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项目反索赔管理
发布时间:2023-06-06 09:06:50浏览次数:26浅析工程项目反索赔管理索赔属于工程项目中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索赔合同条款对发包方和承包方来讲均具有严格的制约关系,出于考虑双方利益的目的而存在。索赔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由于非己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时,利益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是利益受损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自己额外增加费用或赔偿相应损失的要求,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合同中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要求。工程项目索赔是双向的,包括承包方索赔和发包方索赔两个方面,在工程建设中,最常见、最有代表性的是承包方向发包方索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市场的发展,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对工程成本意识不断加强,这就使得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索赔管理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索赔是建立在违约事实和损害后果都已经客观存在并且可有效计量的基础上的,属于对利益受损方的一种补偿,是正当的权利要求,在法律上是给予支持的。索赔本身对于合同双方都是一种挑战,怎样利用合同约定,通过索赔管理维护己方正当权益并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尤其需要一定的经验与技巧。索赔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成本。如何面对索赔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考验发包方或承包方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一、索赔的概述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管理中的必然产物。同时索赔和反索赔的对立统一,有利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者把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意识,增强
危机感和责任感,克服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斟字酌句,合同实施阶段把合同打入冷宫的倾向。二、索赔的程序首先要根据招投标文件与合同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明确索赔项目,确定索赔事件发生的起算日期及估算损失,务必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有效证明。索赔意向书报告给工程师后应经对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当会同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工程师一起核实。经各方签字确认后,索赔意向书应及时归档,同时收集证据,所有索赔依据均须附有现场各方工程师已经认可的文字记录和计算资料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已上报索赔意向书后仍不断发生变化的索赔事件,应及时做出阶段性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报告,并准备有效证据及数据,同时报送发包方、监理等相关单位。三、索赔和反索赔的特点(一)索赔的主要特点1.风险引起的索赔。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由于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 ,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所以此类施工索赔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双方的分歧往往较大。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着任务严重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了种种不正当手段,表面上承包商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在各种实质性条款和附加条件上.实质上存在着不平等。
2.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在实际施工中,此类索赔也会经常引起争议,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因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合同条款中“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事件”理解的偏差。3.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3 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 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虽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 。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 。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二)反索赔的主要特点1.工期延误反索赔。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的使用,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该项索赔一般在合同文件中,以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
额计算,并规定有最高限额。2.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或者使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修补工作,并向承包商提出索赔。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业主可将承包商应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付给分包商。除以上几种反索赔外,由于承包商的过失,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业主提出的反索赔。四、索赔和反索赔的关系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这样对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五、提高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国际化的大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中应用索赔与反索赔的手段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风险的有效措施,也在当前的环境下形成了一种新形势的获取更大利益的竞标模式。由于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实施面临诸多风险,有合同自身原因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各方自身造成,也有外部原因造成。承包商不愿承担过多风险,因而以各种理由向发包方提出权力主张,以期通过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担风险,实现己方利益。应用这种招标模式之后,很多的承包商都为了争夺一个建设项目的承建合同,不惜加大对自身实力的提升和投入,比如:强化管理水平,购买
先进的施工设施等。与此同时,竞标企业也会对竞标的项目做出详尽的分析和评判,让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对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以及索赔机会进行研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工程建设体制也正处于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工程建设也在迅速发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一条连接承包商与业主关系的纽带,承包商更加信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合同制度。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当中,索赔与反索赔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合同管理的发展已经离不开对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合同双方清晰的认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作用以及意义,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参考文献:[1]叶喜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J],建筑工人,2011.[2]柳邦振.如何搞好对外承包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J].中国工程咨询网,2014.[3]王洪涛,刘大海.论建筑工程索赔与效益[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4]杨晓鹏.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