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招标文件范本
发布时间:2025-09-04 08:09:25浏览次数:7第一篇 招标公告 项目 工程保险招标公告 项目已由 (批准机关全称) 批准立项 (文件号 ),并列入 (交通主管部门全称) 的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项目业主为 。该项目土建工程已经开工,现对该项目工程保险进行公开招标。诚邀具备承保能力的保险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该项目为 公路项目 工程,全长 公里,技术标准为 ,工程概算投资额 元。该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本次保险招标范围为 工程项目施工的 [注1],共分为 个保险合同段。第 1 保险合同段为第 ~ 施工合同段的施工,桩号为 K + ~K + ,长 公里,主要工程内容为 。第 2 保险合同段为第 ~ 施工合同段的施工,桩号为 K + ~K + ,长 公里,主要工程内容为 。……2.投标人资格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具有高速公路工程保险经验的保险人均可提出参加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同时参加本项目的 个保险合同段投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投标申请。3.招标文件的获取有兴趣的投标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彩色扫描件各一份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时 分至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到 (详细地址) 购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4.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请在该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份递交至 (详细地址) 。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 和山东省交通厅网站(www.sdjt.gov.cn)发布。6.联系方式招标人: (全 称) 招标代理机构: (全 称)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人: 招标人:(全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注 1:应在此明确保险招标的范围,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附件 2 资格审查要求附件 2-1 资格审查要求--资质项 目 要 求 合同段资 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保险公司;4、具有高速公路工程保险经验。附件 2-2 资格审查要求--业绩项 目 要 求 合同段业 绩近 年[注 1]内至少提供过 项类似 级公路 工程的保险金额 亿元及以上建筑工程一切险项目任务。注 1: 一般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最近 3~5 年的保险业绩。
附件 2-3 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财务项 目 要 求 合同段财 务能 力1.投标人近 年中来自公路工程保险业务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万元。2.投标人的近三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必须高于 (%)[注1]3.其它注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第 1 号)第 3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偿付能力充足率指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附件 2-4 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人员项 目 要 求 合同段人 员1、投标人必须组成专门的项目服务小组为项目提供保险期内服务,并且明确项目负责人:a、项目负责人 1 名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b、______名项目服务人员,其中至少______名具有高级核保师职称, ______ 名具有公路工程保险承保或理赔经验;2、为本工程提供的保险服务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正式员工,且至少为投标人服务 5 年以上。附件 2-5 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诉讼和履约项 目 要 求 合同段
诉讼和履约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4.其它
附件 3 评标办法 项目名称 工程保险招标评标办法1. 总则1.1 为规范本工程保险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1.3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1.4 本工程保险招标评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1.5 本次招标由随机抽取的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技术监督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2. 评标组织及职责2.1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2.2 评标委员会职责(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3)进行商务、技术和财务的详细评审(4)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3. 评审程序3.1 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工程的如下内容:(1)工程概况及保险范围;(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3.2 评审程序(1)初步评审;(2)算术性修正;(3)资格审查;(4)详细评审;(5)投标文件的澄清;(6)综合评分;(7)推荐中标候选人;(8)编写评标报告。4. 初步评审4.1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人下一阶段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2) 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全名,未使用签名章代替;(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如有),且是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书(如有)、公证书;(6) 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7) 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欺诈等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8)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5. 算术性修正
5.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1)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 当费率与保险金额相乘不等于保险费时,以费率计算为准,如果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费率予以修正;(3) 当各险种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4) 当保险金额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保险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保险金额为准。5.2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投标人应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5.3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5%(含 5%)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6. 细微偏差6.1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将按以下原则处理:(1) 按本办法第 5 款的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2) 对于漏报的某个保险险种的费率和保险费,视为已含入其他保险险种的费率和保险费之中;(3) 对于多报的保险险种的费率和保险费,则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4) 对于修改了保险险种的保险金额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保险金额乘以投标人所报费率的保险费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7. 资格审查7.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财务能力、履约情况等进行评审,判定其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7.2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作废标处理。8. 详细评审8.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某合同段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时,评审委员会认为仍然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进行详细评审。8.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从财务能力、人员及机构设置、业绩与信誉、保险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保险方案、评标价分别评审打分,满分 100 分;商务、保险方案分值 20 分、评标价分值 80 分。8.3 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1)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2) 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5)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保留或偏离;(6)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8.4 商务、保险方案评审商务、保险方案评审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1) 投标人财务能力 2 分;(2) 投标人人员及机构设置 2 分;(3) 投标人业绩与信誉 2 分;(4) 保险服务内容(保险方案、保险服务措施、工程理赔重点难点、对本工程保险的建议)14 分。8.5 根据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人员与机构设置、业绩与信誉、保险服务内容等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各委员对每份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分别进行打分。投标人各个单项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单项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单项得分(小数点后保留 2位)。8.6 评标价得分(1) 投标人经细微偏差修正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评标价。(2) 评标委员会将以评标价为基准进行评价。 (3) 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D:D=B×0.95B:投标人开标时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之后的平均值。(4)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审期间保持不变。(5) 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 D 时得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 D 时,每高一个百分点扣 1 分;低于评标基准价 D 时,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0.5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小数点后保留 2 位)。财务得分
