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校教育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5:08浏览次数:123
我国学校教育制度一、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1840 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的疯狂侵略和国内资本主义势力的兴起,迫使清朝政府不得不对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制定了学制。 (一)清末民初的学制 1.壬寅学制 1902 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亦称“壬寅学制”,这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个学制,但没有实施。由当时的管学大臣张百熙起草。壬寅学制将教育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段七级,整个学程共 20 年。与高等小学堂平行的有简易实业学堂;与中学堂平行的有中等实业学堂、师范学堂;与高等学堂平行的有仕学馆、高等实业学堂、师范馆。壬寅学制的特点为:注重国民教育和实业教育;保留着科举制度的痕迹,规定高等小学、中学、师范高等学堂和大学堂毕业生分别给予附生、贡生、举人、进士等称号;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依旧存在。另外,对于科举出身的人可以分别送入高等小学、中学、高等学堂和仕学馆,名义上是沟通学校和科举,实际上科举制还影响着学校。 2.癸卯学制 1904 年初,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亦称“癸卯学制”,这是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的第一个学制。这个学制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其宗旨是“无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其智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它以当时的日本学制为蓝本,并保留了尊孔读经等封建教育的遗迹。其突出特点是教育年限长,总共 26 年。如果 6 岁入学,中学毕业为 20 岁,读完通儒院则是 32 岁。 3.壬子癸丑学制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912 年 1 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蔡元培主持拟定了新的学制,并于 1912 年 9 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后来又陆续颁布了各级各类的学校法令,到 1913 年形成了一个新学校系统,即“壬子癸丑学制”。壬子癸丑学制主系列分为三段四级。初等教育阶段分为初等小学和高 (三)我国现行学校教育的形式体系 我国现行学校教育的规模非常庞大,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呈现出体系多元化和形式多样化的特点。 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层次划分,学校教育的形式体系可分为幼儿园、初等学校、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分别对应上文我国学校教育级别体系中的学校形式。 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的类别划分,学校教育的形式体系可分为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成人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包括初级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成人学校包括成人初等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亦包括初等、中等和高等三个层次的学校。 依据教育对象的学习时间划分,学校教育的形式体系可分为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全日制学校是学生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的教育形式。它是我国学校教育形式的主体,分为全日制初等学校、全日制中等学校和全日制高等学校。半工半读学校,亦称半日制学校或半农半读学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一面参加劳动,一面接受学校教育,教学和生产劳动时间安排比较灵活,可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一般是教学与劳动并重。业余学校是指学生接受学校教育完全在业余时间进行。此类学校学习年限一般较长,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都十分灵活。 依据学校办学主体和体制划分,学校教育的形式体系可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亦称公立学校,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所举办的学校的通称。办学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或地方居民纳税。民办学校,亦称私立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所举办的学校。三、义务教育制度(一)义务教育的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它既是公民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的实质就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思想产生于 16 世纪的欧洲,对义务教育的初步实践在 17 世纪也出现了,但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随着现代化大生产和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19 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开始真正实施义务教育。目前,在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中国最早提到“义务教育”、“强迫教育”是在 20 世纪初。1912 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在《壬子癸丑学制》中规定:“小学校四年毕业,为义务教育”。这是中国政府法令中首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中国专门的《义务教育法》是 1986 年颁布的,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建立义务教育制度比发达国家晚了一百多年。 为了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立法是必要的措施。从现代义务教育制度的发展历史看,为了保证所有儿童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的实施需要以法律作保证。各国都是以立法形式推行义务教育,在教育法律条文中,都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规、不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普遍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义务教育的特点 1.强制性(又称义务性) 义务教育是以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的少年儿童普及国民基础教育。所以,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在义务教育法令中,通常都规定了家长如不履行送子女入学的义务,要受到处罚的具体条款。 2.普及性(又称统一性) 通过强制性法律实施义务教育,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普及国民教育的手段。义务教育的普及性体现了其覆盖面广泛,包括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能力的盲、聋、哑、弱智、肢残的儿童、少年。 3.