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9-01 09:09:00浏览次数:54关于计划我国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内容摘要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生存延续的重大问题,同时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繁荣和发展,我国人口基数大这一基本国情使生育保障制度则以计划生育制度为主,我国的城乡二元化,使生育保障也呈现出二元化的局面。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概述,分析了我国生育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最后对完善我国生育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计划生育,体制I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的基础之上,维持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转,中国实行了低工资制度,以此保证政府财政能够获得所需要的较为充足的财力。财政所承担的责任,更类似于西方“全民保障型”的国家财政。相反,在乡村,财政只是在社会救济等方面发生少量支出。2 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 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现状我国的人口基数比较大,这种“羊吃草”式的生育模式造成了我国人口快速增长,1962 年--1976 年由于灾害后的补偿性生育人口数量空前增长,这和一定数量的社会资源是不成正比的,所以必须限制人口的增长。计划生育政策应时而出,各个地区为了完成计划生育目标,采取了比较蛮横的手段。这同制度的健全程度是相关系的,而且相应的配套制度也跟不上,以吉林某市豫北村为例“刚开始罚款时,标准是二胎罚款 1400 元,二胎 2000 元,之后逐渐增加,到了 90 年代罚款为 4500~5500 元,2009 年为 8000 元,2011 年增加到 10000~12000 元,这样杜绝了多胎。“刚开始不交罚款就到家里拉东西。”的确此时的政策有些偏左,为了完成控制人口数量指标,计生人员没有什么道理可讲,引起更多的思考是此时的计生执法人员是否能侵犯7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见,此时在农村,计划生育制度的工作重心在于控制人口数量,针对人口的质量问题就是搞宣传,在吉林省的广大农村,每对领取结婚证的夫妻都会发放一个白色方形的口袋上面写着计划生育四个大红字,里面装着计划生育法规条文。我国的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就是计划生育,此时强制婚检是存在的,但是在农村这一制度是难以得到更好的贯彻,农村的医疗设备太差。农村生育保障的模式还是以家庭为主,这种保障关系完全是束缚在土地上的[5]。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法治社会的完善,以及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这种手段已不能完全在经济上起到限制人口增长的作用,这个时候对那些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农民给予奖励,在社会上必定会形成利导趋势,这样农村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产生并向广大农村地区推进实施,农村生育奖励制度是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样的观点就是农村生育奖励制度在客观上起到控制人口数量的利导作用。祖国不断地繁荣和强大,“三农问题’’成为工作的重点,我国的农村生育保障制度虽不完整,但是在某些方面确有所发展。农民问题将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关注点,虽然现阶段我国农村生育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农村生育奖励金制度上,但是现在国家大量的优惠政策,农村生育保障制度正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农村生育保障模式要从传统的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传统的生育保障模式将受到挑战,一种新模式正在酝酿之中,我们对这种模式应该充满信心。2.2 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2.1 生育证管理弄虚作假生育证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结婚的夫妇到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生育证,在西方国家是没有的,这是我国计划经济的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对于颁发生育证在农村存在许多问题,针对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准生证和生育二孩再生育证问题都比较多。我国实行的是生育配额制度,中央为各省指定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年度指标,省政府又将被指定的增长率换算为生育配额,分给所辖区、县,这样逐级的分配,直到村组一级。乡镇管理生育证比较混乱,有的地方生育证该发的不发,不该发的乱发,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通过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反而能够顺利领到生育证。在农村的一些地区结婚的年龄较小,办理了结婚的仪式但是确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是早婚早育,此时怀孕就要通过走关系,办理生育证。在豫北8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农村生育证的获得更是存在问题,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想要取得计划生育证就要缴纳生育证费,符合条件的少交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想要取得生育证就需要多交钱,生育证成为农民必须向政府购买的生育通行证,生育证关系怀孕的妇女到医院接受一些免费的医疗服务,孩子出生后要根据该证件上户口,所以即使多花些钱也要将生育证弄到手,在农村生育证弄虚作假严重的影响整个农村生育结构和农村生育管理工作。2.2.2 农村生育医疗条件差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相当陈旧,所谓医疗设备只有听诊器、血压计和温度计这是医院的全部家当,包括所有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只不过几千元。现在对于生育有至关重要的仪器 B 超来说,在新疆地区共有 B 超 300 台,而其分布不均大多数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广大农牧区又相隔较远,很难有机会到有 B 超的医疗场所。农村落后的生育医疗条件使得农村生育质量受到限制,没有 B 超使得在怀孕期都不知道胎儿的健康状况与否,农民还要靠天决定,先天残疾的儿童因此会增多。大多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农民患病住院,仍要自付很高的医疗费用,现有的筹资和补偿水平离帮助农民摆脱因病致贫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再加上不能及时报销,手续比较繁琐,转到大医院治疗时,由于城乡医院不联网,许多信息不能共享等,更增添了农民的烦恼。使得生育检查,住院生产都遇到一定的困难。受农村家庭经济条件的制约,使得农妇不能到医院生产,这成为生育质量不高的主观条件。但是农村医疗条件太差就是影响农村生育保障的客观条件。落后的医疗条件不仅仅是指“硬件”的基础设施条件,“软件’’也较差如卫生所工作人员没有医师资格证,普遍素质比较低,这和经济又是紧密相连的,农村条件比较差,大学毕业生去农村工作待遇低,有时候几个月的基本工资都发不下来,这就严重的制约了生育保障工作。2.2.3 农村生育保险缺位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只有职业妇女有一定的生育保障,农村妇女生育则无保障。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也是很狭窄的。占生育妇女 80%以上的农村妇女还未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农村妇女作为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可以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她们又是最需要生育保险制度帮助的群体: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超负荷的体力劳动,长期的营养不良以及沉重的心理压力。对于她们在生育保险方面的权益,现在农村生育保险缺位比较严重,使得农村妇女被排除在生9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育保险制度之外。在农村生育是一个家庭的问题,其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均有家庭独自承担,而社会保险在农村是存在的,大量的商业保险也是存在的,但是这些都是给那些有钱人设定的,真正需要保障的那些人还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公民有生育行为时都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危险,这就需要一项保障措施来抵御风险。