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6《保险法》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9 12:11:00浏览次数:44
0246《保险法》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为开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题型中的几种:1.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10 分)每题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2.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每题都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漏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3.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10 分)填空题重在考察记忆,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课程知识点的基础上对重点知识进行准确记忆。4.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18 分)对给定的名词加以解释,要求回答准确无误方可得分。5.简答题(每题 8 分,共 24 分)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考生需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6.论述题(每题 18 分,共 18 分)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与综合运用,在答题时除要准确答出所考知识点外,还必须做必要的展开论述,并要求有自己的观点,且言之有据,论之有理。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一、保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保险的定义:(1)损失说:又称损害说,是以损失补偿观点作为保险理论的核心来剖析保险补偿机制的。(2)非损失说:指损失说不能全面概括保险的属性,应摆脱损失的概念换个角度解释保险。我国采取二元说立场。二、保险的分类。1、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根据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根据法律或者行政命令,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 自愿保险,又称为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险关系。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为标的,有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以生存、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支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其二者区别在于: 1 一、保险业法1、概念:保险业法,又称为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指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狭义的保险法,指规定国家对保险业的组织、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法律;广义的保险法,指除保险业的专门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规定。2、调整对象:(1)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3)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3、 性质:保险业法是从属于民法范畴的特殊法律规范,传统民法理论将它归入商法体系中。4、立法体例:1、制定单行的保险业法。2、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或保险法典中。我国采用此体例。二、保险业法的作用(1)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3)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4)有利于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5)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二、保险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机关:最初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中间改为财政部监管,后又转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2、监督管理方式:(1)公告管理方式: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任何直接的监督和管理,仅规定保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监管机关给予公告。(2)原则管理方式:指由国家制定指导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准则。(3)实体监督管理方式: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方式。我国采用此监督管理方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提出了“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思路。近年来,又提出了从“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过渡到以偿付能力为主的监管思路。第七章 保险组织的监管一、保险组织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 国有保险公司1、 概念: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 特点:(1)资金雄厚,被保险人有较强的安全感;(2)经营规模大,危险分散较广泛,业务稳定;(3)信誉好,注重社会效益;(4)承担国家指定的政策性保险业务。10 3、法人治理结构(1)董事会(2)总经理(3)监事会(二)股份保险公司1、概念: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相互保险组织: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两种。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保险合作社是指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当其中某个成员遭受损失时,由其他成员共同分担。二、保险组织的设立和变更1、设立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设立程序(1)申请筹建(2)正式申请(3)申请开业(4)登记3、变更(1)合并(2)分立(3)保险组织形式的变更(4)其他事项的变更三、保险组织的破产、解散和清算1、破产:保险组织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债权人或保险组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保险组织破产,并将保险组织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2、解散:已经成立的保险组织因其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丧失其法人人格的一种法律事实。3、清算:保险组织解散时,为了明确其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保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保险组织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第八章 保险经营的监管1.保险经营的范围和方式。2.偿付能力的监管。3.保险中介经营及其监管。保险中介: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11 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4.最低偿付力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保险组织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我国《保险法》第 98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财产保险公司的规定。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当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公司实行接管5.再保险经营再保险经营包括分入和分出业务两种,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但我国《保险法》为了保护民族产业,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对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业务作了相应的强制规定。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在加入后四年内取消强制分保,每年降 5%。修改后的《保险法》也体现了这个精神。三、重点复习题(一)单选题1.某进出口公司将出口花生投保一切险,在运输途中,因花生含水量过高,加上海上潮气大,花生在船舱中发生霉烂,造成花生损失,该公司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赔本案处理(   )A.因投保了一切险,霉烂属保险责任,所以应赔偿B.虽投保了一切险,但近因为花生含水量过高,不属保险责任,所以应拒赔C.因霉烂为花生含水量过高与海上潮气重共同所致,所以保险人承担部分损失D.本案近因为潮气重,属于保险责任,所以应赔偿2.在我国,保险单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适用于(   )A.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B.农业保险合同 C.保证保险合同 D.信用保险合同3.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 4 岁,甲母 50 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   )A.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C.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全部支付给甲妻4.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的定义所采用的学说是(   )A.损失说 B.非损失说 C.二元说 D.技术说5.李某于 1995 年 11 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 30 年期 10 份,约定保险费每月 10 日分期交付。1997 年 7 月 10 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8 月 10 日仍未交付。9 月 5 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A.因超过宽限期限而拒绝给付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解除合同12 C.虽未交足 2 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D.因合同成立不足 2 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什么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A. 赔偿金额B. 保险金额C. 保险价值D. 实际损失7.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决保险合同?A. 投保人B. 受益人C. 被保险人D. 保险人8.王某于 2002 年 6 月 2 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约定保险期内王某死亡,保险公司支付 10 万元的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张某,王某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 年10 月 20 日,王某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 )A、不支付保险金,但应退还保险费B、不支付保险金,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可以支付保险及,也可以不支付保险金,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应当支付保险金9.以下事故中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情况是被保险人因( )A.交通事故致死B.心脏病突发而死C.不慎落水而死D.煤气中毒而死10.健康保险中不包括( )A.医疗保险B.失能收入损失保险C.护理保险D.年金保险【参考答案】1.B 2.A 3.D 4.C 5.C 6.A 7.D 8.D 9.B 10.D(二)多项选择题1.保险合同变更后,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几种不同的批注方式并存的时候(    )A.签发时间在后的批注的效力优于签发时间在前的批注的效力B.打印的批注的效力优于附贴批注的效力C.手写批注的效力优于附贴批注的效力D.手写批注的效力优于打印批注的效力E.附贴批注、打印批注的效力与手写批注的效力相同2.1997 年 1 月 18 日陈某购置了一辆桑塔纳"时代超人"型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年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其子小陈因经常乘坐他人及陈某的车,知道一点驾驶常识。3 月 20 日,陈某有病住进医院,小陈偷拿了其父的车钥匙驾车外出游玩,不慎翻车。13 小陈受了伤,轿车完全报废。