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11 15:05:32浏览次数:88WTO 反倾销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论文关键词]反倾销;WTO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遇歧视性反倾销调查,与此同时,我国国内市场却频频受到海外倾销产品的冲击。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导致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由于我国反倾销工作开展得相对较晚,目前在企业界、法律界及政府工作方面都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加入 WTO 后,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关税大幅度降低,一些原来倾销危害不甚明显的进口产品的危害性越来越凸现,国内企业将更大程度地感受到外来竞争的压力。 反倾销作为 WTO 所允许采用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它既包括出口反倾销,也包括进口反倾销。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WTO 研究院的数据,自 1979 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至 2004 年 2 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 600 起,为全球之最。其中至2002 年 10 月,出口反倾销涉案金额就达到了 160 亿美元。由于我国直到 1997 年底才开始使用进口反倾销的武器,因此,相对于出口反倾销,我国的进口反倾销案就少得多了。据政府权威部门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最新的统计表明,自 1997 年 12 月第一起反倾销诉讼以来截至 2005 年3 月间,共提起了对涉及 35 种产品、112 个国家的案件的调查。从 2002 年起,中国成为了反倾销
案件的第三大最频繁提起国,仅在印度和美国之后。截至 2007 年 3 月初,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 47 起,其中已经结案的 42 起,另有 5 起案件正在调查中。 一、我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是 WTO 赋予各国维护“公平竞争”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作为 WTO 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的产生已有 200 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才开始对进口反倾销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比较匮乏。我国作为出口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也承受着进口产品倾销带来的重大危害。从 1997 年12 月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公布至 2004 年 10 月 31 日止,主管部门仅受理了 32 起反倾销案件,并对其中 14 起作出初裁或终裁,而且反倾销立案调查的 60%发生在加入世贸以后。这与我国 2003 年 4126.7 亿美元的进口额极不相称,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威胁和损害。 另一方面,随着 2004 年 6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实施,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为我国进口反倾销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平台。 二、我国进口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进口反倾销工作中取得若干令人鼓舞成绩的同时,应看到进口反倾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
(一)进口反倾销工作的管理基础薄弱 由于工作刚刚起步,缺乏大量的基础资料,对 WTO 规则的掌握及办案经验也很不够,工作起来显得捉襟见肘。企业申诉反倾销意识淡薄。在国内市场遭受进口倾销产品损害的时候,我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及时有效地提出申诉,导致国内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导致几十万人失业和潜在失业。 (二)企业积极性不高,商会作用不明显 根据相关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是国内工业的代表,即申请人的产量必须占到全国总产量50%以上。在国内企业尚未形成规模经济的条件下,要几个、几十个甚至数百个企业自发联合起诉不太现实。况且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仅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树立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产业发展为重的意识,即使已感觉到进口商品倾销威胁的存在,也不愿意提起反倾销上诉,甚至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使那些已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企业不但要单兵作战,还要提防获胜后别人不劳而获,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反倾销的积极性。在行业协会或商会方面,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大多由过去政府行政机构转变而来,体制尚未完善,发展也很不成熟,还不能有效帮助企业搜集各种材料和数据、组织和协调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和在调查过程中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三)举证工作不到位
在我国的很多反倾销案件中,国外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确存在;但国内企业却由于平时未能注意积累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原因,而不能提供很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存在,导致调查工作进行不力,影响案件的顺利进展。还有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反倾销是政府的责任,企业不需要付出努力。因此,在提起申请之后,有些企业不积极提供材料,不认真回答问卷,给损害调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调查机关无法及时取得真实准确的资料,最终给产业及相关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害。反倾销是 WTO 允许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时应克服目前在反倾销申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合理、有效地运用这一手段,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促进企业良性有序的发展。 (四)缺乏专业反倾销人才 过去由于我国实行高关税保护制度,企业无须担心国外产品对我国进行倾销,从而忽视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一旦仓促上阵必然感到无人可用,更不用说用反倾销法保护自己了。同时,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介入国际反倾销诉讼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建立起一支具有丰富的参与国际反倾销诉讼经验的律师队伍,提起反倾销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政府管理机构也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外经贸部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总共不到 100 人美国同类机构平均 2 人负责一个案子,而在中国 1 人要负责两个案子。这种人员配置难以组织、协
调、启动程序严格且工作量繁重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使一些反倾销调查长期搁置不能及时结案,削弱了反倾销法的保护功能。 [参考文献] [1]李炼.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2]高永宫,等.WTO 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杜,2001. [3]陈同仇,等.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4]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