这种保障机制不能是针对富人的,更多贫困的人其实更应该是社会保障机制主要的保障对象。2.3 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2.3.1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传统的男耕女织也许现在说起来会是那样的遥远,但是在我国许多偏远的山区仍然存在。经济发展缓慢是制约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因。经济发展缓慢是制约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的经济主要是以粮食生产为主,其次是开展养殖业,以往靠天吃饭的农业伴着科技的发展,虽然已有所进步,同时农业税的取消使得农民的负担减轻了,农民增产了但是却不一定能增收。这就是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发展不上去。缓慢发展的经济使得农村在生育医疗上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处于或缺的状态,这正是农村生产力稀缺的重要原因,所以计划外生育以及抢生现象比较严重。2.3.2 传统生育观念根深蒂固大约一千年前,宋朝人陈元靓提出了“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名言。“养儿防老"同样是受到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影响,而且养儿防老的最主要因素也在于我国千年来将养老制度完全是束缚在土地上的,如果老了儿子不孝顺,而且没有其他的财产就会造成老无所养的悲剧。所以农民对儿子的期望值较高,在儿子时小就会灌输养儿防老的观念。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养子防老,农民将希望完全的寄托在生育的男孩身上,这样传统的生育观念便一代又一代传下来根深蒂固,在农村的影响也比较广泛,虽然计生部门大力的宣传以及男女平等观念的广泛传播,文化水平的提高,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传统生育观念将要受到挑战。2.3.3 乡土习俗社会影响深刻早婚早育如果成为这个地区的乡俗时,那么国家的法律虽然禁止,但是这种行为不会因此而得到杜绝,在基层的负责计划生育的干部是乡土社会的成员,深受乡土文化习俗的影响,如果超越乡俗民风就会遭到同乡的指责,人都是群体动物,都会寻求10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一定的相同性,所以计划生育制度将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如 B 超的使用,法律上是明确的禁止鉴别胎儿的性别,但是在乡土社会还是有办法解决的,通过熟人找关系送点礼,胎儿的性别就知道了,这就会产生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在于保障农村妇女的生育健康,提高农村出生人口素质,在这一宏观的保障体制之中定会出现一些新生育现象,乡土社会的村民能否接受,这一切都是对乡土社会生育文化的挑战[6]。3 完善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3.1 明确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原则基础上,对农村生育保障制度据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我国现行没有社会保障法,这就对我们的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正在争求社会意见的社会保障法草案中,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3.1.1 农村生育保障社会化原则社会化原则的含义在于将农村生育保障制度作为整个社会都来参与的事业,实现农村生育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农村生育保障管理的社会化、农村生育保障责任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在其产生之初完全是一项政府责任,是政府出于矫正市场经济引起的弊端、保证社会公平以及公民的生活安全而设。社会保障实行社会化以后,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解决以往模式下资金缺口的问题,还可以充分发挥对受保障人的激励作用,使社会保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激励劳动者发挥自身潜能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11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3.1.2 监督管理原则农村生育保障制度中涉及到农村生育奖励金,生育保险金,特别对于生育保险金的监管格外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但是现阶段农村各个地区具有经济发展上的不均衡性,使得各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有所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比较严重,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3.2 完善农村生育保障的法律体制3.2.1 加快农村生育保障立法现阶段党和国家非常关注“三农问题”,近些年来颁布了大量的惠农政策,使农民得到了不少的实惠,但是很多时候国家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到地方就变了味道。当前农村生育工作还是主要以计划生育法为主,涉及到农村生育奖励制度的政策主要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还有母婴保健法,具有针对性的农村生育保障立法还是空白。法律的明确性和权威性最能起到对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维护,而当前农村生育保障确实需要法律给予保障,政策的灵活性,会使农民对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表示不确信,没有法律依据的地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没法可依,医院也没有依据提供生育医疗服务,这样农村生育保障制度难以实施。所以加快农村生育保障立法刻不容缓。但是由于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紧迫性,笔者认为加快地方农村生育保障地方立法具有可行性。地方立法特点就是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快捷性。我国各省农村各具特色,地方立法将有利于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实施。3.2.2 完善农村生育保障救济体制没有救济的体制不是完整的体制,在农村生育保障制度中如果没有救济机制,那么在某种意义上讲农村生育保障制度是不完整。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上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建立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目的是要保护农村妇女,是因为她们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地位,最基本的权益都难以保障。完善救济机制,保护农村妇12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认知水平,计生部门也要做好自身工作合法行政,合理行政。3.3 完善我国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3.3.1 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农村医疗条件是制约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关键,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息息相关的,在生育保障制度中强调生育质量需要依靠配套的医疗机构来实现,正如婚前身体检查需要用专业的医疗器械来检查一样;怀孕时身体检查,也需要正规的医疗检查,农村实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同样如此。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村医疗条件堪忧,使我国农村的生育质量很难提高,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不仅如此,大多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农民患大病住院,自付很高的医疗费用,现有的筹资和补偿水平离帮助农民摆脱因病致贫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再加上不能及时报销,手续比较繁琐,转到大医院治疗时,由于城乡医院不联网,许多信息不能共享等,更增添了农民的烦恼。使生育检查,住院生产也遇到一定的困难。农村医疗条件要改善,合作医疗的完善将会有利于生育保障实现,让农民都能看得起病,买的起药,住的起院,这样农村生育保障制度才不是一纸空文。