最低为 0 分。公式如下:F 1=80−|D 1−D|D×100×E其中:F1—投标人报价得分; D1—投标人经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D —评标基准价; E —D1≥D,E=1;D1<D,E=0.5。9. 投标文件的澄清9.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作废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9.2 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3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说明和补正。10. 综合得分10.1 各合同段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商务、保险方案评分与评标价得分之和。11. 推荐中标候选人11.1 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每个保险合同段推荐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中标候选人。评标得分相等的投标人,评标价低者优先。12. 评标报告12.1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12.2 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1) 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2) 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3) 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方法、评审以及废标情况说明);(4) 评标结果;(5) 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三篇 保险服务合同通用条款保险服务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下列措辞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项目: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提供工作服务的对象,即招标范围内工作内容的总和。1.1.2 服务:保险人根据保险协议书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1.1.3 业主:委托保险人提供工作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保险工作服务业主定义见合同专用条款。1.1.4 保险人:本项目各保险服务合同段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各合同段施工承包人。1.1.5 投保人:即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项目投标人定义见合同专用条款。1.1.6 保险经纪: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1.1.7 一方: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双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当事人。1.1.8 保险协议: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协议书,应包括:保险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他文件或附件。1.1.9 日即历法日。1.1.10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 解释1.2.1 保险服务合同条通用款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作为保险服务条件本身的内容,也不应用于对保险服务条件进行解释。1.2.2 保险服务合同条通用款中措辞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意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 如果保险协议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 总则2.1 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2.2 保险合同终止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担风险扩大。本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投保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2.3 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2.4 合理查验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2.5 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保险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投保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投保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2.6 重复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2.7 代位求偿(原为权益转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2.8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 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保险3.1 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除外责任(包括本部分的除外责任和总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对经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责赔偿。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附加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3.2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4 第三者责任保险4.1 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人民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合同条款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4.2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保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
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4.精神损害赔偿。5 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合同专用条款或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6 保险金额6.1 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6.2 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保险人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根据总则中第 2.5 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7 保险期限7.1 建筑期物质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开始或终止日。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上述建筑期保险期间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7.2 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不得超出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的保证期。8 赔偿处理8.1 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8.2 在发生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保险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2 项的约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上述两款规定不适用于路基边坡和隧道损失。对路基边坡和隧道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1)路基边坡损失——以将路基边坡财产修复或重建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发生的费用为准,但以损失部分重建价值的 1.2 倍为限;(2)隧道损失——以将隧道财产修复或重建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发生的费用为准,但该项赔偿金额以该段受损隧道财产的实际竣工价值的 1.5 倍或整条隧道的重建价值之小者为限。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的赔偿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8.3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8.4 在发生本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对索赔进行处理;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索赔处理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8.5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9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与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未履行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0 违约责任和保障10.1 赔偿责任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协议的规定并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但违约赔偿仅限于
第二篇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1.如某栏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中注明“不适用”。 2.本表各项应无例外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得留空白。如某日期暂时确定不了,可先填计划日期。项目概况 具体信息或数据招标人招标人名称:地 址:邮 编:传 真:电 话:联 系 人:招标代理机构(若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 址:邮 编:传 真:电 话:联 系 人: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及合同段划分本次保险招标范围:本次保险招标共分为 个保险合同段。其中:第 1 保险合同段为第 ~ 施工合同段的施工,桩号为 K + ~K + ,长 公里,主要工程内容为 。第 2 保险合同段为第 ~ 施工合同段的施工,桩号为 K + ~K + ,长 公里,主要工程内容为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 ,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工程保险费用。条款号条款名称 具体信息或数据2投标人最多可获得中标资格数量 个4.1是否组织现场考察 是或否现场考察时间、地点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集合地点:(详细地址 )5.1是否召开标前会 是或否标前会时间、地点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会议地点:(详细地址 )5.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5.3投标人确认收到补遗书的截止时间收到补遗书后 小时内6.4招标人是否设定投标控制价上、下限7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日前11.1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元