免费性(又称公益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父母和监护人负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4.均衡性 义务教育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淘汰。筛选,也不是造就优秀,而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享受基本的教育。所以,均衡就意味着教育资源、师资配备、教育水平应当基本差不多。 (三)世界义务教育的改革趋势 1.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 为了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效率,各国在制定各级质量标准、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采取了措施。 2.注意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是面向所有适龄儿童的,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公正公平,各国非常强调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发展显示出一种平均主义的趋向。各国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采取的措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教育投入均衡分配,二是重点扶持贫困儿童。 3.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封闭走向开放 管理体制由封闭走向开放表现为:(1)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学校向家长开放。一方面变家长无法选择学校为有权选择,另一方面变家长无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为有权参与。(3)学校向社会开放。 (四)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1980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八十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1982 年 12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1986 年 4 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该法于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一项重要的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义务教育法》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并于 1992 年 4 月 2 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 进入 21 世纪后,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6 年 6 月 20 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了重新思考和定位。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等一系列制度。 从上文不难看出,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彰显了受教育权的人权本质,在立法宗旨、义务教育性质、国家责任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具体表现为:(1)立法宗旨由工具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由国家利益本位转变为公民权利本位;(2)均衡发展成为新《义务教育法》的价值追求,突出强调了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3)明确实施问责制,为受教育权利实现提供制度保障;(4)弱势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成为新《义务教育法》的发展走向。 2015 年,中国教育发展总体水平已进入世界中上行列,因此,人们均关心“未来 5 年,我国义务教育是否会进一步延长?”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中国的教育已经站在新的发展历史起点上,但是经过中央决策,“十三五”期间,中国义务教育仍坚持为九年。我国暂不延长九年义务教育,是把重点放在义务教育上,要把义务教育办得更好。 (五)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做法与经验 1.深化综合改革,提升治理水平 一是实施办学体制创新,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各地不断探索,深化大学区制、委托管理、联盟办学、集团化办学、一校多址、城乡互助共同体等多种办学体制,盘活存量,以强带弱,资源共享,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广泛覆盖。北京市推行名校办分校、城乡一体化、“一校多址”、九年一贯对口直升、优质学校捆绑普通学校等多种方式,整合区域教育资源。吉林省制定实施了《关于在城市推行义务教育大学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多形式、多类型的“大学区”管理方式在全省全面推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组建了 15 个教育集团,各学校在管理文化、资源调配、教研培训、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展开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共享与交流。 二是推进招生制度改革,巩固就近入学制度。各地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江苏省、四川省高中名额分配比例达到 70%、50%。北京市取消“共建”入学方式,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启用全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跨学区片流动和二次流动。2014 年,小学、初中就近入学比例提升明显。浙江省 90 个县(市、区)中已有 88 个对社会公开宣布全面实现了“零择校”。 三是落实教育规划,提高学校布局科学性。海南省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在县城附近建设标准化学校,接收核心生态保护区、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生入学,使其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布局调整、教育扶贫、生态保护三重目标。甘肃省 100 人以下学校有 8000 所,但仍结合实际,坚持按需布点、低段分散、高段集中的原则,办好需保留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并提出对无人学校校址保留三年的要求。 四是完善考核监督制度,为均衡发展保驾护航。多数省份出台或者修订了教育督导条例和办法,成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加强督导对促进均衡发展的作用,层层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天津市制订了实施两个“100 条”,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并完善了首席督学、督学职级、资格认定等相关制度,强化机构队伍建设。辽宁省大石桥市创新督导评估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初步构建了“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监测评价、教育教研、信息中心”五位一体的教育监测工作格局。 2.经费投入先行,倾斜保障公平 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统筹城乡加大投入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坚持“雪中送炭”,将更多资金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一是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2014 年,全国义务教育总投入达到 1.42 万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达到 1.36 万亿元,均比上年增长大约 1000 亿元,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二是统筹经费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3.