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西方对华反倾销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9 09:05:39浏览次数:33当前西方对华反倾销问题研究一、倾销的概念和特征倾销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行为,由来已久;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则历史更长。但对倾销的法律含义,目前尚无定论。一般而言,倾销是以低于正常价或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倾销可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倾销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倾销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一国的出口商以不正常的低价勺另一国出售其商品。这种不正常低价,是相对于该种商品在其他市场而言,主要指出口国本国;第二,倾销形成的原因莅往是人为的,如幕出口商自行压低出口价格或国家给予出口补贴,从而使出口价格降低;第三,倾销的目的在于扩大出口,争夺国际市场,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销售国内过剩的产品或积压的产品,或者是出于打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还可能是为了稳住老客户,保持已占领的市场等;第四,倾销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者某种出口补贴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二、中国商品遭西方反倾销的原因(一)西方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的成品价格来衡量中国出口商品是否幸句成俊销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不受市场规律的支配,这些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公平价格”来比较,而应采用“替代国”的成品价格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构成倾销。所谓“替代国”制,是指与该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
国家的某种产品价格作为“公平价格”,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是否构成倾销。(二)我国出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产品出口秩序混乱,互相削价竞销一些出口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帝 j,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是我国遭反倾销指控的直接原因。一些企业所以搞低价竞销,一是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得已而为之;二是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搞出口骗退税,使其即使在国际市场上卖价很低仍然有利可图;三是国内允许外贸企业可兼营内贸的政策下,有些出口企业以国内销售盈利来补贴出口低价竟销;四是由于出口许可管理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使一些不具备出口条件的企业,也挤入出口许可证竞争行列使其低质、低价产暑获取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同时由于开放经营,各出口公司的产品范围扩大了,一种产品受阻就换另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受阻就移到另一个国家,结果往往形成好几个国家接二连三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三)对反倾销性质的认识不正确。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面对反倾销调查,如果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和对策,而是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它动机和因素,将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实际上,我国有关部门曾对出口企业中存在的低价竞销行为提出过某种告诫,但却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我们对反倾销的不正确认识。我国某些出口企业的大规模低价竞销本是一种倾销行为,我们却说它有利于对进口国市场的竞争,反倾销案件的增加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的成功,这当然会给我国出口企业以误导,使企业认为倾销行为具有正当性,并符合国家的利益与要求。三、对西方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对策(一)加快中国反倾销立法,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
反倾销作为抵御外国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工业免受倾销“损害”的一种手段,必须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才能运用。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中,因政府对外贸实行垄断经营和计划管理.一切进出口交易均按计划进行,所以无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的必要。中国在反倾销领域一直是空白.其原因就在于我们过去几十年长期实行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基本处于隔绝状态。而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指日可待,在这种新的历史务件下,反倾销立法就理所当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二)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扩大了部门、地方和企业的出口经营权限,调动了出口的积极性,其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在扩大出口权限的同时,未能及时地加强对出口的宏观调控.以至出现出口多头对外,对内高价抢购,出口低价竞销,使国家整体利益受损的不正常局面。特别严重的是低价竞销.是造成反倾销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例如美国最终裁决我对美出口的抹布倾销一案,就是因为我三个公司分头经营.缺乏协调,价格不统一,对美出口短期内增长过快造成的。因此,加强对出口的宏观调控,坚持统一对外的正确方针.是避免和减少反倾销案的重要措施。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化民间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能,建立有效的出口协调机制。在国家政府的干预、控制、补贴放松取消后.应积极促成民间商会、行业工会、进出口联合会、专项产品出口企业联合会等民间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由民间组织管理和协调出口贸易,必要时统一对外报价,减少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三)出口商品报价应建立在尽可能合理的市场分析的基础上
要密切关注西方主要贸易对象国家的经济增长情况。西方国家反倾销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政策性强,其适用的宽严程度主要受其本国经济形势和政治局势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西方主要国家的市场调研,了解和掌握各国经济消长的各种信息资料.相应地采用不同的对策,对于防止产生反倾销投诉十分必要。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市场滞胀、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或者复苏乏力时.更应信息反馈快,合理谨慎地制订我国出口商品销售方案,避免短时期内大量出口同类商品,或避免过分集中地向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出口同类商品,避免价格水平不适当地过低,以至超过合理的竞争范围和对该国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造成损害。(四)认真对待反倾销诉讼案件对西方国家反倾销法的最好对策是避免发生投诉事件.防怠于来然。然而,积极、妥善处理反倾销投诉,也是很重要的。一旦在国外发生反倾销诉讼,我们绝不可置之不理,而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积极应诉,争取胜诉。即使有损失,也应力争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以经贸部、进出口公司牵头.总分公司及被诉产品的生产厂家联合组成应诉小组。这种方式有两大主要优点,一是表明我国有关方面对该案件及其处理十分关心,从而促使西方国家有关当局谨慎、认真考虑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是以经贸部、总公司为领导,货源、厂家和进出口公司共同应诉,能够加强内部协调,加速信息传递,迅速提供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为抗辨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同当地进口商组成被诉商品的进口协会,并以该协会名义应诉。采用这种方法的最大好处是.由于案情的每一阶段发展和裁定都与客户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可以有效地调动其积极性。客
户在当地有广泛的社会联系.熟悉本国法律规定与贸易情况,掌握本国相同产品的产、供、销情况以及从第三国进口相同产品的信息材料,能够提供与案情有关的背景材料,能够找到我们无法找到的人证物证,而这些往往是抗辩所必需的,甚至是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不仅如此,我国利用客户应诉,还可以转化矛盾,从而使有关当局不得不保持谨慎的态度,公平裁决,以防无端伤害一方。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十分有效。例如.我们取得美国厂商诉我陶瓷餐具倾销一案的胜诉,就采用同美国当地进口商组成“美国陶瓷进口商协会”并以其名义应诉的方式,从而为我对该案的胜诉起了巨大作用。参考文献:〔1〕刘德标主编:《涉外经济贸易法教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4 年 7 月版。〔2〕左海聪、陆泽峰著:《国际贸易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5 月版。。〔3〕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3 年 3 月版。〔4〕李双元,王追林著:《对外贸易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9 年 4 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