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6-14 10:06:13浏览次数:32一 、简答题(共 40 分)。1、简述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14 分)答:(1)市场准入。(2)税收。(3)电子商务合同。(4)电子支付。(5)安全与保密。(6)知识产权。(7)隐私权的保护。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6 分)答: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处。3、简述电子合同的特征(10 分)答: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因此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4、简述电子证据认定的可采性标准(10 分)答: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证据。 其次目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认,即对方当事人自认某个文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文件进行鉴证;第二种是证人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人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文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一方当事人的证言提供鉴证证据。二、论述题(60 分)。请简述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之道。字数控制在 900-1500字。答:电子支付是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毫无疑问,与传统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票据支付等)相比,电子支付具有许多优势。(一)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电子支付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能够获得各大银行授权的网络平台。2005 年,阿里巴巴的首席执行官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因此 2005 年也被称为中国电子支付元年。尽管国内电子支付起步晚于世界发达国家,但是发展速度惊人。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 36 期《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5 年上半年,我国电子支付用户规模增加了 17.9%,达到 3.59 亿人;电子支付使用比例从 46.9%提升至 53.7%;相比于电子支付整体增速,移动客户端支付市场增速更快,用户规模较2014 年底增长了 26.9%,达到 2.76 亿人。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的电子支付用户规模更是高达5.11 亿人,网民使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从 64.9%提升至 68.0%;其中,移动客户端支付用户规模达到5.02 亿,半年增长率为 7.0%。(二)我国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1.监管体系不完备,经营与监管的矛盾突出
我国目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采用“一行两会”分业监管模式,而互联网金融更因融合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现货与期货交易、网络信息科技,出现了跨行业、跨领域的创新特性。分业监管模式下,容易因分工而出现监管空白。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出现后,才由多个部门协调确定监管责任主体,时滞进一步拉长。在监管空窗期,侵害支付消费权益的行为无从约束。2. 行业协会和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差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除支付宝和银联等规模较大的公司外,还有相当多的公司未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和投诉处理部门,难以做到对支付消费权益争议及时有效处理。银行业协会对于会员单位的约束力偏弱 ,自律惩戒手段单一。商业银行作为经营主体,社会舆论对其自我约束评价不高。(三)完善我国电子支付消费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1.加强统一监管,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整合各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职能,建立专门独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承担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类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职责,赋予其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执法权限。同时,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网监等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更好实现过程管控和行为约束。将是否设立消费权益保护的专门部门和处理客户投诉的应对机制,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涉及重大违规或触及违法行为的机构,严格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2.丰富维权渠道,探索非诉解决机制建议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由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广建立第三方金融消费者非诉调解机构。针对电子支付消费权益保护,还可建设互联网金融消费线上非诉平台,充分用网络渠道,整合专业调解方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于更广泛群体。3.树立维权意识,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一方面,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媒体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建议设立互联网金融独立监管机构,建立对公众的在线金融知识普及平台,承担起对公众普及金融知识的主体责任,并对消费者提供信息知识的指导、咨询等服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要通过自发学习、主动学习或网页搜索等途径,主动提升金融素养,加强自身法律修养,提高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