队伍整体提升,城乡共同进步 各级政府将教师队伍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任务,努力完善教师队伍的补充、交流、培训、待遇保障相关政策,结合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重点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配置均衡状况。 一是教师学历进一步提升,城乡差距继续缩小。2014 年,全国小学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比例达到 89.8%,比上年提高 2.5 个百分点。这一比例城市为 96.5%,农村为 87.3%,城乡差距比上年缩小 1.8 个百分点。全国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 77.9%,比上年提高 3.0 个百分点。这一比例城市、农村分别为 87.8%和 73.3%,城乡差距比上年缩小 1.7 个百分点。 二是实施特色补充机制,保障农村教师配置。各地落实国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多种切实可行的特色补充机制。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为解决偏远农村教师补充难的问题,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实施农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形成与国家免费师范生计划相衔接、类型学段学科全覆盖、以农村小学为补充重点的完整体系。重庆市 2012 年起实施“中小学特色学科教师配备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计划”,累计为农村学校补充教师 11000 多名。福建省近三年每年招聘 4000 名紧缺学科教师,补充农村教师缺口。甘肃省省财政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本科毕业生实行退费补助,每人每年发放津贴 4000 元,连续补助 4 年,对农村“特岗教师”转为当地公办中小学教师的,每人每年发放津贴 4000 元,连续补助 3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探索建立了教师退出机制,对各类不适合教学工作的教师由相关部门做好分流工作,一定工作年限的教师可申请提前退休,腾出编制用于招录年轻教师。 三是整体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2014 年,全国小学教师接受各级各类培训总人次持续增长,达到 2496.6 万人次,全国小学专任教师人均年培训 4.4 次,其中,城市为 6.9 次,农村为 3.5 次。全国初中教师人均年培训 4.2 次,其中,城市为 5.4 次,农村为 3.6 次。 四是完善教师轮岗交流机制。各地将推进教师校长轮岗交流作为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的关键。2014 年,全省义务教育教师轮岗交流人数达到 33400 多人,基本实现每所农村学校都有 1 名骨干教师的目标。 五是待遇和荣誉并举留住教师。各地认真落实国家要求,实施城乡教师差别化待遇政策,鼓励吸引优秀教师服务农村。吉林省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建立农村“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评审制度。安徽省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最远教学点可达到 1400 元/月,明确规定把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云南省水富县于 2012 年即根据工作环境和交通条件分成 5 个类别,对偏远艰苦地区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发放专项补助,最高达到每月 1700 多元。 4.办学条件升级,彰显时代特征 各地以“全面改薄”项目为支撑,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促进了学校办学条件更新换代,缩小了办学条件的校际差距。 一是办学基础设施继续改善。2014 年,全国小学和初中生均校舍面积分别为 6.85 平方米、 11.99 平方米,分别比上年增加 0.22 平方米、0.71 平方米。 二是教学设施设备指标大幅改观。全国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 913 元,比上年增加 147元,增长 19.2%。全国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 1512 元,比上年增加 211 元,增长 16.2%。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城乡差距有所缩小。全国小学生均图书册数 19.71 册、初中 30.19 册,分别比上年增加 0.79 册和 1.96 册,农村初中生均图书册数高于城市初中。 三是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2014 年,全国小学每百人拥有计算机台数由上年的 6.3 台增加到7.5 台,初中由上年的 9.9 台增加到 11.2 台。2014 年,全国小学建有校园网的比例为 39.1%,比上年增加 13.6 个百分点,城乡差距缩小 3 个百分点;初中校园网比例 67.8%,比上年增加 12 个百分点,城乡差距缩小 7 个百分点。 5.开发多元课程,推动内涵发展 一是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北京市中小学 10%的课时在社会大课堂进行开放教学,学生初中三年参与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的成绩纳入中考考试评价体系;市级财政每年投入超过 2 亿元加强社会实践,建设了 130 多个乡镇校外活动站,面向农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浙江省在全省广泛推行初中、小学段拓展性课程选课走班,要求小学、初中每学年拓展性课程课时占比达到 15%、20%左右,建立了 200 多个中小学校外实践基地。 二是民族传统文化入课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以蒙古族东归历史为题材,编纂校本教材,并将萨吾尔登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学校第二课堂。贵州省荔波县将布依族、水族、苗族、瑶族等四大世居民族优秀文化融入教育。云南省景洪市利用西双版纳当地多元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建立了基诺族“大鼓舞”文化传承基地,傣陶慢轮制作工艺、民间织布工艺文化传承基地等。 三是推进农村和薄弱学校小班化教育。浙江省高度关注新出现的农村 30 人以下的自然小班,顺势推进农村小班化教育,以促进每一位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目标,构建小班化管理体系、课程体系、课堂教学体系、评价体系、教师专业发展体系。目前,全省已有 50%的农村自然小班学校全面开展小班化教育实践。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对部分城区生源不足、生源质量差的小规模学校给予高度关注,成立了小班化学校联盟,联合开展小班化管理和教学研究,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质量。 6.落实普惠政策,实现机会均等 各级政府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随迁子女、贫困儿童的教育机会是教育公平推动工作的要务。各地政府通过建立全纳体系、关爱体系、同城待遇、扩大免费范围等措施保障各类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一是建设残疾儿童少年全纳体系。2014 年,全国特殊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尤其是农村特殊教育规模增长迅速。农村特殊教育招生 4.5 万人,比上年增长 12.9%;农村特殊教育在校生为 23.8万人,比上年增幅 12.2%。农村这两项增幅,均高于同期城市增幅(1.4%、0.8%)。 二是关爱留守儿童。2014 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略有减少,但仍有 2075 万人。