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评价指标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5 09:06:07浏览次数:52法治政府的评价指标研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深得人心,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正如火如荼。但何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政府,似乎遥不可及,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正是适应这一形势需要而产生。想要了解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基本理论,将其置于现实的法治实践中进行考察,建立一套科学而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用比较法学、实证法学等研究方法就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就是指以建立新的发展导向,进而实现新形势下国家高新区的新要求,保证国际的高新区能够起到相应的责任,体现出国际的既定目标和国家自身政策的目标导向。通常情况下,指标体系分别由区域环境测度指标和高新区评价指标两部分组合而成。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属于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种,地方法治政府的评价指标作为一个相对复杂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主要包括了对项目指标的选取和对指标结构的制定,是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而成的。二、法治政府评价指标的提出与建设现状目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是由上而下进行展开的,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来说,想要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就必须要对地方法治政府的建设速度进行加快。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指标评估和分析法律现象的范例都有所增多,如我国针对江苏、安徽、深圳、湖北等地区进行的探索,甚至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标体系。目前为止,指标体系在现实的评估中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对于相对独立的法治政府来说,指标体系在其中并不常用 。
总体来讲,地方法治政府的评价指标能够更加全面的确立法治政府的原则和要求,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标的具体设计,在建设的基础上,对下一步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法。对于现在的指标体系来说,指标体系的各个方面都还存在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相应的解决不仅对政府的法治建设评价有影响,同时还影响了评价指标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造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严重误区。三、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一)指标评价主体相对单一,考核结果缺乏公信力地方法治评价指标通过在江苏省的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江苏省曾经颁布了一个《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这个办法的制定,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县级以上的所有部门都要对其下属的每个部门进行严格的考核,而省级一下的每个部门都要由上级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直接的考核,而双重或多重管理的机关要由地方政府进行相应的考核。虽然《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采用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自查与专项考核、专业部门考核等多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体的考核,但是,各部门主要还是进行的内部考核,就算考核结果出来了也很难使行政考核的公信力得到保证。(二)指标结构不完善,缺乏体现部门特色的评价指标我国的第一个标准意义上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是在深圳进行的,深圳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即《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其内容上包括政府立法工作各个方面等的 12 个一级指标、44 个二级指标和一些相对细化的 225 个指标。虽然深圳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所帮助,但同时此项指标对其他行政执法如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等并没有相关规定,造
成了指标组成不够全面,指标的设定不够科学,指标的结构不够完善,缺乏体现部门特色的综合性评价指标。(三)指标评价结果权威性不足,考核评价易流于形式江苏、安徽、深圳、湖北等各省的考核结果与奖励惩罚都有直接关系,考核出来结果优秀的就给予表扬奖励,而考核结果差的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是任免等。考核结果也成为了政府作为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这种考核模式对于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的权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被考核部门不重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的现象依然存在 ,有的部门甚至都不关注法治政府建设,等到临近考核时才要临时抱佛脚应付考核评价,这样导致指标评价结果权威性不足,考核评价只流于表面。四、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的完善对策(一)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法治政府建设主要是由评价对象的范围决定指标体系的组成结构,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中需要考核的对象,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例如省、市、县等的各个政府部门,及其各个政府部门下的职能部门,还有村庄、乡镇等具有相关的行政执法权力的各个部门等。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凭借指标在包含了常规的指标时,还要包括各个部门的特色指标,使其中的常规指标能够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而特色指标则需要能够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从而保证指标都能够各个指标要求都能够充分的为各个部门所服务。其中,特色指标要能够充分的体现政府建设的实质和内在内容,有效的对实践中的常规指标和特色指标进行控制和评价,并区分其比重,对评
价指标体系结构进行完善。(二)实现法治政府考核评价机制的社会化当前情况下,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评价和指标的主要制定部门,而考核指标的运行也是由政府管理的,这就导致了法治政府考核评价机制不能够有效的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是要发挥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助作用,想要保证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指标考核结果具有公信力,就要保证公众能够对考核的整个过程都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考核的进行也不能仅仅的有政府自身部门进行。(三)加强指标考评结果的效力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是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和针对性,同时能够保证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具有科学合理性的评价指标体系想要发挥出其自身的作用,就要保证考核评价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对于考核结果权威性的保障措施,就要明确的将考核评价结果归纳到政府的年度考核中,加强指标考评结果的效力。五、结论综上所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主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进行的阐述。各地各部门都积极的对纲要进行了贯彻落实,其也保证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非常好的成绩,法治之风深得人心。但是现实实践中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这也是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存在的现状,所以对于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解决问题对策的分析研究,可以为解决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中的问题提
供巨大的帮助,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文献:〔1〕申来津, 朱勤尚. 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运作[J]. 行政论坛,2010(02)〔2〕 王继. 法治政府的成长轨迹与未来走向 以 吉 林 省 法 治 政 府 发 展 为 例 [J]. 行政与法,2011(05)〔 3 〕 高 大 成 . 构 建 辽 宁 省 基 层 法 治 政 府 的 指 标 体 系 [J].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2013(03)〔4〕袁曙宏. 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