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的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8 12:05:36浏览次数:39
民法典视野下的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摘 要2021 年出台实施的民法典,对校园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成为司法实务的主要依据。但在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上,仍存在典型的问题,具体体现为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清、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明、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补充责任不明等。借鉴学习英、美、日本等国家在校园侵权责任承担及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具体可以从明确教育机构过错的认定标准依据、明确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标准、明确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等方面来展开。关键词:《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2.英国英国 1974 年《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中明确,遵循“谁产生风险,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就校园安全及管理,教育雇主负有主要义务。1999 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等教育机构雇员所承担的安全防护义务。①此外,在后来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健康安全(急救)条例》、《环境保护法》和《校园药品管理》等,均包含有对校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是强调了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在校园侵权行为的规制方面,英国比较重视实现的预防工作 ,强调教育机构、教育雇员所应当承担的安全防护及风险防范义务,体现出了对校园内弱势群体权益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3.日本日本在 1959 年颁布《学校安全会法》,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随后,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用餐安全等方面的义务。这些义务性的规定,也成为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来源。②日本对校园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是,日本并未依照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区分归责原则的适用,无行为能力人也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同时明确了① 方益权、毛毅坚、谢丽珍:《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② 许孟:《校园伤害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工商大学》2011 年版。 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应当依照被害人的行为能力来判断学校、教师一方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二)值得借鉴之处综合他国在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及归责原则设定方面的做法,不难看出,各国普遍重视校园安全,也明确了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我国立法及司法适用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首先,各国普遍在立法中明确了学校的职责、义务的范围,通过明确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目的是为后续侵权责任承担中“过错”的认定奠定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利于理顺校园伤害事故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也为相关案例的准确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在归责原则上,以过错原则为主,且各国在确定学校“管理范围”时均有一些有益的做法。①比如美国明确了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时间可以提前到上学前的一段时间等,这样的规定,是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对于确定学校的管理职责,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有一定意义。再次,在判断“过错”时,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所负有的安全管理义务。且在义务标准的制定上,考虑到了学生的行为能力情况等,以便于在具体案件中形成针对性的判决。四、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民法典》视野下,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适用体现出了对不同主体利① 陈劲松:《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实证研究》,《复旦教育论坛》2020 年第 3 期。 益的平衡,也彰显了维护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理念。①但法律规定仍有欠缺和不足,针对问题,有必要从以下方面采取针对性的完善及解决对策。(一)明确教育机构过错的认定标准依据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等教育机构一方存在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时的基础。因此认定“过错”就极为关键。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形成清晰的教育机构过错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应当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对学校一方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具体内容及判断标准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在明确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一旦发生校园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判断学校等教育机构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必要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利于实务中当事人举证的实现。学校的注意义务,主要是包括了对学生的教育、人身安全、各方面的管理等,只要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就可以作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②为避免对学校的要求过于苛刻,应当明确学校“注意义务”的范围必须在其工作的范围内,在可以管理的范围之内。通过清晰“注意义务”,也能够为学校在日常运营管理中有序展开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引,更能从源头上督促引导学校方面加强管理,以预防风险的发生,维护保障弱势① 刘璞、陈丽竹:《<民法典>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及其展望》,《教育发展研究》2020 年第 18 期。② 李晓慧:《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侵权责任分析》,《教育探索》2015 年第 1 期。 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明确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标准为更好地实现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受害者一方的权益保障,有必要发挥出公平责任原则的优势价值。而要避免公平责任原则被滥用,也应在立法中明确公平责任原则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可以适用,并且明确具体适用的要求和标准。①公平责任原则的设立,可以通过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弥补弱势受害者一方的损失,也彰显出了教育机构的人性关怀。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能对学校造成过于沉重的压力和负担,因此适当限制也是有必要的。考虑到校园伤害事故的特殊性,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必须在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且如果学校等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会严重影响公平时,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立法方面,也应当明确“较为严重损害结果”的界定,通过准确地界定,为司法实务中顺利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提供依据,也能避免学校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和压力。(三)明确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存在第三人侵权时,应当明确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本文认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补充责任,也应当与教育机构一方的“过错”相对应,即学校的补充责任并非“全额补充”,而是“相应补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 ,① 席志国:《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类型化构造基于民法典的内外在体系》,《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 年第 3 期。 主要是因为我国学校等教育机构数量众多,管理的学生也很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理应以教学工作作为核心和重点。出现了第三人校园伤害侵权,可能暴露了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疏漏,但更多的还是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基于学校正常管理运行的需求,以及对侵权方的惩戒,再加上与学校管理现状的契合,应当要求学校以过错为依据来承担补充责任。在判断相应补充的限度范围时,可以综合实务中典型的案例,制定司法解释,初步设定教育机构补充责任赔偿数额的“梯度”。