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5-12 16:05:13浏览次数:95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机制所谓就业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就业权是公民劳动权利的一项基本内容,平等就业权是就业权保障的核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在我国,劳动者依法就业所体现的权利属性有其特殊的涵义:一方面,就业权具有政治属性。就业作为一种权利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劳动者享有生产资料“主人翁”资格,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依法为其安排工作,主张平等获取就业权体现了我国政体和国体下平等权、劳动权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就业权还具有经济属性。在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基本手段的历史条件下,就业权承载了保障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属性。应当说,就业权是一个综合性权利。一、目前我国劳动者就业权受歧视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公民的就业方式、就业政策和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就业方式由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计划分配的方式,转向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国家促进就业相结合,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更有效率。但改革的进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由于劳资力量的不对等,导致在我国侵害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或某些方面还相当严重,特别是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问题。目前,我国就业歧视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一)、年龄歧视年龄歧视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对求职者的年龄的苛刻限制,或者在工作中对具有相同工作能力的人而年龄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在我国的年龄歧视主要是对高年龄者的歧视,近些年来“35 岁现象”在招聘中屡屡出现,超过 35 岁的一概不招聘;一些企业大量出现“40、50”现象,即指男性超过 50 岁、女性超过 40 岁大龄人员一刀切式的全部下岗失业。同时,近些年来我国还出现了对低年龄者的歧视,如有些企业要求年龄必须在 25 周岁以上,认为 25 周岁以上的人在身体、心理上表现得更加成熟,更加有利于工作的完成。这种歧视不但私营企业有,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乃至政府部门都有。(二)、身份歧视身份歧视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户籍歧视、地域歧视,是由于我国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所引起的,即把城市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分割为二元劳动力,并对两个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实行不同的就业、工资等待遇。户籍歧视最突出的表现为限制外来用工和农民工就业问题,如很多岗位以本地户籍为就业必要条件,各地出台限制外来工就业的政策,或限制外地人就业得行业和工种,在工作待遇、就业服务、保障等方面也实行差别待遇,个别沿海省份企业招聘时还附有针对特定地区的歧视条件。(三)、经验歧视经验歧视主要发生在劳动力市场的招聘用工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招聘启事中都
提出了工作经验的要求,如“必须具有 2 年相关工作经验”、“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者优先考虑”、“无工作经验者免谈”等。这给刚毕业的学生求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特别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注重专才教育和理论与实践脱钩的现状,导致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具有相关学科的实践操作能力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唯经验是取”是一种严重的短视行为,不利于发现和吸纳高素质优秀人才,不利于用人单位自身的人才储备,更不利于长远发展。(四)、身体歧视身体状况歧视包括的范围很广,包括身高、相貌、体型、血型、残疾、疾病等,当前最为关注的是有关疾病歧视和容貌歧视,最特殊的是残疾歧视。在我国的人才市场上,有许多招聘简章都做出了对人的身高、容貌的规定,身高、容貌歧视使身高偏矮的人和相貌不佳的人丧失了很大一部分就业机会。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异常,与正常人竞争中处于劣势,但残疾人仍然具有部分劳动能力,而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指出不招收残疾人,这使得残疾人就业形势相当严峻。除此之外,在我国还存在性别歧视、婚姻歧视、学历歧视等现象,这些歧视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给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造成了巨大就业压力,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尽快找出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的措施刻不容缓。二、劳动者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保(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现有劳动就业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要确立就业歧视的法律
救济措施,启动就业权司法救济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就业机会平等争议都应当纳入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劳动者平等享有就业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法规来促进就业,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和优质的就业服务,推动职业教育和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要提高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和谐的能力,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提高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的能力,切实保障充分就业目标实现,为就业权保障营造良好的就业大环境。(二)、加强劳动法律宣传贯彻力度政府应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增强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也要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 ,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公正有效地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司法诉求。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依然需要法律从操作层面进维护,这样才能兼备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要严格责任追究,指定专门保障就业权平等实现的机构或部门,对产生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追究法律责任,强化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并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提高违法成本。(三)、健全各项配套制度首先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革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要适时打破二元制户籍壁垒,放开人才流动,建立市场导向型的人才流动机制,用法律形式固化公民应有的权利,使每一个中国公民在户口登记制度面前实现平等,
铲除身份歧视等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其次,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一个独立存在并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保障体系,只有在社会保障体系也实现了从二元制向一元制的改革后,二元制的人口管理体制才会真正失去存在的基础,公民就业权的保障才会落到实处。(四)、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要引导企业承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职责,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企业就能正常生产经营、经济社会就能和谐发展。反之,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和谐稳定,必将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劳动者要学会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保护自己,清楚地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平等就业的权利。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敢于依法和侵权行为作斗争,不断提高自己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参考文献[1]周顺东.浅析劳动就业权[J].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4 年第 1 期,56-61 页[2]余军.劳动者就业权益及其保护[J].职业时空,2023 年第 9 期,4-5 页[3]谷超.我国公民就业权保障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28 年[4]章红华.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浅析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J].特区经济,2027年第 10 期,241-24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