3.3.2 农村社会保险体制农村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确保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增进人们灾害自救能力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农村社会保险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劳动者因疾病、年老、失业或遇到意外事故,生活发生困难时,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当农民因遇自然灾害,生产与再生产发生困难时,帮助劳动者恢复基本生产能力的一些社会政策性保险。在优惠的政策下,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所以在生育问题上的投入也会加大,作为家庭的一项大事,花钱买保险是具有可行性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农村的孩子在出生到成长直到病老都有保障。3.3.3 农村生育监督体制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完善是离不开生育监察制度的。生育监察制度是指专门的生育部门针对农村生育保障制度中的生育抚养费征收情况,农村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13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况,农村生育医疗,和农村生育保险进行监督管理。农村生育监察制度在农村建设和完善是具有可行性的。在地方各级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生育保险机构,内部自行监督管理,外部由政府建立一个生育监管机构或者将这一职能划到具有监察职能的部门,从内到外形成一个监察模式,定期公开,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农村生育监察制度将会使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运行更加有效透明。结论与展望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主旨是保障农村妇女的生育健康,提高人口质量,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情,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完善阶段,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和发展是离不开国家的惠农政策,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制度对农村生育保障制度会起到促进作用。福利国家理论和服务政府理论为政府在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价值导向作用。适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农村生育保障制度在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执法人员的服务理念指导下,切实可行的服务农民,完善农村生育保障法律体制,明确农村生育保障的原则,同时相关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保险以及农村生育监察制度相互配合定会取得良好效果。14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参考文献[1]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18-32).[2] 费孝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3] 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4] 王金营,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评估[J].中国人口科学,2008.5.[5] 原新,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与计划生育政策[J].人口研究,2008.20.[6] 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20—23).15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目 录内容摘要·····························································································I引 言·········································································· ········ ········ ······11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 ········ ········ ·21.1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21.1.1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21.1.2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21.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作用..................................................... ..................31.2.1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31.2.2 防止贫富差距扩大的有效手段............................................................41.2.3 对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有决定意义........................................................41.2.4 解决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必然路径................................................51.3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52 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 ·82.1 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82.2 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92.2.1 生育证管理弄虚作假............................................................................92.2.2 农村生育医疗条件差............................................................................92.2.3 农村生育保险缺位..............................................................................102.3 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02.3.1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102.3.2 传统生育观念根深蒂固......................................................................112.3.3 乡土习俗社会影响深刻......................................................................113 完善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23.1 明确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23.1.1 农村生育保障社会化原则..................................................................123.1.2 监督管理原则......................................................................................123.2 完善农村生育保障的法律体制................................................... ..................123.2.1 加快农村生育保障立法......................................................................123.2.2 完善农村生育保障救济体制..............................................................133.3 完善我国农村生育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 ..................13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3.3.1 农村合作医疗体制..............................................................................133.3.2 