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发布时间:2023-05-26 16:05:35浏览次数:35
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无论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考虑,还是提高效率考虑,政府实施证券市场监管行为是有必要的。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来讲,证券市场由于其垄断性,公共性,外部性,以及信息部对称性等特点,对市场的公平交易构成威胁,政府实旋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有其必要性。有效市场假说和金融的脆弱性又从效率的角度为政府实施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为保证这三项职能的实现,既要防止市场失灵(即市场配置资源失灵),还要防止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监管而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手段和方式。当价格手段在市场失效时,我们通常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替代市场价格“看不见的手”。二、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问题我国的证券监管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政府统一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统一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因此,监管体制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一)监管主体权力大但缺少有效约束由于我国实行的集中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权力巨 大。在缺乏必要权力制约的状况下,证监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证监会还享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和规则制定权,并监督和指导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除此之外,证监会还承担着市场发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职责。正因为行政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全面干预,不仅使上市公司成为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也造就了现有的股市文化及种种负面的股市行为。由于监管主体权力大,同时监管主体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对监管者权力约束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监管主体的“偷懒”行为。更进一步,如果监管主体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监管客体就容易对监管主体实施贿赂并取得成功,这样将导致监管主体与监管客体之间的串通与合谋。(二)监管理念不明确监管理念不明确,表现在维护投资者利益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通过维护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的方式来达到这样的目的,然而在我们在实践中,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更多地被理解为保证投资者不受损失。因此,在出现严重亏损时,政府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重组以避免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所造成的损失。于是政府千方百计地搞重组,投资者不赔反而大赚一把。这样做的后果看起来是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却造成了中国股市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淡薄,这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巨大的。(三)行业自律不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缺陷。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它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任命,并与证监会分享监管的权力,根据证监会的授权行使部分准行政管理职能。它在性质上 仍然是自律组织,不过是被授权的自律组织而己。但是证券交易所又不完全是证券监管机构监督意图的执行者和操作者,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权责关系也是相当的模糊。(四)内幕交易屡禁不止所谓证券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由于这种行为可能利用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情报而获取实际利益,因此,它是一种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中明文禁止的交易行为。然而,自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至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我国的证券市场,阻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纵观几次较大的市场波动,几乎都伴随着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总是在业绩未公开披露前就已大幅波动,公司被收购重组的消息常常在确认之前股价早已飙升到位,而国家关于经济领域方面的重大决策 ,如降低印花税、降息等,更是在未宣布前就已在股市悄然流传,使中国的股市成为典型的“消息市” ,炒股不炒公司业绩而炒消息,庄家大户借消息推波助澜、大获其利,中小投资者盲目跟风,备受套牢之苦,投资信心受挫。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大小非一的上市全流通,我国全流通市场逐步实现,国有股权在资本市场上自由转让成为可能。在此全流通市场的大背景下,如何监管和规范“大小非",使其合理上市流通已成为证券市场各项工作的重心。在此新的形势下,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必须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行为监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建立以《证券法》为基础的证券法律主体。《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母法,它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面性。该法应涵盖有关证券市场各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调整的范围不应只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早已发行多年,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是市场内在的创新,都应包括在内;二是权威性。因其是母法,所以应具有绝对的权威,如同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二)加大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之所以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监管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要加大证券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违规惩罚力度可以降低违规的可能性 。虽然相对于其他行业,证券违规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小,但毕竟证券行业违法犯罪带来的收益相当高,将中国的证券违法犯罪收益与成本比较,不难看出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惩罚太轻了。对于有几千万甚至更多资产的上市公司来说,罚款几万元或者警告就显得太轻了。对于严重案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 ,大多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处罚的力度要比处罚有关管理层责任人的力度大些。而对上市公司的处罚,直接受损的是股东利益,由于目前有关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并未完全建立,导致管理层违规者所付出的代价与其在高风险下所可能获取的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处罚未能达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三)完善独立审计制度独立审计制度是指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准则对其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是维护会计报表满足公允价值与公允列报要求的重要途径。独立审计能够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形成游离的制约,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 独立审计的实践效果却不尽人意,审计机构出现与上市公司、机构大户、证券公司等串谋作假的情况 ,使其丧失了应有的功能。(四)完善退市机制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一方面增强上市公司的危机意识,另一方面也约束了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增加了监管的透明度。就退出机制的真正确立而言,还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外围的配套工作,即通过深化改革,加紧确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使政府尽可能远离企业的经营活动,减少乃至避免政府的非经济性不当干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这也是提高政府抗风险能力的一种手段,同时继续对广大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意识宣传,提高其面对风险时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就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本身而言,则要在现有的框架和制度基础上使之进一步完善。参考文献:〔1〕高建宁,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模式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10,(7).〔2〕陶虎,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与改革[J].,企业经济,2011,(10).〔3〕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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