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实务中法官判案提供依据和指引,也能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结语校园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也影响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校园侵权行为发生后,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极为关键,将影响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我国《民法典》中有关于校园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明确规定,这也成为了实践中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依据。但在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上,仍存在典型的问题,具体体现为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清、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明、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补充责任不明等。借鉴学习英美、日本等国家在校园侵权责任承担及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具体可以从明确教育机构过错的认定标准依据、明确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标准、明确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等方面来展开。通过清晰归责原则,理顺校园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承担,实现对不同主体权益的维护保障,也利于促进学校管理秩序的稳定,实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郭英华:《过错主义归责原则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的运用》,《河北法学》2007 年第 11期。2.韩衍杰:《论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政法论丛》2009 年第 8 期。3.杨健民:《论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人民论坛》2013 年版。4.李晓慧:《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侵权责任分析》,《教育探索》2015 年第 1 期。5.王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7.席志国:《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类型化构造基于民法典的内外在体系》,《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 年第 3 期。8.杨立新、郭明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人民出版社 2020 年版。9.孟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10.陈劲松:《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实证研究》,《复旦教育论坛》2020 年第 3 期。11.刘璞、陈丽竹:《<民法典>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及其展望》,《教育发展研究》2020 年第 18 期。12.杨立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 年第 4 期。13.吴国喆:《公平责任的滥用及其应对从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到民法典第 1186 条》,《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第 6 期。14.陈龙业:《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免责事由的创新发展与司法适用》,《法律适用》2020 年第 13 期。15.程啸:《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本通》,法律出版社 2021 版。 后记通过对《民法典视野下的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的写作,使我对校园侵权责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于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有了深层次的洞察。在这里,要特别感谢丁轶老师的倾情指导,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予我的帮助,从提纲写作开始对我一步步的指导,使我对未成年校园受侵害方面的知识掌握的更加牢固,也为我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真心感谢学校对我的培养,老师对我的教导,我将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更加努力地奋斗。 目 录一、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1(一)校园伤害事故及校园侵权行为的界定...........................................................................1(二)校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二、我国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及不足..............................................................................2(一)我国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2(二)民法典视域下校园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及不足...........................................................31.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清.........................................................................................3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明.................................................................................................33.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补充责任不明.............................................................................3三、国外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4(一)他国的主要做法...............................................................................................................41.美国.....................................................................................................................................42.英国.....................................................................................................................................43.日本.....................................................................................................................................4(二)值得借鉴之处...................................................................................................................5四、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5 (一)明确教育机构过错的认定标准依据...............................................................................5(二)明确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标准.......................................................................................6(三)明确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6结语......................................................................................................................................................7参考文献..............................................................................................................................................8后记......................................................................................................................................................9 引言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事故或案件频频出现在各新闻版块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造成这些校园伤害的原因多种多样。在发生这些校园侵害时,除了及时消除未成年学生所受的伤害外,关于校园侵害民事赔偿的责任问题往往饱受争议且为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科学合理地解决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纠纷,不仅能够使受伤害的学生得到法律救助,还有利于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之上,对校园侵权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对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予以明确,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处理涉及校园侵权的矛盾纠纷,理清各方主体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学校管理制度等有着积极意义。