下列情况:a.赔偿应是因违约或人员失职、读职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他;b.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因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c.在任何情况下,累计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 10.3 条的规定值。10.2 违约赔偿责任的期限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违约赔偿,都应在违约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10.3 违约赔偿的限额违约赔偿的限额具体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11 保险协议书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11.1 协议书的生效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11.2 服务的开始和终止工作服务的开始和终止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执行。如非保险人原因,致使工作服务时间需要延长或缩短,双方将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1.3 协议书的变更11.3.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保险协议书进行变更。11.3.2 因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的责任,或不可预见的自然或社会环境等因素,阻碍或延误了保险人履行工作服务,或导致服务量增加和时间延长,保险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由此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协议书进行相应的变更,但应保持详细记录,作为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依据。11.3.3 在签订保险协议后,因国家或省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等因素而引起保险服务费用的变化,均不调整。11.4 合理化建议如被保险人有书面要求,保险人应提交变更服务建议书,此类建议书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11.5 协议书的暂停与中止11.5.1 若出现根据保险协议书的规定不应由保险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保险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保险服务时,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且:a.若双方确认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工作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并应在不超过 28 日期限内恢复正常服务,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放慢,则这种服务的完成期限必须予以延长;b.经双方确认,全部保险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保险人在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28 日并得到被保险人的允许之后中止保险服务。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协议的约定退还未到期的保费;11.5.2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暂停保险服务,或中止保险协议时,必须在 28 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保险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协议的约定退还未到期的保费。11.5.3 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工作服务,被保险人可书面要求保险人予以解释。若保险人在 21 日内未能给予合理的答复,被保险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中止部分或全部工作服务。11.5.4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交了服务费用付款申请 45 日后,没有被被保险人认为有异议,而未收到这笔费用时,保险人可书面要求被保险人予以解释,若被保险人在收到书面要求 21 日内未能给予合理答复,保险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中止本保险服务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支付拖欠的保险服务费用。11.5.5 无论何种原因,保险服务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保险协议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11.6 转让和分包保险人不得将保险协议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及分包。12.保险费用与支付12.1 费用保险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见合同专用条款。12.1.1 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协议书和经双方最终商定的相应费用和支付时间向保险人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12.1.2 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协议书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保险人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服务条件第 11.3.1 条和第 11.3.2 条的规定,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12.2 支付保险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见合同专用条款。12.2.1 被保险人按协议规定按时支付保险服务费用,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保险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保险人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计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服务条件第 11.5.4 条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力。12.2.2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 14 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保险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服务条件第 12.2.1 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保险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12.3 货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人履行保险服务的费用,均用人民币元为单位。12.4 凭证保险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保险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费用的凭证及记录。13.其他13.1 双方的关系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是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应按照保险协议书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13.2 法律和语言保险协议书必须遵循国家、交通部和山东省现行法律和法规,对保险协议书的解释应以国家、交通部和山东省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保险协议书使用的语言为汉语。13.3 利益矛盾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获取保险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和报酬,不得参与可能与被保险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3.4 通知保险协议书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13.5 岗前培训保险人的全部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认真全面熟悉保险协议文件及相关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保证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13.6 纳税和缴费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部门规定,保险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保险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并支付,并已计人合同价中。14.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保险协议过程中发生争端、纠纷、赔偿时,应以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机构申请仲裁。该仲裁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率,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5 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相见合同通用条款附件 1,各附加条款适用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合同通用条款附件:附件 1 合同通用条款附加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1条 清理残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火灾和其它风险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收财产损失的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工程造价的 20%,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2条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后,原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时起自动恢复。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3条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合同专用条款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2. 已在或应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4条 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了做到及时赔付,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可以提供以下预付:1)对已定责尚未定损的事故损失,保险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预付赔款,最高数额为估损金额的 50%;2)对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保险人将采取对已定责定损部分先行赔付的方式予以解决。