各地不断加大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力度,保障其接受良好教育,健康成长。如广东韶关市武江区积极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创设校园“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心灵加油站”“乡村学校少年宫”。江西省高安市实施“关爱留守儿童温暖工程校”,建成留守儿童之家59 个,“四点半”爱心辅导站 36 个,发展“代理家长”2000 名。 三是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2014 年,全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生人数比上年略有增加,达到 1295 万人,其中 58%在东部地区。各地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等相关政策,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同等入学机会,全国随迁子女在校生中,有近八成在公办学校就读。 四是扩展义务教育免费补助范围。2014 年,国家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力度。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共计投入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约 179.31 亿元,惠及 1.23 亿学生;投入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173.64 亿元,惠及 1486 万学生;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地方免费教科书资金 19.57 亿元,惠及 5210.88 万学生。1 等小学,中等阶段设中学校 4 年,不分级,并专为女子设立了女子中学。高等教育段不分级,设立大学,大学分为预科、本科、大学院三个层次,另外还有师范类和实业教育类。壬子癸丑学制是中华民国的第一个学制,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学制,体现了资产阶级对教育改革的要求,是民国初期的核心学制。 4.壬戌学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留美派主持的全国教育联合会,以美国的学制为蓝本,又提出了改革学制的方案,于 1922 年颁布了“壬戌学制”,即通称的“六三三制”。这个学制受美国实用主义教育的影响,强调适应社会进化的需要,发扬平民教育精神,谋求个性的发展,注重生活教育,在学校系统上,将全部学校教育分为 3 段 5 级:初等教育段为 6 年,分初小(4 年)、高小(2年)2 级;中等教育段 6 年,分初中(3 年)、高中(3 年)2 级;高等教育段为 4-6 年,不分级。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个学制虽几经修改,但基本没有变动,影响深远。 (二)建国以来的学制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1 年 10 月 1 日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学制。新学制分两个系统:一是正规学校系统,一是成人业余学校系统。正规学校系统分为:幼儿教育(幼儿园招收 3 至 7 岁儿童),初等教育(修业年限 5 年,实行一贯制,招收 7 岁儿童),中等教育(包括中学修业 6 年分初、高两级、工农速成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研究部);成人业余学校系统分:青年和成人初等学校,业余中学;另有各种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 195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现行的学制是需要积极地妥当地加以改革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权对新学制积极地进行典型试验,并报告中央教育部。经过典型试验取得充分经验之后,应当规定全国通行的新学制。”随后,许多地区开展了学制改革的试验,如提早入学年龄,进行了六岁入学的试验;为了缩短年限,进行了中小学十年一贯制的试验;为了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和“三个结合、六个并举”的具体办学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创办了农业中学、半工半读学校,进一步发展了业余学校。但是由于“左”的影响,急躁冒进、盲目发展,不仅使学制改革的试验不可能在正常的教学秩序下进行,而且使一大批新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也因师资、设备跟不上,难以维持。中央及时觉察到这一 情况,1961 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特别是制订了大、中、小学工作条例,在肯定一些积极成果的同时,对当时“左”的错误作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中曾根据毛主席提出的“学制要缩短,教育要改革”的指示,把中小学学制缩短为八年,即小学四年、中学四年。后延长到九年,即小学五年,中学四年。这对我国的学制和教育事业造成了严重破坏。首先,和当代中学学制延长的发展趋势相反,毫无根据地把初高中都缩短到两年;其次,和当代中等教育结构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相反,基本取消了中专和技校,盲目发展普通高中,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失调,而普通中学又片面强调实用,热衷于专业化;第三,和当代高等教育多层次和多类型的发展趋势相反,高等教育均缩短为三年,把很多院校、科系、专业取消,使人才培养比例完全失调;第四,和当代成人教育、业余教育、终身教育大发展的趋势相反,把这类教育形式完全取消,扼杀了职工提高文化科学水平和知识更新的机会,从而把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起来的社会主义新学制破坏得千疮百孔。 1976 年结束了这场浩劫。特别是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努力,我国迅速结束了十年浩劫所造成的教育上的混乱局面,着手重建被破坏了的学制系统:延长中学的学习年限;恢复和重建了中专和技校,创办了职业高中;恢复了高等学校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扩大了高等专科学校;恢复和重建了很多院校和科系;建立了学位制度和完善了研究生教育制度;恢复和重建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等等。这使得我国学制逐步向合理和完善的方向发展,使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 (三)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也逐步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但从总体上看,教育事业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尤其是面对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和世界范围新技术革命迅猛兴起的形势,我国教育体制的弊端就显得更加突出了。主要问题是:基础教育薄弱,学校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经济建设大量急需的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未得到应有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活力,高等教育内部的科系之间、层次之间的比例失调。因此,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教育体制入手,有系统地进行改革”。 1985 年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如下方面:(1)加强基础教育,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2)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3)改革高等教育招生与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办学的自主权;(4)对学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为了指导 20 世纪末 21 世纪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1993 年 2 月 13 日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有关教育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如下内容:(1)确定了 20 世纪末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建设好一批重点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简称为“两基”、“两全”、“两重”。