下列有关陈某轿车毁损赔偿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陈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B.陈某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C.保险公司如果赔偿,可以对小陈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D.保险公司如果赔偿,不可以对小陈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E.小陈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3.我国 1995 年颁行的《保险法》的特点主要有( )A.保险合同法与保险法合并立法 B.保险私法的公法化C.国内保险法与涉外保险法的一体化 D.商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法的一体化E.陆上保险法与海上保险法一体化4.保险的职能主要体现为( )A.分担风险职能B.经济补偿职能C.社会分配职能D.防灾防损职能E.金融中介职能5.下列不属于火灾保险合同承保财产范围的有( )A.金银B.货币C.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D.牲畜E.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参考答案】1.ABCD 2.AD 3 AB 4.ABDE 5.ABCDE(三)填空题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 、经济性和 三个条件。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 、 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关系,一般可以将保险金额分为 、 、 。4.人身保险合同具有 、 、 、 的特征。【参考答案】: 1.合法性;确定性 2.协商一致;自愿订立 3.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4.固定性;长期性;一定储蓄性;不可代位求偿。(四)名词解释1. 保险凭证【参考答案】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2.再保险【参考答案】再保险,又称为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由其他保险人与之共担风险的一种保险。3. 复保险【参考答案】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是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基于同一保险利益,就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数个合同保险金额总和14 超过保险价值,且其保险期间发生重合或相交叉的行为。4.人身保险【参考答案】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以生存、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支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5. 保险金额【参考答案】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6.最低偿付力【参考答案】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保险组织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五)简答题1.简述禁止抗辩的适用条件。2.在不定值保险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3.简述保险的分类(六)论述题1.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其内容。2.试述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七)案例分析1.某厂女工王某于 1996 年 6 月 22 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 10 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乙,时年12 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甲离婚,法院判决乙随甲共同生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 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甲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乙的母亲,也是乙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5 (1)财产保险严格适用填补损害原则,人身保险则不然(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除外);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经济利益为怕判断标准,人身保险不以次为限; (3)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现金价值,财产保险合同则没有; (4)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则不然。 3、原保险和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或者给负责任的保险关系。 再保险,又称为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由其他保险人与之共担风险的一种保险。 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根据创办保险事业的不同目的,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由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商业性组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创办的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保险的形式为暂时或者用就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生活来源的社会劳动者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3.保险与相类似概念的区别。4.保险的职能。(1)分散风险;(2)补偿损失;(3)融通资金;(4)防灾防损;(5)收入分配。5.保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作为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的保险关系包括:(1)保险经营关系;(2)保险管理关系。6.保险法的地位和作用。7. 保险制度上所说的“危险”的构成:(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4)危险的发生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必须是非故意的。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失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 最大诚信原则表现在:对投保人而言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对保险人而言体现在弃权和禁止抗辩。 (1) 告知 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是重要事实的告知。一般来说下列事项应当告知: 第一,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第二,为特殊动机投保的,有关该动机的事实; 第三,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但是投保人对下列事实一般不负担告知义务: 第一, 保险人已知的事实; 第二,保险人应当知道的事实,但因重大过失而未知。告知义务的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告知的方法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默示或者明示的。实践中多采取书面询问的方式。 (2) 保证 保证又称为特约,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特定担保事项,如担保某种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某种事项的真实性等。 保证的种类:第一,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第二,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特定事项虽然没有明确担保其真实性,但是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之一的,则该事项构成默示保证。 (3) 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其构成要件是: 第一,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第二,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弃权的范围:一般说来,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可以弃权:一是保险人抛弃出外或者不包括危险,须由当事人双方合意,并有对价关系存在;二是条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如保险利益不得抛弃;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抛弃;四是对于事实的主张,不得抛弃。 (4)禁止抗辩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有特定行为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约定义务为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抗辩。禁止抗辩的适用条件:1)保险人曾就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向投保人为虚伪的陈述或行为;2)虚伪陈述或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信赖,或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信赖该陈述或行为并不违背保险人的意愿;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曾以善意信赖此项陈述或行为;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信赖投保人而做出某种行为,并且因此导致自己受损害。3、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保险损失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的量必须等于损失的量,也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是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 (1)损失补偿的范围 3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第二,合理费用。 第三,其他费用。主要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的费用。我国《保险法》第 49 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应该注意的是,保险标的自身的损失应与费用的支出分别计算。合理费用也应与其它费用分别计算。 4、 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进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英美则称为近因原则。 近因的认定方法:第一,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认真思考一下,合乎逻辑地发展的下一个事件是什么,如果答案把我们从第一个事件依次引向下一个事件,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第二,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在事件链的每一个环节都自问一句:“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只要事件链不中断,就能一直追溯到最初的事件(近因)。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投保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间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基本特征:(1)目的的保障性;(2)客体的独特性;(3)对价的悬殊性;(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5)射幸性;(6)附和性;(7)诺成性;(8)非要式性;(9)双务性。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保险合同的分类。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丧失的利益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又称为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3.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凭证。保险凭证一般不印上保险条款,其内容以同一险种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因而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4.复保险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是指同一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基于同一保险利益,4 就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数个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且其保险期间发生重合或交叉的行为。