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5条 升值条款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合同的实际合同总价值将超过原先估计的合同总价值,则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增加,但增加部分不能超过原保险金额的 20%。第6条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一)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二)因受损部分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造期内的施工原因引起,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保险期限:至本合同工程竣工并颁发竣工证书止。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7条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本限额在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8条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5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9条 不可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险合同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10条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本限额在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11条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①、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②、本保险对下原因引起的直接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③、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12条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
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13条 放弃代位追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的代位权;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与本保险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的代位权。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14条 工程延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将自动扩展 270 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 30 天通知保险人。如果 270 天后还需要继续延用,将按照本保险工期费率日比例加收延期期间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15条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A,对图纸错误标明位置或未标注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B;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包括路面开挖、复原的费用等),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A 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民币 5 万元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B 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民币 1 万元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16条 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但不增加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17条 保险人不能注销保单(除不付保费原因)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除在被保险人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注销本保险合同;但若在被保险人不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要求注销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需要在注销生效前九十天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投保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不得中止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18条 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缝、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但被保险人应事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排水和截水等),保险人不承担因工程设计和施工工艺本身规定要求处理和施工的土石工程以及设计变更或加固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第19条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①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②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①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②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③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计免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20条 设计师风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21条 工程完工部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合同专用条款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己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22条 契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23条 工地外储存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①工地外储存的地址;②储存物的最高金额;③储存期限。被保险人应保证:①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 24 小时值班;②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24条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25条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被保险人1. 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2. 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26条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一)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27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限内,无论工程造价(投保金额)的增减,其保险费均不做调整,承保责任也不发生变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28条 快速理赔对于保险财产预计索赔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的赔案,对责任明确、损失清楚的案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授权被保险人在提供齐全索赔材料的前提下自行处理,快速完成理赔服务。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情况基本明确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先支付赔付额50%的款项给被保险人,帮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29条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人民币 1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30条 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的,但经工程所有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同意在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但上述“第三者”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所有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设计人员、专业咨询人员、工程施工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31条 保险人派驻现场保险人应派理赔人员驻现场,并提供 24 小时报案电话,专人通讯方式。保险人派驻现场的理赔人员应 24 小时随叫随到,若保险人代表未及时赶到现场,而造成事故现场证据未被保留,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32条 保护现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派驻现场的人员应 24 小时随叫随到,若保险人代表未及时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33条 理赔证据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提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要求,若保险人拒绝理赔时,由保险人负责举证,否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进行赔偿。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34条 定损时间条款在接到被保险人事故报案后,为本工程服务的人员必须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保护损失现场,并做好损失记录和检验定损工作。在现场调查结束后24 小时内提出初步调查意见书和估计的损失额,在 48 小时内提出首次查勘报告并交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35条 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
