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限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12 10:05:43浏览次数:94
正当防卫的限定条件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正当防卫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主要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介绍,结合典型案例剖析正当防卫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防卫行为,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而无需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一)防卫前提条件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是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而不法侵害又有以下特点:1.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都可以是不法侵害的行为方式。2.不法侵害需要具有破坏性、进攻性、紧迫性。3.现实性。行为人面临的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而非臆想、猜测他人“将要”实施攻击行为,否则属于“假想防卫”,若造成损害后果,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防卫时间条件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为将防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况,此时不法侵害应当属于已经开始。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即不法侵害处于一种正在进行、持续的状态之中,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侵害人持续的攻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侵害他人的意图尚未结束,行为人一直处于被侵犯过程之中,此时实施防卫行为,完全是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若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主动向侵害人实施攻击行为,其主观上出于报复的目的,而不具有防卫意识,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即事后的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三)防卫对象条件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侵害人亦属于防卫对象范畴。(四)防卫主观条件防卫的主观条件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防卫过当1991 年《法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2]这是最早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典,当时的人民可以采取任何形式的防卫手段而不负任何责任。随着法治的进步,人们认识到正当防卫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行为人行使防卫权时需 要遵守限度,这是防卫过当概念的体现,在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一)案情介绍2018 年 8 月 27 日晚,江苏省昆山市某路口,一辆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司机刘某某对骑车人于某某拳打脚踢,后从车中抽出砍刀将于某某砍伤 。冲突过程中,刘某某的砍刀掉落在地上,于某某夺刀砍向刘某某,刘某某逃窜,于某某继续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3](二)争论焦点本案争论焦点是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于某某追砍刘某某时是否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此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1.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1)刘某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凶”。刘某某实施一系列行为的直接结果就是危害于某某的生命安全。刘某某先是殴打于某某,然后用砍刀几次砍伤了于某某。于某某的生命安全此时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并且于某某的防卫行为与刘某某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性质、强度等都基本相适应。(2)于某某受到了持续的不法侵害。于某某先是被刘某某殴打,后被刘某某用砍刀挥砍。于 某某遭受的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不断提高。其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中。(3)于某某主观上有防卫意识。于某某的一系列行为,从被殴打未反击、到夺刀,再到用刀砍伤刘某某,甚至是追击过程中砍刘某某未果,都是属于同一过程的防卫行为。此外,于某某还具有到案后主动交代案情的情节。2.于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该观点认为于某某在争夺到砍刀后就已经完成了正当防卫,人身安全不再受到威胁。故其之后的挥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本人对此表示反驳,原因是:虽然于某某当时已经夺到了砍刀,但是同时刘某某也一直在争夺砍刀的过程中,砍刀随时可能再次回到刘某某的手里,故此时于某某的人身安全依然受到极大威胁。在此种情况下又加之防卫人惊恐的情绪,综合认定,于某某胡乱挥砍伤及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3.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该观点认为于某某在第一刀砍伤刘某某后已经完成了正当防卫,而于某某的挥砍时间整整持续了 7 秒之久、砍伤刘某某多刀,刘某某也因为这 7 秒内的伤口失血过多死亡。于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某死亡的结果,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人并不同意此观点 ,原因是:于某某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目的,而不具有伤害故意。于某某从被殴打未反击,到夺刀,再到用刀砍伤刘某某,以及追击过程中砍刘某某未果,这都是属于同一过程的防卫行为。于某某拿走刘某某的手机的目的是以防自己受到刘某某方更多人的二次伤害。于某某还具有在警察到来后又主动交代案情、主动交出手机等行为。其具体行为均是出于防卫的意图,不具有伤害 的故意。充分考虑到当时现场的危急情况,加之大多数普通人都会在此种情况下产生极度恐惧心理,虽然于某某客观上造成了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本能的防卫行为。主客观不相统一,于某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4.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该观点认为于某某在第一刀砍伤刘某某时已经完成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节点,而于某某的挥砍时间整整持续了 7 秒之久、砍伤刘某某多刀,刘某某也因为这 7 秒内的伤口失血过多死亡,并且于某某在已经得知刘某某受伤的情况下继续追砍刘某某两刀未果,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刘某某死亡结果出现,属于故意杀人。本人并不同意此观点,原因是:虽然当时刘某某已经受伤,但是刘某某仍然没有要放弃对于某某的侵害行为。此种情况下,于某某很有可能再次受到更大的伤害。综合考虑到当时现场的危急情况,加之大多数普通人都会在此种情况下产生的极度恐惧心理与防卫本能,可以认定于某某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于某某在警察到来后主动交代案情 、主动交出手机等行为也可以印证当时于某某的主观意图是出于防卫而非故意杀人。主客观不相统一,于某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最终,于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五、正当防卫的现实价值该案是我国法制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它向社会传递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邪不压正的价值观,有利于更加直观地具体地让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对日后的正当防卫领域内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引价值。该案是司法机关 对群众关切的公平、正义、安全的重要回应,增强了公民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防卫人也不用再过多考虑的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从而姑息违法犯罪行为,更有利于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全面、客观、整体地看待问题,注重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精神的传播,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参考文献[1]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J]. 高景峰,吴峤滨. 人民检察. 2020(23)[2]浅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及其适用[J]. 苏晓宇.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19(06)[3]文化视野下的正当防卫制度优化研究[J]. 岳臣忠.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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