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的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04 11:06:53浏览次数:40
我国现阶段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的相关问题探讨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是围绕着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展开的,公司是一个包含各参与方在内的不完备契约的集合,股东作为剩余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其利益不能像债权人、公司雇员的利益那样通过签订较为完备的契约得到保障。因此,如何确保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小股东权利受损的表现法律之所以必须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原因在于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般认为,小股东的利益不能给予很好保护的根源在于:一是理智的冷漠,即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股东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需付出相当的成本,正是对这种成本的畏惧使得小股东不愿意参加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去:二是大股东经常漠视小股东的权利[1]。由于大小股东在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普遍性、结构性,造成大股东凭借自身优势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大股东无视法律、章程的存在,故意拒绝按照规程兑现股息;(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不合理的待遇与福利;(3)罢免或者无理干涉小股东担任高级别职务;(4)为了稀释小股东权利,恶意增加公司的资本;(5)为迫使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故意操纵股票价格;(6)包庇公司高级别领导的违法经营行为;(7)为了将小股东拒之门外,违反章程规定,设定不合理的附加条件,避免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二、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一)、股份公司发展的需要 所谓的股份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各个股东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股东的存在,股份公司也就无从谈起。大股东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小股东同样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如果小股东的权利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势必会影响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那么,股份公司也就丧失了顺利发展 、壮大的基础。因此,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是股份公司发展的需要。(二)、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我们讲的股东平等的原则指的是在明确和肯定大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决策权和法律地位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好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禁止出现大股东排挤、欺压甚至是欺诈小股东的现象出现。三、小股东权利受损的原因分析(一)、公司制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公司制企业实行资本民主,从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上看,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可能利用选票优势把公司变成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偏离整体股东利益,损害小股东利益。纵观股份公司,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人基本都是大股东的代表,这就造成了大股东的利益被扩大,小股东的利益被排挤的现象,最终导致小股东无法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二)、小股东经济实力相对有限小股东所占股权比例相对较小,导致其在资本上处于劣势,其表决权能够发挥的作用极小,难以对股东会议决议结果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另外,小股东投机心理严重,权利意识普遍淡薄,行使权利的成本高昂导致小股东广泛存在“搭便车”的思想,缺乏集体维权的凝聚力,这也是小股东自身的缺陷。 (三)、法律体系不完善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实信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只有公司具有话语权,小股东无权形式诉讼权。该规定的最终后果就是小股东面对公司高级领导的不当行为只能望而却步,无法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很乏权益。除了制度构建上的缺陷外,现今机构投资增多也是促使加强对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动因之一。三、维护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健全表决权代理制许多规模较大的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不方便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权代理制可以针对该现象进行有效补救。股东将表决权授予受托入,由该受托人代表该股东行使参会权和投票表决权。小股东们可以通过同一受托人,用联合起来的集中的“表决权”对抗大股东的表决权优势。(二)、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地区,更加发达的金融市场会导致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加分散的股权结构,这就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代理问题,及时和透明的反映真实经济交易或事项的财务会计信息能够解决由于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而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财务会计系统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机制补偿法律及其执行对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三)、独立监事制度的建立法律规定上,监事会起到监督的作用,与董事会处于同一层次。 但从我国公司目前的状况调查来看,监事会成员在公司中的控制力与影响力要远远低于董事会成员,甚至低于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 已经形同虚设,目前看来只处于“装饰品” 的角色。因此,应当确立监事会的真正独立性,破除其与公司或公司的决策者、 经营者实际存在的隶属关系,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规则,循序渐进地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监事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参考文献[1]马庆钰.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管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1]李亮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理工大学,2006.[2]于东辉.论公司治理问题的表现形式[J].山东社会科学,2006,(2):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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