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36条 损失理算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根据理赔需要,保险人同意委请经双方同意的公估行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37条 不使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不因下列原因失效:被保险人不知情的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但不增加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第38条 灭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1、灭火过程中的费用2、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3、清理费用4、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39条 公众当局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一)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1. 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2. 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3. 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4. 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除外);(二) 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三) 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二、重置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保险人(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并可全部或部分移到另一地点进行,但保险人在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如果本保险合同保险项目在本扩展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四、本保险合同保险项目下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五、除在此作出明确变更的以外,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适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第40条 盗窃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在工地范围内,被保险财产因发生盗窃事故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每次事故免陪额:人民币 1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第41条 地下文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施工遭地下文物,保险人扩展承保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件 2 保险服务工作其他要求保险人应满足以下要求:1. 保险人应每季度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理赔季度简报》,该简报将包括上季度理赔情况统计(即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以及最新工作动态等,并在季度简报中分析理赔事件的出险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建议和对策。2. 为本工程服务的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保险宣传,使有关单位能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3. 保险人应具有完备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性事件,保险人应立即激活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险人在处理重大灾害事故时,遵守谨慎和保密原则,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
条款号条款名称 具体信息或数据招标人开户银行招标人帐号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12 投标文件有效期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 日内13.1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份。14.3外层信封书写要求招标人的邮编和详细地址;招标人的全称; 项目 工程第 保险合同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14.4内层信封书写要求投标人 邮编: 地址: 名称: 项目 工程第 保险合同段投标文件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15.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截止期地点: (详细地址)截止日期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15.2通知推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时间原定截止时间 日前18.1开标时间、地点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细地址)18.2是否邀请公证机构19.2投标资料保密时间 从开标至合同期满后 年内20.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22.1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告知时间 小时内30 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3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四篇 保险服务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行修正,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本项目保险服务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保障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或损毁,但遵从保险合同内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财产: 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1 所列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周转性材料、交通安全设施、预制场、材料堆放场、取土场及公路配套设施等所有附加及相关设施及工程用的材料,亦包括被保险人拥有或其负责保管的与工程相关的财产及其他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场地内的物品。保险地址: 工程所在地(见投标须知附件 1),包括被保工程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场和其他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上述地点之间的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保险经纪费: 由投标人报价,此金额不得小于 元保险经纪费的支付:投标人中标后,被保险人将此费用从保险服务费扣留(从第一期支付开始扣除,扣足为止),由业主支付给保险经纪。具体支付方式由业主与保险经纪商议决定。1.1.3业主: 建设单位 (业主名称)1.1.5投保人: 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各合同段施工承包人 ( 各合同段承包人名称 ) 1.1.5被保险人: 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各合同段施工承包人2 保险费用的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保险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为本年度的 1 月和 6 月上旬(第一次支付在签定保险合同后 28 个工作日内支付,费额按照时间内插确定),前 5 次每次支付额度为保险服务费总额的 15%,最后一次支付在工程签发交工证书后 15 天内支付,按照保险服务费总额确定的费用一次结清。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 保险金额: 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16 保险费率: 由投标人报价。6 保险费: 由投标人报价。6 工程一切险免赔额:物质损失一般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10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物质损失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1000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两者以高者为准;暴风、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100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6 工程一切险赔付:双方应充分协商合理定损,及时赔付。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已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在确定责任,确定损失和所需材料齐全后,自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a.对于 100 万元以下的损失赔案,保险人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b.对于 100 万元以上的损失赔案,保险人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在案情基本明确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双方认可的损失金额的 50%预先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当双方就保险事故赔款达成协议后,10 天内保险公司应将赔款全额划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否则,保险人将按天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按天支付赔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保险人应及时组织对受损财产的检验、定损工作,若保险人拟聘请公估公司,需经被保险人认可。6 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事故赔偿限额累计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6 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额: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配额为 10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7 保险期限: 工程建设期,共 个月, 缺陷责任期,共 24 个月。本项目保险服务期限为本工程整个建设期(即工程开工日起至工程交工证书颁发之日止,起讫日期以承保协议写明的日期为准)。7 保证期物质损失:8 保险索赔基础: 重置价值。10 违约的赔偿限额:依据本保险服务合同通用第 10.1 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赔偿的累计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 10%。如果违约赔偿的累计数额超过此限额,双方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不成立,则提出索赔方应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的另一方损失的各种费用。但本保险服务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附加条款第21 条工程完工后保险物质:列出工程完工后保险物质附加条款第23 条工地外储存物: 列出工地外储存物
第五篇 投标文件格式一 商务文件格式二 保险服务方案三 财务建议书格式