一、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一)校园伤害事故及校园侵权行为的界定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内由学校主办的教育教学等活动,出现了主观错误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致使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侵害,进而给学生造成精神伤害或是物理身体方面伤害甚至死亡等后果的事故类型。校园侵权行为,是指学校主持的校内教育学习活动或置于校外的各项活动中,存在主观过错,并违反了法律及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在校学生受到不法侵害,按照法律需要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行为。①学生在学校这一教育机构接受教育,通过学习实现成长进步,是各方① 张冀鹏:《论校园侵权责任》,《中原工学院》2008 年第 12 期。 共赢的过程。但同时学校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由此导致学生遭受了非法的侵害,显然这是学校、家长都不想要发生的事情,而一旦学生遭受了非法侵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也应当要有相应的责任主体来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在追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时所采用的依据和标准。①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这四种归责原则是否适用于校园侵权行为,也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二)校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校园侵权行为,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来展开:1.非法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事实存在。在校园内的侵权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法律明确提出了损害事实必须有所补偿,但是如果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法律手段可以作为依据则也无法做出补偿,因此也不属于损害事实。正是因为有了损害事实的存在,才意味着使得学生正当合法的权益遭受了损害,也意味着应当有主体对这一损害结果承担责任。2.存在主观过错。在校园侵权事件发生时,如果是学校等存在主观过错,未能实施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这一点往往是校园侵权构成要件的核心问题。如果学校方① 邱志华:《浅析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金卡工程》2010 年第 10 期。 尽职尽责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也是对学校的苛责。对于如何确定主观过错,主要是依据学校所应承担的义务与履行的职责来进行判断。3.校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校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是校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部分,只有在校园侵权行为引起未成年学生受到侵害时 ,才产生因果关系。有了因果关系,才有了进一步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二、我国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及不足(一)我国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关于校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 1199、1200、1201 这三个条文中。这些规定涵盖了校园侵权案件责任认定的各方面规定,区分了不同的情形,在立法上有对《侵权责任法》的延续,也有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这一情形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教育机构没有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的确尽到了教育与管理的职责,就推定其存在过错,且就其过错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情形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侵权责任认定时,由受害人监护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的职责。如无法证明,则意味着教育机构并无过错,自然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行为能力 、判断能力等,如果对学校苛责太多,要求学校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对学校不公平,也可能会使得学校在管理时不得不小心翼翼,反而限制了学生的自由成长和发展。第三,如果涉及到了第三人侵权的,因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应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教育机构如果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在这一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则是补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民法典视域下校园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及不足《民法典》对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归责原则做出了规定,为司法实务操作的具体展开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和指引。但立法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不利于彻底实现对各方主体权益的周全保护。具体问题如下:1.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清在《民法典》关于校园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定中,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存在 的过错主要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尽管这样的规定明确了过错的内涵,但却没有进一步清晰过错的认定标准。什么是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以及如何判断职责履行的程度及标准,这些在《民法典》中都未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一般我们认定“过错”是从主观状态去考量,但在校园侵权责任认定中如何去判断教育机构的“过错”,是否有清晰的客观的依据及标准,这也成为摆在面前的难题。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确、不清晰,也使得实务中法院在判定此类案件时,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又会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与实现,甚至会加剧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矛盾。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明上文已经分析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了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实务中,也曾有相关的案例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公平原则,明确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对受害方给予适当补助。这样的规定,不仅没有明确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要件,而且还导致实务中滥用这一原则,因此而加剧了学校一方的责任压力,甚至因此而形成了不好的社会风气。3.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补充责任不明《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存在第三人侵权时,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教育机① 李国旗、尤月成:《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天津法学》2011 年第 1 期。 构未尽到职责,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且《民法典》也明确了教育机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这里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如何理解与界定,立法层面也未明确。事实上,如果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案件时,可能会基于学校“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学校承担的责任,可能会未考虑到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尽管《民法典》规定了学校追偿的权利,但因学校等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的范围不明,也可能因此而形成学校管理的压力负担,使得学校承担一些不必要的责任。三、国外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一)他国的主要做法1.美国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对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确定,主要是在判例中体现的。依照《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中对侵权行为的界定,要构成侵权行为,有必要追究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在校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美国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依照校方所应履行的义务邀请,如果存在未履行义务,校方存在过错的,则要为此而承担侵权责任。①但如果校方并无过错,比如出现了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出现了侵权行为时,校方也不会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① 李继刚:《美国学校侵权行为中的教师保护责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对美国法院相关判例的考察》,《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3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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