(2)调整教育结构。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必须大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是现代化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柱,要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另外,还要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3)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传统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4)改革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5)改革和完善投资体制。教育经费投入要实现“三个增长”,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1999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批准的《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到 2000 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积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 11%左右;深化改革,建立起教育新体制的基本框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到 2010 年,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全国人口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扩展,基本建立终身学习体系。 2010 年 6 月 2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要(2010-2020)》(简称《纲要》)。它是 21 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根据《纲要》,今后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即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纲要》指出: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纲要》设定了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到2020 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简称“两基本、一进入”。 在学制改革方面,《纲要》确定了未来几年发展的主要任务。 1.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现代学前教育的发展十分迅速。发达国家学前教育有结束期提前、由高班到低班逐步普及、使学前教育与小学低年级教育加强联系和衔接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较快,也显现出上述趋势。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该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纲要》提出:“到 2020 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在推动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 2.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纲要》指出:“到 2020 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过程中“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继续调整中等教育结构 为了适应青年的方向选择和满足社会的需要,义务教育后的学制应该多样化,即应有普通高 中、职业高中等不同类型的学校,供学生进行选择。 (1)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 2020 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到 2020 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同时,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把加强职业教育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我国将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 (3)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 4. 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办出学校特色。 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化区域布局结构。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5.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同时,重视老年教育。努力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将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组织开展继续教育。采取措施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 6.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纲要》提出:“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市(地)和 30 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 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二、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体系新中国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有限的财力建立了一个结构合理、级别健全、类别完善、形式多样的庞大的学校教育系统,学校教育规模位居世界各国之首。深入了解我国现行学校教育的级别体系、类别体系和形式体系,既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我国学校教育系统的发展现状及其复杂性特点,也有助于我们深刻把握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地位、价值及其未来走向。 (一)我国现行学校教育的级别体系 我国现行学校教育系统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个级别层次。 1.学前教育,是对出生至入学前儿童的教育。在我国现行教育体系中,学前教育主要是指幼儿教育,即对 3 岁-6 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由专门人员依据一定的目标和计划,对学前儿童施教,以保障儿童身体的健康和发展,启迪智慧,培养能力,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和谐发展和个性健康发展。主要实施机构是幼儿园、托儿所和学前班等。 2.