一 商务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书(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函(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附件 A-1 资质附件 A-2 业绩附件 A-3 财务状况附件 A-4 人员附件 A-5 诉讼和履约(五)投标人企业资质及信誉附件 B-1 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附件 B-2 财务状况表附件 B-3 投标人近年承保的同类项目表附件 B-4 拟投入保险服务小组人员工作简历表(一)投标书格式投标书致: (招标人全称) 1、分析研究了贵方提供的 合同段招标文件以及本次招标第 号补遗书,并经现场考察后,我方以人民币 元(大写)(RMB )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的保险工作服务。2、如果贵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方保证在服务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本工程的服务工作,并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协议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与服务。3、我方同意在投标有效期内遵守本投标。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对我方始终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4、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本投标书连同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及其他文件或附件应成为约束贵、我双方的协议文件。5、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书或贵方可能接受其他任何投标书。同时也理解,贵方不承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6、随同本投标书,我方出具人民币 万元整(RMB 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本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或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或拒绝签订服务协议书,贵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单位。投标人: (全称)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委托书致: (招标人全称) (投标人全称) (职务)(姓名) 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的(职务) (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该代理人在 (工程名称) 的投标过程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权再授权。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授权人: (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 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注:本授权书在投标人代表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时办理,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相关活动,则不需办理本授权书。具体授权范围应满足投标须知要求,并附以被授权人有效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办理授权书公证时,投标须在本授权书后附有经公证机关加盖钢印、单位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公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如投标文件中缺少公证书或公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做废标处理。(三)投标保函格式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___________致: (招标人全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你方的 (工程名称) 第 保险合同段进行投标并按你方要求须提供投标保函。我行, (银行名称),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保函,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保函。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凭示人的书面要求及索款凭证后,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未能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本保函自 (生效日期)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失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 (盖章) 银行地址: 银行电话: 银行负责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注:保函有效期限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如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应在此提供相应的银行凭证彩色扫描件。(四)资格审查要求证明材料附件 A-1 资质项目投标人情况 证明文件
资质投标人:(公章)注:资质证明文件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附件 A-2 业绩项目投标人情况 证明文件业绩投标人:(公章)注:列出 3~5 年内承保的同类项目概况,在表后还应附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协议、保单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附件 A-3 财务状况项目投标人情况 证明资料
财务能力投标人:(公章)注:本表后应附近 3 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偿付能力表)及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含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彩色扫描件。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附件 A-4 人员序号姓名 职务专业资格手机固定电话项目经验12345678910……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应将社保中心出具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单位章)附于本表后。
附件 A-5 诉讼和履约项目 投标人情况 承诺诉讼和履约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应对其未存在附件 2-5 中所列事项出具一份承诺,并加盖公章。
(五)投标人企业资质及信誉(附件 B 中所要求的证明文件、资料如果与附件 A 中所要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资料)一致时,则无须另附。)附件 B-1 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资金发照机关 注册地址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业务范围发证日期 有效期项目当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业务范围服务网络领导层构成情况姓名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服务小组成员情况人员总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管理人员 服务人员45 岁以下 45~60 岁 60 岁以上近 5 年营业额情况(万元)年 年 年 年 年投标人:(公章)注:本表后应附公司简介(由投标人进行文字论述)、企业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彩色扫描件及组织机构框图且加盖公章(格式自定)。投标人还应附股东持股或出资额情况及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料。附件 B-2 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 单位 年 年 年一.注册资金 万元二.净资产 万元三.总资产 万元四.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万元五.流动资产 万元六.流动负债 万元七.负债合计 万元八.营业收入 万元九.净利润 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 %
投标须知一 总 则1.项目简介1.1 项目说明:见投标须知附件 1。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2.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需满足投标须知附件 2 的要求。2.2 招标人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2.3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分包申请并禁止转让。2.4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评审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5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投标申请。3.投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现场考察4.1 投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实地考察。4.2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现场考察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进入工程现场进行考察,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使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代理人承担有关的责任或蒙受损失。4.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4 招标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5.标前会议5.1 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召开标前会议。5.2 投标人在现场考察(如果有)及阅读招标文件后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问题,招标人将在标前会议上予以解答。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给招标人,以便招标人进行准备。5.3 招标人将在标前会议结束后,以补遗书形式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5.4 招标人不会因投标人未出席标前会议而取消其投标资格,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二 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内容6.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篇 招标公告第二篇 投标须知第三篇 保险服务合同通用条款第四篇 保险服务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篇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篇 中标通知书格式第七篇 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格式此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问题答复、补遗书和其它正式函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一并阅读。6.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严重不符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6.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6.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下限的,将在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投标人。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5 日前将以补遗书方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2.总资产报酬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资产负债率 %5.流动比率 %6.偿付能力充足率 %投标人:(公章)注:本表后应附近 3 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偿付能力表)及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含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彩色扫描件。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附件 B-3 投标人近年承保的同类项目表项目名称或指标 1 2 3 4项目名称公路等级保险额项目概况业主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投标人:(公章)注:列出 3~5 年内承保的同类项目概况,在表后还应附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协议、保单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否则业绩将不予认定附件 B-4 拟投入保险服务小组人员工作简历表姓名 性别 年龄职称 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最高学历 专业保险资质 证书编号本项目拟出任职务工作年限 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年份 地点 单位 职务 主要工作证明人联系电话
