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0《律师法》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9 12:11:02浏览次数:5
0250《律师法》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为开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五种题型:1.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10 分)单项选择题重在考察细节,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课程知识点的基础上对重点知识进行深入理解,以在所给选项中选择一项最符合题意的选项。2.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多项选择题,重点在于准确理解题意,且全面考虑所给选项,因而需要考生对于知识的准确、全面的把握。3.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要求考生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4.论述题(每题 20 分,共 20 分)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与综合运用,在答题时除要准确答出所考知识点外,还必须做必要的展开论述,并要求有自己的观点,且言之有据,论之有理。5.案例分析题(每题 20 分,共 20 分)本题要求考生运用律师法理论来分析题中所给材料,是对个人所掌握的知识的全面考察,要做好这种类型的题目,首先必须读懂材料或者案件事实,接下来就是从知识体系中找到该题涉及的知识点,并尽量分层次进行表达。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活动的原则、组织机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起源于刑事诉讼制度之中,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之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二、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公元 460 年,罗马皇帝里奥一世用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为平民咨询法律事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制度遴选具有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可以获得相当数额的报酬,职业律师阶层得以形成,律师制度得以确立。 2、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实行“二元制”律师制度 罗马的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统治阶级将全罗马分为若干司法管辖区,每一司法区都有一定数量的从业律师,不得超过此限,只有当从业律师名额空缺时,候补律师才能予以替补。 (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十分严格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属权三种身份权构成。自由权排除了奴隶,市民权排除了异帮人,家属权排除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2)必须是男性公民。 3)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 1 2、国家经济基础必须十分雄厚,能为公民提供丰富的经济援助; 3、律师及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达到一定的数目; 4、社会福利体系、保险制度、税收制度的完善,也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三、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对象 1.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因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3.因下列事项需要代理的: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条例》第 5 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 21 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方式 1、第 22 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2、第 24 条规定。 第十一章 律师的刑事辩护一、律师辩护的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律师辩护的意义 辩护制度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法律制度。伴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范围的扩大及有效保障措施的确立,辩护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得到了全面发展并日益完善。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具有重大意义,律师辩护成为辩护制度的根基。三、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 (一)现代刑事诉讼的三种基本职能 审判职能、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三位一体,不可分割,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完整框架。 (二)辩护律师是承担辩护职能的主体 律师作为辩护人,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律师辩护人的职责。辩护律师这一基本职能要求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只能实施辩护行为;不得实施任何带有控诉性质的活动。 (三)律师承担辩护职能的意义 10 明确律师的辩护职能,对于律师正确履行辩护职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有助于鼓励律师大胆地履行职务,也有助于纠正部分人认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就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错误观念,消除辩护律师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某些律师的不当辩护行为。 四、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一)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律师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其目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但辩护律师是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其辩护活动原则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的约束。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 1、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处于诉讼格局中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对立。尤其应当强调的是,辩护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必须保障辩护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严禁侵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辩护与控诉活动都应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强调控辩对立的同时,也要关注二者的一致性。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1、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二者各自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 2、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形成正确判决过程中的应有作用。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本人同意,可以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五、辩护律师的任务 1、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是辩护律师的直接任务。 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律师的重要任务。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是辩护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六、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 3、辩护律师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调查有关材料。 5、辩护律师有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对于开庭日期的确定,应当给辩护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6、辩护律师有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辩护律师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 8、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9、辩护律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积极辩护,尽职尽责,不得随意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应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辩护活动; 3、准时到庭履行职务,不准借故不出庭而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出庭时遵守诉讼程序; 11 4、辩护时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行贿; 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6、辩护律师对于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义务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二)代理申诉、控告 (三)为被逮捕的人申请取保候审 八、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法律帮助,享有以下三项权利: (一)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八、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 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的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辩护律师的身份证明及辩护委托书应呈交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核实。核实后辩护律师即有权开展各项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一、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又称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 (二)特点 1、律师是诉讼代理人; 2、代理的案件是刑事案件; 3、具有代理的一般特征。 二、律师刑事代理的意义 (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三、有关律师刑事代理立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规定,刑事代理的如下内容: 1、刑事代理的种类; 2、委托人的范围;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4、司法机关对委托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二)律师法中的规定 1996 年通过的《律师法》第 25 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律师法在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和代理律师的权利义务。 (三)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1998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12 代理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该解释中主要规定如下一些内容:1、诉讼代理人的责任;2、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3、向法院提交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含义和意义 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害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十三章 律师的民事代理1.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2.律师代理的工作程序3. 