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5:00浏览次数:32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进而构成对依法行政的威胁 。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代行政法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通过各种途径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其失控,不仅是行政法学的重要课题,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和发展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从立法规制、司法审查、自我控制三个方面提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的控制途径。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 权力滥用 合理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内,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而作出灵活选择的权力。(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如法律法规仅规定了某项权力,而将行使该权力的方式、方法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有时法律法规中使用诸如“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情节轻微”以及“可以”、“或者”、“适宜”、“符合公共利益”等相对模糊和抽象的词语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2.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自由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运行过程中,要受到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的制约。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某项事务,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力,但对于相应管理行为的条件、程序、内容、方法等未予明确,或只是某种弹性用语确定,由行政主体自由地进行判断、斟酌和选择。因此行政机关就享有相对于羁束行为来说不存在的某一或某些自由。但是所谓“自由”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裁量权在运行程中,同其他权力一样,必须依据立法的本意与宗旨,一方面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受到合理性原则的制约,是一种有限的相对自由的权力,是一种在法定行使根据下的、法律授权范围内的符合法的精神和一般原则的、遵循法律目的的“自由”。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原因 在行政法演变和发展过程中,最直观的影响来自政府行政的发展变化,而决定性作用却来自经济 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发展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职能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来实现。政府通过立法与执法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例如,保护产权、反垄断等等。政府还可以用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限制,这在经济学中称为管制。例如,政府对医药、食品这种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行业实行准入制度等等。政府正在,也将会越来越多地运用多种手段积极有效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那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享有就成为不可或缺的基石。(二)行政原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大幅度节约立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一部法律的出台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立法成本往往是巨大的(包括物质成本与时间成本),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赋予行政机关依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行政内容、范围与手段,不仅节约了立法成本,也满足了社会管理的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提高了行政执行效率。在我国,行政裁量只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排斥判例法的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突出特点在于适应社会变化日趋复杂的要求,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因事制宜地行使行政权,表现出极强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创造性,使政府能够及时运用权力,谋取更大价值。这是行政效率的根本要求,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功效。这样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灵活及时的处理行政事项,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行政主体极大的行为空间 ,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否则,本来应由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将因无具体、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及时解决,从而不可避免的降低了行政效率。(三)法律原因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和阶段性,也无法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毫无遗漏的对调整对象的所有问题都观察清楚,也不可能对事物的发展作出无限精确的预测,因此,他们制定的规范不可能全部使用确定无疑的语言。有时立法者无法用确定无疑的语言进行表述并加以规范,而这些又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这时立法者就只能使用 “可以”、“情节严重”、“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合理”、“适当”等弹性极大的概念和条款约定,这些规定往往只是指出了大概的方向,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要运用自由裁量权方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途径(一)立法规制自由裁量权部分归因于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语义的模糊特性、固定规则与流动现实的矛盾及执行人的个人原因,其行使是为了弥补法律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裂缝”,然而立法者不能怠于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立法和立法解释,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予以明确的界定,减少弹性或模糊性词句,这是从源头上监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根本之策。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换言之,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正如王名扬先生所说:“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和消弱法的不良效果。”(二)司法审查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审查主要仍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合理性原则就仅仅只是一项行政法原则,而不是一个诉讼法原则;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看,自由裁量行为原则上不进入行政诉讼的视野,对于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只限于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显然是不够的。在现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为公正有效的,求得司法救济事实地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寄以希望最高方式。事实证明,在现实状况下,对司法权的信任明显高于对行政权的信任,司法被视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三)自我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最终需要靠行政执法机关来落实,故其内部监控、自身监控也很重要,必须有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救济制度,方可避免法制薄弱、机构庞杂、裁量权过度、弹性过大、权大于法等现象的发生,当然,过分的制度化也有其不利之处,但适当的制度化对于市场信心的维持非常有利,综合效益远远优越于单纯的政策行政。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代宪法的核心问题便是要在限制政府权力和利用政府的权能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参考文献〔1〕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2〕应松年、马怀德:《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3〕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2009 年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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