目前承担工作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奖惩情况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拟投入所有人员均需填写本表,并将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岗位登记单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彩色扫描件附于本表后。二 保险服务方案
保险服务方案投标人须结合本项目合同条款,针对本项目提出相应的服务方案说明,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包括:1、保险公司简介(包括投标人在全国/山东省境内的机构设置、服务网络情况等);2、项目风险评估(包括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和对资料进行研究分析)3、承保服务措施(包括投保、出单、递送保单、专线服务等);4、服务保障体系(包括服务保障制度、服务团队职能、组成、分工等);5、理赔服务措施(包括理赔权限、报案服务、查勘时限、赔付时效等);6、承诺7、增值服务;8、其他(预付赔款、保险培训、重大案件应急预案、谨慎与保密措施、优惠条件等)。三 财务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致: (招标人全称) 1、报标险种: 合同段险种保险金额免赔额费率保费保费合计备注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经纪费 总额暂定金额2、投标说明有关报价的其它说明: 除已特别声明外,其它承保条件按照保险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 (全称)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暂定金额为暂列费用,由业主代扣代支给相关单位。
第六篇 中标通知书格式(以下格式供投标人参考,无需附在投标文件中)中标通知书致: (投标人全称) 贵方于 年 月 日送交的 ( 工程名称 ) 第 保险合同段投标文件,我方已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经过综合评审,我方选定贵方为 (工程名称) 第 保险合同段的中标单位。现明确下列事宜:一、保险服务费用贵方中标的保险服务费总价: 元(人民币大写 );二、贵方须在本通知发出后 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我方正式签署委托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本通知书与贵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双方在招投标期间的来往补充文件及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有效文件。保险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计算。特此函告。 招标人:(全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确认通知致: (招标人全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 项目名称 ) 保险招标 合同段的中标通知书,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全称)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篇 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格式(以下合同格式供投标人参考,无需附在投标文件中)A 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业主全称) (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保险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委托保险人为 (工程名称) 第 保险合同段提供保险服务,并已接受了保险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保险服务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定义相同。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下列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4)保险服务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改文件(含招、评标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6)本工程工作服务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标前会议的书面答复);(7)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三、如果保险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四、根据工作内容和费用报价清单预计的时间和单价计算的本协议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五、甲乙双方同意遵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乙方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协议文件的规定承担的保险服务;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协议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保险人支付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保险工作条件。七、保险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于 年 月 日结束,视工程具体进展情况,可协商调整服务时间。八、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年 月 日生效,至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业主: (全称) (盖章) 保险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帐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B 廉政合同协议书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施工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保险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保险法规和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5)甲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及最大诚信原则,来处理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得有漏报、误报、瞒报及欺诈行为。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5)乙方应依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公平、合理及适度损失补偿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严格约束其工作人员遵守本廉政合同。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提请当地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相关公路交通工程项目保险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与 (项目名称) 保险期限同时生效和终止。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保险合同的附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法定负责人: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8.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8.1 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投标须知第 5 条在标前会议期间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5 日前,将修改内容以补遗书方式向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人收到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8.2 补遗书(包括本须知其他条款中提及的补遗书)将以书面形式发出,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书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补遗书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补遗书为准。如果前后发出的补遗书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8.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对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加以考虑,招标人可以按投标须知第 15.2 款的规定,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向后推迟。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内容9.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文件、保险服务方案、财务建议书。(1)商务文件,包括:1. 投标书2. 授权书、公证书(如果有)3. 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如果有)4. 资格审查要求的证明材料5. 投标人企业资质及信誉(2)保险服务方案(3)财务建议书(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9.2 投标人应递交拟完成本项目的保险服务方案,其内容应翔实,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9.3 投标人应递交财务建议书,说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该服务所需的费用。9.4 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和复制。10.投标价10.1 投标单位必须基于招标文件的内容提供投标报价。10.3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不予调整。10.3 本工程的投标价和中标后结算一律采用人民币。