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投资中的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14 09:05:55浏览次数:87
旅游业投资中的风险分析近几年我国旅游产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发展。我国旅游业在发展初期,投资活动带有一定的被动性。旅游投资活动集中在饭店建设等方面,国内筹资渠道主要集中在银行等资金渠道。随着产业的发展,旅游投资的门槛也逐步抬高,不再是低投入的产业,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及竞争环境的国际化,也使得旅游投资回收期延长。一、旅游业投资的特点旅游资源有垄断性、非流通性、以及公有性等许多特征,但是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之间的矛盾,一直随着旅游行业的发展而发展,同时旅游投资还具有很强的区域依赖性以及投资过程复杂性。这些因素就决定了旅游投资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投资,而拥有着自己的特色:一是旅游投资带有很强的关联性,由于旅游行业本身就是一项综合性、关联性极强的产业,它与地方经济、自然风光、交通运输、气候条件等方面息息相关。因此,在进行旅游投资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二是旅游投资带有很强的季节性,这是由旅游产品消费的季节性而决定的,致使旅游旺季时,各种资源、资产超负荷运转;旅游淡季时,各种资源与资产大量闲置,甚至出现了财务危机的情况。三是旅游投资带有一定的专用性,旅游投资并不像工业投资那样可以灵活,能够随意转产。而且,越是个性鲜明的项目,其内容与功能越是难于改变,即使强行将其改变,所花费的成本也得不偿失。四是旅游投资带有很强的敏感性,这里所说的敏感性是指旅游投资受到社会诸多因素的制约。对旅游投资构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有行业内部的也有行业外部的,而且多数是企业无法预料的,比如国家政策调整、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等这就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旅游投 资的风险。五是旅游投资是一个投入高、回报期长的项目,旅游行业的市场化,使旅游投资的门槛不断提高,同时随着旅游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旅游投资的回收期也在不断延长。二、我国旅游产业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中的主要问题(一)缺乏适宜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组织机制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以国有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在风险投资领域不能实行宜于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有限合伙制是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一大障碍。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宜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组织形式。但是,目前我国实行有限合伙制还有一些风险投资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对组织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目前公司法没有有限合伙这样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同时,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处于主导地位,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没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很好解决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对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特别是项目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问题,不能形成有效的自我风险约束机制,导致风险投资目标的偏离和效率的低下。例如,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实行的是实收资本金注册制度,不象国外实行的则是承诺制,资金闲置对基金管理人的压力很大,因此大量风险投资不得不投资于非风险投资领域,偏离了发展风险投资的初衷。(二)区位选择风险由于旅游胜地拥有着独特的自然、地理以及环境条件,这就使得旅游投资的地域选择风险显得非常突出。旅游行业的发展对环境有很强的依赖 I 性,可以说环境是旅游行业发展的基础,旅游 企业只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让优美的环境吸引游客的到来。但是到了旅游旺季之后,多数旅游景区的资源是无法承载那么多客流的,以至于许多环境资源被破坏,企业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旅游投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区位选择,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维护,如此才能铭实现旅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相关法律滞后,政府监管缺失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是,我国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和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现行诸多法律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首先是有限合伙制问题。有限合伙制作为一种世界公认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在我国还没有确立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排除了风险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一企业、机构投资者等法人的合伙人的资格,阻碍了民间资本介入其次,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没有考虑风险投资行业的特点。《公司法》规定的“实收资本金”制度,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项目的滞后性和资金分阶段投入的特点《公司法》对股份转让和回购的限制,严重影响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公司法》风险投资的运营模式研究等对无形资产的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上限限制,制约了风险投资交易结构的设计第三,从风险资本市场来源来看,由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风险资本市场,使风险资本的来源受到很大限制。此外,对股权投资的限制,增加了投资风险和代理成本。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只能采用普通股和法人股的形式进行股权 投资。由于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普通股在财产权的优先次序上处于最低位,影响了风险资本退出难以解决激励与控制问题。三、旅游业投资风险的防范对策(一)着重发展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为了使风险投资家的行为不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就必须设计某种激励、约束机制。从激励方面看,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是设计风险投资家的报酬机制建立合理的报酬机制,将风险投资家的管理费用与资本利得相分离,使其收入与经营业绩高度相关,能够有效解决投资者与投资家的代理冲突。因此激励风险投资家的中心环节是以利润分配的形式对投资家进行补偿,即其收入同业绩高度相关,业绩报酬大于管理费。除了普通合伙人报酬制度产生的内部激励机制外,还有由市场形成的外部激励机制,即声誉机制。只要形成一个有效的风险投资家市场 ,风险投资家出于声誉方面的考虑,总是倾向于选择对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行动,以获得市场对他的信任,能够管理更多的资金。同时,风险投资市场是一个规模较小的私募市场,风险投资家的业绩经常受到监督与评估,因此,投资家出于信任,以便能管理更多的风险资本,也为其自身市场价值的提高打下基础。如果风险投资家参与投资组合的风险企业失败过多,则他们声誉将受损 ,以后难再募得到资金或加入其他风险投资公司。所以,风险投资家积极建立声誉资本,以增强其在风险投资市场中的竞争力。(二)正确进行区位选择旅游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对自然环境的依赖程度非常大,所以旅游企业在投资之初,就必 须正确处理好区位选择的问题,在提升管理水平,为游客带来优质服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游客,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规范他们的旅游行为,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在旅游淡季的时候,旅游企业要加强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景区内的各种资源进行维护,最终实现旅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完善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政府在旅游项目投资方面,完善监管方法,特别要把事前、事中监管有效开展起来,做到全过程紧密结合,使之与事后的专项监管并驾齐驱。要加强对项目决策成效和建设、运行成效的反馈监督,将实施阶段的监管向两头延伸,实行全过程监管。要研究完善信息监测指标体系,逐步实行对所有重大投资的动态信息监测,随时纠正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在开展合法性监管的同时,加大对旅游投资项目决策成效的监管。要对旅游产业风险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进行跟踪问效,从法规、政策、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分析影响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原因,并围绕投融资体制、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改革,就加快建设进度、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政策、规范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一为规范投资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献计献策。参考文献:[1]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35.[2]刘思峰.风险投资评价的一种新方法[J].中国管理科学,2018. (02) . [3]李宏昌.建立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策略[J].经济问题,20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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