律师接受委托的条件 (1) 审查案件是否具备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 (2)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有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4)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4.接受委托的权限 律师接受委托后,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否则产生后果由律师承担;律师在办理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在诉讼过程中,经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委托权限。第十四章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1. 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时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故意捏造或歪曲案件事实; (3)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依照法律规定保守秘密; (5)不得复制查阅法律禁止复制查阅的案卷材料。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时的诉讼权利:(1)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2)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2.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和方法3.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4.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几种类型第十五章 律师代理仲裁1. 国内仲裁代理2.涉外仲裁代理3.劳动争议仲裁代理4.仲裁代理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13 (2)独立公正原则; (3)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原则; (4)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5)处分原则; (6)法院监督原则。 5. 律师参加仲裁代理的范围 (1)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2)代理当事人行使回避请求权; (3)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 (4)律师应当按时到庭; (5)代理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 (6)代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7)代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8)代理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 (9)代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10)代理当事人请求或参加调解; (11)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他权利。三、重点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A.委托人 B.律师自己 C.律师事务所 D.委托人和律师共同承担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正确表述了我国律师的性质?( )A.国家法律工作者 B.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C.国家行政干部 D.国家公务员 3、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已经开业多年,以其良好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的称赞,信誉卓著。该事务所欲扩大业务,在广东省珠海市设立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它应向什么机关提出申请?( )A.向广东省司法局提出申请 B.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广东省司法局一并提出申请 C.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D.先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再向广东省司法局提出申请。 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出现新情况而需要变更委托代理权限,应如何处理?( )A.不允许变更 B.需经律师事务所允许 C.需经人民法院批准 D.需经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 5、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经司法医学鉴定证实精神病发作且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怎样做?( )A.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 B.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 C.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归于无效 D.根据所掌握的材料,认为通过事实和法律上的论证,足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法庭继续审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请问下列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14 A.律师为了招揽案件,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委托人作出承诺;B.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可以认定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C.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视为全权委托;D.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7、方律师在一民事案件中,因故与原告李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张某作为第三人委托方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请问方律师应如何处理?A.不得接受张某的委托;B.在征得李某的同意后,可接受张某的委托;C.无需征得李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张某的委托;D.因法律无明文规定,由方律师自行决定。8、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在与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请问下列选项哪个是律师不得从事的行为?A.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B.另外推荐律师担任原委托人的代理人C.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D.推荐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请问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什么责任?A.连带B.部分C.赔偿D.不承担10、《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请问有关组织是指下面哪个机关?A、税务机关;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律师协会;D、公安机关【参考答案】1.B 2.B 3.A 4.D 5.A 6.D 7.A 8.C 9.C 10.C(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律师制度是国家规定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律师的管理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B.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C.最初的律师制度源于刑事诉讼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 D.律师制度先于刑事诉讼辩护人出现2、律师接受行政诉讼被告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没有下列哪些权利?( )A.起诉权 B.反诉权 C.自行收集证据权 D.和解权 3、公诉案件一审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B.经公安机关许可 C.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D.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4、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可以为公司提供哪些方面的法律帮助?( ) 15 A.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B.为公司草拟、审查合同 C.如公司涉及诉讼,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 D.向公司经理及员工宣传法律常识 5、在下列哪些情况下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律师应提供法律授助?( )A.公民在工伤方面 B.公民在赡养方面 C.公民在继承方面 D.公民在刑事诉讼方面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请问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法?A.律师沈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B.律师潘某向多个法院的院长、庭长写信,承诺介绍案件将提供中介费;C.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D.律师韩某甲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要求律师在执业中保守秘密,请问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的秘密事项有哪些?A.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B.关系当事人的商业秘密;C.关系当事人的隐私;D.合议庭成员名单。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列关于律师执业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B、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D、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9、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下面哪种权利?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10、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请问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怎样查明事实、收集证据?A、及时;B、全面;C、客观;D、公正【参考答案】1 、 ABC 2 、 ABCD 3 、ACD 4 、ABCD 5、 ABD 6.BCD 7.ABC8.ABCD 9.ABCD 10.BCD(三)简答题1、我国的律师惩戒机构是什么?2、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点是什么?3、简述我国律师收费原则。4、 简述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主要发展阶段。16 (四)论述题1、我国律师收费应遵循哪些职业道德?2、试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五)案例分析题1、2008 年 2 月,某乡供销社负责人私自决定出售该社 5 间门面房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与买方谭某等人商量好售价,为防止供销社职工反对,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帮忙。朱某执笔伪造了一份时间为 2005 年 1 月 6 日的借条,借条载明:乡供销社借谭某等人100000 元,期限三年,到期不还,用 5 间门面房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偿还 。2008 年 3 月,某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依据律师朱某伪造的借条作出民事判决,使乡供销社的 5 间门面房顺利地变卖给谭某等人。在该案中律师朱某有哪些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参考答案】(1)《律师法》关于伪造证据的规定。(2)《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说 明: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7 (3)律师业务范围较广泛:包括参与诉讼、代写合同、诉讼和其它法律文书、解答司法行政官员和公民的各种法律问题、指导法庭辩论、研究法律、著书立说、从事法律教育工作。 4、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律师属于社会特殊阶层,接受执政官的领导和监督。