10.4 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下限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下限,否则作废标处理。11.投标保证金1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账户一次性汇人或转人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11.2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协议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了保险合同协议书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11.4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投标须知 12 条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11.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招标人可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根据需要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同意此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应延长,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此要求,招标人不得因此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文件超过原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13.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13.1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投标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2 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内任何有文字页须经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如果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其代理人的授权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并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亲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签名章。经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公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将公证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13.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处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均应由前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签署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3.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保险服务方案和财务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内、外封套应分别加贴密封条并盖密封章。14.2 投标文件外层信封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14.3 内层信封上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造成招标人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14.4 如果同时投多个合同段,不同合同段的投标文件应分别装订、密封。14.5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签收。14.6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签收。如果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过早启封或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1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1 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并由招标人签收。15.2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 7 条、第 8 条发出补遗书后,如果决定推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延期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6.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将该投标文件按照其内层信封上写明的地址退回或由投标人自行带回。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修改或撤回的正式申请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17.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同样按照投标须知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 条的要求进行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 开标与评标18.开标18.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或其授权代理人持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出席并在签到簿上签名。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仪式,视其默认开标记录。18.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应先介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委托公证也可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18.3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对投标书的签署等进行核查。18.4 如果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构当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18.5 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并经招标人代表、投标人、监督人、记录人签字后存档备案。18.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a.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b. 投标文件未按投标须知第 14 条规定密封和标记的。18.7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a. 投标书中所述合同段号与外包封的合同段号不一致;b. 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d. 投标书未填写投标报价。 19.过程保密19.1 开标后直到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为止,凡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有关的工作都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19.2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针对对方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向任何第三方泄露。20.评标20.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0.2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详见附件 3)进行评标。六 合同的授予21.定标方式21.1 除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1.2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人未能遵守投标人须知第 23. 1 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2.中标通知书22.1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将写明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保险服务所需的保险服务费用。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2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2.3 招标人即使已经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仍有以下权利:(1)经查实投标人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中标等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2)经查实投标人有转借资质行为或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23.2 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双方均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3.3 中标人与业主签订了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后,招标人应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七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4.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招标人可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期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能与招标人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协议书的。25.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将不再进行招标。八 纪律和投诉26.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7.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等违法方式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工程“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外。29.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0.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督部门投诉。九 其他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须知附件附件 1 工程说明工程说明的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工程简介、沿线自然地理情况、筑路材料和运输条件、施工用水及用电、项目地理位置图、公路的起迄地点、里程、等级、技术标准、主要控制点;桥涵的结构型式;独立特大桥的桥型、荷载标准、跨径、桥长、桥宽、基础、水深、引道长度等;独立隧道的长度、宽度、防水排水、衬砌和设施等;附属设施标准、规格等……;(2)施工合同段划分及各合同段主要工程内容;(3)各施工合同段的承包人及各施工合同段的标的额;(4)各监理合同段的监理人及所对应的施工合同段;(5)各保险合同段划分及各保险合同段的保险额(允许的情况下应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标的额也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