根据各国保险立法的通例,对于复保险的效力状态,均区分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为善意与恶意,而分别设置相异的法律评价。对于恶意复保险,多数立法例规定,构成恶意复保险的各保险合同无效5、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也即保险客体。在财产保险中,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则是人的生命或身体。(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4)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的价值问题。6.保险费的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的总称,它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合同。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以物质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主要是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因此,又称物保险合同、产物保险、损失保险合同,也称为非寿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即狭义的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 在我国,按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船舶保险合同(2)飞机保险合同(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5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可以分为海洋运输保险合同、陆上运输保险合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应该指出的是,远洋运输保险合同、海洋运输保险合同等海上保险合同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二)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契约责任,还可以是绝对责任。严格来说,再保险合同也应是责任保险合同的一种。 责任保险合同通常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人因职业工作中的过失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结果。 (三)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信用保险合同是针对被保险人的信用贷款或信用赊销而订立的一种保险合同。2、信用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只能是信用贷款合同或信用赊销合同中的权利人。3、在信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4、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信用赊销中因义务人不能如约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5、在信用保险中,为了防止滥用贷款或赊销,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四)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诈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特征如下:1、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保险人,又是保证人。2、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给保险人,只是附条件地将连带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保证人)。(五)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合法性、经济性和确定性。(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投保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关系,一般可以将保险金额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1. 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全部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通常称之为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保险财产在某一特定时期和6 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2. 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部分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保险,其不足部分应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自保,发生损失后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比例赔偿。3.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保险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四、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保险费。” 2、地震。 由于地震风险的特殊性,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已普遍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只有在少数情况下,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才可以扩展责任的方式承保。 3、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战争或军事行为极易导致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而且其损失范围和程度难以估计,因此,一般财产保险的损失概率不包含此项要素。 4、核子辐射和污染。 核子辐射和污染也极有可能造成财产巨大损失,且其发生频率和损失结果难以预测,因此,也是除外责任。 5、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6、因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磨损以及损耗。 7、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者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的一切间接损失。这些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工资、利润、收益,以及对外签订合同所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等。 8、恐怖袭击。 恐怖袭击,也称恐怖活动,目前尚未形成公认的、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对人类生命、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基础设施实施的,具有胁迫政府、恐吓公众或其一部分公众的目的或效果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能缴纳7 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解除该合同。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法师要求投保人支付。2.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具有固定性。人身保险合同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因为其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也就不存在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的约定无法以保险价值为基础,而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原则上并无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通常由投保人根据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提出保险金额的要求保险人根据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和承保风险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保险金额。第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比较短,一般只有一年、几个月或一个航程。而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期比较长,一般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有的甚至是终身的。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是:一为自己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经济保障二为抚养或赡养自己身后的家属。为适应人寿保险的长期性,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但保险人不得任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或终止合同效力,除非变更是为了投保人的利益。第三,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不仅使投保人获得了保险保障,还可以取得储蓄的权益。这一点,人寿保险合同是最典型的。因为人寿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死亡事故是必然要发生的,保险人迟早要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除了部分用于营业开支外,大部分的积累还须返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每年将少数的钱,积存于保险人手中,到年老去世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保险金,与储蓄十分相似,只不过是它不能随意支取,要到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领取。第四,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而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所谓的代位求偿权问题。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按照保障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即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它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因此,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限于自然人,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及死尸,均不能作为保险对象。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1、死亡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死亡为保险危险的人寿保险合同,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合同和不定期死亡保险合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须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合同,它既为被保险人提供生存保险保障,又为被保险人遗属提供死亡保险保障。2、生存保险合同。3、混合保险合同。(二)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又称为疾病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所致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合同。在美国,由于习惯于将健康与伤害混同起8 来,故称为伤害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具有损害补偿因素。健康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疾病给付(2)生育或分娩给付(3)医药给付(4)残疾或死亡给付。(三)伤害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此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构成意外伤害,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2、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制造的事故。3、必须是突然发生,且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三、投保年龄不实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免诱发或产生道德风险。 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随之生效。 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6、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7、“法定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六章 保险业法概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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