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司法文书》西南机考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04 15:09:13浏览次数:59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 《司法文书》【0409】 A 卷大 作 业 满 分 : 100 分一、大作业题目阅读材料,请在(一)至(五)中任选两题撰写法律文书: 贾龙系江州市嘉陵区贾家村人。2017 年,因房屋拆迁纠纷,贾龙与村委会主任何华结下怨恨。为报仇,贾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射钉、射钉炮、一把仿真手枪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2018 年 2 月 15 日 9 时许,贾龙来到该村团拜会现场,用射钉枪对着何华开了两枪,何华及同村村民李华被击伤。何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华因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李华因钢钉贯穿面部构成轻伤。(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三)假定你为本案辩护律师,撰写一份辩护词。(四)假定你为本案一审法官,撰写一份判决书。(五)假定你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撰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或和解协议书,或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说明:材料和题干未提供的信息可合理添加;每小题均为 50 分。 二、大作业要求1.须遵循司法文书格式;2.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3.字数不限,但以能实现文书目的为宜; 4.字体、排版属加分项目,请遵循法定标准【如:《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或通行标准。(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江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江公刑诉字〔2019〕第 45 号犯罪嫌疑人:贾龙,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江州市嘉陵区贾家村人。贾龙与村委会主任何华结下怨恨。2018 年 2 月15 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4 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江州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贾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本局自 2018 年 3 月 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的预审和调查,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7 年,因房屋拆迁纠纷,贾龙与村委会主任何华结下怨恨。为报仇,贾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射钉、射钉炮、一把仿真手枪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2018 年 2 月15 日 9 时许,贾龙来到该村团拜会现场,用射钉枪对着何华开了两枪,何华及同村村民李华被击伤。何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华因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李华因钢钉贯穿面部构成轻伤。- 1 - 综上犯罪嫌疑人贾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江州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19 年 2 月 1 日附:1.本案卷宗卷页。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3.随案移交物品件。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江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江检刑诉〔2019〕第 126 号被告人:贾龙,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江州市嘉陵区贾家村人。2018 年 2 月 15 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4 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江州市看守所。本案由江州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 年 3 月 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 年 3 月 10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邹航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刘伟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7 年,因房屋拆迁纠纷,贾龙与村委会主任何华结下怨恨。为报仇,贾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射钉、射钉炮、一把仿真手枪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2018 年 2 月 15 日 9 时许,贾龙来到该村团拜会现场,用射钉枪对着何华开了两枪,何华及同村村民李华被击伤。何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华因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李华因钢钉贯穿面部构成轻伤。经依法审查查明: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贾龙以泄私愤为目的,用剥夺他人生命和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导致何华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过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州市人民法院检察员:王庆成 刘志杰                             2019 年 3 月 30 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2、证据目录。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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