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模拟题

发布时间:2023-08-04 00:08:04浏览次数:32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证据法学》模拟题一,判断题1.只要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F[一级属性]:[二级属性]:[难度]:[公开度]: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依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答案]:F[一级属性]:[二级属性]:[难度]:[公开度]:3.全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所以对司法人员一切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答案]:F[一级属性]:[二级属性]:[难度]:[公开度]:4.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知道了司法人员没有掌握的案情,应当向法庭如实陈述.()[答案]:F[一级属性]:[二级属性]:[难度]:[公开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答案]:F[一级属性]:[二级属性]:[难度]:[公开度]:二,论述题1.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答案]:相关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任意性自白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 1 页(共 6 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最佳证据规则;证人的特权规则;交叉询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推定;司法认知.2.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是什么?[答案]: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3.试论述证据在理论上的的分类.[答案]:(1)根据证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3)根据证据的证明方向,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4)根据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5)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4.试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答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非法证据的范围比较广泛.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可采性.(2)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物证的可采性.(3)对”毒树之果”的处理5.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答案]:诉讼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或者虚假的东西.但诉讼证据是被人们认识,掌握并且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并且受诉讼法规范的调整和约束.诉讼证据和客观性与主观性是统一的. (2)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又称为相关性.表现在:形式上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联系,内容上看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能直接或间接说明案件的有关情况.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但必须是实质性的,客观的.(3)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表现在: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6.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 年 3 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第 2 页(共 6 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 2000 年 6 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请问:(1)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2)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答案]:1)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四个构成要件,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法定和酌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7.家住河南省登封市西关村十一组的郜太生,因奥克啤酒瓶爆炸导致左眼失明,把河南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连同两家经销商一同推上了被告席.2003 年 8 月,原告郜太生在李宏武和刘水兰夫妻同开的”宏武糖烟酒百杂门市”处购回了订单欲取啤酒饮用,啤酒瓶”砰”的一声发生了爆炸,当即原告双眼漆黑,满脸是血,疼痛难忍.当晚原告入住登封市人民医院诊治.2003年 8 月 19 日,被告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派人来作了调查. 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对爆炸现场及购买该啤酒的渠道进行了调查,并对爆裂的啤酒瓶进行了封存.后原告会同登封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及两经菹商李宏武,批发奥克啤酒的庸家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良建功一同去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数十次,但因被告以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为由,至今分文未给.但原告公医疗费用就已花去上万元,且左眼失明,给其精神上带来的极大痛苦,生活上带来诸多不便,协商不成原告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慰抚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12 万元.本案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结合本案分析论述民事诉讼是的证明责任.[答案]:1)本案要由河南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但是,本案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作为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实行与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必以免除,而就该待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8.张某与李某长期有仇,终于一日晚到李某处用匕首将李的头部刺伤.此时,张某发现其犯罪行为被窗外王某看到,便随手抢了李某的钱包丢下匕首落荒而逃,但其在行凶时与李某的对话均被屋内李某正开着的录音机录下.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现场的所有证据.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和张某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后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公安机关带张某到指定的精神病院对其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一切正常.王某和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请回答:(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类列举)?(2)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答案]:(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有:物证:李某头部的伤口,匕首,钱包;书证: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证人证言:王某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李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精神病院对张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录下张某在行凶前与李某的对话的录音带.(2)其十直接证据有: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证人王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述;第 3 页(共 6 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9.王刚王强开设赌场,涉嫌赌博罪,2006 年 11 月 11 日凌晨两点被侦查人员李某,孙某拘传到当地旅游胜地神龙度假村,把王刚王强关进一个房间后,两人就去睡觉,由于此前喝过酒,一觉睡到 13 日中午.