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一、律师的诉讼地位 律师的诉讼地位指律师在执行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1、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 2、诉讼中的律师权利保障:独立的诉讼地位需要通过保障律师权利来获得实现。但目前我国诉讼中的律师权利保障尚薄弱,实践中出现为数不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当事人剥夺或者侵犯律师权利的案件,从而影响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二、律师的任务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从业的主要任务。 (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的这两个任务并不是非常和谐统一的,有时律师在二者之间会产生强烈的冲突。 三、律师的业务 (一)诉讼业务 1、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非诉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3、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4、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师权利的概念和体系 (一)律师的权利的含义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并且一旦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二)我国律师的权利体系 1、消极权利:律师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2、 积极权利: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二、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 (一)阅卷权 1、法律根据: (1)《律师法》第 30 条; (2)《联合通知》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 (4)《民事诉讼法》第 61 条也有类似规定。 2、具体内容及要求 (1)查阅材料的范围:限于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2)律师查阅可以摘录或复制案卷材料;摘录或复制的材料应存入2 律师事务所的档案;(3)检察院、法院应给予律师查阅案卷以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必要的场所;(4)律师对阅卷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二)会见通信权 1、法律依据:《律师法》第 30 条;《刑事诉讼法》规定第 96 条。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有权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内容和要求:(1)权利主体应是正式接受委托的或法院指定担任刑事辩护的律师;(2)履行法定手续: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及工作证;(3)看管场所应提供方便。 (三)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进行了规定。如: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出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四)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1、内容和要求 (1)发问权; 既可以对案件的当事人发问,同时还可以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发问的主要内容。 律师发问权在对抗式的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勘验、检查,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获取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1、内容:律师承办案件,有权得到法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和人民检察院公诉书、抗诉书的副本。《联合通知》规定。 2、意义:可以了解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依据,并针对起诉书、抗诉书准备辩护;通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了解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同时也可以及时帮助当事人分析是否上诉或者申诉。 (六)代行上诉权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规定。 2、要求:律师提起上诉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授权。一、律师拒绝辩护、代理权 1、法律根据:《律师法》第 29 条规定;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之所以要在特定情况下,是为了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 (1)委托事项违法,指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的法律服务本身就是违法的,比如委托律师收买证人、委托律师代其催讨赌债等等。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比如利用律师的活动洗钱、走私等等。 (3)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向律师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律师在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陷入被动,而且破坏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础互相信任。 二、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义务 (一)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3 (三)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四)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 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一)律师对司法廉洁和公正的义务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指示、诱导当事人行贿。 (二)律师的真实义务 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和隐瞒事实以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 (三)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 第四章 律师的执业原则一、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对律师贯彻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的要求是:第一,每个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只能通过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途径去实现,而不能通过其他的途径去实现。换而言之,律师绝不能采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坚持服务性与法律性的结合。律师的职责就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律师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律师如果没有对社会性的服务性,也就没有律师的业务活动。但是,律师的服务性离不开法律性。社会之所以需要律师服务,是由于法律性的要求。如果没有法律性要求,社会就不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见服务性与法律性既是相互储存的,又是相互促进的。(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二、遵守执业纪律原则(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额外报酬和财物;2、不得拒绝或怠于承担法律援助义务;3、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4、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二)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1、不得以影响案件和裁决为目的,接触审判、检察、仲裁人员;2、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3、不得伪造证据、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4、遵守法庭、仲裁庭程序和秩序、尊重法官、仲裁员;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职务便利违规传递信件 、物品或信息。(三)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1、不得对委托人作虚假承诺;2、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非法委托事项提供服务或帮助;3、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4、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5、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6、不得在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之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活动;4 8、不得未经委托人同意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9、保守委托人的秘密。(四)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1、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2、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3、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五)其他执业纪律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 16 条: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三)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概念要求贯彻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律师在办案活动中,认真阅卷,认真仔细地向当事人作调查,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认真向案件的知情者进行调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反复审核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到认识案件的本来面目,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的情况发生。贯彻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每个律师通晓法律,掌握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办理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时,严格依法办事,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努力维护,违反法律规定的事要抵制。把国家的法律规定,作为指导律师业务的唯一标准,使自己的业务活动不脱离国家法律的轨道。3、意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它原则都是从这个原则派生出来。第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二,有利于律师取信于民,发展律师业务;第三,有利于提高律师办案质量;第四,有利律师处理好同司法机关的关系。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原则(一)国家监督1、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1)对律师资格证、执业证的监督和管理;(2)对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律师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2、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督:泄露国家机密、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作伪证或者引诱他人作伪证等构成犯罪的情形。3、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如人大、政协、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物价部门等等。(二)社会监督1、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监督:各民主党派、工、青、妇等各种社会团体;2、舆论监督:主要是各种新闻媒体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执业情况的评议监督;3、群众监督。(三)当事人监督当事人可以解除委托,拒绝辩护与代理;举报律师的违纪行为;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5 损失等等。1、缺乏行业监督的法律规定;2、缺乏监督的有效机制:监督机构、监督体系、激励机制等缺位。