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3-05-11 15:05:59浏览次数:131论消费者的知情权摘 要: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发挥市场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消费者组织和媒体因为利益考虑和体制约束,对应当向消费者公开的信息而未进行公开。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发挥媒体、消费者组织等民间力量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作用。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困境;出路一、前言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的权利。它是消费者所拥有的基础性的权利,是消费者维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消费者只有在保障知情权的情况下,才能妥善选择商品、服务以及交易对象,实现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只有在此条件下市场才能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知情权是因消费者问题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和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发展,由美国总统提出来的。1962 年 3 月 25 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国会提交的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明确提出消费者应具有 4 种权利,其中包括获得正确信息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规定在法律上明确确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和保障并非一帆风顺的事情,许多情况下消费者处于“无知”的状态下,其财产甚至人身皆因该项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受损 。因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困境及原因分析(一)经营者利用其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消费者隐瞒有关信息对于很多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并不了解其质量,甚至在使用之后也未必清楚其质量。消费者基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限制,对于消费品只能检验其外观和数量,对其内在质量并不清楚 ,事实上也不可能对其检测。因此即使消费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也未必能知晓。而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生产过程由其控制,因此生产者掌握的信息要比消费者多的多,这是工业生产带来的必然现象。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消费者消费知识愈加贫乏。消费者信息获取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基本上有赖于生产经营者的披露,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种天然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成为了一道难题,生产经营者垄断了信息而导致欺诈消费者的可能性。消费者,尤其是落后地区的消费者,在信息上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生产经营者在信息的传播和拥有上占有主动地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做到客观公正适当的向消费者披露信息,反而可能故意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二)媒体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存在障碍,致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存在的问题若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在三鹿奶粉出现问题后的八个多月里,几乎所有的媒体都陷于失语的状态。三鹿奶粉事件的媒体议程呈现了报道时间滞后,峰值迟线的特点这不仅使媒体错失了为社会危机议程设置的最佳时间,为三鹿奶粉事件从企业危机上升到社会危机埋下了伏笔。同时也让人们因知情权被亵渎而积累的民愤日益加深。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媒体的信息公开,消费者的就不会理解到产品和服务是否出现了问题及存在怎样的问题。知情权是美国人民的贡献。在 20 世纪 40 年代起由新闻界推动的信息公开立法运动中,一位叫肯特·库柏的新闻工作者在 1945 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使用知情权一词,库柏在演讲中提到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信息的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知情权一词逐渐由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实际上,离开了媒体和信息公开,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媒体具备监督主体、信息加工者、宣传者三种角色。在三鹿奶粉事件的报道中绝大部分媒体都是扮演了信息加工者、宣传者的角色。我国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着眼点在于宣传上,而非在于监督上。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媒体要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并对此负责。因此媒体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也要受这一体制的制约。当媒体监督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利益的时候,媒体就会失声,或者会选择报道视角媒体的话语在形成霸权的同时,也形成监督渠道的单一化。一旦这些大众媒体的陷入失语的状态,就形成了监督的真空。造成社会信息沟通不畅,受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实现。象这次的三鹿事件中,在事件曝光前的半年多时间内,就有很多肾结石患儿的家长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来呼吁对三鹿奶粉的质量进行彻底检查,但是没有引起广泛影响。主流媒体失声 ,而消费者反映三鹿奶粉的问题又没有畅通的渠道予以披露,因此三鹿奶粉问题只能局限为为少数知情者了解,而未能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媒体进行监督,也可能遭遇侵权诉讼。因为媒体在发现问题时,往往是问题初露苗头的时候,其原因和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而新闻又具有及时性的特点。如果媒体贸然监督,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面临各方面的压力。因此媒体在事情未明朗之前,会选择沉默。媒体监督对于媒体而言也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三)政府规制失灵,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政府的监管能力有限,在政府监管上,存在多部门管理的格局,但是个部门也有自身的利益,部门争利,错位和缺位并存。同时,政府作为市场规制者,也具有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大的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对于地方的 GDP,对于地方官员的政绩,都有重要的影响。如果企业出现的严重的问题,则影响地方政府和领导人的业绩,大型企业的危机很可能转化为地方政府和地方领导人的危机。因此,对于企业出现问题产品以后,地方政府可能采取捂的策略。这样一捂,就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损害,消费者不能及时了解到消费品存在的问题。政府也
在追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具有经济人的特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会利用自己对媒体的影响力,或者对信息的垄断,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出现政府规制失灵的局面。一些政府部门受到利益的驱动,在实施法律和政策时以自身的利益为中心,或争权夺利或放弃职责。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就存在官员因接受了问题奶站工作人员的吃请、贿赂而对问题装聋作哑的现象。根据规制捕获论,该理论从规制的受益主体和规制效果来分析政府规制,力求剥去政府规制代表公共利益、规制中立的虚假面纱。认为政府规制仅仅保护主宰了规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益处。政府规制表面上市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成为默写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这样的政府是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的政府,这样的规制是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捕获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一些损害消费者的事件中,政府部门担心发生社会问题,传统上习惯于外松内紧,就是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的传统,也在无形之中压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职能和提供消费信息的职能难以发挥,影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寻服务。从规范意义上来讲 ,消费者协会应当是一个民间性的组织但是,从当前来看,我国对于社会团体控制的比较严。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社会团体,政府不可能让消费者协会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纯民间的社会团体,失去对消费者协会的控制。消费者协会必然在国家权力的触角之下。三、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出路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生产经营者履行告知的义务,而且还有赖于媒体履行社会监督的义务,政府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义务,以及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公布消费信息等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项社会性的权利。不仅是生产经销商,而且政府、媒体、消费者协会都有义务予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非仅是民法上的权利,而是经济法上的一项权利。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此局面无法改变。中国消费者群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也无法在一夜之间提高。那么,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其出路何在呢?正如邓正来教授指出的那样,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一个核心的维度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执法质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这里不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更需要的是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本身进行制约,以及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做法进行追究和制裁的问题。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加强自身的行政能力建设、实行政企分开,还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公众(包括消费者)公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信息发布的主渠道控制在政府手中。社会团体和媒体作为民间力量,其
发布信息的权利并不被政府认同,政府对社会团体和媒体抱有不信任的态度。消费者知情权作为经济法上的一个问题,仅凭法律、政府和市场并不能解决,还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解决。为了媒体和消费者协会能在发布消费信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发挥作用,应当对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的特点进行实事求是、客观的认识。由于信息发布应具有及时的特点,只要媒体和消费者组织客观描述了事实,没有扭曲真相,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政府应当承认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培育民间力量,将对生产经营者监督的一部分职权转移给社会力量,自身集中精力于宏观事务。只有理顺消费信息传播中的不科学的环节,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才能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参考文献:〔1〕文帅.社会危机报道的媒介议程特征和优化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J].消费导刊,2009,(9).〔2〕刘定琴.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三鹿事件引发的知情权的深思[J].科技促进发展,2010,(11).〔3〕王芙蓉.由三鹿事件看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困[J].采写编,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