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18秋《经济法》离线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09:12:48浏览次数:18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经济法》作业答案客观题部分:一、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15 题)参考答案:1.E 2.B3.C 4.A5.D 6.B7.B 8.D9. D 10.C11.BD 12.ABD13.BCD 14.AEF15.AD主观题部分:一、简答题(每题 2.5 分,共 2 题)1、简述公司监事会的设立及组成。答案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时,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简述降价排挤行为?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答案要点: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上述情形,经营者无排挤竞争对手的用意,其降价行为是符合商品本身的特性,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二、论述题(每题 5 分,共 2 题)1、谈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和优势劣势?答案要点: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中,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上市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股份公司在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间接的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上,与有限公司是一样的。但是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相比,其股东人数多,公司资本须分为等额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也可以向公众募股,上市公司的股份还可以在交易所上市流通。因此,股份公司具有开放性乃至公众性的特点。法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监管的规定,要比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严格得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人数应为 5 人以上,少于 5 人的应采取公开幕股的方式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优劣。a.股份公司的优势,它是一种募集、积聚资本的有效手段和途径。股份的流动性,为股份公司的经营和活动提供了一种社会评价和监督的机制。股东购买股份以后,不能退股,但可以将其转让或在交易所上出售。决定投资者是否出售或购买某一公司股份的因素,主要是由公司经营状况决定的公司盈亏水平。b.股份公司的弊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公司也为少数个人或企业利用公众的积蓄或小额资本来营利或投机提供了便利。在股市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分散的小股东无力、无兴趣参与公司的决策,他们购买股票主要是为了投机,但在股票市场上却不是“大户”的对2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手,遭受损失在所难免。股份转让或交易的价格,又不直接取决于该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盈利状况。2、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答案要点: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而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的法律保障。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主,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可见,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效力待定种类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但是,有例外情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和“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二是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善意取得,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则能够获得物的所有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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