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1 12:06:52浏览次数:55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摘要:发展和完善我国预算制度时,要从思想上树立公民意识,消除官本位思想,处理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这是我国预算公开发展的基础条件,在我国修改预算法时,在预算法中确立预算公开原则,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畴,在合适的时间内制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在财政方面应当对预算公开工作给予物力和人力支持。关键词:预算公开;预算法一、我国预算公开制度现状(一)预算法中未明确规定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现行预算法于 1994 年颁布,曾在预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预算法的内容就显得相对粗糙,一些缺陷被暴露出来,无法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发展需要。其中比较突出的一项缺陷便是预算公开制度的缺失,这与公共财政的理念是相违背的,不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阻碍我国的进步,我国应当对该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现在对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在政府的部门规章中,如我国财政部在 2010 年发布了《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我国亟需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二)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存在的问题我国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1988 年 9 月 5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中第八条对国家秘密进行列举式的界定,其中也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
有关事项列入国家秘密的范围,认为这些是不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布的。在这一时期,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秘密的界定是比较模糊的,范围过于宽泛,解密不及时。社会公众向政府提出预算信息公开申请往往都会被相关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而拒绝。在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对2009 年所做的省级财政信息公开状况评估中就提到了,一个省的的信息公开机构的回函称“财政总决算的详细信息按有关规定属于机密级事项,保密时间为 20 年,您所需数据尚未到解密期。”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预算公开的影响。深圳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组织成员 ,向广州和上海两个城市分别递交部门预算公开申请,广州和上海都做出了答复,但是结果却大相径庭 ,上海以国家秘密为由被拒绝,而广州的申请则被接受,广州的申请甚至还促成了广州将 114 个部门预算在网站上公开,这两个结果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在相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这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不良结果,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不无关系。对于同样的申请同样的时间,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可以说这样的结果是应该让人反思的。上海的依据就是《保守国家秘密法》,而对广州来说,这就不是国家秘密了吗?究竟什么是国家秘密,必须在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给出明确的规定。对于预算公开法律制度来说,需要界定出哪些预算是国家秘密,绝不能出现在一个国家内给出两种不同的答案,否则这不仅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威严,还会损害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也会让社会公众产生困惑。从这个事件中也看出了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预算公开法律制度的影响,没有《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我国的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很难确立起来。(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的问题
2008 年由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从我国的颁布时间也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时间不长。我国向政府申请预算信息公开的现阶段的主要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上要低于法律。从世界范围来看,在 20 世纪末到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已经有许多国家都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立法,虽然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称谓不一,但其实质内容大体一致,如南非的促进获得信息法,美国、英国的信息自由法。而对于这些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立法机关来制定的,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保障,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来制定。因为作为规范预算的行为,政府本身就掌握着有关预算的许多权力,其本身就是信息的拥有者,如果再由政府来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很容易让人不信服,损害政府的形象。(四)预算信息公开滞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采用历年制,就是按照公历从每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为一个财政年度,如法国,在法国预算组织法第 1 条就规定财政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还有一部分国家是从 4 月开始,如南非采用的财政年度是截止于每年的 3 月 31 日,日本财政法也将中央政府预算年度定义为从每年 4月 1 日起到下一年 3 月 31 日止。世界各国都是按照本国的国情来采用不同的财政年度。我国目前的财政预算是历年制,我国每年全国人大召开一般是在每年的 3 月,预算公开一般是在两会结束后,每年大约是三月底,也就是说每年前 3 个月的预算都是在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才向人大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公开时前三个月已经结束,这样的公开是严重滞后的,我国的财政年度也应当根据我国的实践改成从 4
月 1 日开始,到第二年的 3 月 31 日结束。这样就能够与人大制度很好地衔接上。二、我国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一)创设与完善预算公开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我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预算法法律体系,在预算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现在距离我国预算法的生效时间已经有 16 年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角色的转变,财政体制的改革,我国现行的预算法不再适应人民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我国有必要对现行预算法进行修改,在预算法中明确规定预算公开原则。预算公开原则在预算法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这对于我国国家机关进行各项预算活动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和普遍的约束力,它揭示了我国预算领域中的民主与法治的要求。在实践中,诸多学者和专家都提到过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应包含预算公开原则。如张守文教授认为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蔡茂寅教授则认为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总计预算主义、会计年度独立原则、明了原则与严密原则、预算单一原则、事前原则及公开原则。在外国,也有国家对于预算公开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二)合理界定预算公开的范围与边界在我国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时,第九条增加了“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对于公共预算来说,政府并不需要将国家的财政状况一一向社会公布,因为有些财政信息确实涉及到国家秘密,我国政府应予以保护,如国防建设预算信息等。国家不公布这些信息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从
大局出发,间接地也是在保护每个公民的利益,这些应当排除在预算信息公开的范畴之外是毫无异议的。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似乎是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但是保护的利益可能要大于其享有知情权所带来的利益,并且这个规定也不是我国的独创性规定,在国外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于我国的规定对国家利益和个人隐私加以保护。但是,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就不应当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三)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我国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制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如果我国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化,就会使其和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就不会产生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问题了。法律是由我国的权力机关通过的,而不是由我国的政府来通过,对于政府来说,如果政府既编制预算信息又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样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政府对自己权力进行约束是违背权力的特性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国外也一般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来制定并通过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应当积极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的立法起点,同时,也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立法,这也是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积累经验,在合适的时间内进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和施行。参考文献[1]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J],中国法学,2019 第 1 期,第 75 到 82 页.
[2]林玲,法国新预算法简析[J],中国财政,2017 年第 9 期,第 61 到 62 页.[6]朱大旗.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原则[N].法制日报,2019.