第五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一、律师资格的取得 二、律师执业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二)执业证年度注册制度 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 12 条的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三)律师执业证的保管 (四)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 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 18 条的规定,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 (五)限制从事《律师法》第 41 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六章 律师的法律责任1. 律师的行政责任(律师惩戒)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2. 律师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赔偿责任主体为执业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律师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3)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委托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律师的过错行为应在执业过程中发生。3. 律师的刑事责任 4. 律师的惩戒机构(1)有权处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的机构为律师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2)有权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即原发证机关);(3)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的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即负责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机关);(4)上述司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有权处理被处罚人的复议申请。第七章 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6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所) (3)有 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4)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和申办程序 (一)审核机关 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无权审核。(二)申办程序 1、提交材料;2、初查及上报;3、审查、决定;4、救济。 (三)变更登记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一)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四年;2、有专职律师 20 人以上;3、在申请设立分所之日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2、有 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审核机关和设立程序 1、审核机关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 2、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核、决定; (3)登记。 五、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一)终止事由 1、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管理制度,被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解散。 (二)清算程序 律师事务所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按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司法机关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指派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其律师不得执业。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解决。律师事务所终止业务活动,须报经原登记部门批准,办理注销登记,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该所公章、财产账簿、业务档案。3、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的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是律师事务所分配所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再适当考虑律师的入股分红问题。 (2)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 (3)合法分配原则。六、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一)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 7 根据《律师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在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法律关系中,律师事务所是一方主体,它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继而委派其所内的律师按代理合同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并不是委托关系的主体,而只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承办具体案件。 (二)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 23 条第 1 款同时也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收费权。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费并出具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律师若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依照卧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内收取费用,可以按年度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收费。 (三)自主用人的权利 律师事务所被赋予自主用人的广泛权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地录用、奖惩、辞退工作人员。 七、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一)按时缴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 1、按时缴费:律师事务所每年应按时统一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上缴会费。 2、参加年检的义务 年检时间: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年检材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依法纳税的义务 我国《律师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纳税是我国税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和营利性组织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机构,是与当事人委托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其享有向委托人统一收费的权利,具有营利性质,因此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第八章 律师管理一、律师协会的性质 根据《律师法》第 37 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法》第 39 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协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律师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 1、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过大,代替律师自身的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准。 2、理想的律师管理体制 (1)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寻求最佳平衡点,兼顾公平与效率; (2)律师自治。 三、我国律协的设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其宗旨为,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2、地方律师协会 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的律师协会。与全国律协的关系是:全国律协指导、支持各地方律师协会的工作,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接受。 8 第九章 律师的业务、收费及律师广告一、律师收费的原则: 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 2、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3、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五种因素; 4、律师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律师收费的职业道德准则 1、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2、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3、律师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4、律师不得收取对方当事人的费用和其他经济利益; 5、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 6、禁止给委托人、介绍人各种名义的回扣、介绍费。第十章 法律援助一、法律援助的产生和发展1.产生阶段:法律援助制度最早产生在英国。1495 年,在英王亨利七世的法案中规定,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根据正义原则任命的律师同样地为穷苦人服务,并且承认穷人享有免付诉讼费用的权利。2.发展阶段:西方法律援助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1)作为慈善事业的法律援助阶段。在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初期,对穷人的法律援助,无论是由私人宗教组织提供的,还是由行政机关提供的,或是由公共援助机构提供的,均被视为一种慈善行为。在当时,对穷人提供无偿的援助属于律师的一种道德上的义务。(2)作为个人权利的法律援助阶段。从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初开始,资产阶级人权观念得以确立,法律援助作为人人都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在各国逐渐得到了确认。法律援助开始由律师的慈善行为向国家行为转化,进入到政府进行积极干预的有组织发展阶段。(3)福利国家体系中的法律援助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治革新使人们认识到,在福利国家体系中,法律援 助是社会全体公民都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二、法律援助的含义和意义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 法律援助是指对某些经济困难但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诉讼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二)法律援助的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社会法治完善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援助的意义具体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2)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制度在于帮助那些确实需要得到法律帮助的人,使其不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困难而受到事实上的不公正对待,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标志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的标志。 (三)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条件 1、国家必须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这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前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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