然后两人一点钟来到关押王刚王强的羁押一室,开始审讯.李某一进屋就拿起拖把猛击王刚的头喝道:”少废话,招还是不招!”一直讯问到凌晨一点,李某对孙某说:”我累了,先去睡会儿,你继续!”到了第二天中午,李某醒来后对孙某说:”咱们审了这么长时间,什么都没审出来,但时限到了,我们先将这轮结束,等我办好了拘传手续,再接着审”.很快,李办好了再次拘传的手续,然后又继续审讯.请问:侦查人员在上述讯问过程中有何错误行为?[答案]:共有六处:地点,指定的适合地点或犯罪人住处,羁押的在看守所;时间,24 小时内进行讯问;持续不能超过 12 小时,不能连续传唤;人数:不能少于两人;应当单独讯问.10.甲乙丙入室盗窃,后被抓.甲乙丙都供述承认盗窃事实.之后,甲又对侦查人员讲:”告诉你们一个你们不知道的消息,但你们要给我减刑.我们三人盗窃完了以后,乙看见女主人还在熟睡,便把她叫醒,实施了强奸.然后我和丙叫他赶快走.我们三个在回来的路上,丙对乙说:‘你还一举两得,我心里不平衡,我也要向你学习’,然后丙看见路边走过一位中年妇女,就把人家强奸了.”侦查人员问道:”乙在强奸时你就没动手?”甲答道:”我没强奸,只是帮乙拉住那女的腿.”侦查人员:”那对丙呢?”甲:”那时我没帮忙,也没劝阻,就在旁边看.”请问:(1)什么叫证人证言,犯罪人供述和辩解?(2)甲在上述案情中做了多次陈述,哪些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哪些属于犯罪嫌疑人辩解?哪些属于证人证言?[答案]:(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定义.(2)对盗窃事实部分构成供述;对乙的强奸部分,因为属于共同犯罪一部分,就构成供述;对丙的强奸部分,构成证人证言.11.2002 年 10 月 21 日,顺德区某家具厂职工宿舍发现一具尸体,死者系该厂职工卢志菊(女).控方指控该厂职工龚正平(男)系凶手.控方认定事实:被告人龚正平与被害人卢志菊有婚外情.1999 年 4 月龚正平带卢志菊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艺家具厂打工,两人同住一室.2002年 7 月卢志菊的丈夫张维元也来到富艺家具厂打工,三人合住一间宿舍.2002 年 10 月 21 日下午二时许,龚与卢发生争吵并打斗,龚正平持斧头使劲击打卢的头,颈,胸等部位,并用手卡住卢的颈部,致卢当场死亡.控方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死者仰卧在下铺,床对面地上有一把木柄斧头(长 33cm,刃长 8.5cm,斧背 4cm×6cm),斧背有两点新鲜打击痕,房内其他物品摆放整齐,无明显翻抄痕迹.该房门呈半开状,无暴力破坏痕迹,门扣上挂着插有钥匙的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卢志菊尸体头面部,胸部出血,面颅骨粉碎性骨折,系钝物打击形成;受伤的部位分散,类型多,方向不一,程度严重,双上肢见抵抗伤,自身难以形成,属他杀.结论为:卢志菊符合被他人持钝物打击头部,失血性休克死亡.(3)证人张维元证言证实,龚正平和张维元,卢志菊共住一间宿舍.2002 年 10 月 21 日 11 时 30 分,张维元让卢志菊从车间回宿舍煮饭,12 时过后张维元回到宿舍,见卢志菊和龚正平在吵架,没有煮饭,张维元便一人出去吃饭.下午 14 时张维元回宿舍,一进门就见地上有很多血,卢志菊被杀死在床上.(4)被告人龚正平的供述.被告人自 1991 年起就和卢志菊就产生婚外情,1999 年两人到顺德区打工,一起生活.2002 年 7 月卢志菊从老家带丈夫张维元来富艺家具厂打工.后来张卢之间产生猜疑,卢产生自杀念头,并要与龚正平与一起死.2002 年 10 月 21 日中午,龚卢两人坐在床上谈话,卢志菊拿出一把斧头照龚正平头部打了几下,把龚右前额打破皮流血.龚意识到卢想先杀他然后自杀,于是夺过斧头,用斧头背用力打卢的头部,直到卢倒在床上,头部流血,龚一摸卢的鼻孔,还有呼吸,就持斧继续朝卢的头部,胸部打,卢志菊没有呼吸了才住手,关门离开宿舍,跑到龙江河边,打算投水自尽,但两次走到河中间都沉不下去.问题:(1)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析本案的证明对象.(2)本案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否得出被告犯故意杀人罪的结论?第 4 页(共 6 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答案]:(1)检察院证明对象: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2)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得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结论.12.被告人吴水木,男,1974 年生,广西贵港市人.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03 年 4 月 1 5 日晚 9 时许,吴水木因怀疑自己染上性病是被害人何友中(女)所致,窜到顺德区一出租屋中,与何发生争执.吴从走廊拿起一条木棒,猛打何的头部,致何昏迷,即逃离现场.后何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检察院提供以下证据:(1)吴的供述证实:2003 年 4 月 15 日晚 9 时左右,吴在出租屋问何是否有性病,何否认,吴就用木棒打何的头部,腹部,见何不动了,就拿着何的灰白色双屏手机回自己宿舍了.当晚半夜吴用何的手机拨打过两次”1001”,一次是查询所使用的话费,一次是查询余额,余额是 80 多元.(2)证人龚某,刘某的证言证实:2003 年 4 月 16 日早上 8 点,他们去案发现场,见到伤者睡在床上,身上床上很多血,就打 110 报警.(3)证人卢某证言:4 月 16 日早上 9 点,买了些菜和肉送给何某,发现何被打躺在床上,有一根木棒,没见到何的三星牌手机.并证实案发前两个月,其与何发生性关系后发现自己中招染上性病了.(4)联通公司证明:1307741****的手机用户曾于 2003 年 4 月 16 日凌晨 51 分 19 秒和 51 分 24 秒两次拨打过1001,当时话费余额是 43.55 元.(5)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部有多处创口,系被人用钝器致伤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地上发现一个长 32 厘米的木棒,头部有两处血迹,地上有一处血迹,血迹西面堤上有一滩呕吐物,床上的被子,枕头有多量血迹,床头有一烟灰缸,里面有一个湿的红双喜烟头,桌上的暖水瓶盖上有一处血手指印.该血手指印与吴的不吻合.(7)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材料.问题:根据所学证据法学知识,审查判断本案的证据,并得出自己的结论.[答案]:要求论证充分,言之成理,自圆其说.1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1 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答案]:(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县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县工商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相对原告而言,县工商局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由县工商局负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其依法行政.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以下事实:   ①县工商局是否具有法定处罚职权;   ②刘某是否违法超范围经营书刊;   ③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   ④县工商局所作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14.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 250 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 10 月 10 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第 5 页(共 6 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的情况作了陈述.  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答案]:(1)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  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15.2004 年 4 月 22 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 20 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 100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这 100 张钞票中还有 43 张是从不同的每扎 100 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 3 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 3 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 l00 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 20 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 20 元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 20 万元产生证明作用.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 3 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 3 张就是失窃的钞票.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第 6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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