农村社会保险体制..............................................................................143.3.3 农村生育监督体制..............................................................................14参考文献···························································································16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引 言社会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制度框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保障不仅与和谐社会是密切相关的,而且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社会保障满足着人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弥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竞争引起的贫富分化,维护了社会公平,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是必要物质保障的重要实现途径。因此,在我国社会发展的新阶段,社会保障必须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生存延续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繁荣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生育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西方国家的生育制度主要是以生育保障为主,生育保障制度又分为生育保险和生育福利两部分。而国外的生育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享有其特征,即是伴随着工业化程度逐步由城市发展到农村。农民生育保障也随之体系化,系统化。1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1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1.1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1.1.1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从广义上来说,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1.1.2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基本形式,它们一起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除这几个方面内容外,优抚安置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内容[1]。(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或者政府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因而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从而使之能够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从而保证社会安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在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对城市居民摄低生活保障、对农村无依靠老人、残疾人和贫困者的照顾、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救灾救济、扶贫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2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救助的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其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种保障形式。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保障水平低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中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障方式,它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一些负有特殊社会任务和责任的人员、社会有功人员实行的特殊照顾和精神抚慰。社会优抚的内容包括优待军人及军人家属、抚恤伤亡将士、褒扬阵亡将士等。后来社会优抚的范围扩大到非军人,如对一些因公或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作出贡献的非军人也实行抚恤和褒扬。社会优抚是一种带有褒扬性质的社会保障,它不仅可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还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稳定和壮大国防力量。1.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作用1.2.1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目前,社会保障主要从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体系,两个层次上对人民的基本生活进行有效的保障。1.2.2 防止贫富差距扩大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我国居民并没有平等地享有经济增长、3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收入增长所带来的富裕,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在城乡居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地区居民之间都有所表现,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行业就业的职工收入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贫富差距的状况越来越明显。贫富差距扩大化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需要通过社会再分配机制调节社会财富,化解矛盾冲突。作为社会财富调节的一种特殊手段一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扩大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冲突,优化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调节,有效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其中,社会救济制度,使高收入阶层贡献一多点,低收入阶层收益多一些,在不降低高收入阶层的生活质量的同时确保了低收入者也能够有起码的生活保障,它调控了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之间的差距,从而也能够有效化解贫富之间的对抗与冲突。社会保险制度通过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可以有效地调控社会财富再分配。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是防止贫富差距扩大的有效手段[2]。1.2.3 对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有决定意义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弱势群体,包括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和下岗人员、残疾人、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农民工、城市中处于劳资关系中弱势地位的雇工、老龄与高龄人口等,他们通常对超越家庭、单位之上的社会保障有着内在、迫切的需求。弱势群体的出现和存在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但必须引起我们警惕的是我国的弱势群体不仅人数众多,而且人群单一。构建和谐社会正是要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分割,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社会保障作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作为社会再分配机制,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方面是十分有效。由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的唯一准则就是“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因此要解决社会资源的配置仅靠市场本身是行不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只能是通过市场外的手段来保障。