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1008]《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机考答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13:10:56浏览次数:43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 畜牧兽医 课程名称【编号】: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1008】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一、解释题(共 5 题,选作 4 题,5 分/题,共 20 分)1、兽药 GMP:是良好操作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的英文缩写,其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合理性、生产设备的适用性和生产操作的精确性、规范性提出强制性要求。2、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是国家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有关物品采用规定的物理 、化学、生物技术等方法所进行的处理,消灭传染病病原体和危害毒素,达到保护人畜健康目的。3、责任报告人:又叫义务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4、必报传染病及其种类:又叫义务报告人,即发现动物传染病或疑似动物传染病者,必须迅速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受其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二、简述题(共 5 题,选作 4 题,10 分/题,共 40 分)1、法定的动物检疫项目包括哪些内容?答:1.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1)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畜主、货主或承运人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3)检疫申报 申报时间、检疫内容 2.产地检疫 3.屠宰检疫 (1)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3)对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 - 1 -
(4)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5)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省级兽医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7)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8)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5.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6.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7.运输检疫监督2、兽药监督员及设置条件?答:(1) 具备药剂师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2) 熟悉兽药管理和检验技术知识;(3) 并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机关任职。3、我国对动物肉类监测的主要内容?答:①是否新鲜,是否在保存期内; ②有无染疫情况;③有无变质;④存放方式是否合理,有无污染;⑤有无其他不卫生因素。经过监测发现不符合肉品卫生标准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5、经营饲料者应注意些什么事项?答:(1)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2)国家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标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3)禁止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4)禁止经营未经国家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2 -
三、论述题(共 3 题,选作 2 题,20 分/题,共 40 分)1、依照《畜牧法》,建畜禽养殖场【区】应具备的条件?禁止区域是?答:1.养殖场区条件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2)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其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3)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2.场区要求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3)畜禽养殖场应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4)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5)从事畜禽养殖,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6)畜禽养殖者应按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在应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7)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2、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兽药管理上有哪些职责? 答:(一) 兽药监督机关与标准 1.县级以上兽药主管机关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 由农业部兽医局和省级兽药主管机关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农业部兽医局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3 -
2.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 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局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二) 监督措施 1.兽药监督抽样 (1)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或营业场所,兽医医疗机构的药房或药库以及其他需要抽样的场所。 (2)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药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药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并核实被抽样兽药品种的库存量。 (3)抽样品种由下达抽样任务的单位确定。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 2.抽样结果处理 兽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三) 兽药监督的其他规定 1.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农业部兽医局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3.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药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