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是使儿童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做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初等教育的主要实施机构是小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小学教育的对象一般为六至十二岁儿童,任务是给儿童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础;成人初等学校是对学龄期失去初等教育机会或未能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成人施行的基础教育。初等教育毕业考试合格者授予小学毕业证书。 3.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分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中等教育包括:①全日制普通中学,修业年限 5—6 年,有三三分段、四二分段、三二分段、二三分段几种,担负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和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任务。达到毕业要求者授予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含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修业 3-4 年,主要是培养中级专门技术人才。③职业中学、农业中学或半工半读中学,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 3 年,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劳动后备力量,为城市、农村培养各 种急需人才。 4.高等教育,是中等教育以上程度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总称,为正规学校教育的最高层次,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任务。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专科教育修业年限一般为 2-3 年;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除医学院和少数理工科院校为 5-6 年外,一般为 4 年;研究生教育又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硕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 2-3 年,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 3-6 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分别授予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分别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 (二)我国现行学校教育的类别体系 在类别体系上,我国现行学校教育系统由基础教育体系、职业技术教育体系、高等教育体系、成人继续教育体系和特殊教育学校系统所组成。 1.基础教育体系 基础教育亦称“国民基础教育”,为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第一阶段,是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也是为继续升学或就业培训打好基础的教育。我国基础教育体系主要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三个阶段。它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是我国教育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在教育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基础教育中的基础性,不仅指其学历层次上的塔基地位,还指为学生提供进一步学习的基础,学会做人的基础,学会生存的基础等。 2.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职业技术教育是进行科学、技术学科理论和相关技能学习的教育以及着重职业技能训练和相关理论学习的教育。它以传授某种特定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意识,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主要任务。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两大类型,职业技术入门教育、职业技术准备教育、职业技术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形成了包括初级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在内的职业技术学校系统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等职业培训系统。 3.高等教育体系 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以实施高等教育为主要职能的高等学校分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两类。前者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研究生院等,后者包括与成人继续教育相重合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部(学院、班)、夜大学等。 4.成人继续教育体系 成人继续教育为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和成人社会教育的总称,它主要是对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活动。其主要任务是:对已经走上工作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岗位或重新就业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已经走上工作岗位而未受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已经在职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文化和专业教育;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继续教育;对全社会的成人进行社会文化和文明生活教育。我国成人继续教育体系分为成人初等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三个层次。成人初等学校主要包括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等;成人中等学校主要包括职工中专、干部中专、农民科技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和广播电视中专等;成人高等学校包括主要包括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农民大学、管理干部学院、行政学院、教育学院,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函授部(学院、班)和夜大学等。 5.特殊教育学校系统 特殊教育是运用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设备对特殊儿童少年进行的教育。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身心发展异常的儿童少年进行的教育,包括对天才(超常)、品德不良(少年犯罪)、智力落后(低常)、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障碍、精神障碍、言语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等儿童少年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有生理和心理发展缺陷的儿童少年的教育,不包括天才教育和品德不良儿童少年的教育。我国的特殊教育属于后者,同时也包括少量的对品德不良儿童少年开展的工读教育,主要分为残疾人学前教育、残疾人义务教育、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残疾人高等教育四个层次,由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特殊教育学院(系、所)等机构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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