社会保障可以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从保障基本的生活水平、控制和管理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提供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共服务等三个方面将弱势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中,通过一些特殊的制度规定,具有针对性地在最需要的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保障。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障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却可以从社会内在运作机制的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对财富的再分配和对4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来缓解这些社会矛盾,从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3]。1.2.4 解决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必然路径人口的老龄化将使得社会养老的压力越来越大,医疗服务的需求会日益增加。由于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出,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维持,而最终只有依靠社会保障来解决这一问题。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在个人对社会付出后,得到社会对个人的回报,同时也为在业人员消除后顾之忧,使其生产积极性提高,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物质精神财富。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保障也从多个方面来解决这些潜在的矛盾:医疗保险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老龄社会对医疗需求的大幅度增加;社会福利的发展不仅可以从物质上,而且可以从精神文化上、从人力资源上和设施条件上为老龄化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社会救济则为孤寡老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条件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将不再是老年人的事情,而是必然进一步转化成整个社会的事情,并必然地对整个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社会保障的严重不足,加上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我国老年人面临的生活保障局面确实比较严峻。因此,不仅是养老保险,整个社会保障事业作为制度体系,是解决老龄化社会所带来众多问题的必然方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1.3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步于新中国成立之后,是从 50 年代初建立和发展的,是建立的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表现为城镇人口可以享受到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其面对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分内容还涉及到城镇居民。1951 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条例对保险费的征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险项目及标准、保险实施范匦、执行和监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财政支付、财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承担,由全国总工会管理,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其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与企业大致相同。由于当时达到退休条件的老人很少,缴费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月工资的比例)仅为3%,养老工资替代率(相当于某基期职工工资的比例)为 50%一 70%。后来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若干待遇,但基本格局一直保持到 60 年代。5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险制度是以单独的法规确立的。1955 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 4 个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与企业职工根据上述条例享受的大体相同。1958 年,中国建立了统一的退休制度。“文化大革命”之前,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是由各级工会组织管理的。由于社会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被撤消,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集、管理、调剂和支出的制度就难以正常运行。1969 年,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被迫废除,其保险费用改在营业外列支,养老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调剂职能因此消失,养老社会保险也就变成了“企业保险”。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中国还建立了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1952 年公布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得到了较好的医疗保障,其医疗保险的范围比《劳动条例》较广,待遇也稍优厚。其中公费医疗享受对象是指各级政府、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公费医疗的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享受劳保医疗的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劳保医疗的保险项目和待遇标准与公费医疗基本相同,但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开支范围上与公费医疗有所不同。劳保医疗属于职工福利,一般由企业自行管理,经费由企业在现行工资总额 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劳保医疗制度的运行费用一开始就是由企业承担的。到 60年代中期,中国已经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医疗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到改革之前,城镇所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保障型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城镇人口所接受的社会保障利益是以就业单位为依托的,因此,该制瘦又表现为单位保障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由财政提供经费的,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利益的资金自然来自财政。企业的社会保障支出最终要由财政来承担,因为当时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并非自负盈亏的。另外,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来看,中国人口绝大部分在农村,这些人口所享受的却是一种与上述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人口相比,农村人口所享受的只是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利益,财政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之少。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使得农村的集体分配中包含着福利分配的份额,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乡村“五保户”制度也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为了在低经济发展水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