院自行裁决的。如此一来,虽然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约束,但倘若赔偿的数额较小,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就会减弱,从而导致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救济力度降低7。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无过错一方想要申请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到了精神损害 ,6马忆南,“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择”,《法学》,2019 年第 4 期。7李凡,“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18 年第 5 期。 如果没有受到精神损害就不能申请。首先,怎样证明受到精神损害,受到精神损害的程度等问题都需要一个较为详细的规定,另外倘若无过错方因为受到精神损害而出现精神问题,损害赔偿制度又将如何进行等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思考和改进。(四)举证过错的难度较大依据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方要对有过错方的过错进行举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在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极其隐秘,过错一方在平时的时候会刻意隐瞒自己的行踪,哪怕是无过错一方刻意搜集证据,也会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一方若想取得证据,往往是通过私家侦探进行偷偷取证,或者是进行偷拍,偷偷入室等方式来获取证据。但这些手段和方法却又不是那么光明正大,这样取来的证据究竟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怎样的证据才算有效证据等问题,都是现实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无过错方恰恰是经济水平低于有过错方的那一位,这样一来,其取证的困难就会加大。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策略《民法典》虽然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弥补了原有不足,但现实中情形复杂,司法审判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未完全解决,笔者结合现实问题,根据所学知识,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范围由于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影响了该制度的效用,因此,我们要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体的范围。首先应该将其他家庭成员也纳入到权 利主体中,除了夫妻双方,还应包括其父母和子女,他们也会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其他的家庭成员也往往是经济条件有限,必须通过法律来保护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利益8。所以,扩大离婚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十分必要。另外,应将第三者纳入责任群体之中,第三者也应当为其过错,为其带来的伤害给予弥补,为其过错承担责任。根据权威调查研究,社会上有超过一半的家庭破裂是因为第三者的插足,因此明确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才能最大限度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风气,积极顺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在对第三者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要注意区分第三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9。首先,要分析第三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制度,其次,看其行为是不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是不是给婚姻中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压力,精神损害,再者,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是不是都与第三方有关,最后,第三者是不是明知其有家室 ,仍旧插足他人家庭。倘若第三者是被蒙骗,并不知道过错方有家室,这样第三者不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二)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往的法律法规逐渐显示出了其局限性,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根据现实情况来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我们应该适当调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过错方的过错范围,为了更好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还应该添加一些具有保底性质的条款,便于应对特殊情况。这样不仅能有效减轻法律滞后性所带来8江显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与完善”,《法学家》,2018 年第 5 期。9巫昌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法学》,2018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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